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药店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医保药品的流失、损坏和过期。
第五条药店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采购标准,确保采购的医保药品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药店应当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药店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店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采购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储存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国家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对储存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储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储存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储存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储存条件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定期对储存的医保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药品的质量。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严格的医保药品销售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和销售标准,确保销售的医保药品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药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售的医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
药店医保制度管理制度表
药店医保制度管理制度表一、总则为了规范药店的医保业务管理,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保业务的药店,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职工医保等各类医保业务。
三、机构设置1. 药店医保管理部门:负责药店医保业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医保业务的运作。
2. 药店医保专职人员:负责医保患者的登记、结算、报销等相关工作。
3. 药店医保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药店医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医保业务管理1. 药品采购管理:药店应按照国家统一药品目录和价格目录采购药品,不得擅自调整价格或销售未经审批的药品。
2. 药品库存管理:药店应建立严格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防止过期药品流入市场。
3. 医疗服务管理: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虚报、套取医保费用。
4. 医保信息管理: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五、医保费用结算1. 医保费用结算标准: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对医保患者的费用进行结算。
2. 医保费用结算流程:药店医保专职人员应根据医保患者的就诊记录和处方,准确核算费用并向医保部门报销。
3. 医保费用报销时限:药店应按照规定时限将医保费用报销给医保患者,不得拖延或拒绝报销。
六、医保风险防范1. 医保欺诈防范:药店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不得参与医保欺诈行为,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医保信息安全:药店应加强医保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药店,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药店,医保部门将取消其医保参保资格,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诚实守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申报、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药品销售、医疗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倒卖、挪用、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不得误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
第十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二)违反规定加价销售药品;(三)串通涨价、哄抬药价;(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提供符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三)其他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提高医保药品使用效率,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店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药品精细化管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药店应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服务。
二、医保药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四条药店应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医保药品,不得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相关采购、验收人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第五条药店应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药店的中药饮片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药店应严把在柜中药饮片的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中药饮片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第七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第八条药店应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中药饮片及时补充,确保中药饮片供应及时。
三、医保药品的销售与服务第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第十条药店应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
四、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目录
1.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概述
1.1 目的和意义
1.2 相关政策法规
1.3 体现的管理原则
2. 药品进货管理
2.1 采购渠道及要求
2.2 进货记录和备案
2.3 合规验收
3. 药品销售管理
3.1 医保药品销售流程
3.2 医保药品销售记录
3.3 监督和核查
4. 药品库存管理
4.1 库存盘点与管理
4.2 库存调剂与转运
4.3 库存过期药品处理
5. 药品信息管理
5.1 药品资料归档和备份
5.2 药品信息交流与更新
5.3 技术培训和管理人员信息管理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概述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药店药品的采购、销售、库存和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制度的落实,不仅可以确保医保药品使用的合规性,还可以有效防止药品流通中的各类问题和风险。
药品进货管理
药店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选择正规的采购渠道,建立进货记录并进行
备案,确保每批药品的合规验收,避免假冒劣质药品的流入。
药品销售管理
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药品销售流程进行操作,保留销售记录并配合监
督和核查工作,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药品库存管理
药店需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管理,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要注
意库存调剂与转运,合理处理库存中的过期药品,避免造成浪费和风险。
药品信息管理
药店需对药品资料进行归档和备份,保证药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及时交流和更新药品信息,加强技术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信
息管理能力。
药店医保规章制度牌上墙
药店医保规章制度牌上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店医保业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管理政策,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参与医疗保险业务的药店。
药店指依法设立,依法从事医保药品销售、结算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保障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药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保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药店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六条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定点药品目录,不得擅自调换、调整医保药品的品种和规格。
