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含义
防卫过当及必要限度研究——以期待可能性为视角
防卫过当及必要限度研究——以期待可能性为视角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应该在刑法上予以非难,使防卫人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行为。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各国刑法有所不同,如日本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又如德国刑法中,“必要防卫之限度一旦被超过,对攻击者的进一步伤害则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各国的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刑法中防卫过当的认识基本一致,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概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防卫过当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须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这是防卫过当发生的前提条件。第二层含义,是指防卫人虽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0403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防卫过当有免责情形吗?防卫过当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要求其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行为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防卫过当的客观要求就是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重大的损害才能构成防卫过当。
按刑法规定当事人在实施了防卫过当后受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它是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也是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征。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构成防卫过当的基础条件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只能是那种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还要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这样的特征犯罪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才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有两种情况:1,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对没有实施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之所以有的防卫构成正当防卫,有的防卫构成防卫过当,就是看防卫行为强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
(四)防卫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防卫须出于防卫认识与目的是防卫过当成立的条件之一。
防卫作为人类有意识有意志的一种活动,其合法成立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
浅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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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防卫 过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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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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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北京
要 : 防卫 过 当是 一 种轻 微 的犯 罪行 为 ,它 符 合犯 罪 构 成 的一 般 原理 , 即犯 罪 构 成 的
Gu u n o Zh a g
Ab t a t T ea tma i r yn f tr r g t gs se s l n o syh dt ef ep oe t n t o t l h r , h r g t gf n t n i sr c : h u o t s a igo e ef h n t m i t e u l a r r t c o ,oc n r ef e tef ef h i c o , S cp wa f i i i y mu a h i i ot i i i n u i
正确的连接方式应是将屋顶水箱 下的竖管连接 到报 警阀前 部, 即屋顶水箱里 的水必须先进人报警阀后再通过喷头洒水 。 42 末 端 试水 装 置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①其 出水没有采取“ 口出流的方式排人排水管道” ②末端 孔 。 试水装 置排水不能及时排 至室外 。 末端试水装置是用在平时维护 管理时,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 , 以确认系统能正常工作 。 如果没有 排水措施 , 试验时将造成排水满地流。正确做法应交待试水装 置 的排水点 。③规范规定每个报警 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 喷头处 , 应 设末端试水装置 , 其他防火分区与楼层在供水最不利点处装设 直 径 为 2 的试 水 阀 , 5 mm 以便 在 必 要 时 连 接 末端 试 水 装 置 。而在 工 程中往往是每层 均设该装置 , 这是没有必要 的0 43 报警 阀前环状供水 管道应能保证每个报警阀双 向供水 . 《 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B 0 8 - 2 0 (0 5年版 ) ) 5 0 4 0 1 20 G 第 1.. 01 4条规定 : 当 自动 喷水灭火 系统 中设有 2 “ 个及 以上报警 阀组时 , 报警阀组前宜设环状供水管道 。” 然而 , 当报警 阀间的环
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是什么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2)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
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
3、主体要件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4、主观要件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二、防卫过当具有的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它是指当一个人在自卫或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中,使用的力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了对袭击者造成严重伤害或甚至死亡的情况。
防卫过当的概念涉及到人权、法律正义和道义等各个方面的考量。
在法律层面上,它是为了保护攻击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的暴力应用,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什么是防卫过当。
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人在自卫时可以使用的力量是有限度的,并且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防卫过当的情况出现时,攻击者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这就超过了自卫的合理范围。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定义和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刑法中,一般会有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防卫行为中合理使用的防卫力量,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一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防卫过当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包括被攻击者所受到的威胁程度、使用的武器类型以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防卫过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标准。
比如,在美国,自卫权被视为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将正当防卫分为“强行入侵式自卫”和“非强行入侵式自卫”两种情况,并对其界限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在其他国家,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可能更为严格或者宽松。
除了法律的角度,我们还可以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防卫过当。
在防卫的过程中,当一个人处于生命威胁之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可能会出于本能地使用任何可用的手段。
然而,当力量超过合理限度时,就会引发道德和伦理的问题。
对于防卫过当的道德评判,可以从自卫的目的和手段来考量。
自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然而,如果使用了过度的暴力,导致了攻击者的严重伤害或死亡,就可能违背了伦理和道德的原则。
防卫过当的界定与处理
防卫过当的界定与处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即防卫过当,虽然含义清晰,但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特别是罪与非罪的困惑,为此,探讨防卫过当之科学界定就具有了现实意义,笔者拟之前的研究基础上,再作一些简要探讨。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并且这二方面具有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
所谓"重大损害",就最为普遍的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所造成的防卫损害结果而言,这种损害结果应当以重伤以上作为认定标准,即认定"重大损害"的起点应当为重伤。
换言之,只有当防卫造成了不应有的重伤和死亡结果时,才可视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
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分析,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载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那么,何谓"明显超过"?笔者认为,在对暴力侵害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中,"明显超过"的标准应当尽量排除主观认定的随意性,而直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评价。
各种人体的伤害程度都可依法被鉴定为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
尽管其间还有程度不同之分,但由于防卫人在紧急状态下往往缺少对伤害程度的准确判断能力,因而伤害等级不宜分得过细。
第二,从侵害的客体上讲,犯罪行为必然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如何,应当是认定犯罪的条件之一。
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构成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234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以实际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来作为构成犯罪的认定起点,同时刑法第235条所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则以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
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对于故意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所取标准较低,表现出对于故意犯罪的较为严厉的态度。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
