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8
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
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亲亲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以疏压亲。
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地位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法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诉讼制度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狱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三刺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秦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連刑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一、西周时期(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3、意义: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2)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3)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亲亲父为首”“尊尊”“尊尊君为首”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之礼)●凶(丧葬之礼)●军(行兵仗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嘉(冠婚之礼)3、“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汉代中期以后1、儒家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2、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唐代:礼法合一1、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
四、明代:明刑弼教1、“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弼”乃辅佐之义。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学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中国法制史2012年法制史法制史题型分值分布表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8)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答疑编号275501010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三)西周的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疑编号2755010201]【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所以本题应选D。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专制特色?()(2011年)A.“偶语诗书”B.“以古非今”C.“非所宜言”D.“失刑”[答疑编号2755010301]【答案】D【解析】选项ABC均属于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色彩。
法制史讲义(DOC)
《中国法制史》主讲:王华寿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一)概念(历史、学科)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法律制度的创制、内容、特点与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并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的法学分支学科。
(二)研究范围1.纵向而言,主要研究自法律产生以后四千年来,历代国家政权制定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横向而言,主要研究各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立法概况、法律内容,其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立法及司法诉讼制度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1、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学基础课程之一。
也是立志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人员的必考科目。
(基础法学)2、是教育部明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全国所有的法律专业,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将取消办学资格。
(核心课、主干课)3、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
既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又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
(交叉学科)二、中国法制发展概述(一)奴隶制法制奴隶制法制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这三个时期。
夏商是奴隶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西周则是奴隶制法制成熟与完备时期、春秋是奴隶制法制衰败与解体时期。
习惯法是基本形态,秘密状态--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二)封建法制(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各王朝的法律制度)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迅速发展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
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空前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也因此达到最高水平。
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是此时两个代表性的朝代。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也是封建法制再度发展时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法制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讲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doc
第八讲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公元1949年)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性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
●内容共4章21条。
