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文义上更加精确。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 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 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 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 定。
“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
“明确同意”是指患 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之前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 字即可。
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 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 让签字就签了。
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 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摘要: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它包括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输血、用药、护理过程,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的结果预见义务,因此,医师违反民事法律中的注意义务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关键词: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内容提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
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
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
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
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 医疗纠纷要通过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鉴定 的程序是委托形式。鉴定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共同委托;也可是双方或者是某一方报至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委托鉴定;还有就 是患者这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委托相 应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在5 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提交相应的证 据材料或者是答辩材料陈述材料。当事人接到通知后 应在10 日内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材料。鉴定机构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在45 日内做出相应医疗 事故鉴定。如果一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不服,可 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提起再次 鉴定。
(一)案例一:病历资料的完整性 案例一: 案例介绍: 患者在某医院做了冠脉造影,出院后患者出现心梗死亡,患者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从法律上讲需要医疗机构来举证证明他是 按照医疗规范常规来进行操作,和患者的心梗不存在因果关系。但 是在法庭上,医疗机构提供了几乎所有的文字性的病历资料,但没 有提交冠脉造影光盘。 评析: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第一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第 二条,病历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或者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影象、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冠脉造影这个影象光盘也是病历 资料的一部分。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可能需要鉴定,鉴定之前首先要 解决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于医疗机构无法拿出一个完整 的病历资料,那么鉴定就不能进行了。进而言之,那医疗机构就无 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 果关系,那么在法律上他就要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 这种情况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实践中,应根据 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是指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 尊重患者: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遵循医疗保密原则,不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2. 诚实守信:医务人员应保持纯正的职业道德,诚实、真实地对待患者,不夸大病情或者虚报治疗效果。
3. 敬业精神:医务人员应尽职尽责,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4. 公平公正:医务人员应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患者,不偏袒任何一方,遵循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
5. 遵守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职业道德和患者权益,不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操作。
6. 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让患者知情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治疗。
7. 不接受贿赂:医务人员不应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贿赂,保持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
8. 紧急救治:医务人员应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紧急救治,无论患者的背景、财富状况或其他因素。
9. 同行合作:医务人员应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学习、分享经验,互相尊重和支持。
10. 尊重生命:医务人员应尊重每一个生命,不歧视或歧视患者,提供公平的医疗服务。
这些规范和准则旨在保证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道德伦理,维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应时刻以患者的利益为中心,引导自己的行为和决策。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二)
正确理解 侵权 茵
医务 人 员应 尽 的注 意 义 务
医 务 人 员 的 注 意 义 务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在 医疗 活 动 中 , 该 应 具 有 高 度 的 注 意 ,对 患 者 尽 到 最 细 致 的谨 慎 和 关 心 ,以 避 免 患 者 遭 受 不 应 有 的 危 险 或 损 害 。人 大 法 工 委 的 解 读 认 为 :普 通 医
治 疗 , 不 是 被 动 地 等 待 医 生 的 告 知 , 样 有 利 于 医 患 之 间 的 而 这 沟通 和密切 配合 ,以及医患 关系 的改善 。
人 大 法 工 委 与 部 分 法 官 均 认 为 ,医 务 人 员 的 注 意 义 务 并 非 与 合 法 合规 是 完 全 等 同 的 概 念 。一 名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的 诊 疗
( ) 义 务 使 用 同一 地 区 或 相 似 地 区 并 在 相 同 条 件 下 从 业 的 医 2有
务 人 员 在 相 同 的 病 例 中 通 常 使 用 的 注 意 和 技 术 ;( ) 义 务 在 3 有
实施技 术或应 用学识时 使用 合理智慧 和最佳 判断 。 尽 到诊疗 故 义 务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是 诊 疗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侵权 责 任 法 ) ) 明确 规 定 了医疗 机 构免 于 承 担责 任 的条件
《 权 责 任 法 》 强 化 患 者 诉 讼 能 力 的 同 时 , 考 虑 到 医疗 侵 在 也 行 业 的 特 殊 性 , 定 了 医 疗 机 构 在 存 在 患 者 损 害 后 果 时 免 于 承 规 担赔偿 责任 的几种情 形 。
务 人 员有 下 列 注 意 义 务 :( ) 义 务 具 备 同 一 地 区 或 相 似 地 区 1 有 并 在相 同 条件 下从 业 的医 务人 员通常 所具 有 的学 识 和技 术 ;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发布时间:2023-05-30T03:43:01.179Z 来源:《医师在线》2023年1月1期作者:彭娟[导读]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彭娟(盐城市医学会;江苏盐城224000)【摘要】医疗过错行为判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鉴定部门及鉴定人的法定职责。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一般要求,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及鉴定人对医疗行为性质、医疗过失行为、过错参与度等相关专业问题理解存在差异以及实践存在个案差异,从而导致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对其提出相应专业问题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差。
