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住房拆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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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城区住房拆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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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住房拆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第三条城区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区规划。

维护文物古迹,保证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
迁。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应当互相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负责与城区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与城区房屋拆迁有关的规划管理和房屋使用用途及违章建筑
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顺序:
并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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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拆迁项目概算。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组织拆迁动员和政策法规的宣传;
(五)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拆迁红线图、拆迁政策法规、弥补
安排方案、拆迁弥补基准价等;
(六)拆迁人组织对拆迁范围内的有关拆迁事项进行调查摸底;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
书面拆迁弥补安排协议;
(八)拆迁当事人履行拆迁弥补安排协议;
(九)实施房屋撤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料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证明;
(六)拆迁演讲及拆迁申请登记表;
(七)拆迁弥补概算明细表;
(八)拆迁其他相关手续。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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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弥补规范;
(四)预计所需要拆迁弥补安排资金和产权调换的有关房屋情况;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维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维护措施。

第九条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贮藏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提
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者储藏的批准文件、拆迁红线图及本
方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资料。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 5 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拆迁人;
㈡拆迁实施单位;
㈢拆迁范围;
㈣拆迁期限;
㈤过渡方式及规定的过渡期限;
㈥建设项目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或政府净地出让、储藏的批准文号。

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㈠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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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㈢租赁房屋和房屋产权交易。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料理相关手续。

暂停操持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需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
项。

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越 1 年。

拆迁范围内的建工程必需停止施工。

拆拆迁公告发布后。

对该在建工程的弥补范围,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料理证据保全。

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
期限实施拆迁。

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 日前。

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四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

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监控资金账户,动用拆迁弥补安排资金,须由拆迁人和拆迁管理部门商定后,方可使用;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
监控账户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弥补安排资金;拆迁弥补安排资金缺乏的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弥补安排资金使用的监督,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弥补安排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
的弥补安顿。

切实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弥补安排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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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货币弥补的拆迁弥补安排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㈡拆迁弥补方式;
㈢搬迁及过渡期限;
㈣弥补金额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㈤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弥补费用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㈥违约责任。

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弥补安排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㈠、㈡、㈢、㈤、㈥项外。

㈠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
㈡搬迁过渡方式;
㈢周转用房地点、面积(自找周转房的除外)
㈣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方法;
㈤临时安排补助费及支付方法和期限。

第十六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丈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

第十七条承担房屋撤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需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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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撤除方案。

并对施工平安负责。

并同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
位、应当与房屋撤除施工企业订立房屋撤除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弥补安排协议后。

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料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弥补款。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监控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弥补安排任务后,当拆迁弥补安排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

存入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尚有余额,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及时将余额退回给拆迁人。

第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操持。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迁建,拆迁
公益事业用房及其附属物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或者给予货币弥补。

不作产权调换,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弥补。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弥补安顿的建设项目依法批准转让的应当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弥补安排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广电、民政、劳动社会保证、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料理
户口迁移、邮件传送、电话(含网络)有线电视、低保、劳动和社会平
安转移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

因房屋拆迁发生变卦的原居住地、新安置地或临时安排地的学校均可就学,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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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学校应当予以布置,不得收取择校费。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拆迁弥补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不予弥补;撤除未逾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撤除违章建筑和逾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拆迁时该临时建筑建筑装置利息评估弥补。


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建筑已注明因城区建设需要无偿撤除的不
予弥补。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认
定。

违章建筑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弥补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弥补。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弥补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弥补方式。

第二十五条拆迁弥补安排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弥补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及其他拆
迁弥补费用组成。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本办法的规
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

实行货币弥补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搬家补助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六个月的临时安排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现房安顿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期房安顿的付给二次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
排周转房的拆迁人还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排补助费。

由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供水、供电(含空调)供气、通讯(含固定电话、有线网络)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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