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文交所经纪会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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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

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

文交所管理办法及风控指导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商品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确保本所文化商品挂牌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所有文化商品挂牌目录增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条本所专家委员会遵循专业、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文化商品挂牌交易审核咨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专家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由经本所核准的从事文化商品交易相关领域的专家构成。

本所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秘书1名,负责联系专家、召集会议、记录专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本所、专业研究机构、文化商品交易相关行业组织等进行推荐,或由符合本所专家要求的个人进行自荐产生。

专家申请人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及简历,保证所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专家申请经本所核准,由本所进行聘任。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本所指定的文化商品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二)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或拥有相关教育背景;(三)在文化商品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及美誉度;(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八条本所业务部门在完成《文化商品价值分析报告》后,送达给专家委员会工作秘书。

工作秘书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审核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之处的,应立即通知本所业务部门进行补充。

第九条单次咨询专家由本所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每次咨询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

经本所选定后,咨询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经本所选定咨询专家后,由工作秘书通知被选定的专家,并向被选定的专家提交该次《文化商品价值分析报告》。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正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摘要:国家针对目前各地“野蛮增长”的文交所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顿,但其整顿的目的并不是要扼杀文化交易这一新生事物,而是将其引导到规范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

为此国家挑选了上海和深圳这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探索文交所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一、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了6部与文交所有关的政策法规,分别是:1、《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2、《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3、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 〕49 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

二、政策法规解读与梳理1、文交所发展历程把产权市场与文化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是2009年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核心指导思想。

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经过两年的酝酿,2009年,国务院核批两块牌照,深圳和上海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相继挂牌。

2010年3月19日由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九部委共同签发了一个重要文件——《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

文件指出: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

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

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商品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文化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所开展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文化商品是指具有同类、同质性的艺术品、工艺品、钱币、邮资邮品、限量收藏品、版权、产权等可独立交收交易的文化商品。

第二章交易参与方第五条本所是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为文化商品交易提供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系统及相关通讯系统组成。

本所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间文化商品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本所不参与文化商品交易,不承担文化商品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本所会员是指依程序在本所注册并签订会员协议,自愿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会员包括交易商会员、经纪会员、发行会员、承销会员、职能会员,各会员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详见《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除职能会员外,其他会员均可直接参与文化商品交易。

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八条为规范本所文化商品交易品类,明确挂牌交易商品标准,方便会员开展交易活动,本所实行挂牌商品目录管理制度。

第九条所有入场交易的商品必须为本所文化商品目录公布范围内的商品。

未列入文化商品目录的,会员可向本所申请增补文化商品目录,文化商品获得代码后方可入场交易。

第十条文化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名称、交易代码、板块、发行年份、发行总量、发行机构、交易单位等。

第四章交易管理第一节交易基础第十一条会员自愿参与文化商品交易,自担风险。

会员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所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文化商品交易的相关风险。

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南昌市政府令第152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04【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南昌市政府令(第152号)《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郭安2013年12月4日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保障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下列营利性组织:(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组织;(二)资产(含自然资源)、安全生产、节能、环境影响等评估(评价)组织;(三)检验、检测、认证、鉴定等鉴证组织;(四)测绘、监理、档案、培训等服务组织;(五)信息、信用、技术、建设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六)人力资源、婚姻、家政、出国留学等介绍组织;(七)企业登记、广告、税务、招投标、房地产、拍卖、机动车买卖、证照办理、各类经纪等代理组织;(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市场中介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管理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对管理职责和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交易所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交易所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交易所运营管理制度范文交易所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所的运营管理,提高交易所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易所应依法独立自主地运营,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市场功能的发挥,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条交易所的运营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市场的公开透明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

第二章交易所运营管理机构第五条交易所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分工合作,共同管理交易所运营。

第六条董事会是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交易所的发展战略和运营计划,选择和任免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监事会是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易所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交易所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第八条管理层是交易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交易所的日常运营和业务推进。

第三章交易所日常运营管理第九条交易所应加强市场监管,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防止交易失范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风控体系,监测和管理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第四章投资者保护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制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风险警示机制,提供投资风险评估和预警服务。

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第五章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自律规则,规范会员单位和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加强会员单位的监管,确保会员单位的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及时、准确地处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