为了解决这些分歧和问题,本文从“医学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和实务中一些常见问题阐述了医学法律角度下的相关内容。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人接受委托后提出专业问题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医疗损害;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Abstract] The judgment of medical fault behavio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and is also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appraiser.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damage, the basic principles, basic procedures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edical fault behavior not only have certain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but also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ractice,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es and the appraisers on the nature of medical behavior, medical negligence, fault participation and other related professional issues,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practice of individual cases, there may be deviations in the judgment of the parties applying for the appraisal or the appraisers' corresponding professional issues after accepting the entrustm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differences and problems, this article sets out from the "medical law perspective", combining some common problems in cases and practice, and expounds the relevant cont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dical law. It has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expert who needs to carry out the appraisal or the expert who raises professional questions after accepting the entrustment.[Key words] Medical damage; Medical fault; Consequences of damage; causal relationship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行为的判定是鉴定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医疗损害责任
❖ 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 的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 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
❖ 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 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 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对58条第1款的认识:是对过错的认定或证明。规 定为一种“过错推定”的情形不妥。
❖ 支持者(支持58条第1款为过错推定者)举例证明: 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义务人员可能采取 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是合 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王胜明: P284;王利明P602)
❖ 2、诊疗义务
❖ (1)抽象的注意义务:
❖ 借鉴: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 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 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 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 务”。
❖
❖ 对于“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 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 线皮肤癌一案中做了进一步阐释:作为医师, 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 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 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
❖ 再如:医生叮嘱服药期间不得吃辛辣食品。 ❖ 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包括:对患者伤情的准确判断;治疗措施的合理、 适当;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治措施造成 的损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医疗注意义务名词解释
医疗注意义务名词解释摘要:一、医疗注意义务的定义二、医疗注意义务的重要性三、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四、医疗注意义务的履行与评价五、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正文:一、医疗注意义务的定义医疗注意义务,又称医疗谨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体质等因素,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采取谨慎、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注意义务的重要性医疗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就医权益。
履行医疗注意义务,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
三、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1.详细了解患者病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诊断准确。
2.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
3.遵循临床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治疗安全。
4.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救治成功率。
5.注重患者心理需求,关心患者生活,提供人性化服务。
四、医疗注意义务的履行与评价1.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满足患者救治需求。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医疗安全。
3.患者及家属应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开展工作,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五、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1.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医疗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关系到患者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医疗水平
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医疗水平[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在这一标准中,如何衡量“当时医疗水平”,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本文考察了日本“医疗水平论”等医疗过失判断标准理论的形成、发展脉络及主要观点,参考学界对于医疗过失判断的研究,对于医疗水平这一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的性质、内容以及如何衡量“当时的医疗水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医疗过失判断医疗水平[作者简介] 吴柯(1978-),女,广西人,汉族,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医学学士,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医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 R-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7-0040-0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当法律法规对医师的诊疗义务有明确规定时,认定医疗过失相对容易,但是在法律、法规及医师的诊疗操作规范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一个医疗行为的实施造成了病患伤亡的损害后果,认定医疗过失就比较困难。
