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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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反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和中咨协会关于发展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咨协会竭诚为会员服务。

围绕"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开展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行业法律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咨询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中咨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理事和常务理事分别在会员和理事学选举产生,构成中咨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咨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其部分职权。

第四条中咨协会1996年10月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FIDIC),成为菲迪克成员协会。

凡加入中咨协会的单位会员,同时也是菲迪克成员协会会员,享受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第五条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咨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单位会员。

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机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

遵守中咨协会章程和FIDIC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中咨协会个人会员: (一)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各阶段注册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二)具有工程咨询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三)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工程咨询管理条例

工程咨询管理条例

工程咨询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工程咨询活动的管理,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发挥好工程咨询在投资建设领域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及业务范围〕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工程咨询服务贯穿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活动及相关工作,实施对工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原则和宗旨〕开展工程咨询服务,应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程序。

实行“先咨询、后决策”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凡需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咨询。

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招标投标;独立开展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

充分发挥好工程咨询服务在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政策导向〕国家依法保护工程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独立开展业务,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咨询活动的归口管理,其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七条〔单位资格认证〕工程咨询服务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单位提供。

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资格包括资格等级、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等内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持证执业〕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其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领域和服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子)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子)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关系到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关系到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关系到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完善工程咨询行业资信评价机制。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内容;(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投资人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投资人选择、评价与考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0.4 投资人在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提供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工程咨询 管理制度

工程咨询 管理制度

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工程建设行业中,一个科学、规范的工程咨询管理制度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份工程咨询管理制度的范本,帮助相关企业或组织构建起一套合理高效的管理体系。

众所周知,工程咨询涵盖了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因此,一个全面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人员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持续改进等。

我们将逐一分析这些要素在管理制度中的体现。

人员管理是基础。

制度范本中会明确每个参与项目的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项目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等各个岗位。

通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可以有效地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项目管理是核心。

制度中会详细规定项目的启动、执行、监控以及收尾等各个阶段的管理流程。

这包括了项目计划的制定、进度的控制、成本的预算与审核、资源的分配等关键环节。

通过对项目管理流程的规范化,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

再来,质量控制是保障。

在管理制度中,会对如何进行质量规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这涉及到对工程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的设定和监督,以及对不合格品的处理办法。

风险管理也不容忽视。

制度范本会指导企业如何识别潜在的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这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多个层面,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给项目带来的负面影响。

持续改进是动力。

管理制度应当鼓励创新思维,不断吸取项目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现有的管理流程和方法进行优化升级。

这样可以保证企业或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或组织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例如,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咨询公司,可能需要更加灵活的管理流程;而对于大型项目,则可能更加注重严格的程序和细节控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1.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我部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进行修改。

现起草了《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网址:2、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调查征集”点击“《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网址:电子邮件:**************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定义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为工程项目全过程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活动,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等环节。

2. 咨询服务提供者:指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

3. 委托单位:指与咨询服务提供者签署合同,委托其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

咨询服务的资质要求1. 咨询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关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咨询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咨询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咨询服务的合同管理1. 委托单位与咨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应签订正式的合同。

2.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咨询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费用和支付方式等事项。

3.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内容,确保咨询服务的及时、有效实施。

咨询服务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咨询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确保其咨询服务的合法合规。

2. 委托单位可以对咨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3. 监督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对咨询服务提供者进行奖惩措施,以保证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咨询服务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委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咨询服务提供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文件和规定。

---请注意:以上为深圳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简要内容,具体条文及细则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涵盖投资建设项目策划、准备、实施、运营、评价各阶段,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社会责任,享有独立公正提供咨询服务、获得合理咨询报酬、对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承担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第五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是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着力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接受中咨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工程咨询单位,其资格认定和管理由中咨协会负责。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

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单位根据规定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从丙级资格申请。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整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整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整理(35份政策文件及4份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智库2020-06-17 15:18:45来源:中债咨讯为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存在的建设单位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供需矛盾,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文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广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调控和指导作用,我们从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以试点城市为主)网站查找并汇总了50余份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文件,最终整理出35份已发布政策文件及4份征求意见稿,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界定、业务范围、项目类型、服务模式、委托方式、单位资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和收费标准等为切入点,梳理相关条款,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参考。

01定义界定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文件及征求意见稿,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做出了描述,但尚未完全统一,主要概念梳理如下表所示:上下滑动,查看附表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描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工程咨询的延伸,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

02业务范围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包含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服务内容,具体详见表2。

上下滑动,查看附表03项目类型现行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中适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类型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主,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同时,部分地方文件推行以PPP项目及工业园区等项目作为试点项目。

具体详见表3。

上下滑动,查看附表04服务模式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主要有两种:1、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2、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17〕167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成果管理。

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

1.0.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成明************联系邮箱:*****************.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1年10月29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派,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住建部发布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