中国文交所规则

中国文交所规则

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参与主体第一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第二节投资人会员第三节交易商会员第四节服务商会员第三章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发行与承销第一节权益份额发行准备第二节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第三节上市资讯披露第四节上市监督和处理第四章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第一节交易市场第二节交易规则第三节交易资讯披露第四节交易行为监督和处理第五章上市艺术品资产包退市第一节退市情形第二节要约收购第三节退市后的处理第六章上市艺术品资产包开发经营与孳息分配第一节上市艺术品的开发经营孳息分红规则第二节开发经营资讯披露第七章登记结算第一节登记结算机构第二节权益份额登记和查询第三节资金结算第四节风险防范和控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设立】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中国文交所、交易所或本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接受香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凭藉香港作为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地位,在全球范围内组织文化产权交易。

第二条【目的】为保护中国文交所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与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制订本规则。

在本所进行的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适用本规则,其他交易模式本所另行规定。

凡参与中国文交所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投资人会员、交易商会员、服务商会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模式】本所採取的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权益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将拆分后按权益份额享有的所有权进行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

权益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权益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

第四条【交易标的】本所的交易标的为包括法律允许买卖的文物在内的,可流通的文化艺术品(以下称艺术品)。

包括但不限于:(一)书法(二)绘画(三)玉器珠宝(四)陶瓷器(五)雕塑(六)金属器(七)工艺美术品(八)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艺术品和文化产品。

【精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投资产品交易规则

【精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投资产品交易规则

【关键字】精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投资产品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文化艺术品的流通,规范文化艺术品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艺术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及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化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所挂牌交易的与艺术品相关的产权权益、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计划投资基金等产品(以下简称“投资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产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产品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本所仅为投资产品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

本所对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投资产品的损益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六条交易场所本所为投资产品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七条市场参与人(一)发行人1、发行人是将其所有或者可以依法处分的文化艺术品形成投资产品在本所申请挂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人应该遵守本所的各项规则,保证其申请挂牌交易的投资产品挂钩的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3、发行人在挂牌交易过程中须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文件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真实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代理人1、发行代理人是指符合《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合格发行代理人标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代理人负责编制与投资产品挂牌交易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协助发行人向本所办理发行申报手续,负责处理、协调挂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发行代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与投资产品挂牌交易有关的资料文件,依照挂牌交易代理协议对发行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No matter what you are going through, please don't give up lightly, because there is never a kind of persistence that can be disappoint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保障演出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是指营业性演出组织、制作、票务销售等营销活动,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从业人员。

第三条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演出经纪人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符合《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籍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

演出经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具备演出经纪资格,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一)制定培训纲要和考试细则;(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演出经纪人员培训考试点;(三)印制、颁发《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四)制定并公布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15•【字号】•【施行日期】1997.08.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一)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经营反动、淫秽、凶杀、迷信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以及让未成年人表演有损其身心健康的节目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走私入境出版物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四)对雇人陪酒、陪座、陪舞的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江西省经纪人条例正文:---------------------------------------------------------------------------------------------------------------------------------------------------- 江西省经纪人条例(1996年6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经纪人的作用,规范经纪行为,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登记与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登记注册,依法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申请领取经纪资格证书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三)有固定的住所;(四)申请经纪资格之日的前3年内没有犯罪或经济违法行为。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公民,申请领取经纪资格证书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方可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技术贸易、广告、商业性演出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行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要求从事前款规定的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专业经纪活动。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15•【字号】•【施行日期】1989.10.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89年8月25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11月24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1994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根据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关于批准<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7月23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包括:舞厅、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餐厅和咖啡厅等)、卡拉OK厅(含唱片、激光唱片的播放)、音乐茶座及其歌乐手等演职人员;电子游戏室、桌(台)球、保龄球室、综合性游乐场及其他游艺经营活动;文化艺术培训、营业性演出、时装及健美表演;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复印、誊印、打印等经营活动;美术、图片展销、字画裱贴、邮票交易和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电影、音像制品(含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胶转磁电影录像带)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经营活动;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范围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文化经营者),均应遵守《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文化经纪人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文化经纪人职业的个人和机构。

三、文化经纪人的资质要求1. 文化经纪人应具备相关文化艺术、娱乐媒体等相关专业或相关从业经验;2. 文化经纪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文化经纪人应具备较强的谈判和沟通能力,以及应变能力;4. 文化经纪人应具备较强的人脉资源,并保持良好的社会关系;5. 文化经纪人应持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关考核。