我国刑法防卫过当概述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997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防卫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司法人员在界定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存在着一些偏差甚至错误认识,本文从防卫过当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防卫过当进行了研究分析,指出了关于防卫过当的具体含义以及认识,使这一概念得到深入理解。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指对急迫不正的侵害,以防卫的意思实施反击行为,但其反击行为超过防卫限度的场合”;山中敬一认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防卫过当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二是防卫过当是指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三是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中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立法演变可以看出,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越来越严密,也越来越科学。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还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第20 条第 2 款不宜作为防卫过当的定义。
该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该款的规定我们似乎可以认为防卫过当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这种表述是不科学的。
防卫过当应该如此定义:“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基于此,可以把我国现行刑法第20 条第 2 款修改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特征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防卫过当具有防卫的前提,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
二是防卫过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过当结果上的主观罪过,这也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二、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一)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我们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之思:法不强人所难
人与事·记者调查今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在该意见中,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也为进一步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对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讨论,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及适用的讨论尚不是很多。
此次发布的意见中,也对防卫过当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
为此,本刊记者于近日走访沪上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请教。
防卫过当论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袁雪娣检察官告诉记者,在1979年刑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使用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表述,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将超过改为明显超过,将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
立法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态度是积极鼓励的,也是正向的。
需要明确的是,所谓防卫过当,必须包括几个要素。
首先,从法条表述来看,防卫过当是以构成正当防卫作为先决条件的,这就意味着防卫过当的前提必须是进行正当防卫。
其次,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防卫行为在必要限度之内,依然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防卫过当之思:法不强人所难文/本刊记者 陈侃导致不法侵害人发生重大损伤。
一般认为,重大损害指的是出现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问题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两个概念?对此,袁雪娣表示,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或许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综合考量,并判断防卫人的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首先,是不法侵害人的侵害强度,不法侵害对于防卫人所造成的危险性到了何种程度。
比如,甲只是轻轻地推了乙一把,后者顺势拿起手边的刀捅向甲,这样的防卫行为很难认定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是判断不法侵害的缓急程度,亦即不法侵害是否属于非常紧迫、非常紧急的,致使防卫人必须通过比较极端的防卫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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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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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口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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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防卫过当的案例
防卫过当的案例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过度防卫而造成对方伤亡或严重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防卫过当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防卫过当的含义和界定。
案例一,某市一位女子在夜间回家途中,遭到一名陌生男子的袭击。
女子为了自卫,使用了随身携带的防身喷雾剂,并将袭击者喷倒在地。
然而,当袭击者倒地后,女子并未停止防卫,而是继续使用喷雾剂对其进行喷洒。
最终,袭击者因窒息而死亡。
在此案中,女子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在袭击者已经倒地且无法继续对其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女子继续使用防身喷雾剂对其进行喷洒,导致其死亡,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案例二,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业主发现后立即采取防卫措施并将入室抢劫者击伤。
然而,在抢劫者已经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抢劫的情况下,业主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抢劫者伤势加重。
在此案中,业主的行为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在抢劫者已经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抢劫的情况下,业主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案例三,某酒吧内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其中一名顾客使用玻璃杯将对方砸伤。
在被告辩护中,他声称是为了自卫才采取了这一行为。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斗殴事件发生时,被告并未处于被动防卫的状态,而是主动参与了斗殴,并使用了具有致伤性的玻璃杯进行攻击。
因此,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属于过度防卫的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有条件和限制的,即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一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会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界定,理性对待自卫行为,避免因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同时,也应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防卫行为的认知和理解,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相关规定多数国家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行动。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防卫方采取的行动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对侵犯者的伤害过于严重。
要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必须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客观事实基础。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犯的情况下采取的。
比如,如果一个人攻击了另一个人并造成了实际伤害,后者采取行动反抗,那么便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是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
必要限度是指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采取的行动,不得超过保护自己权益所需的合理限度。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侵害的情况必须是正当合理的;二是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理适度。
如果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明显过度追击,或者采取了明显不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考虑到情节和后果。
在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需要考虑行为发生时的情节和后果。
比如,如果是面对一个轻微的侵害行为,被侵犯方使用了致命武器进行反击,那么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在行为发生后,需对防卫行为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
如果侵犯者已经停止了对被侵犯方的侵害行为,而被侵犯方依然不断采取行动进行反击,那么也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后,法律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通常依据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这是因为虽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刑法概念,但其实也涉及到伦理和道德层面的问题。
因此,在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时,也要考虑社会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不能简单地依据个人主观意愿或情绪来判断。
总之,在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必要性、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伦理和道德等多个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保障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
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