“医疗水平”的提出,即为我国目前医疗审判实践中判断医疗过失提供了一个抽象的概括的医疗注意义务的基准。
在医疗过失理论的发展史上,医疗水平说的提出,可以说是医疗过失理论的一次革命,它的提出不仅解决了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问题,还完善了医疗过失问题的相关法学理论。
但对于如何衡量诊疗行为实施当时的“医疗水平”,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这给立法者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学者的理论探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要论述“医疗水平”这一医疗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的具体内容,首先要了解“医疗水平”这一学说概念的提出,考察这一学说提出当时的医疗及司法实践状况以及提出者的初衷。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而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或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责任必须以医疗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
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诊疗规范。
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当他们存在主观过错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疫苗接种、输血等特殊医疗行为中,一旦发生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虽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但患者的损害确实由其诊疗行为所导致,此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医疗机构单独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损害时,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患者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是由于其个人主观过错所导致的,此时应当由医务人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与医疗机构无关。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也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1/11 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明,由患者即原告负责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把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医疗机构承担,如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必须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从一起医疗纠纷谈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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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 I 蠢铡
案例评析
2 1 年正式生效的 《 00 侵权责任法 》,首次对医务人员的高
度 注 意义 务 提 出 了明 确要 求 ,具 体 见于 第 五十 七 条 :医 务人 员 在
诊 疗 活动 中 未尽 到 与 当 时的 医疗 水 平相 应 的诊 疗 义务 ,造 成患 者 抢 救 时 ,仅 进行 胸 外按 压 、正 压 给 氧等 措施 ,而 当这 些 措施 没 有 收 到 效 果 时 ,却 未 及 时进 行 更 进 一 步 的气 管 插 管 ,导 致 治 疗延 误 ,失 去抢 救 时机 。这 严 重违 反 了 新生 儿 窒息 抢救 规 范 的规 定 , 属于 “ 反 了 诊疗 常规 等 强 制性 规 定 ” 。因此 应 承 担相 应 的损 害 违 赔偿 责任 。 仍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 有 及 时 进 行 气 管 插 管 ” 与 “ 时 没 及 行 气 管 插 管 ,但 治 疗 效 果 不 佳 ” 之 间 存 在 质 的 差 别 。前 者 属 于 违 反 诊 疗 常 规 ,具 有 明 显 的 行 为 违 法 性 。而 后 者 则 不 排 除 患 者
从 一起 医疗纠纷 谈对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理解
文◎李 冬
案 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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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月1 患者魏某 因 “ 经3 周 , 1 年3 日, 停 8 阴道流水1 小时” O 被送入 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 入院
/ 诊断 “ 8 周; 孕3 胎膜早破? 6 妊娠合 子宫 并, 肌瘤。 ”
厶 _ 入院 后 自然待产, 月2 3 日0: 0 O 妇幼保健 院 为孕妇行人 工破膜 术 , 因宫缩强 度差 , 推 静 1 2 0 产素加 强宫缩 , 0 宫 口全 开, 时胎心监护显示胎心下降至14 分。 0 0 月2 :0 催 2: 0 此 1 次/ 2 1 年3 日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负有重要责任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不仅关系到医务人员的形象和声誉,更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和医疗质量。
因此,制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纪,不得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2.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歧视患者,不得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3.诚实守信,不得欺诈患者,不得虚报病情,不得误导患者。
4.文明礼貌,言谈举止得体,不得使用粗俗语言和粗暴行为。
5.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医疗设备和公共设施。
二、医疗服务规范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2.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推诿、拖延患者的诊疗工作,不得随意减少诊疗环节。
3.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治疗方案,不得过度治疗或漏诊。
4.医务人员应当注重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健康教育,增强患者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5.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违规销售和使用。
三、道德风尚规范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医德品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2.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生命,关爱患者,不得漠视患者的痛苦和需求。
3.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团结协作的精神,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医疗服务工作。
4.医务人员应当注重自身形象和形象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医务人员应当注重医患关系的和谐,积极沟通和协商,增强患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四、附则1.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2.各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奖惩措施。
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文(三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文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涉及到的医疗损害部分是医疗纠纷中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
在学习这一部分法律内容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领域的重要性以及其适用的原则和规定,进而对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首先,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领域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医疗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
因此,当医疗纠纷发生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将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维护了医疗秩序的正常进行。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要求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了医疗监管和管理,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规定主要包括医疗行为的侵权行为和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医疗行为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两种形式。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行为,如手术失误、用药错误等。