住建部发布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

(1) 建 筑 物 需 要 较 大 负载 时 选 择 桩 础 , 但 须 注 崽 的 足 66.
如 果 地 』:软 弱 , 则 需 察 地 下 土 层 足 含 坚 实 , 只 有 其 地 卜土 [4]王 秋 红 .浅 析 房 屋 建筑 结 构 设 计 中 的 础 设 汁 Ⅲ 商 J质 艟 建
综 J‘知 , 房 屋 建 筑 结 构 设 计具 仃 ‘定 复 杂 性 , H.】使 了
较 大 刚度 ,来 调 整 不 均 匀 沉 降 ,这 时 可 考虑 设 置 十字 交 义 。 解 结 构 的 础 设 计 , 还 需 在 建 筑 中 结 合 多 种 素 , 埘 础 进
其 具 向‘较 人 的 空 间 刚 度 , 是 一 种 较 女r的 础 形 式 , f}I 一般 只 行 选 择 , 此 其 基 础 设 汁需 要 被 设 计 重 视 ,其 选 择 卡u 计
地 下 审 的 结 构 , 其 本 身不 要 求 防 水 或 防 潮 , 筏 形 基 钏 恰 好 就 同 时 还 需 小 断 地 学 习 、探 索 ,将 设 计 进 行 优 化 创 新 , 使 找
足 地 卜审 的 底 板 结 构 。 荷 载 不 太 大 时 ,常 采 用 甲板 式 筏 板 ; 建 筑 能 一个 台 阶 , 川 时 也 为 我 }}j建 筑 方 向 的 竞 争 力 I 乖
基 础 之 间 的 空 隙 所 剩 无 几 , 有 的 基 础 底 面 积 重 替 , 不 为 建 筑 结 构 设计 衡 量 的 标 准 , 这 样 能 使 得 lI首 同 时 得 剑 保
能 提 供 足 够 的 基 础 底 积 时 ,这 时 i J 采 用 筏 形 基 础 。 对 r有 证 。 现 房 屋 建 筑 设 计 哲 的 首要 任 务 足 将 堆 础 进 行 合 设 计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各类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关系到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关系到企业投资活动的规范和风险防控,关系到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完善工程咨询行业资信评价机制。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服务范围和专业划分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咨询;(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内容;(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咨询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

2021年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2021年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欧阳光明(2021.03.07)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办事指引(咨询企业版)(征求意见稿)1 总则1.0.1 为贯彻党的十九年夜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建筑业继续健康成长的意见》(国办发〔〕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10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建市〔〕167号),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办事成长,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开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办事,制定本指引。

1.0.2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投标等相关的法令、律例、规章和标准、规范等编制。

1.0.3 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办事及功效管理。

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功效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据本指引。

1.0.4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合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含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推销、监理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办事,包含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办署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等专业咨询办事。

全过程工程咨询办事可采取多种组织方法,由投资人授权一家单位担任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继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计划以及管理办事。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整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整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整理(35份政策文件及4份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智库2020-06-17 15:18:45来源:中债咨讯为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存在的建设单位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供需矛盾,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文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广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调控和指导作用,我们从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以试点城市为主)网站查找并汇总了50余份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文件,最终整理出35份已发布政策文件及4份征求意见稿,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界定、业务范围、项目类型、服务模式、委托方式、单位资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和收费标准等为切入点,梳理相关条款,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参考。

01定义界定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文件及征求意见稿,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做出了描述,但尚未完全统一,主要概念梳理如下表所示:上下滑动,查看附表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描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工程咨询的延伸,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

02业务范围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包含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服务内容,具体详见表2。

上下滑动,查看附表03项目类型现行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中适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类型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主,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同时,部分地方文件推行以PPP项目及工业园区等项目作为试点项目。

具体详见表3。

上下滑动,查看附表04服务模式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主要有两种:1、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2、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说明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

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咨询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咨询中的专题研究,规划咨询,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以及项目后评价、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收费。

第三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和资金申请报告,不能承担同一投资建设项目的评估业务。

第四条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咨询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工程咨询机构和委托方在不超过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采取以下方法计价:一、按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分档计算咨询服务基准价格(见附件一)。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人工日计算咨询服务基准价(见附件二)。

以上两种方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难度、创新程度以及行业特点确定浮动幅度,浮动范围不能超过政府基准价确定的浮动上限或下限。

第六条计费办法和标准工日计算法咨询服务收费=直接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分摊+税金和利润+项目发生其他直接费用直接人工费用=人工日费用标准*人工日其中:1、工程咨询人员劳动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福利和保险等;2、工程咨询机构的管理费用分摊,包括咨询机构管理人员发生的工资费用、办公楼租赁费用、办公水电费、各种执照注册费、咨询机构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员工医疗费用、休假员工的工资费用、办公楼和办公设备的折旧费等;管理费用一般按照直接人工费用的40%计取;3、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4、利润指工程咨询单位的合理利润,一般按(直接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分摊)的20%计算;5、项目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购买资料、信息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采取按投资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投资建设项目估算的总投资额为计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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