四、文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1. 文化经纪人应以诚信和正直为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2. 文化经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3. 文化经纪人应保守客户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4. 文化经纪人应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和个人形象,不得发布客户隐私信息;5. 文化经纪人应认真履行管理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6. 文化经纪人应尊重艺人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7. 文化经纪人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得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确保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8. 文化经纪人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进行不正当的渠道或手段获取业务。

五、文化经纪人的服务规范1. 文化经纪人应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合适的管理方案;2. 文化经纪人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有关市场环境、状况、风险等方面的信息;3. 文化经纪人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建议和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4. 文化经纪人应积极引入行业资源,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5. 文化经纪人应积极参与艺人的市场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得消极怠工;6. 文化经纪人应配合客户和其它相关单位进行合作,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7. 文化经纪人应及时向客户反映有关行业政策、法规等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建议;8. 文化经纪人应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客户的形象和名誉。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经纪人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文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化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文化经纪业务的所有文化经纪人及其经纪机构。

第三条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合规、诚信原则;(三)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文化经纪人资格与备案第四条文化经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熟悉国家有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四)通过文化经纪人资格考试。

第五条文化经纪人资格认定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格认定;(三)取得文化经纪人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文化经纪人备案程序:(一)文化经纪人向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文化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文化经纪人行为规范第七条文化经纪人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依法从事文化经纪业务,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二)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五)接受文化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文化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五)参与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文化经纪人监督管理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文化经纪人资格和备案;(二)监督检查文化经纪人的经营活动;(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

第十条文化经纪人应自觉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文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文

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文文化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经纪人的行为,保护签约艺人权益,提高行业诚信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文化经纪人。

第三条文化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文化经纪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并对其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文化经纪人应当保守签约艺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其商业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文化经纪人进行交流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文化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文化经纪人有权了解并代表签约艺人的意愿,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文化经纪人有权为签约艺人联系相关商务合作和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文化经纪人有义务保护签约艺人的权益,维护其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文化经纪人有义务积极推动签约艺人的事业发展,为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化经纪人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和相关规定完成各项业务任务,不得推诿或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文化经纪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泄露签约艺人的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文化经纪人应当对签约艺人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协助,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章文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文化经纪人在从事本职工作时,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文化经纪人应当尊重签约艺人的个人意愿和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其私人信息。

第十六条文化经纪人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将签约艺人置于任何不当的境地或做出有损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文化经纪人应当对签约艺人的财务进行规范管理,不得私自挪用或侵占签约艺人的财产。

第十八条文化经纪人应当遵守公司的业务流程和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授权或超越职权行事。

第十九条文化经纪人应当积极与其他团队成员合作,保持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文化经纪人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文化经纪人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8•【字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保障文化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是指以有偿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文化精神产品或者文化娱乐服务的市场,包括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图书报刊市场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发挥国办文化在文化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化娱乐活动和音像出版物、图书报刊以及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第八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交通、邮电、海关等部门应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进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搞好行业管理;(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有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实施;(三)审批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四)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做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正文: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议案。

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6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结束——。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128号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128号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有、集体和其它产权的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市场实行的有偿转让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不同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产权均可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产权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产权交易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南昌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

南昌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

xx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的监督管理统一相关业务流程,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会员在邮币卡挂牌交易经纪活动中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xx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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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各类型经纪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经纪会员资格第三条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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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与本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业务委托协议》接受交易中心委托开展邮币卡挂牌交易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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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应具各以下基本条件:特级经纪会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高级经纪会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优秀经纪会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人(含)具各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邮币卡收藏品投资、经营管理经验;必须具备1-2人专业客户服务人员,高效、进取拥有合理激励机制的营销团队;必须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应具各类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邮币卡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必须熟悉且充分了解本交易中心关于邮币卡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和细则,对本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纪行为。

经纪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三)对交易中心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四)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五)依据《经纪业务委托协议》约定按月获取报酬。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范文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管理,确保演出经纪人员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提高经纪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经纪公司的所有经纪人员,包括演艺经纪人、音乐经纪人、体育经纪人等。

第三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根据演出经纪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惩处。

第二章经纪人员的选拔与任用第六条演出经纪公司在招聘新经纪人员时,应当明确要求经纪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第七条经纪人员的选拔采取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演出经纪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招聘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察。

第八条经纪人员的任用应当通过公司决策层审批,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应明确经纪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薪酬待遇、保密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经纪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保持良好的形象,严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经纪人员的培训与提升第十条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经纪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培训内容可包括行业动态、市场分析、合同管理、人际沟通技巧等方面。

