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粤国税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52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做好我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工作,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意义、目标及规划的认识,为全面推行防认罪税控系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尽快将《通告》翻印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大厅,同时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广宣传资料》(见附件二)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的具体推广方案印发给尚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使其及时了解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相关事项,督促其自觉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增值税管理及时、到位。
附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广宣传资料(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金税工程二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上半年要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一般纳税人推广使用的税控系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控管增值税,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防止税收流失而研制成的一种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合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合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
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0]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12.26
【实施日期】2000.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合和密文
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0]55号2000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专用发票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作用,经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征收机关将防伪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和软盘数据移送稽查局时,须同时移送国税明电[2000]51号附件1(《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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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6•【文号】国税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总局决定由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
为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2003年2月18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即行废止。
为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推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而且有利于这些企业节省开支。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介绍工作,引导和鼓励小型企业选择这种开票方式。
二、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遵循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使用此种开票方式。
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不需单独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从事集中开票服务业务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所需的共享系统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采购。
五、税务代理机构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
六、对于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得向其收取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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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国税函﹝2002﹞178号
【发文日期】2002-05-22
【实施时间】2002-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5月份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可由市、州局审批,也可由县、市、分局审批,并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州局备案。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各市、州局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上半年分配给我省4500张金税卡。
省局按照保证重点、兼顾平衡的原则,将4500张金税卡分配到各市、州局(具体情况见附件),请各地务必认真做好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广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分配给各地的上半年推广计划原则上应在城市分局推广,对县局确实需要在上半年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纳入相关城市分局统一培训和推广。
三、各地应将本次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广应用情况按旬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税总函〔2015〕373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有关内容(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
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国税发[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具体推行范围、推行步骤等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中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五日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一、推行范围(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二、推行实施的软硬件要求(一)软件要求1、税务端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V4.35(小版本号为4.35.03)。
2、企业端对于使用原Windows版、原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升级为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版本号为6.10(小版本号为6.10.16.18);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6.10版本。
3、接口补丁总局将对一机多票系统与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衔接的发票发售一体化、一窗式比对、清零解锁等接口进行试运行后统一下发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 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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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三、于 月 日前带本通知书及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1.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_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交服务 单位。 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 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 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 知书》(附件8)。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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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221号 【发文日期】1999-12-01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 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2]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14
【实施日期】200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14号2002年5月14日)
目前,Windows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采用32K大容量IC卡)已经通过国家商密办技术鉴定,总局决定,自2002年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为确保新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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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1]3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6.07
【实施日期】200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软件、
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1]34号2001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今年7月1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数据在22省区全面投入运行,针对防伪税控系统报税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在5省4市存在的问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软件。
为此,总局决定对全国税务机关所使用的防伪税控报税、企业发行发售软件于6月25日前进行一次全面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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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10]39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12.09
【实施日期】2010.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0〕39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585号)文件,要求各地对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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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2.21
【实施日期】200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按照此通知要求,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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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1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2.14【实施日期】2003.0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目前,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在统一标准公布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开票费标准。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2月14日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开票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共享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四条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第六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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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7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1.24
【实施日期】2008.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系统检测时发现,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软件存在
时钟校验错误,导致纳税人在2008年2月29日当天无法正常进入开票系统。
针对这一问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一机多票系统软件进行了完善,制作了升级光盘,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对软件升级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明显位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
控系统通知书》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11.09
•【文号】国税流一函[1995]020号
•【施行日期】1995.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格式的通知
(国税流一函[1995]020号1995年11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专业会议”上各地代表的讨论意见,现将《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的格式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税务登记号:):
经研究,从年月日起在你单位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请于月日带下列证件来我局领购金税卡和税控系统IC卡:
1.本通知书第二联;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
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发给企业,作为领购
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因技术原因导致开票日期认证不符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因技术原因导致开票
日期认证不符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11.02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0]43号
•【施行日期】2000.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因
技术原因导致开票日期认证不符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软件设计原因,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少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通过密码还原的日期与票面开具日期相差1天,造成认证不符。
经研究决定,对这类发票,在软件修改完善之前,视同认证相符。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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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
知
【标 签】税控开票子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恢复推行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明电﹝2002﹞31号
【发文日期】2002-07-04
【实施时间】2002-07-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200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
知》(国税明电[2002]14号),就windows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
称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经过测试和选点试运行,已经具备全面推行的条件,但为了稳妥起见,总局决定,自2002年7月份起,暂时推行17万套(金税卡为ISA插槽)。
为便于对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的维护,各地税务机关应选择重点城市市区组织推行(西南、西北地区应集中安排省会城市和个别较大的省辖市推行),不得全面铺开。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发放计划接收专用设备(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发放计划见附件),认真做好推行工作。
推行中应注意对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使用性能进行观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软硬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
大容量IC卡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9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