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住房拆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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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城区住房拆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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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住房拆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三条城区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区规划。维护文物古迹,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

迁。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应当互相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负责与城区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与城区房屋拆迁有关的规划管理和房屋使用用途及违章建筑

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顺序:

并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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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拆迁项目概算。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组织拆迁动员和政策法规的宣传;

(五)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拆迁红线图、拆迁政策法规、弥补

安排方案、拆迁弥补基准价等;

(六)拆迁人组织对拆迁范围内的有关拆迁事项进行调查摸底;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

书面拆迁弥补安排协议;

(八)拆迁当事人履行拆迁弥补安排协议;

(九)实施房屋撤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料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证明;

(六)拆迁演讲及拆迁申请登记表;

(七)拆迁弥补概算明细表;

(八)拆迁其他相关手续。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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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弥补规范;

(四)预计所需要拆迁弥补安排资金和产权调换的有关房屋情况;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维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维护措施。

第九条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贮藏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提

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者储藏的批准文件、拆迁红线图及本

方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资料。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 5 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拆迁人;

㈡拆迁实施单位;

㈢拆迁范围;

㈣拆迁期限;

㈤过渡方式及规定的过渡期限;

㈥建设项目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或政府净地出让、储藏的批准文号。

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㈠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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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㈢租赁房屋和房屋产权交易。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料理相关手续。暂停操持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需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

项。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越 1 年。

拆迁范围内的建工程必需停止施工。拆拆迁公告发布后。

对该在建工程的弥补范围,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料理证据保全。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

期限实施拆迁。

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 日前。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四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监控资金账户,动用拆迁弥补安排资金,须由拆迁人和拆迁管理部门商定后,方可使用;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

监控账户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弥补安排资金;拆迁弥补安排资金缺乏的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弥补安排资金使用的监督,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弥补安排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

的弥补安顿。切实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弥补安排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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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货币弥补的拆迁弥补安排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㈡拆迁弥补方式;

㈢搬迁及过渡期限;

㈣弥补金额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㈤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弥补费用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㈥违约责任。

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弥补安排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㈠、㈡、㈢、㈤、㈥项外。

㈠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

㈡搬迁过渡方式;

㈢周转用房地点、面积(自找周转房的除外)

㈣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方法;

㈤临时安排补助费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第十六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丈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

第十七条承担房屋撤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需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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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撤除方案。并对施工平安负责。

并同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

位、应当与房屋撤除施工企业订立房屋撤除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弥补安排协议后。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料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弥补款。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监控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弥补安排任务后,当拆迁弥补安排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存入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尚有余额,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及时将余额退回给拆迁人。

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操持。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迁建,拆迁

公益事业用房及其附属物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给予货币弥补。

不作产权调换,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货币弥补。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弥补安顿的建设项目依法批准转让的应当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弥补安排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广电、民政、劳动社会保证、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料理

户口迁移、邮件传送、电话(含网络)有线电视、低保、劳动和社会平

安转移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

因房屋拆迁发生变卦的原居住地、新安置地或临时安排地的学校均可就学,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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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学校应当予以布置,不得收取择校费。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拆迁弥补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不予弥补;撤除未逾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撤除违章建筑和逾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迁时该临时建筑建筑装置利息评估弥补。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建筑已注明因城区建设需要无偿撤除的不

予弥补。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认

定。违章建筑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弥补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弥补。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弥补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弥补方式。

第二十五条拆迁弥补安排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弥补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及其他拆

迁弥补费用组成。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本办法的规

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

实行货币弥补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搬家补助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六个月的临时安排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现房安顿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期房安顿的付给二次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

