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和开发区热力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供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
本办法适用于座落在开发区范围内或由开发区供热的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店、多业主小区、银行、宾馆旅店、医院和写字楼等所有用户,居民用户按市、区关于居民住宅供热管理方面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热力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热力公司可以提出相关供热装置的产品标准和品牌。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和热力公司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热力公司提供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施工设计说明;页脚内容1(二)用热负荷分布图;(三)供热工程施工图;(四)开发区总公司建设部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热力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热力公司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武清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热力公司中间验收。
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符合热力公司的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8.17•【字号】津开放〔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开放〔2019〕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8月17日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快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推动现代产业集聚编制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优先布局重大产业项目。
用好现有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信贷,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升级,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数字产业国家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智能制造试点。
推动石化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争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创新和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培育和集聚高端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而制定的。
一、加强政策支持1.1科技计划支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加大科技计划的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为其提供科研经费、项目申报等支持。
1.2资金支持:开发区将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技术转移、示范工程等项目。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3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和加计抵减。
二、加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2.1人才引进:开发区将出台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高科技人才引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
2.2孵化器建设:开发区将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服务。
同时,为入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加速成长。
2.3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为优秀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和展示平台。
三、加强科技服务3.2技术转移和推广:开发区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间的技术转让和合作,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
四、加强产学研合作4.1产学研基地建设:开发区将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的产学研基地,为企业提供与研究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深度融合。
4.2人才培养:开发区将加大高端人才培养的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实习、培训和人才交流的机制。
4.3技术合作项目:开发区将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与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项目,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个示范工业园区明细
10.2平方公里
距天津国际机场35公里,距天津港45公里,离京沪高铁天津南站2公里,距京沧高速出口1.5公里
九通一平
园区坚持引进绿色环保、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高和可持续发展的高新技术研发、高质现代制造和高端商贸宜居项目
津南区工业园区明细
序号
园区名称
规划面积
位置与交通
基础设施
功能定位/园区优势
1
12.7平方公里
3
50平方公里
京津塘高速公路二线与津围公路交口处,距北京85公里,距天津市区20公里,距天津港50公里,距天津滨海国际机场25公里
七通一平
园区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高端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为主导产业,全面推进汽车产业链的整合,形成汽车零部件高端产业群;同时有序地发展汽车整车的研发制造,致力将园区打造成为国内知名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出口基地
2
9.85平方公里
园区周边有津榆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二线、津蓟高速公路、机场快速路、津宁快速路、外环线东北部调整线、杨北公路和九园公路等
九通一平
园区主导产业为物流装备示范应用、自动化物流集成制造和专业配套制造
3
9平方公里
周边津保高速、"112"高速、京福公路等六条交通干路在此交汇成网。两条高速在园区有出入口,3公里处建有铁路客货两用车站
九通一平
以工业现代化为基础,管理现代化为支撑,城市现代化为标志的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
2
天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150平方公里
位于天津市城区南部,距市中心仅 8 公里 ;距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15 公里 ;距中国北方最大口岸天津港 30 公里
九通一平
以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汽车配套、生物医药为主体的多功能、现代化、国际化的工业园区
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明细
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明细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沿海城市之一,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
近年来,天津市不断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示范工业园区的建设,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的明细。
一、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旨在吸引外资、发展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该开发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占地面积约98平方公里,拥有优越的港口、交通和资源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成为天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天津市31个示范工业园区天津市共有31个示范工业园区,这些园区分布在不同区域,主要涵盖了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以下是各示范工业园区的名称和主要特点: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主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
3、天津临港经济区:重点发展港口物流、海洋工程、先进制造业等产业。
4、天津中欧先进制造产业园:主要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
5、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主要发展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产业。
6、天津滨海航空航天产业园:重点发展航空航天、新材料等产业。
7、天津滨海旅游度假区:主要发展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等产业。
8、天津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主要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9、天津武清开发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新材料等产业。
10、天津京津冀人工智能产业园:主要发展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产业。
.....(此处省略21个园区信息,避免繁琐冗长)以上是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31个示范工业园区的详细介绍。
这些园区在天津市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天津市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整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二○○三年八月八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
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热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热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
