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促进有效投资合理稳定增长,现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其中:(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舟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共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通过审核,决定保留92件、拟修改24件、废止53件。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拟修改的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暂时停止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2023年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某投标供应商只依法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未提供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面正确此种情形,评审专家应当()。
A、继续评审B、停止评审并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C、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D、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进行澄清答案:A解析: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故选A。
2.87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前应该保密()。
A、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B、开标结束C、评标结束D、评标结果公告答案:D解析: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故选D。
3.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B、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报财政部门批准C、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D、正确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答案:A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予以暂停执行,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72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一切费用”,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43 号)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202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五条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七条政府投资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
其主要类型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住房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区发改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规划江北分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决策及计划第六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成立由各个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专家论证方式保证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二日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市财政预算内资金;(二)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种捐款等);(四)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借贷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三)坚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四条市计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等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第五条市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政〔2004〕第36号、海政〔2007〕120号)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政〔2004〕第 36 号 2004年12月14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包括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和接受捐赠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全资或控股企业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审查和使用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建设、招标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由区发展计划局商区财政局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的审定意见,区发展计划局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确需增加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除了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在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立项审批。
建设单位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提交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的预审意见、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没有自行管理建设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以及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概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或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1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5〕10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9日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内、外投资、政府贷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章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市发改部门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
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除外。
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中要包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舟政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若干意见的通知(舟政发[2008]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实施定海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的若干意见(定海区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有效实施旧城改造,切实解决城中村、城郊村的农民住房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舟山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决定在定海城区推行农民公寓式住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统筹发展和“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期分类”的原则,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要求,在定海城区逐步推行农民公寓式住房,规范城区范围内的私人建房。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农民公寓式住房是指以多层公寓形式建造,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除临城街道外,定海城区各街道本岛范围行政村(盐仓街道为规划控制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申请农民公寓式住房。
三、统一规划中远期在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中优先考虑落实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用地,近期在城东街道和盐仓街道确定合适的建设地块。
政府每年为农民公寓式住房建设用地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农民公寓式住房小区布点规划可打破原有的村(社)界线,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进行建设。
四、统一建设区政府将农民公寓住房建设列入每年的政府实事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建房数量、建房户型、建设方案和建设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舟财建[2014]24号文
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利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预算的编制原则、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二)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数、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舟政函[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政函【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舟山市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试行)(定海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旧城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海城区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因改造建设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定海城区旧城改造以政府推动、群众自愿、和谐拆迁为宗旨,并依法实行以政府为实施主体的改造原则。
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是定海城区旧城改造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舟山市定海旧城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旧城区改造计划编制、协调、管理工作。
舟山市定海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实施定海城区旧城改造的拆迁人。
发改、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及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原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
第六条安置房套型应当根据改造区块实际进行设置。
第七条原房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同一家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舟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事项目录2.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舟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0日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痛点堵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港航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港航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环节体外无循环,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9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资本金制;(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力求资金安全、高效;(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六)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放宽投资领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普府[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普府[2005]10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普陀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普陀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管理程序,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本区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投资或部分投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另有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二、管理的原则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统筹平衡,注重实效,确保重点,规范运作。
三、管理的环节(一)项目前期审批1、立项审批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在每年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安排)中提出下一年度本区需要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本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本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安排)确定的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开展审核,并按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或转报审批。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统筹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决算审核、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市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计划管理(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步意见,由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评估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编制设立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前期计划的项目方可安排前期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前期计划内选取,由市发改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舟财建[2014]24号文
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利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预算的编制原则、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二)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数、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舟山市发改委:你委《关于上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舟发改农经〔2015〕7号)悉。
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对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交了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5﹞24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舟山市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是国家远洋渔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渔港扩建工程,有利于缓解港区现有泊位和后方陆域不足的矛盾,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岸线资源使用效率,完善和提升渔港整体功能,推进当地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项目选址。
该项目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定海区西码头中心渔港内,项目所在地属于定海西码头农渔业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新建5000吨级渔船泊位1个(码头平台长140米、引桥长130米)、1000吨级渔船泊位3个(码头平台总长260米、引桥总长356米)、500吨级渔船泊位2个(码头平台总长100米、引桥总长338米);建设护岸550米,港池航道疏浚25万立方米,炸礁14.4万立方米,陆域回填8.2万平方米以及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本工程总投资估算为18651万元,所需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其余由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安排解决。
五、项目法人和建设工期。
项目法人为舟山市定海区渔港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工期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
六、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文件。
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浙海渔规〔2015〕5号);舟山市规划局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5078号);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用海选址意见(舟渔海管函〔2015〕18号);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工程海域使用审查意见(舟渔海管函〔2015〕9号);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于2015年6月4日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5年2月9日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意见;舟山市定海区环保局项目环保审查意见(定环预〔2015〕15号);舟山市定海区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定政函〔2015〕23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的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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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乡镇(街道)二级政府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按本程序管理。
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经贸、教育、建设、交通、水利围垦、农林、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国土资源、消防、人防、国有资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用于以下领域:(一)农渔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报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区发展和改革局可视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和投资数额对以上审批程序作适当简化。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采取简化审批方式。
区发展和改革局认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
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于每年度10月31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建设计划申请。
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申请,经组织评估、论证或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衔接政府年度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经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项目建议书审批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业主(或筹建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址、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意向以及经济和社会效果初步评价等。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前需要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办理服务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
项目建议书上报或转报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建议书文本及申请报告;(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城市或村镇总体规划的初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四)政府投资、其他出资方及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向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项建书)审批联系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
项目建议书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六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咨询评估意见在6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立项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转报国家、省、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八条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开展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第四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建设方案、资源要素配置等建设条件、投资估算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业主、建设工期、招标内容、效益评价等。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报告;(二)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函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意见;(六)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工可)审批联系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或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的主要内容:(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三)区域布局合理;(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各种资源要素;(五)项目业主的实力和能力、项目的建设重要条件、生产条件、协作条件、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分析;(六)全面、充分分析论证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及社会影响、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等;(七)项目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八)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论证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业主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有关意见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五条转报国家、省、市发改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章初步设计审查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区级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或乡镇(街道)上报或转报。
上报或转报时应包括以下材料和附件:(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二)初步设计文本;(三)项目概算;(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相关专业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概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或绝对额500万元),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联系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
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对需延期办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延期原因;对不予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初步设计,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采用专家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款;(二)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要求;(四)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工程措施;(五)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要求;(六)概算是否合理;(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根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后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查意见和初步设计修改情况,在6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三十三条转报国家、省、市发改委的初步设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初审后在6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等。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工程决算,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
各专项验收应尽量并联办理。
第三十七条各专项验收以及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审批完成后,项目业主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规定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审批联系单》;对申请材料齐全、同意受理的,应在联系单中注明受理时间,并承诺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