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代表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2)内容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防止帝困之义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3)特点●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增加”人民’—章(4)评价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具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其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3、其它革命法令(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民财产令》●发展工商业●注重农业生产(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数育制度的法令(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禁绝贩卖“猪仔”●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民权利●保护华侨(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严禁鸦片●限期剪辫●劝禁缠足●禁止赌博123456第二讲: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的建立与发展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曾被商王封为西伯。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和“出礼入刑”的礼法关系西周的法制思想与礼刑关系(二)西周时期主要民事法制内容1.西周契约制度【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8)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西周婚姻、继承制度(三)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1.西周的司法机关2.西周的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例题·单选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A.不制定法律B.不规定刑罚种类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
(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主要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 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本章考点: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15年复试题)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
(14年复试题)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
(15年复试题)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朱熹:“法者,天下之理”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1,刑始于兵。
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
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共63页)64页word文档
法律硕士考前串讲: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例题:《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2019年法硕联考题)A 商刑B 汤刑C 吕刑D 九刑2、奴隶制五刑奴隶社会五种法定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又称黥[qíng]刑、黥面,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
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yì]刑,《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
”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
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
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
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
◆剕[fèi]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
砍足曰剕,砍手曰刖[yuè]。
砍去膝盖骨,叫膑[bìn]刑,。
《殷墟书契前编》中有字,象征一人拿锯锯断另一人的足。
可见殷代已有此刑。
《国语·鲁语》载:“中刑用刀锯”。
韦昭注:“割劓用刀,断截用锯。
”又《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
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
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
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
《中国法制史》讲授提纲
《中国法制史》讲授提纲《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性质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三、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四、怎样学习《中国法制史》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讲述,以期解决《中国法制史》是什么、学什么、为什么学、怎样学等基础性问题。
一、《中国法制史》的性质1、《中国法制史》的概念(1)什么是历史(2)什么是中国法制史(3)什么是《中国法制史》2、《中国法制史》的性质(1)历史学的分支、专门的制度史,具有过去性和专门性。
(2)法学的三级学科、基础课程,具有综合性和基础性。
(3)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具有交叉性。
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1、奴隶制法制时期夏:奴隶制法制的产生时期商:奴隶制法制的早期发展时期西周: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和完备时期2、封建法制时期春秋:奴隶制法制的解体时期战国:封建法制的形成时期秦汉:封建法制的确立巩固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封建法制的演进时期隋唐:封建法制的完备时期宋元明清(中初期):封建法制的强化专制统治时期太平天国:农民政权改良法制时期3、法制近代化时期清末:法制近代化的开始时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尝试时期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近代法制基本形成时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近代法制初步发展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近代民主法制创立和发展时期4、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的原因(1)相近的国家主义观念(中央集权的观念)(2)相近的法典编纂观念(成文法的观念)(3)相近的思维方式(演绎思维)(4)相近的审判方式(职权主义)5、法制现代化的主要标志(1)在宪法中确认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2)在刑法中确认罪行法定原则(3)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4)在民法中确认意思自治原则(5)在行政法中确认依法行政原则(6)在经济法中确认法治经济原则(7)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三、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一)中华法系的概念1、法系的概念2、中华法系的概念(二)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1)王法(2)专制法、集权法(3)德治法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强调维护纲纪伦常(1)伦理法(2)礼法(3)特权法(4)义务法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中国法制史讲义(新大纲,第一编)