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供热经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施工设计说明;(二)用热负荷分布图;(三)供热工程施工图;(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为推动“中国新经济平台”建设,实现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和研发成果转化基地的战略目标,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创业型和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或团队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适用对象第一条创业型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是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注册企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拥有创办或领办企业所需部分资金,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三条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条创业型领军人才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为其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五条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二)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三)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称号;(四)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三章认定及评审第六条开发区成立“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
成员单位为财政局、政策研究室、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科技局等各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及评审论证工作。
第七条劳动人事局、科技局负责确定开发区创业型领军人才评审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按不同专业领域负责确定引进领军人才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1. 简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TEDA”,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距天津市中心区35公里,占地约33.2平方公里,是中国北方地区发展最早、规模最大的开发区之一。
TEDA作为天津市工业经济的新引擎,已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具影响力的开发区之一,是中国最高端的科技产业园区,拥有300多家跨国公司和创新型企业。
2. 产业布局TEDA现已形成集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及节能环保等六大产业为主导的优势特色产业体系。
其中,TEDA电子商务产业园、天津生物城、华夏生物医药产业园等产业园区和项目规模严格达到国际化标准。
2.1 信息技术TEDA紧抓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形成以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产业格局,推动天津市信息化进程。
2.2 生物制药TEDA积极推进天津生物医药产业,打造国家级综合、开放创新、集群发展的健康产业平台,成功引进国内外众多生物制药企业。
2.3 新材料TEDA大力推进先进新材料领域,助力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各种高端制造业的发展。
2.4 新能源TEDA致力于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打造风电、太阳能、储能等低碳、清洁能源产业集群。
2.5 高端装备TEDA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域突出,聚焦机器人、数控设备、汽车、船舶等领域,推动高端装备研究与成果转化。
2.6 节能环保TEDA注重节能环保,发挥科技创新作用,助力实现环境友好型、节能高效型可持续发展。
3. 园区建设TEDA不断优化园区建设,围绕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已覆盖30多个产业园区,建有国家级园区5个、省级从零起步开发区3个。
TEDA建立了科技咨询和成果推广平台,形成了完善的企业服务机制。
园内依托高品质服务配套,打造了专业、功能齐全的国际化会展中心和科技创新载体,为企业和学者创造良好的交流合作氛围。
4. 未来发展TEDA着重高度重视未来发展规划,努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城市经济体系。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区三不原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区三不原则1. 引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天津市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个特殊区域。
为了确保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建区三不原则,即“不污染、不拥堵、不废弃”。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个原则的内涵和实施措施。
2. 不污染不污染是开发区建区的首要原则。
开发区要致力于建设绿色环保的产业,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具体来说,开发区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2.1 严格环保审核在开发区建设项目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环保审核。
对于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要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只有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才能获得批准并在开发区建设。
2.2 推广清洁能源开发区要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可以通过建设太阳能发电站、风力发电场等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3 加强污染治理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问题,开发区要加大治理力度。
通过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等措施,降低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避免违法排污行为的发生。
3. 不拥堵不拥堵是开发区建区的第二个原则。
开发区要合理规划交通系统,确保交通畅通无阻。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3.1 交通规划开发区要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道路和交通设施。
通过合理规划道路宽度、交叉口设置等,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
3.2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开发区要鼓励居民和企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
可以通过增加公交线路、优化公交站点布局等方式,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吸引力。
3.3 鼓励非机动车出行开发区要鼓励非机动车出行,提供完善的自行车道和步行系统。
这不仅可以减少交通拥堵,还有助于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提升生活质量。
4. 不废弃不废弃是开发区建区的第三个原则。
开发区要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4.1 循环经济模式开发区要推行循环经济模式,将废弃物转化为资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3.11•【字号】•【施行日期】1993.03.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天津市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总面积三十三平方公里。
另设直接为开发区服务的生活区。
第三条开发区为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五条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经过批准,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第六条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企业为主。
一切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企业,都可由境外投资者与境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办或者独立开办。
第七条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鼓励国家有关部门、本市和外地的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兴办工业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
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三)产品属于中国政府禁止生产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如何更进一步的提升经济技术开发区竞争力,使之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关键课题。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持续高速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发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第六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开发区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等项工作;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项目;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十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TOP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 均岩商贸(天津)有
资源局采购激光打印机 7 台
限公司
2.6
2022-06-2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8)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 均岩商贸(天津)有
1.4.1 重点项目
(1)房屋租赁(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滨海新区城市会客厅和现 代产业展示交流中心场地租赁项 目(项目编号:TJBHGP-TEDA...
