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成立》PPT课件
《法学婚姻法》PPT课件
涉外婚姻概述及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定义
指具有不同国籍或居住在不同国家的男女双方,按照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涉外婚姻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 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结婚程序
涉外结婚程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包括申请结婚登记、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健康检查、领取结 婚证等步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结婚登记和 证明材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涉外离婚处理及财产分割
涉外离婚处理
涉外离婚的处理方式与普通离婚相似,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在协议离婚中,双方需就子女 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诉讼离婚中,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理。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可 由当事人依法撤销的婚姻,包括胁迫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 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互相关爱的义务等。
父母子女关系及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 和养子女间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包括教育权、监督权、保护权等。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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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 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和谐。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介绍一些国家或地区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所采取 的法律措施,如制定反性别歧视法、建立性别平 等委员会等。
婚姻法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
01
解释家庭暴力的概念,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不
同类型的暴力行为。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02
阐述婚姻法中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如禁止家庭暴力、保
护受害者权益等。
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无配偶;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申请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 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 婚登记;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 申请进行审查;
登记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 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
婚姻的效力与无效婚姻
有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
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02
03
古代婚姻法
以家族为本位,注重家族 利益和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近现代婚姻法
逐渐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 位转变,强调婚姻自由和 男女平等。
当代婚姻法
不断完善和发展,更加注 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 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02 结婚制度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结婚条件 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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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课件目录•导言•婚姻–婚姻的根本概念–婚姻的成立与效力•家庭–家庭的根本概念–家庭的成员和权益•离婚与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应对•总结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局部,涵盖了婚姻和家庭两个领域。
本课件将以简洁明了的形式,介绍婚姻和家庭的根本概念、成立与效力、成员和权益,以及离婚和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
婚姻婚姻的根本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结成的平等的、自愿的、单一的、排他的、终身的合法家庭关系。
在我国,婚姻的根本构成要件包括男女双方的合法性、自愿性、一夫一妻原那么以及合法年龄。
婚姻的成立与效力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并获得结婚证书,进而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婚姻的效力表现在男女双方应遵守夫妻的义务和权益,共同维护家庭的共同利益。
家庭的根本概念家庭是指由婚姻关系和亲属关系构成的生活共同体。
家庭是社会根本单位,是个人成长和开展的重要环境。
家庭关系的属性包括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家庭的成员和权益家庭的成员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以及由他们共同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
家庭成员之间享有平等、人格尊严、相互尊重的权益,同时也需承当相应的义务。
家庭成员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监护权等。
离婚与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重婚、恶劣习性、虐待或遗弃、分居满二年以及感情破裂等。
离婚的程序包括提出离婚申请、调解、诉讼和裁决等。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应对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导致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伤害。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侵犯,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干预。
应对家庭暴力可以通过立法、宣传教育和援助效劳等多种途径。
总结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涉及婚姻的根本概念、成立与效力,以及家庭的根本概念、成员和权益。
同时,还介绍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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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强迫 ,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以婚姻自由、男女 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那么为特征。可见,群婚 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 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又有自然性。前者 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开展 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 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 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 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 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 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与第 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文明时代各普遍确认 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 1〕生产力的开展导致男女两性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那么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 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 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 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 的经济帮助等。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与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标准所构成 的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社会的经济根 底所决定,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在我国,婚姻家庭 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与人类生产力的开展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 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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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 房屋,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 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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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
经济是婚姻关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处理不好家 庭中的经济关系,婚姻注定无法长久。
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一些女人认为,房子是有力武器,如果老公敢在外面找小三,就 让他净身出户,现在这已经完全不可能了,只要房子是他买的,就 算离婚与你也无关,净身出户的是你而不是他。还有人认为,男人 找小三是过错方,理应进行赔偿。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你能证 明自己毫无过错,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一点,那就不支持你的意见。
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 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 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 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
的 。婚 法定
基 夫 姻 律 社
妻 的上会
本 财 成 的 的
产 立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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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产的范围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 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 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 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 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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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的处理原则
• ①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尚未付清,未 取得房产证的如何分割?
•
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
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
屋。在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处理方法;有
的法院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待有产权
证后再处理;还有的法院会按着已经交付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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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产的分配原则
•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
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同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对
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三)对被继承人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四)有扶养能力和有
• (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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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 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 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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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后的适当帮助】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
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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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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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
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 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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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1)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日本、瑞 士等国为代表,颁布了系统全面的统一成文 法典,将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置于民法典 中。
2)英美法系国家一方面以不成文的习惯法和 判例法作为婚姻家庭发的渊源,另一方面通 过一系列的单行法规组成婚姻家庭方面的成 文制定法。
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 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 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 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 权益呢?
