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烟台国家赔偿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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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中英文学校、刘彩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市中英文学校、刘彩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市中英文学校、刘彩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3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慧王家国陈晓彦【审理法官】于慧王家国陈晓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市中英文学校;刘彩姣【当事人】烟台市中英文学校刘彩姣【当事人-个人】刘彩姣【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中英文学校【代理律师/律所】杨福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福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福海【代理律所】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烟台市中英文学校;刘彩姣【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合法性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即除因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中英文学校与刘彩娇签订的《聘用教师合同书》约定,为激励教师履行劳动合同,每年设贡献奖,随工资发放,但乙方(刘彩娇)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违约的,退还五年劳动合同内所发的贡献奖。

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中英文学校要求刘彩娇将已领取的10500元贡献奖退回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因贡献奖属于奖金的性质,一审法院将中英文学校发放的贡献奖认定为工资并无不当。

烟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烟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烟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烟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烟台市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烟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首先,烟台市对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

工伤保险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正式聘用的劳动者。

在工作期间或者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因劳动关系引起的责任事故和因疾病导致的职工伤亡,都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烟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认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在支付工伤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在第一种情况下,烟台市对于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如下:一是医疗费用。

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同级别的医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等,按照政府规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定最高限额的费用支付;二是护理费和误工费。

根据被工伤保险认定的职工是否需要护理照料或者因工伤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护理费和误工费。

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即行护理费和定期护理费,误工费按照工资的80%支付;三是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程度进行伤残级别的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每年分期支付,直至被确定为无劳动能力;四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程度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

在第二种情况下,烟台市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如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

丧失一级劳动能力赔偿金为40万元,二级为38万元,依此类推,十级为2万元。

总之,烟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和误工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内容。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克服因工伤导致的困难,恢复生活和工作能力。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管理,保障市民享受到安全、高效、可靠的供热服务,进一步提升城市供热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供热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
1. 供热项目规划与建设
(1)热源规划:根据烟台市自然气候特点和城市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热源布局,统筹规划热源位置和容量。

(2)供热管网建设:建设合理的供热管网布局,确保热能输送稳定可靠,减少能量损失。

(3)热力站建设:按照规范要求建设热力站,确保热力站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高效。

2. 供热质量管理
(1)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市民需求。

(2)供热水质管理:供热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保证供热水质量安全卫生。

(3)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全天候、高效率的供热服务。

3. 供热设备维护保养
(1)定期检查: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紧急维修:对供热设备出现紧急故障时,应及时派出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3)设备更新换代:及时更新供热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效率。

三、用户管理
1. 用户接入管理。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烟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于补偿受伤工人及其家属的一项法定标准。

烟台是中国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工伤赔偿标准与烟台工伤赔偿相关法规有关。

一、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规文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它规定了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和工伤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二、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烟台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医疗费用;三是伤残和死亡赔偿金。

1.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受伤工人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康复费、伤残津贴和生活费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伤情程度和收入水平而定。

2.医疗费用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根据疾病或伤情的不同,具体的医疗费用标准也有所差异。

3.伤残和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工人,烟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金。

对于伤残工人,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赔偿金的金额;对于死亡工人,有关部门会依据家庭情况、工资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适当的赔偿。

三、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与实施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政策进行的。

国家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有统一规定,省级政府则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工伤赔偿标准的实施主要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各个单位和企业也需要依法提供相应的赔偿。

在实施过程中,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对赔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协助受伤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烟台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与建议虽然烟台工伤赔偿标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机制,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标准的具体化和细化不足,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议;二是赔偿金额不够公平,有时候无法完全满足受伤工人的需求;三是赔偿流程复杂,导致受伤工人在赔偿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深度探讨: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烟台市的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则成为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标准的深度和广度,以便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和影响。

1. 背景介绍烟台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车祸频发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烟台市政府颁布了针对车祸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对不同级别伤残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的具体流程和程序。

其中,对于十级伤残的赔偿最受关注,因为这涉及到了受害者的严重损伤和长期护理。

3. 受害者的权益保障通过设立明确的赔偿标准,烟台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不仅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还可以避免赔偿金额的随意裁定和不公正对待。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颁布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

它不仅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通过深入研究和了解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我们也能更好地意识到交通事故对于个人和家庭的影响,进一步引起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警惕。

总结回顾通过全面评估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背景、内容和意义,我们不仅更深入地理解了这一标准的重要性,也对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而个人观点和理解的加入,则使得这一主题更加具有人文关怀的一面,让我们在深入探讨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思考和反思。

在这篇文章的撰写过程中,我们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了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通过多次提及主题文字和深度阐述,使得文章内容更具备了价值和深度。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能够让读者对于这一话题有着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烟台市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认为标准过低,难以满足受害者的需求,也有人担心标准过高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负担。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55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55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7日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并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各区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024年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征求意见稿)

2024年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征求意见稿)

2024年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征求意见稿)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烟台市城市居民住宅的热能供应合同,包括居民住宅区、住宅小区、居民楼等。

