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应包含对行政行为性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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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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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讲课稿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深入推进,“合法性审查”字眼频频出现在最新的立法和重要的政策文件中,何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是否有基本的方法和路径可循?本文聚焦“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3类行政行为,对合法性审查的基本概念、立法和政策背景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务心得提出了合法性审查“四步法”,最后就如何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了工作建议,供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处室)和担任政府顾问的律师同行参考。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1(一)合法性审查的概念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通常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决策和执法监督机制,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践中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3类行政行为。

1.重大行政决策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虽然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践,已将关系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全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第713号令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暂行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法定程序,明确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审查这一行为本身包括受理、调查、审理、判决等几个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称为人民法院的审查。

从这一角度出发,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应该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合法性审查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直接关系,不会影响相对人的诉权行使。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司法权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12条第2项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

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鉴别和评价,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

参照本身即意味着对依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参照。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

了解行政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的过程,而行政争议解决则是解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的过程。

本文将分别介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争议解决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行政行为可能会违法。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和审核。

1. 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此外,行政法院也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以法律为准绳,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事、合法合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3.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律的授权;(2)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下位法规的规定;(3)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4)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和证据;(5)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要求。

二、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解决是指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和诉讼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争议解决中,通过各种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行政争议解决的主体行政争议解决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协商、行政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2. 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行政争议解决主要有以下方式:(1)行政协商: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矛盾和争议;(2)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或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3)行政裁决: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解决争议;(4)行政诉讼: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解决争议。

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对政府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进行检验的过程。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机构履行职责必须依法行政,而合法性审查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手段,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讨论:一、行政行为的准确界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合法性审查的基础,只有对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审查。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对具体的客观事实作出的具有行政管理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目的和行政效果。

行政主体是指政府机关,行政对象是指具体客观事实,行政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定的行政目标,行政效果则是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客观现象。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确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这四个要素。

二、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指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基础,只有正确把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才能准确地评估其合法性。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根据下列法律依据进行审查: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范围及行使方式,规定依法行政的原则。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宪法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4、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政府机构为实施法律、法规等设立的详细化和规范化的行政法规。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章制度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国家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有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坚守法治原则,并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

第二,程序性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依法程序进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正。

第三,权力制约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限,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行使权力。

第四,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行政行为的审查,不能出现任意歧视、不公平的情况。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权限划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理由等方面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是否侵犯了其他行政机关的权限。

再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

即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重要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进行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保证行政诉讼公正、合法性的关键环节。

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需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

同时,人民法院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逆向证明和事实检验。

合法性审查还需要考虑到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否考虑到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以正当程序制定和实施等。

二、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行政行为是否超出权限范围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行使权限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职权权限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超出权限范围时,主要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判断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被超越。

在这一方面,法院还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法定职权规范等因素。

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包括是否存在权利侵害、违法、过错等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合理判断和判决。

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以及审理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影响公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也变得非常重要。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成为重要的标准。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合法、权威、公正。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限制于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超出法定职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3. 监督原则: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接受独立的行政诉讼机关的审查,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原则构成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下面将进一步介绍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标准。

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标准1. 授权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据。

审查人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并核对其合法性。

2. 行使权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

审查人员将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3. 过程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听证、询问、告知、协商等程序。

审查人员将核实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4. 平等待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体现平等待遇原则,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个体或群体。

5. 目的合理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合法的目的,并且在实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上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标准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行政诉讼法以这些标准来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审查人员在行政诉讼中还将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以更全面、客观地评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是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评判。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审查职能,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在合法性审查中,常常会遵循以下几个标准进行评判。

第一,法律授权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首要标准是是否受到法律的授权。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有权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

授权的范围应当明确,行使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违反行政法治原则。

第二,法律依据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需要依据于法律的具体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是评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第三,行政行为的目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必须有合法的行政目的。

行政目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滥用职权。

如果行政行为的目的是违法或者违宪的,那么行政行为就是非法的。

第四,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进行的一系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合法性包括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是否遵守、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权等。

程序合法性的违法会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第五,权利义务平衡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必须维护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行政行为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干预。