理由有两点:
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 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 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效力 六、收养、扶养、监护制度 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八、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一章 总则
学习要求: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掌握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掌握婚姻法的概 念特征;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重、难点:婚姻、家庭的概念、特征。婚 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
1,包办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 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2,买卖婚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 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强迫的,而包办婚姻并非一定是买卖婚姻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案例讨论3
胡某与妻子薛某均为再婚,2001年结婚后与胡某 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强、薛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玲四人 共同生活。小强与小玲互相关心照顾,彼此产生了爱 慕之意。2003年12月,小强满22岁,小玲满21岁, 两人提出结婚。胡某与薛某坚决反对,周围群众也表 示不理解,认为两人是兄妹,结婚属于乱伦的不道德 行为。小强与小玲自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结婚登记。
案例讨论1
肖某与王某为表兄妹,青年时期两人产生恋情被 父母发现后制止,后各自结婚成家,王某育有一子, 肖某未生育。后来,因为始终无法忘记对方,两人分 别与原配偶离婚,在王某做了绝育手术后,隐瞒血缘 关系进行了再婚登记。举行婚礼时,双方家长和单位 才知悉此事,但都没有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2001年,肖某因想要小孩而王某无法生育,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第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第三,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三、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 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 的身份。 近现代的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必须 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第二,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第三,婚约为非 要式行为;第四,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二、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一)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 法成立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 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 制裁结婚问题上 的违法行为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 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 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 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谢谢观看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精神慰藉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主讲人:XXX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结合。
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 体
2024年婚姻法课件
婚姻法课件一、引言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旨在介绍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婚姻法的基本概念1.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2.夫妻:夫妻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3.家庭:家庭是由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亲属: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力干涉。
2.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为唯一的配偶。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的成立1.结婚条件:结婚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法定条件包括年龄、健康、单身等;约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
2.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的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婚姻的终止1.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2.离婚条件:离婚条件包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
离婚应当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离婚程序:离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结婚制度.ppt
结婚制度的法律沿革
掠夺婚 出现于原始社会
有偿婚 买卖婚
特征是男子以暴力 交换婚 劫夺为对外宣告占 有女子的形式
反映了对偶婚向个 劳役婚 体婚的过渡和个体 婚的妥协和让步
聘娶婚 共诺婚
指男方向女 欧洲教会 方交付一定 数量的聘财 为要件的婚 姻
六礼:纳采、 问名、纳吉、 纳征、请期、 亲迎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规定的条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结
当事人必须达到一 婚程序及方式
定年龄
一是事实婚主义:当
必须无禁止结婚的 事人双方的合意和事
疾病
实上的夫妻关系
必须有双方的合意 二是形式婚主义:必
必须非近亲属
须履行一定的手续, 分为法律婚和仪式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3、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严重的精神疾病导致 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严重的传染性或 遗传性疾病患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类型: 仪式制---宗教仪式 世俗仪式 法律仪式 西班牙
希腊 登记制---日本 古巴 墨西哥 朝鲜 保加利亚 中国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法国 罗马尼亚 南斯拉夫
广义的包括婚约。 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的要件
在国家形态下,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 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法律规定的要件是国 家对婚姻这种社会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 审查和监督的手段。这取决于一定社会的 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反映着统治阶级的 意志和利益。
第四章 结婚制度(1)
3、劳役婚
无偿婚:男方无需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 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 1、赠与婚 2、收继婚 3、强制婚
聘娶婚:男方向女方纳送一定数量的聘 金、聘礼为成婚 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西周始创的“六礼”:即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欧洲的宗教婚:结婚被视为“神的旨意”。 共诺婚: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 件的婚姻。
• 问题: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
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是否还 会支持其请求? • 《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
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问题: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当
事人已经死亡,是否允许活着的 人再对该婚姻进行申请宣告? • 《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
(三)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限制。 3、当事人自愿订立婚约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 涉。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婚约无法律拘束力。
(四)对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财物 纠纷的处理。
注意: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处
理的规定。
• 二、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 三、事实婚姻问题
(一)概念: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
系的结合。
• (二)特征:
(1)在实质上具有符合性。
(2)在主观上具有目的性
(3)在客观上具有现实性 (4)在身份上具有公示性。 (5)在形式上具有违法性
某的弟弟继续上学,决定答应这门亲事。
第五章结婚制度
二、结婚的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 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包括:公 益要件;私益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婚姻成立的方式,两种:事实 婚;形式婚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婚姻法》第12条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 由于当事人的配偶身份为法律所否定,无 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 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
•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身关系方面; 2、财产关系方面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思考题
• 1 试述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 2 试述结婚的法定条件。 • 3 试述结婚的法定程序。 • 4 试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 5 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 6 试述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别。
• 区别确认婚姻无效之诉和离婚之诉
• 在依诉讼程序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 的问题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1、请求权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 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 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1)禁 止结婚的血亲:《婚姻法》第7条;(2) 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a.精神方面的疾病, 包括特定的精神病、痴呆症等。b.身体方面 的疾病,主要是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 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 病。
第三节 结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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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和婚姻是两个事情,也可以是一个。
• 思考
• 为什么谈恋爱? 为什么要结婚?