2023年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行测常识判断部分考点非常广泛,法律考点出现频率非常高,考生们要充分认识防卫的限度问题,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所采取的特殊正当防卫,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省考行测考试正当防卫基本概念(一)防卫过当及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李二狗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防卫人只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限度之内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构成的犯罪。
(二)防卫过当非罪名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所以,命题老师经常就这一点出两类极易混淆的试题:第一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性质属于什么;第二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考生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问法:针对第一类,由于题干只问及性质,因此大家可选防卫过当这一选项。
但第二类问到罪名,防卫过当并非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只能结合题干中的描述来确定是何种犯罪,即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成立相应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对过当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如:例1:李二狗因常年吸毒导致手头资金匮乏,某晚,欲对路人王大锤实施抢夺,在制止抢夺行为过程中,王大锤用刀刺伤了李二狗,致李二狗重伤,王大锤的行为性质()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C。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目录摘要与关键词------------------------------------------------------第1页一、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构成条件--------------------------------------第2页二、防卫过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第4页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与联系--------------------------------第6页参考文献----------------------------------------------------------第9页[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构成要件1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问题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下面我从二者的定义、认定条件及区别与联系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新刑法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一目的,防卫的限度仅以有效地制止住不法侵害为限,因而它有益于社会,是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有限性、合法性正是该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只所以把“有限性”作为其本质特征之一,是因为防卫的限度直接关系到行为的正当与过当,因而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志正当防卫既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同时又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要保障公民充分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利,必须首先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从我国新刑法的立法精神可见,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施防卫;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假想的、想当然的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实施防卫,则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故处理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通常认为,如果其侵权行为已经具备了下列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应当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有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对待只有对那些带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谓带有紧迫性的侵害,是指迫在2眉睫的或正在进行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形成防卫紧迫感的侵害,这类侵害往往会给客体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轻微的、不会给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方法来解决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侵害如果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不法侵害行为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凭主观想象或推测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行防卫,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又尚未结束不法侵害正当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构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际不法侵害时开始不法侵害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或不法侵害已遂但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也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末结束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虽然抢劫罪已完成,但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视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已被制服或已经丧失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如侵权人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则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末开始或已经结束时,釆取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可将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前防卫是指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进行防卫,属假想防卫,一般按照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来处理事后防卫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防卫人误认为还没有结束或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事后防卫一般按照故意犯罪、过失罪和意外事件来处理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或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反击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如果由于防卫人错误地把第三人当成侵害人而对其实行防卫反击,应按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处理;如果是故意对第三人实施侵害,则按故意犯罪论处防卫人并不限于常见的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方法,来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3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具有正当性,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只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才能保证其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行为人防卫目的是否正当,以下几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1 为了侵害对方,胡意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激怒对方,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即防卫挑拨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而是为蓄意侵害他人的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制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就是防卫过当2 互相斗殴的行为,因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没有侵害者和防卫者之分,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双方都无权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其中一方已主动退让,停止斗殴,而另一方紧追不舍,继续行凶,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可实行正当防卫3 对于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由于不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比如:盗窃人、赌博人的非法所得在被别人行抢或偷盗时,把行抢或偷盗人打伤或者打死等防卫行为,并非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不具有正当性,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只有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必须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只能在必要限度内继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时即变成了防卫过当由此可见,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二、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的概念包括二层含义,其一,防卫过当必须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不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是进行假想防卫、防卫挑拔、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就构不成防卫过当第二层含义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它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4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要件是: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中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5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 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3 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4 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5 