如果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利造成过分侵犯,就会违反法律规定。

第六,相对性原则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相对性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措施应当与要解决的行政对象相对应。

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应当是合理的、适当的,并且与被行政行为的对象相关联。

如果行政行为过于偏离相对性原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授权的合法性、法律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权利义务平衡的合法性以及相对性原则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过程。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因此,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是否具备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且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其合法权限或者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其行政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或违法。

2.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行为的内容、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是否充分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行为的执行者,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如果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行使权力的滥用,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4. 是否符合正当理由和合理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并且必须经过合理的程序来决定和执行。

正当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的合理依据和理由,而合理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遵循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如果缺乏正当理由或采取了不合理的程序,其行政行为就会被视为非法或违法。

5. 是否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的公正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经过适当的程序。

程序包括通知、听证、询问、申辩等环节,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理的程序和听证原则,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还应当保持公正和公平,避免滥用职权或不当地歧视某一方。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与标准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与标准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与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判的过程。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核心是确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原则与标准,本文将通过对这些原则与标准的解释,以期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更全面的了解。

第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制定、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任何行政行为都不能超出自身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而且所制定的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制定或执行行政行为,将面临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修正等后果。

第二,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原则之一。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公正,遵守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权益人在行政行为中都能够公平地享受到公共资源和服务。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公开透明,听取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手续正当,内容合理,结果公正。

第三,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公开相关信息,确保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前应当公示相关法规、法律条文等,让公众了解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规范。

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释,明确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原因。

透明度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避免行政滥权的发生。

第四,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的特定情况和权益保护的需要,制定出合理、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界定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效果,确保行政行为既能达到行政目的,又能兼顾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适当性原则对于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到重要的作用,避免了将单一标准机械地套在所有行政行为上的不合理情况。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

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及审查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最高法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最高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保持行政效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下面将从原则和审查内容两个方面介绍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内容。

一、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须依法严格审查,法律是最高法审查的唯一依据。

审查结果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意愿。

2.公正原则:最高法在审查时,要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所有行政行为,不得偏袒一方或歧视方。

3.权利保护原则: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犯。

4.法治原则: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必须是基于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使,而不得凭个人意志或专断行事。

5.透明原则: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要确保审查过程和结果的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和结果,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二、最高法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1.法律依据审查:最高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首先要查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效力,是否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程序合法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履行了听证、公告、征求意见等程序要求,是否依法采纳了公众意见,是否符合法定的时限要求等。

3.目的合法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即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目标。

4.权利保护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是否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

5.结果合理性审查:最高法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即行政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效果,是否能够实现行政目的。

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日益成为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地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实施方法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全面阐述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立与规范。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涵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事先明确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具体地说,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在于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合理性审查则强调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公平性、公正性、效率性等方面的合理性。

综合起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循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实施和评价行政行为的最高准则。

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核心,遵循宪法规定并在宪法基础上进行。

同时,还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程序合法性原则程序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其中包括听证、征询、公示、决定、执行等程序步骤。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不仅包括是否依法严格执行程序,还涉及公示、听证等程序是否规范以及决策的合法性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三)适当性原则适当性是指行政行为的措施、标准、方法,应当与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内容相适应,既不过分严厉,也不能过分宽松。

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当考虑行政行为的措施是否合适、方法是否得当、标准是否合理。

(四)必要性原则必要性是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行政机关应当采用符合实际需要、经济合理、社会效益最大的行政措施。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当考虑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必要、措施是否得当和是否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检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作为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内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保障合法性和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依法程序、是否以事实为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第一步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这些合法性标准进行评判。

其次是对行政行为的相对合理性进行审查。

相对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第二步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评判。

最后是对行政行为的形式合规性进行审查。

形式合规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定的形式要求,比如是否有正确的行政行为的决定书、是否有必要的执行依据等。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最后一步就是对行政行为的形式合规性进行评判。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行政行为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需要由行政行为的申请人提起。