第七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采购、验收、保管、销售的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障药品的安全性。
第八条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药品报销政策,确保药品价格合理,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第九条药店应当加强医保结算管理,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报销行为。
第十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医保业务记录,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医保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加强与医保定点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医保业务中的问题和矛盾,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认真履行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及时整改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并配合配合医保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药店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加强与参保人员的沟通,认真对待患者的诉求和意见,提升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十六条对于不遵守本规章的药店,医保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本规章由药店立即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医保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规章对于所有从事医保业务的药店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希望广大药店能够认真遵守,切实加强医保业务管理,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作出积极贡献。
零售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零售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医保药品采购管理1、制定采购管理规定。
医保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程序必须合法合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价格。
2、药品采购资质管理。
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药品的管理资质进行审查,严格审查零售药店的经营资质和资格,确保合法合规采购。
3、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药品必须签订合同,明确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配送时间、结算方式等重要内容,把采购内容和责任落实到位。
4、采购价管理。
对采购的医保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药品采购价格合理,严禁虚报高价,做到公开、公证、公开竞标。
二、医保药品入库管理1、建立入库登记制度。
对采购的医保药品进行入库登记,明确记录药品的批次、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药品存储管理。
对入库的医保药品进行适当的存储,确保药品在适宜的温湿度条件下保存,避免药品受潮、受损等情况发生。
3、药品质量检验。
进行对入库的医保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入库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4、药品销毁管理。
对过期或者变质的医保药品进行分类销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三、医保药品销售管理1、销售备案管理。
对零售药店进行销售备案登记,明确销售的医保药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销售记录真实可靠。
2、药品售后管理。
对售出的医保药品进行售后管理,对于出现退货、换货、质量问题等情况及时处理,确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3、规范药品销售行为。
对零售药店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杜绝无证销售、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
四、医保药品库存管理1、库存监控管理。
定期对药品库存数量、品种、价格等进行监控,确保库存信息准确完整。
2、库存周转管理。
对药品库存周转情况进行分析,合理安排进货计划,避免药品过期滞销。
3、库存盘点管理。
对药品库存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五、医保药品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登记制度。
对医保药品的采购、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信息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1一、门店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
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2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八、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九、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十、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通用五篇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通用五篇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1(一)门诊的费用结算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
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住院的费用结算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市社保局。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
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2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制度1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 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3、职责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4.1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药店医保药品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店医保药品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合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店所有从事医保药品工作的员工,包括药品采购、销售、储存、配送、咨询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药品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安全第一:确保医保药品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3. 公平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参保人员,确保医保药品服务的公正性。
4. 优质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药品服务。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四条药品采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2. 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药品采购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采购符合规定的药品;2. 采购药品应确保质量合格,来源可靠;3. 不得采购、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4. 定期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章药品销售第六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2. 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药品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销售符合规定的药品;2. 主动向参保人员介绍医保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信息;3. 不得误导参保人员用药,不得推销非医保药品;4.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药品服务。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配送第八条药品储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2. 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药品储存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药品储存要求,确保药品质量;2. 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3. 做好药品储存记录,确保药品可追溯。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店医保管理,保障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医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药店医保管理,是指药店在参与医保业务中的一系列管理、监督和服务活动,包括合理使用医保资金、提供规范服务、确保药品质量等内容。
