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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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国家发展安全生产科技,推动科技进步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第九条国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贯彻。

第十一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重点推广安全典型和先进经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交流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灾害防范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总则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安全操作规程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总则的角度,阐述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

一、安全生产总则:1.人身安全至上:在任何情况下,人身安全都是最重要的。

企业应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2.预防为主:安全工作应以预防为主要原则,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管理为关键: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员参与,统一管理,并不断完善、持续提高。

5.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注重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操作规程基本原则:1.标准化: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应基于科学、标准化、可操作的原则,确保规程的实施和执行。

2.充分沟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时,应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灵活性与创新:安全操作规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以适应不同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求。

4.可控性:规程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员工易于理解和掌握,能够做到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5.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1.工作台和环境:规定工作台的安全要求、防护措施以及工作环境的清洁、整齐和通风要求。

2.用电设备和电气安全:规定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要求,禁止非专业人员接触和操作高压设备。

强调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运行时的安全操作。

3.机械设备和操作安全:规定机械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要求,操作人员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

4.化学品和危险品:规定化学品和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要求,强调化学品的标识和防护措施。

5.劳动和个体防护:规定员工的劳动强度和合理分工,提出相关的个体防护要求,如戴安全帽、穿防护服等。

6.火灾和爆炸防护:制定火灾和爆炸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

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新入公司的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电气、起重、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司机、电汽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交待我公司有关安全规定。

4、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

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

不准让小孩进入工作岗位,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5、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准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的正前方进行磨削;不准超限使用设备;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开关。

6、搞好文明生产,保持车间、库房通道的清洁卫生,保障安全道畅通无阻。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8、二人以上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

9、公司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

公司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应设红色警告灯。

10、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11、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

设备要定人操作,使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内的各类生产经营者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社会主义安全负责人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并为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任。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监管,促进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章安全生产生活保障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技术与知识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加强事故应急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家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国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事故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在适用本法之前发生的,依照原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危险作业的自然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综合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技术和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安全生产守法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事故处理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并应当向劳动者和有关方面提供便于查询的方式。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用具、材料等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加强安全监管,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总则是指企业为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的一套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份安全生产总则的范文,供参考。

安全生产总则第一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设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首要责任人要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明确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加强对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评价报告,减少和控制危险源对安全生产的威胁。

第四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不定期组织各类安全培训班,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五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各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进行调查。

对安全事故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七条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向职工和社会公众传递安全的相关知识和信息。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讲座和宣传活动,提高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共同保障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企业要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加强对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的研究和评估,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国家支持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工作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原材料、产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消除。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1、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认真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的权利。

3、员工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义务,同时享有各项安全生产的权利。

4、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投入,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的必备环境。

5、员工进入工作现场,必须遵守现场纪律,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狠反“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6、员工上岗前要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按规定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现场安全情况,确认后方可作业。

7、大的检修、再造、施工必须进行危险度预测,制定工程计划网络图,按程序作业。

8、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10、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后,放可单独从事岗位操作。

11、二人以上共同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多层次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统一组织协调。

12、从事有毒、有害、放射、腐蚀等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并有专人监护。

13、机关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必须遵守本岗位的安全规定,并有现场人员带领。

14、外来参观人员、学习人员等必须经专业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

15、新入厂人员、转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指定专人指导、帮带。

16、凡进入现场人员必须在规定的通道行走,在固定的区域内活动,严禁串岗、混岗。

17、凡与生产岗位无关的各类人员,不经允许不得进入岗位,岗位员工有责任劝离无关人员进入本工作岗位。

18、岗位员工不得随意动用本岗位外的各种设备,不准把本岗位的设备随意交给他人操作。

19、各单位维修人员进入生产岗位进行作业,必须遵守本岗位的安全规定。

20、各项运转设备的轮盘、皮带等传动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罩,必须设可靠的电器保护,并有明确的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居民以及外国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预防事故、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针,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学研究,督促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监管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活动,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各类事故信息,发布安全生产警示信息,指导和促进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独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所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应当约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保险责任。

第九条高危作业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安全防范责任人员等职业人员,应该接受专门的相关培训,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对安全把关和评估有着重要的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第十一条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标准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安全安全生产法

安全安全生产法

安全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等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活动必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规范化为主,依法为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改进安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责任明确,逐步形成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全方位促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第七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
防范措施,保护自然环境,保障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将事故原因、危害、预防措施及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参与。

第十条国家大力发展安全生产事业,鼓励社会力建设群防群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格局。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入厂新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3、上岗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工作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等,在有转动设备的工作岗位,女工长发应挽入帽内,班前班中不准饮酒; 4、工作中要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工作交给他人,上班不准打闹、串岗、脱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前应清理现场,工具摆放整齐;6、不准在吊物下通过、停留,不准横跨、坐、卧皮带机;7、电气和煤气操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在作业时要有监护人;8、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停电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9、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10、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11、机器设备转动部位必须装有防护罩,对各种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12、严禁用氧气吹扫设备和人身上的灰尘;13、凡在氧气、煤气、乙炔管道上动火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作业;14、凡新设备、新工艺在生产中开始采用时,应有安全规程; 15、厂区铁路和公路交叉道口,应设置安全栏和警示标志,不准与机车抢道,不准在轨道上行走;16、严禁使用过热、生锈、断股的钢丝绳吊挂重物; 17、有毒有害物质易泄露部位,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18、厂房周围的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19、厂区存放的材料、物质、备件应合理堆放,保持稳定; 20、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的瓶库,10米内严禁明火; 21、禁止在危险区域逗留和休息;22、凡大中修报计划的同时,应向安全部门申报安全措施; 23、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汇报;24、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25、工作中应做到〝三不伤害〞;26、任何人均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