医疗过失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不注意、不谨慎等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因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而导致患者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而导致患者在精神上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过程中,我认为其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法律应该以受害人的权益为基准,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二,侵权责任法要求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谨慎注意,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准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
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大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医务人员比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更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那么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网友咨询: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有哪些?律师解答: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2、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3、主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有极尽说明的义务;4、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并应征得患方的意见;5、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律师解析: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确定医务人员对患者医疗损害是否负有过错
如何确定医务人员对患者医疗损害是否负有过错《》第57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何为当时的医疗水平,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医疗条件。
医疗条件与治疗能力密切相关,综合性大医院往往技术先进,设施齐全,人才丰富,而小医院在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综合性大医院相差甚远,其治疗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相差悬殊,在认定过失时必须考虑到医疗条件对医疗行为产生的影响。
(二)医疗水准。
医疗水准可分为“学术上的医疗水准”和“实践中的医疗水准”。
前者为研究水准为学术界所认可,后者为经验水准,属普遍实施的技术。
判断医生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基准应当以实践中的医疗水准为依据。
(三)医疗地域因素。
落后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药品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故而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在医疗水平上存在差异。
落后地区受到当地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医疗技术水平不可能达到发达地区的水平。
判断医疗过失应当结合该地区具体情况认定,依据该地区的标准进行判断。
(四)医疗专门性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现代医疗技术日趋高度专业化,其具体表现在医疗医院的专门化和医生分工日益专业化。
医务工作者依其专业,有医生,护士,检验师,药剂师等分工。
综合医院又分内科,外科,儿科,妇道科,等科室,每个科室都有专门的医师,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依其所属专业而加以判断,从专业分工的角度,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专业领域之外的医疗行为,其注意义务不能等同于该领域的专门医生,法律应结合该医生的具体情况加以衡量。
法律对某领域内的专门医生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以该领域的一般医疗水准为判断标准,如果医生因医疗技术水平低于该领域的一般水准而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可以认定医生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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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7月第18卷第4期(总第107期)•50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李晓堰①昆明医学院 云南昆明 650091 摘要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衡量其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的前提,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未作详尽规定,本文通过比较普通法系国家和日本相关的规定,从而指出我国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
关键词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注意能力; 注意标准The standard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duty of care in Liability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in our countryLi XiaoyanKunming medic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 ChinaAbstract Medical professionals’ duty of care is the essential criterion used for judging medical negligence in medical treatment. The Tor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does not have detailed rules about medical professional’s duty of car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uly 1, 2010. The article, using comparative law method inquires into the standards of medical professional’s duty of care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Medical professionals’ duty of care; ability of ca re; standard of care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在该法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确定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就是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只能对基本的规则作出规定,我国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却并未对注意义务的标准作出详尽的规定。
但注意义务是医疗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违反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界定医务人员行为存在过失的基准。
因此,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的确定对认定侵权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谈谈我国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
1 普通法系国家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1.1 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传统注意标准 在普通法系国家,医生作为专业人员,其注意标准高于普通的人员。
正如判断普通人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为是否尽到一个善良注意人的合理标准,判断医生的行为是否合理则在于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达到一个“合理医生”的标准。
而判断一个医务人员是否是“合理医生”的标准,则是由Bolam 诉 Friem————————————① 李晓堰(1983— ),云南寻甸人,昆明医学院,研究方向:医事法学。
•51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一案所确立的伯勒姆标准”(Bolam test)。
该标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医务人员的注意标准是行使和声称拥有此种特殊技能的通常的熟练人员所应达到的标准;(2)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病人的时候采用了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被当时所熟知某特定治疗的一群负责的医务人员所接受并认为是适当的,那么既使存在一个主张适用不同方法的医学观点,该医务人员也不承担过失责任。