天津新金融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16356.1
2022-11-2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3 日 生成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5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9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9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1 附录 .............................................................................................................................................11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2002年12月19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这个《条例》已于2002年10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必要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于1985年7月20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于1993年3月11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予以修正,2001年12月28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予以修正。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天津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一整套适应经济开放区域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制度,为天津开发区今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全国开发区的发展面临许多普遍的问题:政策优势相对减弱;但过分强调优惠政策而引起的无序竞争仍在加剧;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实施,“特区政策的普及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使开发区的一些优势逐渐失去:一方面开发区因为土地、劳动成本的攀升,已引起资本的部分外流;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在创立之初形成对优惠政策依赖程度过大,市场适应能力不强,出现了步履维艰的局面。
天津开发区随着形势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开发区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逐渐弱化,开发区相对于其他区域的政策优势正在丧失等等。
而环顾四周,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各地的开发区、高新区都在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制度创新方面屡有举措,如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深圳高新区等。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开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俣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建发局)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开发区城市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天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详细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建发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总体规划需进行调整的,应由建发局报管委会批准。
详细规划需调整的,应由建发局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发局提出申请。
经建发局审查批准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又未经建发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企业规划用地定点选址申请表、开发区环保局审批意见书,向建发局提出选址申请。
(二)建发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建设单位应报文件齐全后五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局文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津开发计〔2007〕21号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优化区域投资环境,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开发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住宅、公建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项目和建设界定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大类。
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三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建项目供电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以及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新建小区及公建工程建设费六项为经营性收费。
各项收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界定具体如下:(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的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是指为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工程费用。
3、建设界定详见附表2(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住宅(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2、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属建筑取费,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1、凡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建设公建、住宅等非工业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2、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收费范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开发区举办展会的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支持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
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四、九章以及第六、九、十和十二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贸易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七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会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除外)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涉及的律师事务所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涉及的其它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涉及的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机构和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普惠扶持第六条【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需要在开发区购置工业区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章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购置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给予最高5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租赁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按最高5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五年的房租补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热,加强开发区供用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采暖和蒸汽(以下简称供热) 供应及使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供热、用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区供热办公室是开发区的供热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开发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价格、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热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单位指取得城市供热许可证,依法在开发区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指拥有用热设施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用户可分为四类:自建厂房的企业用户、标准工业厂房用户、公建用户、居民用户。
第七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城市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及管理1第八条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热电厂、换热站、一次供热管网、二次供热管网、阀门阀井等。
第九条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条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按照开发区的用热需求,会同发展计划部门编制、调整开发区供热建设工程年度计划。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区供热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应当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供热系统热能损失。
不得采用国家、天津市已公布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对正在运营中的,已被国家和天津市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供热经营单位应当逐年改造和更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条 开发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引导社会资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及专业投资服务管理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津人报[2003]4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企业收费的,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企业,赔偿损失;并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内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技术先进和新兴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条 开发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开办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业等企业事业组织。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预算、决算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根据全市和滨海新区相关规划,统一规划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和公益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四)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等项工作;
(五)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投资项目;
(六)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投资、研究开发和创业条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外,市级管理部门不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管理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开发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属于应当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以优惠地价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生产经营用地。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技园、创业园、创业中心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孵化器,并对其建设和经营给予扶持。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包括住房、科研经费、子女入学补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七条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不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成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化工业基地和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审批事项的,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涉及开发区长远发展和单位、个人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推行听证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开发区内企业实施的,应当由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益事业,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30109(颁布时间)
20030301(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文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四章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区内申请设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对直接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应当符合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其经营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外,应当准许登记。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高级人才进入开发区创业、从业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登记事项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本市各市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有关管理职权委托开发区与之相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以提高办事效率。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分步到位。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科技发展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其鼓励发展的产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优惠政策外,还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性扶持。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对开发区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七)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九)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十)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支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持续高速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本市的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是以利用外资、发展工业、出口创汇为主和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区域,是本市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和促进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审批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开,或者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