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14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25•【文号】人社厅函[2009]452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人社厅函〔2009〕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2008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了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工作。
在此基础上,今年9-10月,我部组织全国工伤康复咨询专家对北京等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评估情况进行了抽查。
现就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评估方式这次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的范围是各地按照劳社厅发〔2007〕7号文件精神,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评估内容是根据我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和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综合评分标准的要求,重点评估试点机构康复科室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设备与器材情况、康复诊疗项目和业务管理情况等。
评估方式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地方自评与部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估的基本情况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工伤康复试点机构51家。
在这次评估工作中,共收到42家试点机构的评估材料。
按照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宁缺勿滥的原则,经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有23家达到我部制订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和评估标准的要求,成为第一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附后)。
从上报材料和抽查情况看,多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这次评估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做为规范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管理、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并按照部里要求进行了精心的组织和认真的评估。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暂行)
6个月
足趾脱位S93.1
3个月
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6个月
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3个月
踝扭伤S93.4
2个月
足趾扭伤S93.5
1个月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7(暂行)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髂和大腿
损伤(S70-S79)
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个月
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6个月
髋和大腿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个月
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1个月
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6个月
膝和小腿损伤(S80-89)
小腿浅表损伤S80
1个月
6个月
膝关节脱位S83.1
6个月
半个月板撕裂S83.2
6个月
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6个月
膝的多处结构的损伤S83.7
8个月
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个月
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6个月
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86
6个月
小腿挤压伤S87
1个月
小腿创伤性切断S88
膝切断S88.0
6个月
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1个月
小腿骨折,包括S82
髌骨骨折S82.0
6个月
胫骨上端骨折S82.1
6个月
胫骨骨干骨折S82.2
6个月
胫骨下端骨折S82.3
6个月
腓骨骨折S82.4
3个月
内踝骨折S82.5
6个月
外踝骨折S82.6
6个月
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
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
配置机构服务质效评估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质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川社险[2008]12号)要求,首次对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配置机构进行了服务质效评估,并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重点抽查.根据评估结果,拟对以下机构续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将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四川省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公示
社会各级机构、组织和个人如有反映,请于2008年10月30日至2008年11月6 日期间向四川省社保局行业管理处、工伤生育保险处联系。
联系电话。
行业管理处:86636361;工伤生育保险处:85542581。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卫生健康年鉴2015:中国2014年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数统计
14 70
8
660
119
53
23
117
7
18
114
209 74
6
1031
131
86
252541
75
6523
36
21
5878
23
182
1
404 4481
7
780
3
32
3918
16
106
223
2455
22
1096
45
93
17178
183
608
929 10588 291
4579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小计
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专科疾病防 治院(所.站)
30358 935
444
132
26
24824 968
640
96
15
28030 557
345
78
9
38873 565
371
100
8
77012 1854 1195
179
15
71154 1412
877
233
16
36077 771
483
102
14
61571 1018
612
135
18
48085 1260
760
144
18
4990 373
254
40
4
78895 1341
894
179
31
40777 1234
638
188
14
23426 639
379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文件: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6〕5号执行时间:2016年8月1日起有效期限:5年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一、参保范围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二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二、缴费标准和方式一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二建设单位要按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文件2009定额标准和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文件2015定额标准,在工程概算中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三、工伤认定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待遇支付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5—10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二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上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五、业务经办及管理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核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建设项目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核定金额并实际征收后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详见附件;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六、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协助市人社局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将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大检查内容;对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市总工会:负责工伤法规政策的宣传并建立健全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维权机制,充分运用维权协作机制做好工伤职工权益维护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财政、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级相关部门要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七、其他事项一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人社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二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4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工伤保险(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医疗机构名称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 安徽省立医院 解放军第105医院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原省建医院) 合肥市口腔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省立新安医院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东区) 合肥市友好医院 合肥东南骨科医院 安徽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铁四局集团中心医院 安徽氯碱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合肥金谷医院