申请人根据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书、相关证据等。

其次是行政行为的审查与评估。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与评估。

审查与评估的内容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对合理性和形式合规性的评估。

最后是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告知。

行政机关在完成审查与评估后,将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如行政行为被认定合法,行政机关将维持原决定;如行政行为被认定不合法,行政机关将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有利于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是一项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评估、监督与约束的重要工作。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通过行政行为来实施和管理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然而,政府的行政行为也需要接受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法治的原则和规范。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是指对政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合理性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理目的、合理手段和合理效果。

行政行为应当明确其自身的目的,即该行为的目标是什么,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而实施。

同时,行政行为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即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是否合理、适当,是否符合根本的公正原则和效益原则。

最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还包括其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即行政行为在实施后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结果。

只有在合理性审查的基础上,政府的行政行为才能够被认为是合法的和有效的。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即政府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定的权限和基础。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包括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例如是否依法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

最后,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合法性审查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政府的法治进程。

合理性审查能够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果的提高。

合法性审查则能够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一个公正、透明、高效和有限的政府行政行为的体系。

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政府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

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在行政法领域中,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和评估的依据。

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制定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合法性审查标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治国家的兴起。

作为法治原则的核心,合法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行政法中,合法性审查标准最早出现于法国。

根据法国行政法学派的观点,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法律应当以一定的程度协调公共权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从而变被动控制行政权为主动约束行政权。

此后,合法性审查标准逐渐扩散到世界范围,在各个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主要包括法律性、正当性和适当性三个方面。

法律性是合法性审查的首要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性要求行政行为具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权力合法三个方面的要求。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上,不能凭主观决策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行事。

正当性是合法性审查的第二个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

正当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合理、公正、合法,不能违背公共利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不能滥用职权或虚假决策。

适当性是合法性审查的第三个标准,即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地适应特定的环境和应对特定的问题。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实施目标、方式、措施等方面与特定的情况相符合。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考虑到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不能是任意或武断的决策。

三、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适用范围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于各个层级的行政机关以及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行政公务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依据合法性标准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标准还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包括决策、批准、许可、裁决等多种方式。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合法性审查标准可以准确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查对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这包括所有形式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等,只要是经过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二、审查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法律和法规。

在审查时,需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这一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三、审查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审查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般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在审查时,需要仔细查阅审查申请,确定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2. 审查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需要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证据等。

3. 调查核实: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这包括与当事人、证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核实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审查报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完成后,需要撰写审查报告,阐述审查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审查标准的解释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解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标准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意图及其立法背景,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规定。

五、对审查结论的处理当行政行为被认为非法时,需要对其进行撤销、改正或赔偿等处理。

在进行处理时,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总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权益和国家稳定的重要手段,需要认真对待。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方面。

程序审查主要是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制定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包括是否进行公告、听证、听证结果的采纳等程序要求的检查。

实体审查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

在实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由人民法院进行。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最高解释者和实施者,负责审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者确认其违法性,并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的审查。

首先,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决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公开公告、听证等程序要求,给予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行政行为决定的机会,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制定,甚至在决定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对行政行为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对违法程序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者改变。

其次,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的结果,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序和相关权利保护的一项法律。

它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主要用于解决因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社会的秩序。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基于法律上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

首先,合法性审查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也不能滥用职权。

其次,程序正义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并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限,未超越法定范围。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权限的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情、合宜。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标准: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事实标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和决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武断行事。

3. 程序标准: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法依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合法的程序要求。

4. 目的和效果标准:考察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达到合理的效果。

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1. 申请立案: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时,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

2. 立案审查: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和立案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3. 送达通知:行政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通知书给被告行政机关。

4. 受理审查:行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和适用方法。

本文将对这些标准和方法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具体而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的合规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得凭空捏造或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进行行使。

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律依据的合规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2.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有其他非法目的或个人私利的驱动。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存在问题,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3.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适性行政行为在实施时必须合理和合适,即必须符合一般的合理性要求,并且要符合具体情况下的合适性要求。

如果行政行为在合理性和合适性上存在问题,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4.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听证、陈述申辩、证据收集等程序要求。