第二条热能供应责任及服务内容1.供热单位负责提供稳定、安全、环保的热能供应服务,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保障供热质量。

2.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供热设备故障,确保供热设备运行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3.供热单位应提供24小时的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用户咨询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所约定的热力计量方式是计量装置直接测量或间接测量,费用按计量装置实际测量结果结算。

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热能价格政策的规定,合理确定热能价格。

3.供热单位应当提供明细的热费清单,包括供热起止时间、供热面积、供热能量等详细内容。

4.居民住宅供热费用可通过线上缴费、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条供热服务质量保证1.供热单位应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的或需要的维护和改进,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热电厂及供热公司运行监测管理规定,监测和调整热力供应质量。

3.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备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供热设备故障。

第五条服务投诉处理居民对供热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供热单位提出投诉。

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投诉,并在处理结果出来后及时通知居民。

若供热单位不予受理或解决投诉,居民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供热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稳定、安全、环保的供热服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居民因供热问题造成的损失。

2.若居民未按照合同支付供热费用,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同时供热单位有权中断供热。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

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公布施行,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烟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
烟台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烟台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受害人需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二、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

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由疾病诊断和治疗项目目录确定。

三、工伤伤残赔偿金
如果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受害人可以获得一次性的工伤伤残赔偿金。

赔偿金标准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公布。

四、工亡家属抚恤金和其他补偿
如果工伤事故导致雇员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的工亡抚恤金和其他补偿。

工亡抚恤金的标准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公布。

五、工伤期工资保障
在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期间,受害人可以享受工资保障。


体的工资保障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来确定。

六、辞退保护
工伤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和伤残评定期间,如果被企事业单位解雇或辞退,可以依法享受辞退保护,单位不得无故解雇或辞退受伤员工。

总体来说,烟台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较为完善的,保障了工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责任约束,以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16【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9日经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16日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2019年10月29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海岸带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海陆统筹、统一规划、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对海岸带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渔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烟台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烟台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烟台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日常生活中,人身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烟台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有着明确且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首先,我们来谈谈医疗费的赔偿。

这是人身损害赔偿中最直接和常见的一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如果是康复治疗的费用,只要是合理且必要的,也会被纳入赔偿范围。

误工费也是一项重要的赔偿内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同样不可忽视。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接下来是交通费的赔偿。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果医疗机构明确表示需要加强营养,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应得到赔偿。

烟台市学生医保保险合同5篇

烟台市学生医保保险合同5篇

烟台市学生医保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乙方(参保方):烟台市区各级学校学生及家长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保险项目及其保障范围本合同主要涵盖医疗费用保险、住院补助保险等针对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项目。

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一定标准的住院补助等。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学年,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次年的相应日期止。

三、保险金额与费率1. 保险金额:根据学生类别不同设定不同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在投保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中。

2. 费率:学生医疗保险费根据学生类别、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按照甲方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保险责任开始与终止1. 乙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后,甲方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合同期满或乙方中途解除合同,甲方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 若乙方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险费的缴纳与理赔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保险费。

2.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真实的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合同规定处理理赔事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本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到期;乙方中途要求解除合同;乙方丧失学生身份;乙方存在欺诈行为等。

具体解除或终止条件在合同中详细列出。

七、免责条款本合同将明确列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医疗项目费用等。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于慧、莱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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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慧、莱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琳曹林灿王云阁【审理法官】许琳曹林灿王云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慧;莱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于慧莱阳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于慧【当事人-公司】莱阳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慧【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对于以获得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诉讼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救济方式是直接起诉赔偿义务机关,并不包括起诉复议机关,即不包括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作出处理或者重新处理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复议机关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莱政复决字〔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并支持其赔偿请求。

即上诉人并未对被诉复议决定关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内容提出异议,仅对赔偿问题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以获得行政赔偿为目的的诉讼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救济方式是直接起诉赔偿义务机关,并不包括起诉复议机关,即不包括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作出处理或者重新处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同样不包括该情形。

从实践层面看,以起诉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的方式解决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与直接起诉赔偿义务机关相比,不仅程序更加繁琐,耗费更多的资源,而且难以直接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容易形成循环诉讼。

从行政诉讼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看,上述法律在这一问题上未作规定表明,以解决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问题为目的的诉讼不宜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薛伟、烟台富华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伟、烟台富华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伟、烟台富华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6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光星衣振国徐承凤【审理法官】刘光星衣振国徐承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伟;烟台富华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薛伟烟台富华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薛伟【当事人-公司】烟台富华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欣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欣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德欣【代理律所】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薛伟【被告】烟台富华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富华达公司出具的通知书中载明薛伟未配合公司工作安排至新部门报到,公司依照《集团员工违纪管理规定》第8-1工作纪律类-第4条,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岗位调整(同一城市厂区、同法人单位、同类岗位、同薪资标准),经多次劝导拒不配合者,开除。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富华达公司出具的通知书中载明薛伟未配合公司工作安排至新部门报到,公司依照《集团员工违纪管理规定》第8-1工作纪律类-第4条,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岗位调整(同一城市厂区、同法人单位、同类岗位、同薪资标准),经多次劝导拒不配合者,开除。