服务范围
工伤 工伤/工伤康复 工伤 工伤 工伤/工伤康复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工伤康复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 工伤/工伤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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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口腔专科 三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淮河路390号 和平路246号 望江东路204号 长丰路78号 庐江路9号 长江西路424号 长江西路974号 砀山路(新区)、临淮路1号(南区) 屯溪路372号 长江中路265号 绩溪路218号 黄山路199号 梅山路117号 合裕路中段 徽州大道693号 胜利路88号五洲商城D区9栋 青阳路1号 望江东路96号 合裕路幸福路交口 亳州路372号
所有制形式
全民 全民 全民 军队 全民 军队 全民 全民 全民 国有 全民 全民 公立 全民 民营 民营 全民 全民 国有 民营
21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工伤康复
三级
芙蓉路678号
全民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药店基础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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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锦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本表可作为异地参保人员确认居住地(工作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使用(不再另行盖章)。
三类。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四川省骨科医院、四川省妇幼保健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成都市妇幼保健院、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市内门诊部、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二类: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中医医院、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结核病防治院、成都市西区医院、成都市慢性病医院、成都市青羊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成都市金牛区中医医院、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成华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成都市老年病医院、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新华人民医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医院、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医院、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医院、中国航空工业三六三医院、中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核工业四一六医院、四川省建筑医院、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医院、攀钢集团成都医院、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成都铁路分局医院、成都航天医院、温江区人民医院、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成都友谊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成都医院、四川省国防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机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中铁二局集团职业病防治院、成都德瑞心血管医院、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成都市军区空军机关医院、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附属医院、都江堰市精神病院、龙泉区第一人民医院、双流县中医医院、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康福医院有限公司一类:成都天兴医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医院、成都市锦江区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锦江区妇产科医院、成都市锦江区中医医院、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青羊区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青羊区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武侯区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金牛区第四人民医院、成都市武侯区第五人民医院、双流县精神卫生保健院、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武侯区第二人民医院、四川地质医院、成都铁路局成都结核病防治院、成都市建工医院、四川省邮电医院、四川省交通厅工路局成都医院、四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医院、成都九星医院、成都国光电气总公司医院、中车汽修(集团)成都七四三六工厂职工医院、成都南光机器有限公司医院、四川电力医院、成都普康医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职工医院、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医院、四川省木材综合工厂职工医院、科学园医院、成都交通医院、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医院、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成都成实医院、成都内燃机总厂职工医院、成都国美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70l厂医院、四川石油管理局成都医院、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医院、国营五六四医院、成都长江医院、成都市出江煤矿职工医院、石油东区医院、成都市精神病院、成都市第一精神卫生防治院、成都骨科医院、成都第一骨科医院、成都肛肠专科医院、成都骨伤医院、四川关怀医院、成都麦格眼科中心、温江区万春精神病院、金堂精神卫生保健院、成都高新区桂溪乡卫生院、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西藏成办分院、成都市武侯区阳光妇科医院、成都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成都成仁眼科医院、成都市成华区中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三总队医院、成都新福医院、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庄医院、成都青羊成航医院、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厂职工医院、四川天祥骨科医院、成都康桥医院、四川必有医院、四/Il省白内障专科医院、四川何氏骨科医院、成都高新区华西高新医院、成都市青羊区中医医院、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医院、成都满地可医院、四川枝华骨病骨伤研究所附属医院、黄再军医院、成都国光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复兴医院、四川康骨医院、明珠医院、成都济民医院、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鸿医院、成都和平医院、成都爱尔眼科医院、成都沙河堡医院、成都博爱医院、成都胃病医院、成都现代医院、成都华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体育学院附属体育医院、成都永康医院、成都少城医院、东方医院、成都八里医院、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成都晟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科创医院、成都成华同仁医院、四川科健唯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成都博大男科医院、成都棕南妇科医院、成都天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慈济医院、成都五块石医院、四川友好医院、成都市普瑞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沙医院、成都铁路分局医院东站分院、成都惠之民医院、成都康华医院有限公司、世纪怡和医院、成都市老年康疗院、四川长征医院、中电公司第二十九所医院、成都得乐医院、成都振国医院、成都锦华医院、成都东区医院、成都欧亚男科医院、成都丽人女子医院、四川长城肾病医院有限公司、成都瑞金医院、成都维多利亚女医院、成都福音耳鼻喉医院、四川省生殖健搐研究中心附属生殖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双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区)、成都市武侯区双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区)、成都市武侯区晋阳争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卫生服务站、成都市武侯区玉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罕抚千申化成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牛区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金午区金早金科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化成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金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黄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驷马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光华社区卫生服务站、成争市青卞区太升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青羊区文庙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青羊区草市太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都市青羊区草市御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羊区惠民医院)、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清江社区卫生服务站、成争市青羊区少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