排周转房的拆迁人还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排补助费。

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供水、供电(含空调)供气、通讯(含固定电话、有线网络)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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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街道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登记工作制度 1、调查人员组成:征地拆迁现场实物调查必须由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用地单位、拆迁事务所、被拆迁对象、街道指挥部工作人员、带组村(居)干部),即实行“五到场五签字”调查确认制度: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及签字。 (2)被征地承包经营人到场及签字。 (3)被征地所在街道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4)征地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5)项目用地单位代表到场及签字。 2、调查登记要求 (1)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2)公开测量、公开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表格填写清晰,杜绝随意涂改,全名签字盖章。 (4)现场绘制调查登记表上被征地拆迁房屋示意草图、填写尺寸数据,现场拍摄被其形状图片编号备查。 3、资料移交要求 调查登记资料必须一式三份,在现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现场交给被调查人,另外两份及时移交专人签收管理(一份作原始资料存档备查,一份交内业工作人员录入汇总)。 二、公示制度 按长沙市103号令等相关拆迁政策规定,必须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

(一)征地拆迁资金指工程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和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有关税费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经费、不可预计费等。 (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进出; (三)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表清单及征地拆迁进度,审核支付补偿费用; (四)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实施监管,拨付给银行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漏付、错付、延付、多付、少付等。 (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检查,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提交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 (六)工作人员因征地拆迁产生的工作费用必须开据正规发票,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片区负责领导、财政所长、分管财政党政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报销,对单笔费用超过两千元的还必须由街道办主任审核。 (七)针对征地拆迁的奖励资金,必须有每个片区拟定奖励方案后报街道指挥部,经党政会议研究报区指挥部批准方可执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廉租房定义: 4.1.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 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4.2.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 金。 4.3.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五、政府作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 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七、保障形式: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 八、监管方式: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 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9.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 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的家庭资产。 9.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 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5.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 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9.5.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房屋拆迁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房屋拆迁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766房屋拆迁管理制度 Model of house demoli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

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十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资源,达到节能降耗,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 3 工作程序 3.1需要拆除的设备包括: 3.1.1报废设备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的设备。设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a、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而无法恢复性能的; b、设备性能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求,而大修或改造的费用超出原值的50%不经济的; c、国家强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d、由于生产工艺的提高,不能满足现生产工艺的不需用并且无处可利用的设备。 3.1.2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更设备。 3.1.3该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 3.1.4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3.2申请制度和规定 3.2.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设备设施由使用部门和保管部门申请拆除报废。 3.2.2由企管部按公司《设备报废流程》对各使用单位提出的报废申请进行报废处理。 3.2.3特种设备报废后还应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3.2.4要求设施设备变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交企管部核实,报主管经理审批。 3.2.5变更设备的购买严格按公司设备采购(验收)流程执行。 3.3安全拆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3.3.1生产设施设备的拆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经企管部审核后报主管经理审批。 3.3.2拆除施工前,拆除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企管部进行现场安全风险系数评

估,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并由企管部制定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执行,并做好记录。 3.3.3拆除施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业)票(证)。 3.3.4拆除作业时,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并报公司保卫处、管理部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3.3.5拆除作业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3.3.6拆除作业时禁止损坏本体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 3.3.7拆除电气仪表和特种设备时必须由企管部批准确认可行性,方可进行作业。 3.3.8拆除后的设备必须进行除锈,除油并保持外观整洁。按规定地点放置,分类标识。 3.3.9拆除后的设备按《生产设施设备设备的更新与改造、闲置、调拨、报废的管理制度执行》。 3.4设施设备闲置、报废入库的管理规定 3.4.1报废设备申请报废后由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3.4.2闲置设备入库前必须做到: 3.4.2.1设备零部件必须完好无损,外观整洁干净。 3.4.2.2铭牌,技术参数资料齐全。 3.4.3闲置设备入库后必须建立台帐档案,方便合理调度利用。在能满足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优先使用该设备。 4 相关文件 变更管理制度 设备报废流程 5 记录 设备台账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 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三分部

中交二公局九景衢铁路JQJXZQ-5标项目部三分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初稿) 中交二公局九景衢铁路JQJXZQ-5标项目部三分部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