第三条药店医保管理应坚持法治原则,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第四条药店医保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药店医保管理应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药店医保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医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药店医保管理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规定提供医保服务,接受医保参保人员购药结算;(二)合理使用医保资金,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三)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培训;(四)保障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第八条药店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和药品,不得为非法药品提供渠道。
第九条药店不得向医保参保人员出售超过限价或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第十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销售记录,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管理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理、准确。
第十三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医保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药店医保管理应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巡查、抽检等工作。
第十七条医保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药店医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药店应立即整改,并向监督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店医保药品管理行为,保障医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提高医保药品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保药品销售的药店。
三、药品准入管理1、药品准入原则(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医疗保险目录,严格控制药品的准入。
(2)优先采购符合国家药品审批规定,质量控制标准高,价格合理的药品。
2、药品准入程序(1)药品准入需经过医保局批准,药品准入程序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2)药品准入程序包括资质审核、检验检测、评估验收三部分,具体流程按照医保局规定执行。
四、药品采购管理1、药品采购原则(1)按照医疗保险目录规定,药品采购应合理、合法、合规。
(2)优先采购国家统一谈判的药品,通过合理、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获取药品。
2、药品采购程序(1)建立药品采购计划,根据医疗保险目录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2)采购程序包括需求征集、供应商筛选、谈判、签订合同等环节,确保采购的药品具有合法资质,价格合理。
五、药品销售管理1、药品销售原则(1)按照医疗保险目录规定销售药品,不得超出医保目录规定的范围。
(2)对于医疗保险目录规定外的药品,药店不得销售或代销。
2、药品销售程序(1)药品销售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有专门销售许可证的药品,需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2)负责卖药的工作人员应核对购买者的医保卡信息,并保留相关销售记录。
六、药品库存管理1、库存管理原则(1)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药品库存量,防止过多滞销的药品。
(2)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实际销售情况相符。
2、库存管理程序(1)库存管理程序包括库存盘点、库存调整、库存报损等环节,确保药品库存管理的准确性。
(2)建立库存管理记录,包括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盘点记录等,确保药品库存管理的完整性。
七、药品质量管理1、药品质量监管原则(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职责1. 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
2. 店长:具体负责药店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要求1. 药品采购(1)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医保药品。
(2)药品采购应实行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确保药品质量。
(3)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确保药品来源可靠。
2. 药品储存(1)药店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2)药品应分类储存,避免不同药品之间相互污染。
(3)药品储存区域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潮湿、高温、低温等不良环境。
3. 药品销售(1)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2)药店应设立处方药专柜,明确标识,方便患者购买。
(3)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价格管理规定,确保药品价格合理。
4. 药品信息管理(1)药店应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药品信息准确、完整。
(2)药店应定期对药品信息进行核对、更新,确保药品信息真实、有效。
(3)药店应做好医保数据上传、下载、核对等工作,确保医保结算准确。
四、监督检查1. 药店应定期开展自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药品监管部门等有权对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药店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奖惩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服务质量良好的药店,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服务质量低劣的药店,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医保药品的采购管理1.药店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定医保药品的种类、剂型、规格、价格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药店应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药品的采购渠道和合作方式,并与供应商签订药品供应协议。
3.药店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合同管理等环节,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二、医保药品的销售管理1.药店应通过医保药品智能化管理系统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的使用指南和规定,正确售药,不得超出医保范围销售药品,也不得违规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3.药店应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记录、销售审核、销售统计等环节,确保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三、医保药品的使用管理1.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使用的指南和规定,正确使用医保药品,不得滥用或浪费医保资源。
2.药店应制定医保药品的使用标准和准入条件,明确医保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使用剂量等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药店应加强对医保药品的使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理使用情况,确保医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疗效安全。
四、医保药品的财务管理1.药店应建立医保药品的财务核算和结算制度,确保医保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过程的财务准确性和合规性。
2.药店应加强医保药品的进销存管理,建立相应的账册和档案,确保药品的库存和流向的可追溯性。
3.药店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政策,正确申报和结算医保药品的费用,不得虚假申报或违规操作。
以上是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药店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并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要求。