青羊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羊区人民医院)、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青羊区草堂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青羊区府南金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下羊区汪家草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光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成飞社区卫生胆务中心、成都市锦江区东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锦江区沙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锦江区春熙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锦子甲芦笋街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锦江区牛市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锦江区龙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下午江区狮子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锦江区柳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锦江区双桂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牛区抚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望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都市成华区桃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量集团公司医院)、成都市成华区圣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币成华区保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锦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医院)、成都市成华区新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府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龙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双水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青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成华区桃溪怡福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高新区肖家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金花七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高新区合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乍区望江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跳伞塔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币伞于区天回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抚琴铁路新村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苏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文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牛区荷花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建人民医院)、锦江区合江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锦江区水井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新区芳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医院)、武侯区簇桥社区卫生卒争中心、锦江区莲新社区卫生服务站、青羊区青华社区卫生服务站、成都市锦江区成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币成华区圣灯社区卫生服中心、青羊区东坡香格里拉社区卫生服务站、青羊区石人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青羊K金沙金瓯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青羊芳龄社区卫生服务站、青羊少城吉祥社区卫生服务站、青羊同德社区卫生服务站、成华区二仙桥街办西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成华区桃溪路街道文德桃源社区卫生服务站、成华区万年街办双庆路卫生服务站、青羊汪家长城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成华区二仙桥街道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卫生所、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门诊部、成都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门诊部、成都和平医院(门诊)639门诊部、华西集团省建筑医院成华街门诊部、成都市军研生物医学研究所附属门诊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老中医门诊部、锦江惠康医疗门诊部、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医疗门诊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老中医门诊部、四川省建筑医院马鞍门诊部、建筑医院曹家巷门诊部、成都虹波实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门诊部、龙舟路惠康医疗门诊部、体育骨科门诊部、成都市青羊区清西综合门诊部、金牛区城北梁家巷中西医门诊。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所列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最长期限。具体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证明),在目录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依据《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6个月
眼底骨折S02.3
3个月
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
牙折断S02.5
4个月
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
累及颅骨和面骨多发性骨折S02.7
4个月
其它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6个月
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
扭伤S03
颌关节脱位S03.0
4个月
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4个月
牙脱位S03.2
4个月
颅神经损伤S04
颅内损伤S06
脑震荡S06.0
2个月
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
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
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
6个月
其他颅内损伤S06.8
4个月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暂行)
视神经经和视路损伤S04.0
4个月
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
四川省商保可报销医院明细
认可医院
成都市成华区妇幼保健院 限妇科、儿科来自四川 四川 四川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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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 一级甲等 二级乙等 一级乙等 二级乙等 一级甲等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二级丙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一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一级甲等 一级甲等 二级丙等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一级甲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限妇科、儿科
限妇科、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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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建医院 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第十 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曾用名: 成都市妇产科医院、成都市儿童 医院;别名:成都市妇女儿童中 心医院、成都市妇女儿童医学中 心)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一精神卫生防治院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中 西医结合医院) 成都市儿童医院 成都市儿童专科医院 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 成都市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 成都市建工医院(成都市职业康 复中心)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院 成都市金牛区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金牛区第四人民医院(成 都针灸按摩医院) 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成都 市金牛区第五人民医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金牛区中医医院 成都市锦江区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锦江区妇产科医院 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锦江区中医医院 成都市军区空军机关医院 (成 都蓝天医院) 成都市老年病医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成都市慢性病医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青羊区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青羊区第三人民医院 成都市青羊区第五人民医院
成都工伤目录
成都工伤目录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疾病。
成都是中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是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和工业城市。