征地拆迁办公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中交二公局九景衢铁路五标项目部三分部铁路工程管理,适应施工生产需要,规范征迁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管段内征迁工作。征迁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中的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弃土场、拌合站、临时便道及临建场地等施工用地。 (2)征地红线范围内,以及妨碍工程实施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管线等。 3、工作职责 3.1、设置征迁办,设立专门办公室,配置必要的人员和现代化办公设备。 3.2、征迁人员责任心强,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应长期保持稳定。 3.3、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部纪要》和《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加强与九景衢铁路五标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属地省征地拆迁管理小组以及地方政府的工作联系,做好本管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作落实。 3.4、督促各施工工区认真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先行施工 用地申请和施工用地计划以及临时用地并及时上报审核,积极协助指挥部办理建设用地的移交工作。 3、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掌握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土地拆迁工作推进的动态台帐,填报各类报表。 4、协调督办各工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监督和协调铁路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文物、森林、环境、水文等保护工作。 5、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努力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拆迁办岗位职责

拆迁办岗位职责

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拆迁办岗位职责 拆迁办主任: 一、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与流程优化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和监督; 2、组织编制和完善本部门内部制度与工作流程,并负责监督贯彻执行。 二、拆迁工作管理和监督 1、组织项目拆迁前的工作安排会议,分派拆迁工作任务; 2、督促拆迁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拆迁任务; 3、组织制订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优选拆迁服务机构; 5、协调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及部门; 6、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项目拆迁工作; 7、处理拆迁相关问题。 三、其他日常工作 1、负责拆迁办工作安排,指导下属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下属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负责定期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

拆迁办副主任: 一、拆迁工作管理和监督 1、负责落实项目拆迁前工作安排会议定工作; 2、根据项目拆迁工作量合理分派工作任务; 3、指导拆迁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完成拆迁任务; 4、组织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5、协助选择拆迁服务机构; 6、协调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及部门; 7、处理拆迁相关问题; 8、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项目拆迁工作。 二、其他日常工作 1、负责指导、督促下属人员完成各项工作; 2、负责下属人员业务培训; 3、负责定期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员: 一、实施现场拆迁工作 1、负责核实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组织实施前期摸底调查,初步掌握被拆迁对象基本情况; 2、协助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3、学习相关政策、掌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 4、负责拆迁现场全过程复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5、协助拆迁专班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广泛宣传拆迁政策; 6、建立并移交拆迁工作档案,负责被拆迁产权证的收回工作; 7、协助办理补偿款拨付,并核对资金往来情况; 8、定期汇报拆迁工作情况,对已完成拆迁项目编写项目拆迁工作报告。 二、其他日常工作 1、负责相关资料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2、负责定期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 一、十大难题破解 征地拆迁难,但随着城市建设扩张、经济社会发展,征地拆迁又是在所难免。一个近年来常见的问题是,由于征地拆迁无法顺利推进往往成为困扰重点项目及时落地的重要原因。如何破解这一全国性的难题,在征地行为与失地农民间找到平衡点,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和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据此,笔者梳理出影响城市建设征地拆迁的十大难题,并提出了一些粗略的对策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难题一:前期工作准备滞后问题 有的地方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仓促,由于经济拮据或认识上的差距,未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但为突出“为官一任”的政绩,在工业上大量圈地上项目,在城建上大量拆民房建广场,导致建设项目临时上马,未有科学性,建设方案几经调整、变更,在计划中没有给征地拆迁安排必要的时间量。因征地拆迁资金不到位或是安置房建设滞后,许多农民不知自己的土地需要征用、房子需要拆迁,刚种植上农作物或修缮好的房屋又因补偿问题而纠缠不清。因此,笔者认为,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摆脱“先建设后规划”或“边建设边规划”的常规经营模式,对整个城市进行高标准、高规格、有特色的统一规划,明确重点项目建设地点,提前向全社会公布建设时间,让建设单位尽早完成项目设计、资金筹集、安置用地、拆迁过渡房等准备工作,做到“五先五后”,即先规划、后用地,不搞“拍脑袋工程”;先公示、后宣传,不搞愚民政策;先审批、后用地,不搞违规行为;先建房、后拆迁,做到“零过渡”;先法治、后“德治”,不搞强迫命令,避免前期准备滞后,因先用后征、边用边征出现土地闲置,或拆迁群众无安置用地和过渡房等难题;同时也让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临时种植农作物或修缮房屋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难题二:群众思想难以统一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优质、高效的完成京沪高速铁路六标段征迁工作,按照项目部的全面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1.2征迁工作的依据是: 12.1征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物权法》、《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1.2.2铁道部与江苏省、上海市区人民政府签定的省部《会谈纪要》、《京沪高速铁路江苏省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京沪高速铁路上海市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江苏省铁办[2008]5号、6号文件。 1.2.3 经铁道部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及设计院与地方政府商定的有关附件。 1.2.4本标段沿线省、市及各地市在征地、拆迁、电力改造、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1.2.5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指挥部与地方各级政府商定的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 1.2.6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安排和要求》,京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研讨班主题资料。 2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部设征迁办,全面协调、管理本标段内征迁工