第十一条演出经纪公司可邀请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或重点客户进行讲座,帮助经纪人员了解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十二条经纪人员应当重视自身的学习和提升,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

演出经纪公司可鼓励经纪人员申请相关证书,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经纪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行业内的专业交流会议、展览会等活动,拓宽自己的人脉资源,积累行业经验。

第四章经纪人员的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经纪人员应当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他们应当保护客户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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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昌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的监督管理统一相关业务流程,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会员在邮币卡挂牌交易经纪活动中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南昌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各类型经纪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经纪会员资格第三条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

第四条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与本交易中心签订《经纪业务委托协议》接受交易中心委托开展邮币卡挂牌交易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应具各以下基本条件:(一)特级经纪会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高级经纪会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优秀经纪会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二)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人(含)具各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邮币卡收藏品投资、经营管理经验;(四)必须具备1-2人专业客户服务人员,高效、进取拥有合理激励机制的营销团队;(五)必须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六)应具各类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邮币卡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七)必须熟悉且充分了解本交易中心关于邮币卡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和细则,对本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八)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经纪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三)对交易中心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四)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五)依据《经纪业务委托协议》约定按月获取报酬。

第七条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准则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保守交易中心商业秘密及投资人全员信息,自觉维护交易中心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二)在《经纪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和展业地域范围内从事投资人会员招揽、投资人会员服务等活动;(三)只接受本交易中心委托从事投资人会员招揽和投资人会员服务等活动,不得接受其他类似的交易机构的委托;(四)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五)维护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六)经纪全员展业过程中所获知交易中心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章经纪会员体系第八条交易中心依据经纪全员业务发展情况和对邮币卡挂牌交易经纪业务推动情况将经理会员关系分为特级经纪会员、高级经纪会员、优秀经纪会员。

(一)特级经纪会员是指符合交易中心关于特级经纪会员要求,达到特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与交易中心签订《特级经纪业务委托协议》接受交易中心委托,开展邮币卡挂牌交易经纪业务和协助交易中心在约定行业内发展高级、优秀经纪会员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高级经纪会员是指符合交易中心关于高级经纪会员要求,达到高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与交易中心签订《高级经纪业务委托协议》接受交易中心委托,开展邮币卡挂牌交易经纪业务和协助交易中心发展高级经纪会员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优秀经纪会员指符合交易中心关于优秀经纪会员的要求,达到优秀经纪会员的考核标准,与交易中心签订《优秀经纪会员业务委托协议》,接受交易中心委托开展邮币卡挂牌交易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特级经纪会员、高级纪会员对推荐的优秀经纪会员有辅导、管理、和考核的义务,并享有返佣政策中规定的扶持报酬。

第五章经纪会员的申请和办理第十条对于符合经纪会员基本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成为特级经纪会员,高级经纪会员或优秀经纪会员。

第十一条特级经纪会员申办程序(一)拟申请成为特级经纪会员的单位向交易中心市场部送交如下资料:1、《邮币卡交易中心高级经纪会员申请表》2、邮币卡经纪业务项目商业计划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邮币卡交易中心手续费返还账户设定承诺书》;8、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交易中心市场部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原则上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给出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交易中心开设经纪业务展业号段,号段开设完成的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展业号段同时办理《特级经纪会员委托协议》签署事宜,并组织安排相关业务培训。

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的次月1日为考察期起始时间。

(三)每个特级经纪会员可向交易中心申请10家高级经纪会员推荐资格及25家优秀经纪会员(不包含高级经纪会员名下的优秀经纪会员)。

被推荐的高级经纪会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每合格一家增加1个高级经纪会员推荐名额,当被推荐的高级经纪会员每被淘汰一个后,空出的推荐资格继续享有;被推荐的优秀经纪会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每合格一家增加1个优秀经纪会员推荐名额,当被推荐的优秀经纪会员每被淘汰一个后,空出的推荐资格继续享有。

第十二条高级经纪会员申办程序(一)拟申请成为高级经纪会员的单位向交易中心市场部递交如下资料:1、《邮币卡交易中心高级经纪会员申请表》2、邮币卡经纪业务项目商业计划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邮币卡交易中心手续费返还账户设定承诺书》;8、如由特级经纪会员推荐,需提交《经纪会员推荐意见表》;9、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交易中心市场部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原则上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给出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交易中心开设经纪业务展业号段,号段开设完成的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展业号段同时办理《高级经纪会员委托协议》签署事宜,并组织安排相关业务培训。