1、“以法为本”,“唯法为治” 以法为本” 唯法为治” 2、“一其宪令”,“布之百姓” 一其宪令” 布之百姓” 3、“信赏必罚”,“法不阿贵” 信赏必罚” 法不阿贵” 4、“严刑重罚”,“以刑去刑” 严刑重罚” 以刑去刑” 三、法、势、术结合的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孔子的法律思想 (一)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二)“礼治” 礼治” 德主刑辅” 以德去刑” (三) “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 人治” (四)“人治”
3、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 ——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 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等法律文 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封诊式》。 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 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 官吏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 官吏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一般 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能力。 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能力。 5、程、课、廷行事
第二章 中华法系的立法思想 与主要法典 初建时期( 第一节 初建时期(秦、汉)
一、秦汉法制指导思想 (一)秦代 (二)汉代 1、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 “黄老思想” 2、汉武帝以后 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思想
韩非子的法律思想
一、“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基础 法治” 人民众而货财寡” “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 欲利自为” “欲利自为”的人性论 法治” 二、 “法治”的要求
中国早期“ 二、中国早期“刑”、“法”、“律”的 内涵 及演变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 说文解字》: 》:“ 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灋 廌
獬豸
《说文》:律,“均布也。”段玉裁注: 说文》:律 均布也。 段玉裁注: 》: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 曰均布也。 曰均布也。”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时代 发展的需要,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中国法制史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法制史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渊源和制度基础。
法律思想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中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如“以法治国”、“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等,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颁布《六法全
书》,建立起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
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文 化制度等基本内容。
《大清律例》
清朝的基本法典,继承了《大明律》的主要 内容,并有所发展。
司法机构
清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 察院共同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则例
清朝针对特定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如《户 部则例》、《刑部现行则例》等。
秋审与朝审
清朝对死刑案件实行秋审与朝审制度,体现 了慎刑思想。
05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
同时开始实行死刑复奏制度。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
隋朝制定了《开皇律》,唐朝则 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制度,形成了 律、令、格、式完备的法律体系。
刑罚体系
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相对较为宽缓, 减少了肉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同 时流刑和徒刑成为了主要的刑罚方 式。
司法制度
隋唐时期司法机构更加完备,大理 寺、刑部、御史台等机关分工明确; 同时实行了三司推事、死刑三复奏 等制度。
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
司法制度与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第8章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务限制度:务限法是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 度。
(二)鞫谳分司制度: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问与判决的 诉讼审判制度。
(三)“翻异别勘”制度: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 制度,即犯人推翻原口供时改换审判官或审判机构重新审 理的制度。
第三节 宋朝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四)大案奏裁制度 (五)理雪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
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
第四节 辽、西夏和金的法制概况 一、辽立法概况
(一)建国的过程中,“因俗而治” (二)兴宗颁布了《重熙新定条例》 (三)道宗制定了《咸雍重修条例》
第一节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宋朝儒学汲取了佛教与道教的精要,至南宋由朱熹发展完
备,成为理学。 (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第一节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二、立法概况
第四节 辽、西夏和金的法制概况 二、西夏立法概况
(一)西夏在崇宗贞观年间(1101—1113年)颁布了军 事法典《贞观玉镜统》
(二)仁宗天盛年间颁布了《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三)神宗光定五年(1215年)编纂了《新法》
第四节 辽、西夏和金的法制概况
三、金立法概况
(一)金熙宗皇统年间,编纂了金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皇统制》,随后制定《续降制书》、《军前权宜条例》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1、《刑统》的编纂体例 :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