作。各工区设置工区征迁办,负责本工区征迁工作和与施工用地相关的内外协调工作。 3工作内容 3.1征迁办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业主、协助地方,紧密围绕施工进展情况,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征地拆迁、三电迁改、地下管线迁改、地方协调、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2具体包括:根据施工用地需要,编制审核用地、征(改)迁计划,征迁资料汇总,代表经理部处理征迁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协调、指导、督促项目部各工区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要求,协调工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 4工作职责 4.1征迁办工作职责 4.1.1执行京沪高速征迁培训班的有关培训内容。 4.1.2执行省铁办的有关文件规定(苏铁办[2008]5、6号文),落实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征迁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4.1.3严格按照京沪高铁苏州指挥部审核通过的清点核量规定的签字人来确认现场的清点成果,并例行签字手续。 4.1.4由于此次征地拆迁费用由地方筹资以入股的方式计入投资,征地拆迁的清点核量工作须经多方签证认可,程序复杂,周期较长,项目部征迁工作要做到遵循程序、不越位。 4.2项目部征迁办工作职能范围划分: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京建拆〔2006〕57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建设、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现场管理,推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拆迁现场办法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10日印发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为加强征地拆工作迁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登记制度 (一)调查人员组成 征地拆迁现场实物调查必须由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即实行“五到场五签字”调查确认制度: 1.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及签字。 2.被征地承包经营人到场及签字。 3.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4.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5.项目用地单位代表到场及签字。 (二)调查登记要求 1.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2.公开测量、公开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表格填写清晰,杜绝随意涂改,全名签字盖章。 4.现场绘制调查登记表上被征地拆迁房屋示意草图、填写尺寸数据,现场拍摄被其形状图片编号备查。 (三)资料移交要求 调查登记资料必须一式三份,在现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现场交给被调查人,另外两份及时移交专人签收管理(一份作原始资料存档备查,一份交内业工作人员录入汇总)。 二、公示制度 按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必须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臵、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臵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信访制度

(一)落实专人负责群众接待,向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结果。 (三)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因处理不及时出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促使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 四、监督检查制度 接受县级相关部门和国土房管局党组领导对征地办工 作的监督检查,征地办负责人对所有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五、责任承诺制度 (一)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征地拆迁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式文件国庆节后下发)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

庐江县天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之一生产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总结安全工作。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按“三定”的原则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五、组织对轻、重伤事故及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全员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运用现代化管理。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否决权。 九、参与重大工程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重的保证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 十、严格遵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同时”“四不放过”的原则。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之二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关经验。 三、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重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积极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 九、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之三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公司及安全科的领导下,负责施工拆迁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经常开展安全检查。 三、掌握生产情况,研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按照拆迁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督促、检查有关人员,贯彻执行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现象,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七、参加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电气机械及防护装置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八、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和登记报告工作。 拆迁公司管理制度之四安全制度 一、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化管理,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管理和检查。 二、拆房现场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拆迁项目负责人应亲临现场组织指挥,确保安全、科学规范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政令〔2010〕276号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省长 二○一○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对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予以实物配租。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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