同时,药店还应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医保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是指药店在接纳医保患者购药时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旨在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医保患者的权益。
良好的医保管理制度对于药店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健康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医保政策依据、医保定点服务、费用结算和医保违规行为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分析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医保政策依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依据国家医保政策,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医保政策依据包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基金管理办法》、《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等文件。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应明确这些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权益保障以及具体操作流程,以保证药店在医保服务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医保定点服务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医保定点服务。
根据国家的医保政策,只有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店才能实施医保定点服务。
药店在进行医保定点服务前,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定和核准。
药店医保定点服务异常中止的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此外,药店还需定期开展医保服务质量评估,保证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三、费用结算药店作为医保服务的供应商,须按照规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向医保机构报销医保费用。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应明确费用的统计、核对和结算流程,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准确。
在费用结算方面,药店应及时与医保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费用返还难的问题。
同时,药店还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费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任何形式的财务违规行为。
四、医保违规行为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应包含对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机制。
医保违规行为包括虚假报销、重复报销、超范围报销等行为,严重损害医保制度的稳定运行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药店应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置医保违规行为,并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药店,应采取取消定点资格、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进行惩戒,以维护医保制度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医保患者的权益、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药店医保制度
药店医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店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店的医保服务活动。
第三条药店医保服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药店医保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药店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医保服务资格。
第五条药店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配备医保药品,明码标价,并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
第六条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管理等制度,确保医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和支付标准,不得违规收取参保人员费用。
第八条药店应提供优质的医保服务,包括药品销售、咨询、指导等,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
第三章医保药品目录与支付
第九条医保药品目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
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
第十条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药品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医保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药店应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申报医保费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费用结算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药店的医保费用进行审核和结算,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有权要求药店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医保服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专项管理制度•总则•计算机管理制度•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请货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制度•存放检查管理制度•配售管理制度•配售操作流程•配售服务标准•收银及财务管理制度•冷藏药品管理制度•便捷式保温箱操作规程•冷藏药品应急处置预案•参保人员购药须知一、总则1.为保障对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做好医疗保险24种药品配售服务,依据铁市人社发[转发《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铁市医保发《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36种药品使用管理经办流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门店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特别要认真宣传并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和高值药品用药服务的各项规定,保障门店24各药品管理符合规范。
3.门店店长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日常工作。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药品销售登记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营业员负责医保的日常操作。
全店人员共同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24种药品的配药率和配售药服务,全部药品必须规范定价、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保证参保人员能及时购买到此类药品。
4.门店各级人员要积极配合医保监管部门日常监督和调查工作,包括提供药品处方、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调剂记录、票据、与票据相对应的清单、处方、台帐、购(代购)药登记等有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5.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药品管理法规、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药品专业知识,全心全意为参保购药人员服好务。
二、计算机管理制度1.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公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门店配备熟练的计算机兼职操作人员及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2.确保24种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未经批准,门店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
不准将电话等移动设备连接到计算机上使用。
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计算机桌面及系统各项设置必须符合总部要求。
4.门店质量负责人(质管员)、采购员、验收员经总部质管部审核确认,由总部信息主管部门授权。
其变更,由门店提出,总部质管部审核确认,总部信息主管部门授权(门店无权自行授权)。
5.医保用计算机的安全管理6.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
7.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
8.不得接受外来的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