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与联系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是权利的合理运用而防卫过当则是对社会有害的,对权利的滥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所谓“必要限度”,本质上是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必要限度的标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缓急,为防卫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因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例如杀死正在抢劫国家银行的不法侵害人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即使非此不能保护,也不允许防卫者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例如:李某看见王华手里拿着五元钱,于是乘王华不注意的时候抢过来就跑,王华追上李某并把他打成重伤本案例中,王华把李某打成重伤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因为防卫的目是为了避免或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法外惩治王华追上李某后可以把他交给派出所处理,没有必要为了这么轻微的权益把李某打成重伤要看不法侵害者的强度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情况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或有武功,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敌强的特殊情况下,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就应当认定是必需的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住6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看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用的危险程度在某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从上面三个方面考察外,还要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由于不法侵害者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者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规定苛刻的条件,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对于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将防卫过当行为笼统地定为“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罪名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可见,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人虽然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特征也就成了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既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是一种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此外,在实践中确定必要限度时,还应把握以下几点:以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为出发点、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具有紧迫性,防卫人一时很难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所以,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应过于苛求,只要没有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不能定为犯罪,这里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指的是防卫人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对轻微的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要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不法侵害人的力量情况和防卫人的力量情况等因素,全面考虑,具体分析7综上所述,考察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必须遵循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并严格按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进行量刑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有利于公民更好、更准确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激励广大公民拿起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果断地打击犯罪,惩治不法分子,捍卫法律神圣尊严,弘扬社会正气8[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年x月x日修订[2]赵秉志刑法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XX年12月[3]王政勋正当行为论北京:法律出版社XX年6月[4]周国钧、刘根菊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6月[5]游伟防卫权、正当性及其限度-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与法律XX年第1期9。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一、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随时可以任意行使的。
如果行使不当,或者滥用这种权利,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社会,构成犯罪。
因此,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例如: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人犯,人犯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受到侵害”而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错的,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例如,狗要咬人,如果是野狗,可直接打死,不损害任何人的财产利益,如果是别人养的,打死就是紧急避险,即为了较大利益,牺牲较小利益也不承担责任.都不是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即"先下手为强"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名词术语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名词术语参考答案
B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C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D
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F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经考虑的情节。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法律名词解释—不可抗力、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
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作者:李昀烨来源:《商情》2020年第14期【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及时而有效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侵害到法保护的利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一、防卫过当的本质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其定义来看,它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也是防卫过当不同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现的防卫行为,只是防卫超过了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使防卫的性质由正当变成了过当,因此,防卫过当的防卫目的也有正当性,这也是防卫过当成立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人虽然是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特征也就成了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防卫过当既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是一种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防卫过当行为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其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防卫过当也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因过度防卫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者严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度防卫意图。
如果被告人在防卫过程中明知对方已经没有攻击威胁,仍然继续实施打击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时,法院可以通过对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进行分析,来判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其次,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客观情况。
客观情况是指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被告人是否存在过度防卫的行为表现。
例如,被告人在对方已经没有攻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持续使用致命武器进行攻击,导致对方严重伤亡,这就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行为。
因此,法院在认定防卫过当时,需要对案件中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过度防卫的行为表现。
此外,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必要性和合理性是指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被告人是否存在合理的防卫需要和手段选择。
如果被告人在对方已经没有攻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过度的武力进行防卫,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合理防卫。
因此,法院在认定防卫过当时,需要对被告人的防卫行为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过度防卫的行为。
最后,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刑事审判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来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过度防卫。
例如,在面对严重暴力袭击时,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过度防卫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权衡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和社会公共利益,来确定是否认定为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情况、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具体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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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含义
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们不能妥协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这时所进行的抵抗或防御称之为防卫本能。
那么什么叫防卫过当?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其目的是出于反击
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
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
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
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
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