为什么要孩子?
• 思考
恋爱:两情相悦、共同生活目的、兴趣相投 结婚:世俗道德伦理、法律责任、社会约束 子嗣:传宗接代、享受天伦之乐、养儿防老
• 第二章 组建婚姻
• 一、走进婚姻 • 1、伴侣
活动环节1: 下面即将分享一段视频,请大家假想自己为情感专家,对下面各个人物进行分析,说 出解决他们问题的方案。
视频分享:爱情保卫战----《爱的隐瞒》
• 观后感想:
爱情没有门当户对,但婚姻需要门当户对。 否则或要相对应的付出和牺牲。
换位思考懂得照顾别人的感受 从家庭教育等因素来提对方考虑 结婚就是不不同的家庭结合成一个新的家庭
• 一、走进婚姻 • 2、婚姻的形式
1.一妻多夫制:一个妻子同时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个男子同时娶一个女子为妻子。藏 族曾经存在过这种婚姻模式。
2.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双方同时只 有一名配偶,是现时世界上最多国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3.闪婚:婚姻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迅速结婚。 4.网婚:在互联网上结为虚拟夫妻。 5.同性婚姻: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
接纳不良
婆媳原来各自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各有自己的生活背景、生活习性,而婆媳在一家生活,这就有一个逐步了解、相互适应的过程。 如果适应不良,彼此不能接纳,便会关系紧张,矛盾丛生。
中介失衡
在婆媳关系中,儿子起着十分重要的中介作用。儿子的这种中介作用如果发挥得好,则可以加强婆媳之间的情感
联系,反之,则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出现 “两面受敌”的困境。尽管母子情深,也难以避免结婚以后这种关系变得复杂的事实。因 为夫妻之间毕竟在活动、打算、开支以及交往等方面有着更多的共同点。在这些问题上,夫妻观点的一致性往往要超过母子观点的一致性。 这是因为儿子和母亲相隔一代,在心理上存在着差异,这样就容易造成儿子中介作用的失衡。如果母亲不理解,就会产生“娶了媳妇忘了娘” 的心态,误认为儿子对自己的感情被儿媳夺去了,而迁怒于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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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约的态度
1、不提倡,不禁止。凡自愿订立婚约者,听其 自便,但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予强制履行。双方 自愿订立,也可自行解除。
3、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分别情况处理:
A、借订婚而从事买卖婚姻的,原则上没收;
B、以订婚为名而诈骗财物的,归还所诈财物,
构成诈骗罪的,依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它包含本人自愿、完全自愿、双方自愿三 层意思。
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的直 接体现。
其立法目的在于把结婚决定权完全交给婚姻 当事人本人。因为婚姻涉及到人的情感,而 情感问题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把握。
禁止他人干涉,但不排除亲友的善意帮助。
案例 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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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婚龄
1、法律规定的为最低婚龄。
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结婚。
直系自然血亲
解除了法律拟制血亲 关系的,可否?