9.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避免电脑病毒的侵袭。
10.如果市医保信息中心通知,需要进行网络维护、升级,则按其通知要求执行。
三、执业药师管理制度1.配备执业药师,药师资质证明必须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明示。
当执业药师变更时,及时上报医保监管部门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
2.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上岗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其姓名、资格、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3.执业药师应履行的职责是:4.审核购药参保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三者缺一则不预配售。
5.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当所持社会保障卡与本人不符,必须仔细询问缘由,如果确因本人不能前来购药,需认真办理代购手续,如代购者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有其它疑问时谢绝购药调配。
6.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购药处方,其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正当购药请求,对不合格处方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责任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7.做好购药登记,包括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药品通用名、单位、数量、用法、单价、金额、医保卡号、疾病及病史情况、要求购药人签名。
如为代购,代购人必须出示参保患者及本人的身份证并对代购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购药时间、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要求代购人签名。
8.指导并检查本店医保24种药品管理情况,督促店长做好医保管理日常工作。
四、请货管理制度1.全部药品必须由公司统一调入,不得自行从其它渠道采购。
2.门店请货计划由门店采购员通过计算机系统生成,经店长审核同意系统上传总部。
请货数量应该根据顾客需求、门店销量、单品潜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请单进。
3.该请货计划经店长审核同意后,系统自动生成此类药品请货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产地、规格、生产企业、数量、请货日期等。
4.该请货计划如计划不当,造成经营断档、商品积压、滞销或近效期等,门店承担相应责任。
五、验收管理制度1.此类药品到货,收货人员首先查验随货同行单,核对件数、数量。
收货人员与运输员交接后,准备验收。
属冷藏药品到货,收货人员检查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的温度,如不符合规定,必须拒绝收货。
2.验收人员对照公司配送随货同行单,在待验区验收,逐批核对药品实物,做到票、帐、货相符。
属冷藏药品的,在冷藏柜待验区验收,并需在规定时间内验收完毕。
1.核对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项内容;2.检查药品包装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药品破损、短缺等问题。
3.验收人员必须做到未见到随货同行单拒收;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批号票货不符拒收;药品包装外观质量不否符合规定拒收。
3.验收员通过公司计算机系统查验同批号药品《检验报告单》。
4.验收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应当以中文注明品名、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验收发现实货与随货同行单不符(基础信息、数量、批号、效期)、破损、近效期等问题,经与物流部确认后,可按配送差异处理。
6.药品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确认,作为门店验收凭证留存备查。
7.验收员完成验收的同时在系统中确认入库,系统自动生成此类药品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差异数量、差异原因、验收人及验收日期等内容。
8.此类药品每次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必须单独管理,确保有据可查,与清单须对应一致(验收记录);检查管理制度1.此类药品专区经营,全部药品必须按其储存要求存放于相应设施设备中(如冷藏柜),不得有任何药品区外存放。
2.每一药品规范定价,整齐摆放,做到价签准确,一货一签、签货对位,对参保购药人员负责。
3.定期卫生检查和设施设备检查,必须保证存放药品设施设备整洁卫生、性能完好。
经营区内不得存放与销售药品无关的物品。
4.全部冷藏药品,必须存放于冷藏柜中,每天至少上下午两次检查冷藏柜运行情况,监控和记录冷藏柜内温湿度情况,保证其温度范围在2-8℃间。
发现停电或冷藏柜故障,立即报告,执行《冷藏药品应急处置预案》5.全部药品避免阳光直射,与地热和采暖设备保持10cm以上距离。
有“避光、暗处”保存要求的药品不得拆包装陈列存放。
6.门店执业药师于每月末药品盘点的同时进行药品质量的全品检查。
由计算机系统生成检查养护记录。
1.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以及执业药师注册证、资格证等。
2.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时应佩戴有照片、姓名、药学技术资格、职务(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3.药品配售由执业药师实行如下操作:4.审核购药参保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三者缺一则向参保人员说明原因,不预配售。
5.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当所持社会保障卡与本人不符,必须仔细询问缘由,如果确因本人不能前来购药,需认真办理代购手续,如代购者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有其它疑问时谢绝购药调配。
6.审核购药参保人员购药处方,其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正当购药请求,对不合格处方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责任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7.做好购药登记,包括时间、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药品通用名、单位、数量、用法、单价、金额、医保卡号、疾病及病史情况、要求购药人签名。
如为代购,代购人必须出示参保患者及本人的身份证并对代购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购药时间、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并要求代购人签名。
8.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需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方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量。
处方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对24种药品处方分帐管理,单独装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9.营业人员只有在购药参保人员《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情况下,才能协助执业药师进行药品调配,调配后必须经执业药师复核。
10.要求参保购药人员,购药一律用现金结算,购药结束,向参保人员提供专用药品销售票据、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有效期、价格、规格等,并请参保人员在票据上签字。
药品销售记录由系统自动生成。
11.类如按支配售的药品必须保留药品原包装至该批号药品销售完为此,同时,配售时必须为购药参保人员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配售由系统自动生成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人、复核人等。
12.禁止假冒责任医师签章、签名、开具处方并予配药,不得明知处方有误仍予配售药品。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患者年末转诊,不得收取参保人员任何不合理费用,不得冒购药品,不得推诿、拒绝参保人员正常购药。
八、配售操作流程1.参保人员购药由门店执业药师负责接待,并监管药品配售全过程。
2.资格审核:审核参保购药人员的《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使用审批表》、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当三者缺一、姓名不一致等不符合要求情况发生时,由执业药师向参保购药人员说明情况,不预配售。
1.处方审核:2.审核处方医院、购药者姓名、医师签章、品种、用法用量、配伍及期限3.处方医师需是该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处方须有责任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4.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处方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量。
5.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6.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7.书写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8.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9.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10.审核处方合格,执业药师在处方上签字后方可配售11.开票收款:12.营业员根据执业药师审核合格的处方和参保购药人员意向开票,并指导购药人到收银台交款,开票数量不得大于处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