中国法制史讲义——王亚军主讲第一章、导论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问题,古今学者提出许多看法,但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法源于天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说:“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2、刑起于兵《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此观点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的起源,反映古人对法律(刑法)的暴力特征的认识。
3、法源于苗民《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皋陶造律皋陶是古代传说中最早的大法官和狱神,生活在尧舜时期,据传法律是由他创制的。
此观点反映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5、法源于“定分止争”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提出的观点,“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此说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起源的问题,具有时代进步性。
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国法律自启建立夏王朝以来至1840年鸦片战争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在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法制内容、司法制度等方面具有特色。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就其对外影响来说,唐朝的《永徽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为东南亚一些国家和朝鲜、日本等国接受并援用。
如越南的《国朝刑律》、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都归属于中华法系之列。
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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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公元 581—907 年)
公元 581 年,杨坚夺取北周政权,建立隋朝,是为文帝。公元 589 年,隋军南下灭陈,结束了三国以来 长期分裂的混乱局面,使中国重归一统。隋朝初期,在经济上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促进了生产的恢 复和发展。废“九品中正”而行科举制,扩大了政治统治的基础。法制方面,隋文帝前期注重法制建设,定 《开皇律》《开皇令》 、 ,改进司法。他制定的《开皇律》 ,承上启下,成为唐律的蓝本。但隋文帝晚年,喜怒 无常,带头法外用刑,公然毁法。隋炀帝即位后,穷奢极欲,严刑峻法,连年征战,赋役繁重,民不聊生, 致使社会矛盾趋于激化,隋朝终于蹈秦覆辙,二世而亡。
所谓“先存百姓”是一个大题目,诸如与民休养生息,省刑薄赋,注意恢复 和发展生产,整顿吏治,安定社会,使人民重死乐生,不致挺而走险而陷入法网 等等都是。 从君民关系上说,这样做也是君主崇“德”的具体表现。至于以礼施行教化, 正如魏征所说: “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犹饥人 易食也。 ”除了封建政治传统上的必要性外,还有其现实的可能性。
二、立法宽简、划一、稳定 (一)宽简 “宽简”思想,历来为古代崇德尚礼的开明君主所强调。宽即宽大,简即简 约,指法律条文简要明白。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 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 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也便于司法官掌握,反对法条烦琐、 杂乱、前后重叠,彼此矛盾。 唐高祖夺取政权前后反复强调立法必须“宽简” ,并付之实践。 唐太宗即位后,便进一步强调: “用法务在宽简” 。贞观十年又提出, “国家 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 唐高宗萧规曹随,继续推行立法“宽简”思想。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 《贞观律》《永徽律》均较《开皇律》大为简约。 、 (二)划一 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 唐高祖曾认为,法令不划一,将导致“执法之官,缘此舞弊” 。 唐太宗指出:法令不一,必然导致“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 重条”的弊端,故再三强调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 。 立法划一的思想,后来在《永徽律疏》中进一步得到体现。 《永徽律疏》的 篇与篇、篇与目、条与条、条与疏之间紧密协调,前后统一,很少“互文” 。 (三)稳定 “稳定”是指法律公布后不得朝令夕改,修改也要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法 律的稳定性。
二、法律形式 隋朝“律、令、格、式并行。 《隋书〃苏威传》载: ” “律、令、格、式,多 威(苏威)所定。 ”可见隋朝沿用了汉魏以来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有《开皇律》和《大业律》 。 令有《开皇令》和《大业令》各三十卷。从《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条 注所载《开皇令》的名目看来,与唐令略同,相当整齐。 格,未见具体名目。 式,据《隋书〃炀帝纪》载,大业四年(公元 608 年)曾“颁新式于天下” , 具体内容不详。 从唐朝的有关法制史料看,隋朝的法律形式已经相当完备,封建社会正规的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确立于隋朝是可信的。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编号:0 8 课时安排: 10 学时 教学课型:理论课
第七章握《开皇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唐初法制指导思想、唐代的主 要立法活动及法律形式的变化、唐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特别是唐律的基本精神、 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地位;熟悉《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及各篇主要内容; 了解隋代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唐代司法诉讼制度的概况。 教学重点提示 1、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2、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3、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法律形式的变化 4、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及其各篇含义 5、唐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6、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7、唐代司法官责任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与讨论结合
第一节
一、立法概况 (一) 《开皇律》 1、制定及颁行
隋朝的法制概况
隋文帝即位不久,在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着手本朝 法典的制定工作。开皇元年(公元 581 年) ,命高颍、郑译、杨素等大臣,制定 新律。同年十月完成并颁行天下。这部法典与以往法典比较, “以轻代重,化死 为生”的条目甚多,体现了因时制宜和宽简原则。 开皇三年,隋文帝审阅刑部的奏报,年断狱数犹至万条,认为律文仍过于严 密,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 等千余条” ,于同年颁行。 (后世言《开皇律》即指开皇三年之律) 2、体例结构 《开皇律》计 12 篇 500 条。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 成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一代大法。 其篇数虽仍沿北齐律十二篇之旧,但部分篇目的名称有所改变:将“禁卫律” 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 , , ;删除“毁 损律” ;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两篇,臵于最后,使实体法和程 序法有所区分。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历程, 《开皇律》