下面是一份成都工伤目录。
一、机械设备类工伤1. 机械操作过程中的手指被夹伤,导致手指骨折或失去功能。
2. 使用机械设备时,工人不慎触电,导致电击伤。
3. 操作机器时,工人受到机械部件伤害,如切割、刺伤等。
二、高处作业类工伤1. 在搭建高架脚手架时,工人不慎坠落,导致骨折或重伤。
2. 在高处作业时,工人因平衡失调而坠落,导致颅脑损伤或残疾。
3. 高处作业时,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人坠落或被物体砸伤。
三、交通事故类工伤1. 工作途中,工人被交通工具撞击,导致骨折、内脏损伤等。
2. 工作期间,工人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受伤或伤及他人。
3. 工人在工作途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四、化工类工伤1. 工人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中,导致中毒、肺部病变等。
2. 操作化工设备时,因疏忽大意或爆炸事故,导致工人烧伤、中毒等。
3. 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工人出现皮肤病、呼吸系统病变等。
五、劳动强度过大类工伤1. 长期重体力劳动导致工人骨关节疾病,如腰椎病、关节炎等。
2. 长期劳动强度过大导致工人心脑血管病、消化系统疾病等。
3. 长时间工作导致工人出现劳动性疲劳综合征、抑郁症等心理问题。
六、其他类工伤1. 工人在工作中被动物咬伤,导致病毒感染或伤口感染。
2. 工作中不慎触及危险物品,导致刺伤、灼伤等。
3. 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受到恶意袭击或打伤。
以上是一份成都工伤目录,其中包括机械设备类工伤、高处作业类工伤、交通事故类工伤、化工类工伤、劳动强度过大类工伤和其他类工伤。
这些工伤类型反映了工作中的常见安全风险,提醒人们在工作中要加强安全意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降低工伤的风险。
2014年度成都市一、二、三、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2014年度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1、医疗费: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天(住院天数)= 元(社保基金)【不低于16元/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所列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最长期限。
具体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证明),在目录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定。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依据《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68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3-11-08 14:57成都市人民政府【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员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救治。
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申报第六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确定;(五)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六)因公出差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公出差期间失踪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七)在本企业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因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都市档案局成人社发〔2010〕19号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为规范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落实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施细则2.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档案局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2月1日印(共印80份)附件1:成都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都市档案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成都市2014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以下简称“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
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就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xx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634元/月,上限为12254元/月(见附件1)。
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2.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
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二)xx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见附件2)。
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见附件3)。
工伤报销定点机构名单
西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一、定点医疗机构编号名称级别地址001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三甲东郊新寺路002 陕西省人民医院三甲友谊路256号003 西安市中心医院三甲新城西五路161号004 西安市第一医院三甲南大街粉巷30号005 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三甲南门外南郭路76号006 西电集团医院三乙丰登路97号007 西安北方医院二甲长乐中路170号008 西安高新医院相当三甲高新区团结南路009 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骨科医院二级灞桥区东十里铺010 阎良区人民医院二级阎良胜利街康复巷011 长安区医院相当三甲长安区文化路55号012 高陵县人民医院二级高陵文卫路55号013 户县医院二甲户县甘亭镇古城路014 蓝田县人民医院二级蓝田新城路36号015 周至县联合医院相当二甲周至中心东街30号-------------------------------------------------------------------------------------------------------------------- 016 西安市第四医院三甲解放路21号017 西安市中医医院三甲东大街183号018 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88号019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1医院三甲友谊西路269号020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甲大雁塔东南021 长安医院三甲经济开发区文景路17号022 陕西省中医院三甲西华门2号023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三乙沣镐西路48号024 西安北车医院二甲三桥镇建章路南段8号025 兵器工业521医院二甲丈八东路1号026 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二甲韩森寨十七街坊8号027 西安航天总医院二甲南郊宇航街028 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二甲西安北郊徐家湾育新路029 西安唐城医院二甲太华北路030 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二甲户县面展路9号031 核工业四一七医院二甲临潼区康复路5号032 长庆职工医院西安泾河园分院二甲高陵县泾河工业园长庆西路20号033 中航工业西安医院二甲大庆路160号034 西安凤城医院二甲凤城三路035 陕西省博爱医院二甲电子二路036 西安长安秦通医院二甲长安区韦曲西街209号037 西安一四一医院二甲阎良区公园街29号038 西安市阎良铁路医院二甲阎良区前进路西段79号039 蓝田县中医医院二甲蓝田县城西街2号040 西安昆仑医院二乙西安市万寿北路8号041 西安庆华医院二乙灞桥区田洪正街1号042 西安惠安医院二级户县余下镇043 西安黄河医院二级幸福北路10号044 民航西安医院二级沣镐路2号045 唐华四棉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二级纺四路191号046 西安中医脑病医院047 西安工人医院048 西安市东方医院049 水利水电三局职工医院二、定点康复机构编号名称地址01 陕西省临潼疗养院临潼区康复路26号三、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编号名称地址01 陕西省假肢中心长乐西路46号02 陕西福音假肢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正街175号03 陕西省残疾人用品服务指导中心电子二路52号04 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南二环西段17号市残联四楼05 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央区未央路53号06 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东元西路甲字42号07 西安海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未央区车流工业园2号08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大街甜水井华汇大厦三层备注: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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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编码 091001 091004 091006 091015 092001 092002 092003 092004 092006 094066 096001 096005 096011 094041 094081 099070 099071 091021 815747 095008 092015 094061 094062 094082 094098 098001 094270 医疗机构名称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国际医院) 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红十字医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四川省骨科医院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类别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社区 所在区域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市本级 锦江区 金牛区 金牛区 金牛区 金牛区 金牛区 金牛区 金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