安全生产总则1、全体职工除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本守则。

凡入厂的新职工(包括培训、实习人员等)都必须经过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2、工作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车间内不得穿凉鞋、背心、短裤。

女职工进入车间必须带好工作帽。

将长发放入工作帽内。

金属切削与物件打磨要戴好防护眼镜。

旋转机床不得戴手套操作。

3、上班前不准喝酒。

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严禁说笑打闹或睡觉,不得戴小孩进入车间,单独操作的设备,离开岗位时必须停车、切断电源;4、不是自己的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开动。

学员未经考试合格和领导批准,不得独立操作设备;5、电工、起重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办理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6、各种设备、工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能使用;7、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及指示器等,不准任意拆除,并需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保证齐全有效;8、搞好文明生产,原材物料、半成品、成品、废品都应对放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并不得防碍通行,工作场地和通行道路必须经常保持清洁畅通;9、各种车辆在行驶中不准爬上、跳下,各种设备在运转中不得触动转动等危险部位,检查设备应停电、关车;10电器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的接地和接零措施,非电工人员不准随便接、拆电器设备和线路;11、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使用手电钻及手持电动工具,除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措施外,必须戴绝缘手套操作;12、各种设备和工具均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得超重、超压、超速、超高、超长、超温操作;13、检查修理机械、电器设备时,必须专人负责停电挂牌。

合闸时应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停电派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禁止合闸。

电工在检修设备、电器时应会同设备操作者共同进行,不得单人操作;14、砂轮机必须有可靠的防护罩,使用时戴好眼睛,并严格遵守砂轮机的安全操作规程;15、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禁止投、扔工具材料等物件;16、使用天车起动前必须按警铃报警,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和指挥信号,任何人不得站在吊装物上或在吊装物下面停留、行走;17、大型吊装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应制定施工方案,由领导批准同意,安全员或领导在场方可开始工作,禁止各行其是、盲目蛮干;18、配电室、空压机房、锅炉、油库、化工库等要害部位,均应悬挂明显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入内;19、凡标有“禁止烟火"的场所,不得吸烟,更不准明火作业,各种消防器材、工具要经常保持良好有效,任何人不得乱拿、乱用;20、下班后要清理工作场所,做好交接班工作,无接班者要切断电源、熄灭火种方可离开;21、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领导。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

最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最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基础,实行安全生产政策,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改进管理,加强教育和培训,推动技术进步,加强宣传,实施奖惩制度,在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划和管理第四条方案制定和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第十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第十一条生产条件第十二条安全设施第十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场所的安全设施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第十四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法律责任总则:本法共分5章18条,目的是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涉及注释:1、安全生产:指在生产活动中预防和控制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

2、事故灾害:指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破坏性事件,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的事件。

3、安全设施:指为保证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而采用的机械、电子、化学、物理等手段或者措施。

4、突发事件:指在社会生活中蓦地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制度:行为规则和约束,包括制定、实施、执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技术措施:指为确保安全生产而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合适的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总则大全

安全生产法总则大全

安全生产法总则大全安全生产法总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总体规定和原则。

全文共有七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生产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中的主要内容:一、总则安全生产法的总则是基本原则,包括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原则、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治理和加强监管的原则、企业自主负责和政府监管协同的原则、公开透明和社会参与的原则、追究责任和保护权益的原则。

总则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发展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二、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生产安全风险防控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制定风险预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责任、建立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的投资和使用、推行生产安全责任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制度等。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方式,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是处理安全事故的紧急措施,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事故调查与处理等。

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和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安全生产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潜在风险的排查和隐患的整改,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推进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和法治化建设。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照,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适用于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和相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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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总则
1、全公司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生产法律法规及劳动保护的
政策法令,遵守厂规厂纪,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2、公司总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必须熟练全公司或本生产工艺,
熟练国家发布的环保法令、法规等,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配套联动、齐抓共管,决不允许只抓生产而忽视安全管理工作。

3、各级领导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生
产目标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技改、设计等工作的同时,都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内容。

各级领导在推行目标责任制、生产劳动竞赛等工作时,必须要有安全的内容、要求和措施。

4、坚持安全教育制度。

新工人要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变换人员、临
时劳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不合格或无证者不准上岗。

全公司职工都要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5、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

工作前要穿戴使用好防
护用品,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动设备。

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不准随便脱岗、打闹、不吸烟,班前班中不准饮酒,班后
要清理好工作现场,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6、进入厂区要遵守厂区交通规则。

机动车、原料及产品运送等车辆必须
谨慎驾驶,严禁无证操作,酒后行车。

7、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安装临时线路要经过审批。

手持电动
工具要采用低压装置,机械设备的传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保护。

检修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拉掉电源开关,挂上警告牌或派人监护,检修结束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送电。

8、对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等物品,必须按规定分类管理,专人负
责。

严格遵守动火制度,机房、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不得入内。

消防器材要设置齐全,并保持良好状态。

9、厂房场地应符合安全要求,通道要平整,阴沟、井要加盖,平台扶梯
要有护栏,照明要良好,临时施工的沟、坑、架要有安全设施和警告标志。

车间内要有通风、除尘、防噪声措施,废水、废渣、废气要经过处理,不准随便排放。

10、凡发现有严重危险的厂房、设备时,职工应积极向上级报告,遇有危
及生命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操作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1、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2、严格执行工艺规程,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工艺指标不得擅
自更改,更不能在系统上进行试验性操作。

13、生产设备管道、建筑物及一切生产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其
可靠性、坚固性。

不准带病运行。

锅炉、压力窗口的维修鉴定,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14、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对安全生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到现场指挥生产
的同时,要切实关心,注意安全问题,及时纠正违章、违规现象。

15、凡发生重大事故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
即报告领导和上级机关,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汲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6、各级领导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

安全管理
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进行制止,直至停止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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