三、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隋朝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前期政治的稳定和经 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开皇之治”正是在隋初君臣锐意革新、重视法制 建设的环境下形成的。但隋朝后期,统治者又带头毁法,滥用酷刑,以致“君臣 怨嘬,天下大溃” 。 (一)重视法制,是“盛世”形成的必要条件 隋文帝既是有才识、敢改革、能改革的“雄主” ,又是好猜忌、尚峻刻、恣 意毁法、杀戮无辜的暴君。总的说来,他在前期比较英明,是一位有作为的封建 帝王。他“薄赋敛,轻刑罚,内修制度,外抚戎夷” ,又勤于政事,躬自节俭, “或 潜遣行人听俗采风,吏治得失,人间疾苦,无不留意” 。所以不到十年,统一了 国家,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的盛世局面,被史家称为“开皇之治” 。 以《开皇律》为主干的隋朝法律制度,基本上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所继承。 王夫之说: “隋无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固可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 盖隋亡而法不亡也” 。 (二)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隋文帝前期,尚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甚至不徇私情,带头守法。官吏上 行下效,司法较为公允。 但文帝晚年及炀帝时,又带头破坏法制,诏令频繁,法外用刑司空见惯,法 律如同具文。君主如此,有关官吏便窥伺君主的好恶行事,如隋文帝时的杨远、 刘子通之流便是,隋炀帝时的裴蕴更“善伺候人主微意,若欲罪,则曲法徇情,
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 《开皇律》的结构体例对后世封建法典有重要影 响,唐律十二篇除将《盗贼》改为《贼盗》外,其余完全沿用。 3、主要内容 与《北齐律》相比较, 《开皇律》内容的主要变化是: (1)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正式确 立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计五种二十等。 五刑的主要内容:死刑二等:斩、绞;流刑三等:1000 里、1500 里、2000 里,并分别服劳役 2 年、2 年半、3 年;徒刑五等:1 年、1 年半、2 年、2 年半、 3 年;杖刑五等:自 60 至 100;笞刑五等:自 10 至 50。 隋朝五刑中的刑等和刑差,构成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刑罚体系,除流刑三等到 唐朝时多加一千里外,其余全部为唐律所沿用。隋代的赎刑在前朝的基础上也作 了明确规定。 (2)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 为了笼络可以争取的贵族、官员,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对他们的一般犯 罪,予以减免刑罚,使之分别享有议、减、赎、当等特权。 《开皇律》一方面融 汇了曹魏的“八议”和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另一方面创设“例减” 、 之制,共同构成了“议、减、赎、当”特权制度。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特权进 一步法律化、系统化。 在这里,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开皇律》扩大了官当的适用范围,即不但可 以以官当徒,而且可以以官当流。规定官当时流刑折换成徒刑的计算公式为:三 流同比徒三年。二是创设例减制度。所谓“例减” ,是指八议之人、七品以上官 员犯罪(十恶除外)应处流刑以下刑罚的,可照例直接减一等。 (3)确立“十恶”制度 《开皇律》在《北齐律》 “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将“反逆、大逆、叛、降” 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 ,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预谋阶段;又增加了“不 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命名。从此以后,历代相沿无 大更改。 《开皇律》规定的“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
在隋末农民大起义的风烟中,李渊、李世民父子乘机起兵,推翻隋朝,于公元 618 年建立唐朝。唐初统 治者“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 ,深知必须与民休息,才能长治久安。唐太宗注重吏治,虚心纳谏,重视 法制,减轻赋役,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和加速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迅速增长,封建法制空前完 善,成就一代盛世“贞观之治” ,并为后来开元、天宝之际的鼎盛局面打下了基础。唐王朝成为当时经济繁 荣、国势强盛、文化发达的东方大国。 《唐律疏议》和初唐法制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 “安史之乱”后, 国力由盛转衰,藩镇割据,宦官专权,边界不宁,中央集权大为削弱,法律秩序严重紊乱, “盛唐”法制之 风已不复存。
锻成其罪;所欲宥者,则附轻典,因而释之” 。地方的郡、县官也“各专威福, 任性生杀” 。司法不公、冤案丛生的恶果,实由统治者自己所为。 可见,统治者自己能否率先垂范,严格执法和守法,是法律政令能否真正推 行的关键。 (三)一味重刑,加速覆亡 重刑镇压,充其量只可震慑一时,无法收到长久之效。如果没有完善而公允 的立法,没有严格的执法条件和公正的司法环境,决不可能达到长治久安。隋朝 二世而亡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专任刑罚。
第二节
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长孙无忌奉命修撰《律疏》 ,在《名例》篇疏议中指出: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 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这段话阐明了两层意 思: 其一、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德礼和刑罚的关系,如同一天之中有 早晚,一年之中有四季,不可或缺。 其二、政治教化中,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即根 本与辅助的关系。治理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但使用刑罚必须慎重,决不可滥刑酷 罚。 这里的“德” ,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 ;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 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统治者崇德尚礼,根本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在百姓可以承受的限度 内,又能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 治久安,这才是“政教之本” 。 唐初强调德、礼,同唐太宗清醒地对待君、国、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分不 开的。唐太宗说: “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 身毙,君富而国亡” 。所以“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 。这些见解相当深刻地反 映了中国封建传统政治观中“民本”思想的积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