而富华达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违纪除名。

富华达公司调整薛伟的工作岗位是引起双方争议的原因,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当然违法,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仅可能产生该部分合同内容的变更不能成立。

薛伟对调整岗位不认可,应通过工作程序或法定程序解决争议,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是采用不服从调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方法。

2024年烟台市标准房产买卖合同精选版版

2024年烟台市标准房产买卖合同精选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烟台市标准房产买卖合同精选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1.2 买受人信息1.3 房产基本情况第二条:房产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2.1 房产总价2.2 付款方式及期限2.3 房产过户税费承担第三条:房产交付及过户3.1 房产交付时间3.2 房产交付条件3.3 房产过户手续及时间第四条:房产质量及瑕疵4.1 房产现状4.2 出卖人保证4.3 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合同变更条件5.2 合同解除条件5.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出卖人违约责任6.2 买受人违约责任6.3 违约赔偿方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诉讼管辖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解除条件第九条:附加条款9.1 房产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9.2 房产抵押情况说明9.3 其他相关事项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0.1 补充条款10.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合同附件11.1 房产证复印件11.2 出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1.3 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二条:合同签署日期及地点12.1 签署日期12.2 签署地点第十三条:合同正本及副本13.1 合同正本一份13.2 合同副本份数及送达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法律文件14.1 房屋买卖意向书14.2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4.3 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1.2 买受人信息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1.3 房产基本情况房产位于____________(地址),房产证号:____________房产性质:____________(住宅/商业/其他)房产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共有情况:____________(单独所有/共有)第二条:房产买卖价格及支付方式2.1 房产总价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2.2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现金/转账/分期付款/其他)方式支付甲方房产总价款。

2024年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2024年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2024年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2024-XX-XXXX甲方:(供热公司)乙方:(非居民住宅业主/使用单位)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注册的供热公司,具有提供城市供暖服务的资质;2. 乙方是烟台市内一栋非居民住宅的业主/使用单位,需通过供热公司获得取暖服务;3. 甲、乙双方愿意遵循合法的市场规则,在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城市供暖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供热合同内容1.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至2024年3月31日止。

1.2 供热范围:供热范围按照烟台市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详细注明在本合同的附件中。

1.3 供暖温度:供暖的温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1.4 付费方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用。

具体支付方式包括预付款、抄表结算或按使用面积和时间计费等方式,双方需共同商讨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1.5 供热服务时间:供热服务时间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乙方。

1.6 供热质量:甲方保证供热设备和供热管网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

如发生供热设备故障、管道泄漏或其他问题,甲方将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修复,并减免相应费用。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2.1 供暖费用:供暖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支付。

甲方将根据合同附件中的价格表或相关协议,结合供热设备的抄表数据进行计费。

2.2 付款方式:乙方支付供热费用的方式由双方协商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3 欠费处理:如乙方因故未能按时支付供暖费用,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1)向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要求乙方尽快支付欠款;(2)停止继续向乙方供热,直至乙方缴纳全部欠款;(3)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乙方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甲乙双方一方违约时,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将双方协商后写入补充协议中。

2019年烟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烟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9年烟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9年烟台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一般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一)、医疗费(二)、营养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护理费(五)、误工费(六)、被扶养人生活费(七)、交通费(八)、住宿费及伙食费(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十)、残疾用具费医疗事故致死的赔偿项目还有:(一)、丧葬费(二)、死亡赔偿金(三)、其他,如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2019年烟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烟台交通事故误工费多小的标准?

烟台交通事故误工费多小的标准?

烟台交通事故误工费多小的标准?烟台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没有规定有多小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来进行核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烟台交通事故误工费多小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①产业分类标准;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违法建筑赔偿案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何适用?

违法建筑赔偿案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何适用?

违法建筑赔偿案件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何适用?【观点来源】陈雅琳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解甲庄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行政赔偿案【观点概述】所谓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私人因信赖行政主体的授益性行为、承诺或规则而产生或可产生的利益。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涉及违法建筑案件中,执法部门未及时予以发现并查处,并不能因此而对违法建筑享有合理依赖利益。

【检索主词】一级检索词:行政赔偿二级检索词:信赖利益正当利益执法检察【案例概述】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雅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解甲庄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❷核心事实2008年10月15日,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孔辛头村委会(以下简称孔辛头村委)、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开发建设'金马山庄’的决议”。

2009年5月16日,原告与孔辛头村委签订《金马山庄工程建设用地合同书》一份,约定:孔辛头村委将金马山范围内的部分荒山、荒坡划归原告,作为原告金马山庄旅游景点工程建设用地;允许管理使用性质为工程建设。

此后,原告开始建设、装修案涉建筑物。

2009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字〔2009〕326号《关于建立莱山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同意莱山围子山自然保护区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2012年11月8日,原烟台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孔辛头村委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春在××村××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办事处孔辛头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叁仟零肆拾肆圆整(¥11330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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