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的次月1日为考察期起始时间。

(三)每个高级经纪会员可向交易中心申请15家优秀经纪会员推荐资格。

被推荐的优秀经纪会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每合格一家增加1个优秀经纪会员推荐名额,当被推荐的6优秀经纪会员每被淘汰一个后,空出的推荐资格继续享有。

第十三条优秀经纪会员申办程序(一)拟申请成为优秀经纪会员的单位向交易中心市场部递交如下资料:1、《邮币卡交易中心优秀经纪会员申请表》2、邮币卡经纪业务项目商业计划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邮币卡交易中心手续费返还账户设定承诺书》;8、如由特级经纪会员或高级经纪会员推荐,需提交《经纪会员推荐意见表》;9、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交易中心市场部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原则上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给出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交易中心开设经纪业务展业号段,号段开设完成的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和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展业号段同时办理《优秀经纪会员委托协议》签署事宜,并组织安排相关业务培训。

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的次月1日为考察期起始时间。

第六章经纪会员考核及转换第十四条特级经纪会员考核措施(一)交易中心以年度(特级经纪协议期限)为考核周期,协议期满对经纪会员做出如下处理:1、对于达到年度考核标准的经纪会员正常办理续约手续2、对未达到特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但最后一个季度能够达到高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续签《高级经纪会员委托协议》;且该经纪会员所辖所有高级经纪会员全部释放,优秀经纪会员予以保留。

3、对未达到特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且最后一个季度未能够达到高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的优秀经纪会员,不予续签《特级经纪业务委托协议》终止委托合作关系,改为签署《优秀经纪会员委托协议》,且该经纪会员所辖所有经纪会员全部释放。

4、对考核合格的特级经纪会员,申请放弃特级经纪会员经纪代理业务的,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批准。

(二)特级经纪会员达标标准:1、自营号段年度月均新增有效开户(完成银商绑定)不少于300户(季均900户) ,且年度月均交易金额不少于6亿元人民币(季均18亿);2、独立运营体验中心用于单独代理开展南昌文化产权邮币卡交易中心的业务。

(三)交易中心以季度为时间段对特级经纪会员进行考核达标提醒,对于不达标的特级经纪会员出具《警示函》。

第十五条高级经纪会员考核措施(一)交易中心以季度为周期对高级经纪会员进行达标考核,对于不达标的高级经纪会员出具《警示函》。

对于连续两次不达标的高级经纪会员将不予续签《高级经纪业务委托协议》终止委托关系或改签《优秀经纪业务委托书》。

(二)高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高级经纪会员月均新增有效开户人数(绑定客户数)不得低于200户(季均600户)或号段下辖(以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系统为准)客户月均交易金额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季均6亿);(三)对于终止委托关系处理的高级经纪会员,该号段如有推荐经纪会员其下辖客户归属到其推荐经纪会员下。

第十六条优秀经纪会员考核措施(一)交易中心以季度为周期对优秀经纪会员进行达标考核,对于不达标的优秀经纪会员出具《警示函》。

对于连续两次不达标的优秀经纪会员将不予续签《优秀经纪业务委托协议》终止委托关系。

(二)优秀经纪会员考核标准:优秀经纪会员月均新增有效开户人数(绑定客户数)不得低于30户(季均90户)或号段下辖(以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管理系统为准)客户月均交易金额不得低于0.2亿元人民币(季均0.6亿);交易中心将视考核期间市场行情状况和交易中心阶段开户、成交金额等情况透当调整考核标准。

(三)对于终止委托关系处理的优秀经纪会员,该号段如有推荐经纪会员其下辖客户归属到其推荐经纪会员下。

第十七条经纪会员晋升机制(一)对于季度业绩指标达到特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的高级经纪会员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为特级经纪会员,因在办理高级手续时已经达到特级的标准,签署《特级经纪会员委托协议》成为特级经纪会员。

(二)对于季度业绩指标达到特级经纪会员或高级经纪会员考核标准的优秀经纪会员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为特级经纪会员或高级经纪会员,因在办理特级经纪会员或高级经纪会员手续时已经达到特级经纪会员或高级经纪会员的标准,签署《特级经纪会员委托协议》或《高级经纪会员委托协议》成为特级经纪会员或高级经纪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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