如果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或违背相关程序要求,行政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适用方法除了标准之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适用方法,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其中的几种方法:1. 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是全面的,既要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程序性。

这意味着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仅仅关注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还要关注行政机关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2. 举证责任的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机制。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定标准、事实标准和自由裁量标准。

法定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定标准,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的要求。

此外,行政行为还必须保证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适用,不得歧视特定个体或群体。

事实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凭借真实、客观的事实进行判断和决策,不能误导事实,扭曲真相。

此外,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必须合乎实际,不得凭空臆断或杜撰。

只有在真实、客观的事实基础上,行政行为才能具备合法性。

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和裁量的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体现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投诉举报、审查调查、听证决定和法院审理。

投诉举报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第一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网络等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进入审查调查程序。

审查调查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调查的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和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在审查调查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调阅、检查等手段,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听证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合法性审查结果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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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应包含对行政行为性质的界定
——江西高院判决叶文斌诉龙南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扣押案
发布时间:2006-07-31 08:51:21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般而言,合法性审查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法律依据、程序等的审查,但是,合法性审查也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目的的界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

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通过审查,认为上诉人对无充分证据证明确系被盗抢的车辆施行长期扣押及对被上诉人5000元人民币进行没收的行为,不属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属于治安管理中的一般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也未向法庭陈述不能提交的正当理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即是通过对被上诉人实施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案情
2000年上半年,被上诉人叶文斌通过曾美韶的介绍,从朱永平手中以81800元价格购得一台发动机号为4054KM1733,车架号为DHNV320PJ16596的墨绿色三菱吉普车。

2002年11月龙南县公安局认为该车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盗的一辆三菱吉普车发动机及车架号的阿拉伯数字相同,即以销赃为由,于12月9日决定对叶文斌取保候审,同时扣押该台三菱吉普车和现金5000元。

2003年9月15日作出没收5000元保证金决定,12月29日作出解除叶文斌取保候审决定,并于2004年3月2日同时送达给叶文斌。

叶文斌向赣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龙南县公安局的相关行为违法,并归还被扣押的吉普车和现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
赣州中院经审理判决:一、撤销被告龙南县公安局2002年11月29日作出的扣押原告叶文斌购买的赣A20749号三菱吉普车的行为。

二、撤销被告龙南县公安局2002年12月10日作出的扣押原告叶文斌现金人民币5000元的行为。

三、由被告龙南县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扣三菱吉普车及现金人民币5000元退还给原告叶文斌。

判决后,龙南县公安局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上诉人提供的“中国犯罪信息中心被盗抢机动车辆信息系统”下载的信息资料表明:车辆类型:轿车型小客车。

颜色:深绿。

厂牌型号:三菱吉普。

车架号:16596,发动机号:1733。

同样是上诉人提供报案人刘建军报案时登记的被盗抢机动车详细信息中反映车辆类型:小型吉普车。

颜色:绿色。

厂牌车辆:三星6470。

车架号:16596,发动机号:1733。

从上述两份证明材料中对比车辆详细情况,多项内容不相符。

被上诉人被扣押的车架号为:DHNV230PL16596,发动机号为:4G54KM1733,又与上诉人提供的从公安部被盗抢机动车辆信息系统下载的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不相符。

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扣押的车辆与被抢的车辆为同一车辆。

对无充分证据证明确系被盗抢的车辆施行长期扣押,不属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
授权实施的行为。

上诉人还于2002年12月,以涉嫌收购赃物罪对被上诉人叶文斌取保候审,收取了被上诉人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

又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解除被上诉人叶文斌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决定没收被上诉人叶文斌5000元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2)赔他字第11号批复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上诉人没收被上诉人5000元人民币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而上诉人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公通字(1998)31号《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辆案件的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均是规范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扣押、追缴以及判处刑罚的规定,都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的扣车和没收5000元人民币的行为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是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叶文斌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上诉人在一审中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也未向法庭陈述不能提交的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上诉人作出的扣押车辆和没收5000元人民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06年6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二审案号为[2006]赣行终字第7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传洲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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