对此,S c a r m a n法官将其描述为:“b o l a m原则可以描述为这样一个规则:如果一个医生遵循了当时一种负责的医学观点认为适当的做法,不应判定他存在过失,哪怕其他医生遵循另一种不同的做法。
简单地讲,注意义务是法律所赋予的,但是注意标准则是一个医学判断问题。
”〔1〕这种标准在判断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中十分具有操作性,因为在此情况下注意义务不再是一个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
1.2 普通法系国家注意标准的新发展 由于伯勒姆标准存在着过度尊重医疗行业意见的倾向,普通法系国家在对待注意义务的标准上有了一些新发展。
首先,医疗行业中某一部分人会采用同样的行为对认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上只是一个重要的有利的因素,而不在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其次,法官保留了对医疗行为专家意见的再次判断的权利,对医务人员是否有过失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最后,关于与医生的说明义务相对应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案件中,由于对患者提供信息,履行说明义务并不是一个由医疗标准或做法来回答的问题,并不需要专门的医疗技能,因此,对医生的说明义务,测试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不再是其他医生在相同的情况下是否会采有相同的行为。
而认定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由法院对其进行判定。
2 日本关于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 在日本,医疗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失和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同等的概念。
而衡量注意义务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注意能力。
对于注意能力,日本实务上采取的是普通医师的注意义务为基准。
“医师之诊疗义务,应以普通一般医师之注意能力为基准,不应考虑医师个人之知识及技能上之差异,换言之,医师所具有之学问、技术能力,应有一般水准,个人研究、经验之差异,不能左右过失之认定。
”〔2〕 对于注意义务的标准,日本采用的“医疗水平”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指:“在医疗行为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被认可的前提下,应该考虑该医疗机关的性质、所在地域的医疗环境特性等诸多因素对医师是否承担实施义务做出法的价值判断。
”〔3〕 综上所述,普通法系国家和日本法,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衡量主要参考的是临床上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标准,这种标准是指在诊疗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认为是安全和有效的,能被一定范围的医务人员所熟练掌握的,如果医务人员遵循了这一标准,就不被认为存在过失。
与此同时,普通法系国家和日本都强调考虑个案的情况,将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最终审查权利交由法官来行使。
3 我国医务人员的注意标准 如前所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
确定了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但该条的规定过于抽象,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对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注意义务的标准作出规定。
因此,如何认定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一标准对理论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普通的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应采用普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要衡量注意义务,我们必须先引入注意能力之一概念。
注意能力就是医务人员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注意能力的具备是履行注意义务的前提;注意能力的具备是医务人员和普通的自然人在身份上最大的区别。
注意能力应当如何取得呢?这涉及到医务人员的行业准入问题。
对于医务人员,其从事医务行业的标准一般来说是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然后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质。
比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一个人如果要合法行医,其需要李晓堰.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7月第18卷第4期(总第107期)•52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包括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且到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因此,只要某一个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在法律上就可以认为该人具备了从事医生职业的知识和技能,而实际上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不同人之间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差异则不在法律的考虑范畴之内。
只要取得这种资质,该人在身份上可以区别于一般的自然人,换言之,这种知识和技能的取得就是在诊疗过程中具备注意能力的表现。
而这种能力的取得不考虑地域、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从这一层面上来说,我们可以推定只要具备这种资质,在医疗活动中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就是相同的。
因此,如果普通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体现出来没有达到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医疗操作规程,以及医疗上的习惯和常理、或者因合同或委托所要求的普通医务人员应达到的要求,就可以推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
因此,对于普通的医务人员,其注意义务是由注意能力所决定的。
而注意能力的标准就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医疗操作规程,以及医疗上的习惯和常理、或者因合同或委托所要求的普通医务人员应达到的标准。
上述所论是针对一般的情况而言,但应当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极大,这种情况反映在医疗行业是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的差异也是极大的。
从纵向的层面看,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差异;从横向看,同一个地区的城乡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医学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经验科学,其受制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医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受科学发展和个人经验等因素的制约。
不可否认,医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和医务人员所能依靠和使用的医疗设备与其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是成正比的。
比如对某种非常见疾病的诊断,北京某三甲医院的普通医生借助先进的设备仪器,在本院专家的指导下已经是熟能生巧的,而对于某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来说,可能在此前的执业中从未遇见过这种病患。
虽然他们都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但是在处理这类疾病的时候后者很显然不可能如前者一般准确和娴熟,甚至有可能完全诊断不出患者所患的疾病或者误诊,更不用说对症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衡量前后两者的注意义务。
能不能对两者适用同样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呢。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前后两类医务人员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是不一样的。
如果对他们的注意义务苛以同样的标准,对后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囿于外在因素而导致的不同地区、不同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的不同,对不同地区、不同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具体的个案中就不能适用同样的标准。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确定某一医疗行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临床一般认可的前提下,应当同时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最终的审查义务将赋予具体解决个案的法官。
如此,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中“当时”一词的理解,应当认为,对某一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临床的认可,“已如教科书一般的经典”,那么全国范围内的医务人员如在临床中运用该技术,则可视为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诊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