直系血亲
直系拟制血亲
旁系血亲:三代以内
姻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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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Hale Waihona Puke 近血亲结婚的立法理由一是基于优生学、遗传学的原理,血缘关系近,相 同基因多。相同基因越多的人通婚,子代的隐性遗传 病率越高。隐性遗传病有1000余种,如先天性痴呆、 癫痫、白化病等。隐性遗传病中近亲结婚的发病率比 非近亲结婚的高150倍,婴儿的死亡率高3倍。
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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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结婚概述 二、结婚的实质条件 三、结婚的形式条件 四、婚姻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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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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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含义
又叫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现代 各国一般取狭义,即结婚不包括订婚。
二是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伤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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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流行表婚,认为是 亲上加亲。应坚决禁止。
有人认为不应禁止结婚,只应 禁止生育,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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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主 1.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 要 2.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 包 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未治愈的 括 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
临高县某镇近两年来有280对男女结婚,办理登 记的仅有19对,登记率仅为6.8%。近两年来,全 省法院受理无婚姻登记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案 件921件,占同期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15.8%。结 婚登记率不高,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不稳定及 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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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研组分析,海南省很多地方都是结婚“只 认酒席不认登记”。婚姻登记工作中也存在的不少 薄弱环节,如婚姻登记员大多由乡镇政府的民政助 理兼任,没有专人办理,无法保证婚姻登记者随到 随办,有的地方的婚姻登记工作还实行周一、三、 五制,一些青年男女往返多次往往因为找不到登记 员,无法办理结婚手续,也是结婚登记率低的重要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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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强制婚检和出具婚 姻状况证明。
如何避免重婚? 如何避免患病不宜结婚的人 带病结婚呢?
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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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重婚? 如何避免患病不宜结婚的人 带病结婚呢?
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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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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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瑕疵的含义
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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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婚姻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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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进行“庙见”,至 此该女成为该宗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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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婚约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 谓婚约,订立婚约的行为谓订婚。
婚约与恋爱、未婚同居、事实婚姻不同。 婚约在古代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婚约一经订立,法律上产生准夫妻身份的效力,如互 负贞操义务,结婚请求权。《唐律》规定,违约者, 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 我国从50年《婚姻法》后不再承认婚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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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 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 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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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合意婚
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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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私奔”?《礼记》中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 之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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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纳采 请媒人提亲
国
古
问名 问女方姓名、出生及生母身份
代
的
纳吉 男方占卜求神问吉凶,文定、通书。
娉 娶
纳征 交纳聘礼,婚约至此成立,有效。
婚 程
请期 商定结婚日期,后又叫告期。
序
亲迎 昏时迎亲,行合卺之礼(成妻之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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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1994.2.1已废止)
《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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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结婚登记率不高,
早婚现象普遍纳妾现象突出
2006年10月21日08:5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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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政部门的常规标准计算,每年结婚人数约占 当地人口总数的12‰。海南省现有人口804万,每 年结婚人数约有4.8万对。调查发现,除琼海市结 婚登记率达到96%以外,大部分地方都在60%左右 ,个别地方还在30%左右,相当部分的适婚男女未 履行登记便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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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 的具体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的涉外婚姻,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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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当然无效
无需经任何法律程序
效
婚
均有溯及既往力
姻
❖宣告无效 需经法定程序宣告后才无效。
可撤销婚姻
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不能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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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机关 撤销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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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程序
请求权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
和当事人的近亲属,但重婚的还包括基层组织。可 撤销婚的请求权人仅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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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
结
掠夺婚
抢买婚卖,婚产、生交于换 对婚偶(婚换向亲个,体以
婚 的
有偿婚
婚人转易变人过)程、中劳。
役共婚食、婚娉,娶在婚欧。 还洲有中变世种纪如占赐统
历 史
宗教婚
婚治、地赠位与,婚举。行 宗又教叫仪共式诺,婚男, 女自共由食婚祭、神契的 麦约饼婚后。,婚婚姻姻
成历立史。中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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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纳妾现象较为突出
“我爸有3个老婆,盖了3幢房子,每个老婆生了3个孩子, 我经常受到欺负……” 这是儋州市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写给法 院院长的信中,反映的情况。在海南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现象,不仅城镇存在,农村也有出现,经济发达地区相 对严重一些。近两年来,全省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3359件(次) 婚姻家庭纠纷中,反映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达2509件(次),占 74.69%;反映丈夫有重婚行为的有192件(次)。法院受理 的离婚案中,第三者插足或怀疑对方有婚外情的所占比例也比 较大。 重婚纳妾、非法同居,是许多离婚案件、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行为产生的祸根。近两年,全省妇联系统接访中反 映有家庭暴力的案件1131件(次),占妇联接访婚姻家庭纠纷 案件的33.6%。
(
第
10 条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 注意:在申请时法定无效事由已经
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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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事由(第11条 )
受胁迫而结婚的
欺诈婚 重大误解婚 乘人之危婚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 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 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形。
法院审理时,对婚姻的解除、撤销与否不适用 调解。且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