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
龙源期刊网 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作者:尤佳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8期近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大量诉诸法院。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法院之间有着不同的适用,甚至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本文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分配提出笔者的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医疗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据此,有人理解为该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只有一种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争议的过错推定只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既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而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
从理论上讲,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而仅仅将举证责任转到侵害人的身上,由他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因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在因医疗纠纷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实质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可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的情形。
首先,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医疗机构举证不能。
医学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医学风险性和人体差异性,出现医疗事故,不能简单的用对和错回答。
因此,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其次,因患者的原因造成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
第一,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如特殊疾病的隐匿性。
第二,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
如患者不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等导致医院很难举证。
第三,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出院后病人使用何种药物治疗,产生何种疾病又到何处就诊,医院无法监控,当然也就无法举证。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是否有责任,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有责任的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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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 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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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
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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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指各债务人基 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 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 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甲委托乙 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 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责任形态——替代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责任分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医护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违反技术规范等,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其直接责任人是医疗 机构,受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 机构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医护人员进 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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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
第一节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 本状况及改革目标
状况: 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故事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 革为一元化与四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基本目标: 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结构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医 疗损害责任制度,统筹兼顾,公平、妥善的处理受害患者的 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 的平衡关系,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 人民的医疗福利。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免责情形和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1.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过失、故意和法定事实推定。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2.1 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2 医疗损害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的赔偿方式一般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2.3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患者举证责任: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
3.2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辩护时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故意行为。
3.3 证据的举证标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证据的举证标准一般为合理可能性。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4.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免除责任。
4.2 患者自身过错: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自身过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3 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依法规定的免责情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5.1 经济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经济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
5.2 精神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精神赔偿主要是对患者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5.3 赔偿方式的执行: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一般由法院判决执行,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按时履行赔偿义务。
医疗损害责任的名词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的名词解释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引发的患者伤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操作和行为。
而患者伤害则是指因医疗行为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
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即使在医务人员按照医疗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的情况下,也无法完全消除医疗风险。
因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然而,当医疗行为超出了合理的界限,或者医务人员存在疏漏、过失、违规操作等情况时,患者可能遭受到不可预料的损害。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框架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被要求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患者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应当保持高度的谨慎和专业的医疗技术,确保医疗行为符合标准和规范,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适当的预判和处理。
2. 信息披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的、真实的医疗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风险预警等,以便患者能够做出知情决策。
3. 赔偿责任:当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受到伤害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患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精神上的痛苦和痛苦、以及其他间接损失等。
4.道德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包括对患者诚信、敬业,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权益等。
在中国,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和《医患关系若干重要问题的规定》等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过程中的规范和责任。
另外,相关法规还设立了医疗纠纷解决机构,以便当事人在发生医疗争议时能够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然而,医疗损害责任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发展,所涉及的医疗技术、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等方面非常复杂。
因此,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在当前的医疗体系改革过程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和解决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杨立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建议稿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九十七条【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故意损害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是医疗过失。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八条【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对患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损害,包括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和未尽告知义务未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两种情形。
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医疗机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尽相应的告知批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医疗水平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确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医疗过失,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一百零一条【推定医疗过失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
第一百零二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百零三条【医疗产品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缺陷医疗产品之外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文
近亲属/关系人
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情况紧急
不能告知或取得
经批准
《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措施
法定 性
优先于约定,不能以 患者没有履行合同义 务为由对不履行紧急 救治义务进行抗辩
员判《侵的断权利并责益提任供法鉴》没定有结明论确的规活定当医动事疗。损人害的赔质偿询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医疗损
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与其他侵权类型一样,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
的范围和标准。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过错鉴定问题作出规定。
两者之间的差异点
逻 辑 上 的 包 容 关 系
主
体
上 的 差 异 性
患•者事自实行拆上除的固因定用果夹关板系,:导致加骨折 端严害重行错位为,与医损疗行害为之没间有的过错关,不 构成系该医案疗中事医故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
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医疗机构不承担侵因
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例
主观过错
过错
是否达到应当达 到的注意程度
医务治人员疗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 一般诊疗活动者中 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知;情权 《知特特情③④手殊殊同术检治意临收治查疗书》床 费 疗试 可验 能性 对医的检患务 说务人 明查者员 义和造治成疗较;大患 知经意者 情济权的 同负担的同检意基础前提查权 和能自力愿
注意义务
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 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最基本的义务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一)
人 就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笔 者 认 为 , 5 条 制 定 的 实 质 目 第 9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 主 张 、谁 举 证 ” 的 一 般 举 证 原 则 。 谁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有 人 提 出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5 9条 “ 药 因
品 、消 毒 药 剂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或 者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患 者 可 以 向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 也 可 以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患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的 , 医
从以上 分析 可以看 出 , 5 条 明确 了医疗损 害责任 的基本 第 4
归 责 原 则 是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诊 疗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作 为 责 任 将 承 担 的 前 提 和 标 准 , 要 求 同 时 具 备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的 其 他 要 件 但
才 能 形 成 最 终 承 担 责 任 的 事 实 。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为 , 进 社会 和谐稳 定的 民事基 本法律 。 预 促 该 法 第 七 章 关 于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的 规 定 , 于 解 决 长 期 以 来 的 医 对 疗 纠 纷 处 理 二 元 化 问 题 、规 范 医 患 双 方 行 为 、促 进 医 患 和 谐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将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出 台 后 , 何 根 据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精 神 来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 确 如 是 保法 律实施 的关键 。
卫生法律法规-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3. 医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或减轻行为人 责任的事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 条规定了6 类不属于医疗事故 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医疗机构免责 的6 种情形。《侵权责任法》参考 《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有所删 减和调整,明确规定患者有损害, 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医疗机 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 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 章医疗损害责任 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 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 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 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
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机构的保护,不利于保护患者权益,因此, 2002 年2 月20 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仅规定了医疗事故范围、患者知情权、复 印病历权等,而且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赔 偿数额,以及医疗机构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 了重大修改。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自2010 年7月1 日起施行。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用专章 (第7 章)11 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也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1/11 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明,由患者即原告负责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把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医疗机构承担,如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必须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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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 职售货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 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是指违反 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教学目标:
1.熟悉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规定。 2.掌握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基
本标准。 3.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相关理论、医疗损害
赔偿责任归则的历史发展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 完善。
【案情提问】 医院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 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 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 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 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 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 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 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 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 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承担责 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责 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止侵害 3、消除危险 5.恢复原状 7.消除影响
2、排除妨碍 4、返还财产 6.赔偿损失 8.赔礼道歉
医疗损害责任设立背景
近年来,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基于 医患关系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 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由于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由高技术高风险特点 的医疗行为引起,以及目前有关医疗损害赔偿 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该类案件一直是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因此,有必要对目前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法、司法状况进行深入 地思考,找出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探索解决的方 法和途径。
主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内容分为: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
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 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 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 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 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 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 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 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 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 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 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 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 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生命权、健康权及其法律保护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一
种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 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 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护 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由于生命权与 健康权紧密相联,通常人们称之为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其它 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宪法、民法通则 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都 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方式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是指医疗侵权行为在一般情 况下应该具备的共同要件,只有具备了这些要件, 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 疗损害的责任方式是指医疗侵权行为主体要承担 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医疗损害责任构成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 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1、医疗损害行为 2、医疗损害事实 3、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行为损害之间的
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医疗损害责任方式
医疗行为如果造成了损害,可以根据行为人违反 法律规范的性质和损害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对 于医疗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责 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administrative liability)是指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它有关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 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主要表现对卫生行政部门和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 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处罚的种类有: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
医疗损害责任(medical liability)医疗损 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 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 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此义即为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 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