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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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成果利用效率,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二、测绘成果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国家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相一致。

2. 管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利益平衡:测绘成果的管理应当保障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共享。

4. 透明公开:测绘成果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共享,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 利用服务:测绘成果的管理要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利用。

三、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包括地形图、地籍图、海图、航空摄影图、卫星影像图等各类测绘成果。

2. 测绘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生产、存储、传输、利用、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测绘成果管理的主体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3. 测绘单位:负责生产各类测绘成果。

4. 测绘用户: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等各种测绘成果的使用者。

五、测绘成果管理的程序1. 测绘成果的生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生产测绘成果,并保证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测绘成果的申请:测绘用户需要使用测绘成果时,应当向测绘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及范围。

3. 测绘成果的提供: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测绘用户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测绘成果,并签订相关协议。

4. 测绘成果的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对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归档和保管。

5. 测绘成果的监督: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生产、提供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测绘成果管理的责任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指导地方测绘单位加强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质量是测绘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为了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高测绘工作的质量水平,特制定本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目标测绘成果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精度、完整性和可靠性,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质量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

1、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2、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解决技术难题,审核技术方案和成果。

3、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测绘过程和成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三、测绘人员管理1、测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定期组织测绘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

四、测绘仪器设备管理1、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3、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记录。

五、测绘项目过程管理1、项目承接在承接测绘项目前,应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评估自身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条件,确保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2、技术设计根据项目要求,编写详细的技术设计书,明确测绘方法、精度指标、作业流程等。

技术设计书应经过审核批准后实施。

3、外业观测外业观测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书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好观测记录,确保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内业处理内业处理应采用经过验证的软件和方法,对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生成测绘成果。

5、过程检查在测绘项目的各个阶段,应进行过程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过程检查应由质量检查员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测绘成果质量检查1、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即作业组自查互检、项目部检查和委托方验收。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测绘数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支撑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该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

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职责1. 对该单位产生的测绘成果和测绘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和利用;2.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进行审核、修缮和更新;3. 负责制定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4.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进行备份和防护;5.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借阅、复制和提取进行管理和统计。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一)测绘成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测量数据、测图文件、测绘成果、研究报告、成果奖励等。

1. 测量数据:本着保留完整原貌的原则,数据保存方式通常为原件和电子版。

2. 测图文件:为了能够在未来重新绘制和检视出原定位的点位和线段,存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成档的测绘资料单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m,SV图不得超过50m;(2)每张测图文件必须注明图名、比例尺、测站名称、坐标系及高斯平面坐标等要素;(3)文件命名应符合标准命名规范。

3. 测绘成果:成果档案包括各类测量成果及调查成果,应注明指定用途,列明各项技术指标并附有数据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及详细计算书;应翻译或附传解释说明,需保证准确无误。

成果资料一般以纸质版为主,同时配备电子版,保存期限为长久;4. 研究报告:该项打印版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二)测绘资料档案主要包括该单位的测绘资料和材料,包括调查计划、规划设计、图样、技术资料、规范标准等。

资料存储应遵循原则是保留原貌、不加修改,以及提高资料可检索性、可利用性的原则。

测绘资料的保管期限如下:1. 调查、设计资料:按项目成档,原始调查、设计及审批资料保存期限5年;经济可行性研究、开发设计、完整设计资料及技构方案等保管永久;2. 技术资料、规范标准:按内容存储,常用资料和标准保管期限为5年,作为质量检查使用和学习;稀有独特**资料,单独留存为贵重资料,统一管理、保护,有必要时实行受控使用,保全永久。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一、引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是指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规范和控制测绘成果的质量,保障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和方法。

二、目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测绘成果的可信度和精确性,促进测绘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持续发展,提高测绘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三、基本原则1. 规范性原则: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公正性原则: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应确保测绘成果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成果符合实际情况。

3. 效率性原则: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应考虑测绘工作的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和测绘成果的及时性。

4. 可衡量性原则: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应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可衡量,有明确的评估指标和标准。

四、基本内容1.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

该组织机构应包括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和修订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制度的编制和修订过程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方法,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测绘成果质量控制测绘成果质量控制是指确保测绘成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测绘成果质量控制应包括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的评估和验证,以及相关纠正措施的实施。

4. 测绘成果质量评估和认证测绘成果质量评估和认证是指对测绘成果进行评估和认证,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测绘成果质量评估和认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5. 测绘成果质量信息管理测绘成果质量信息管理是指对测绘成果质量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

测绘成果质量信息管理应包括成果质量信息的收集、组织、存储和查询等活动,以便及时获取和利用。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测绘成果图件、测量记录数据、测绘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档案的建立与整理1.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要及时建立,并按照相应的分类、编号和排列规则进行整理。

档案的分类主要根据测绘工程项目的性质、任务和内容进行划分,同时可以根据年代、地区等因素进行次级分类。

2.档案的编号要遵循标准规范,便于查找和管理。

根据档案的内容特点,采用有规律的编号方式,如按照项目编号、时间顺序、字母顺序等进行编号。

3.档案的排列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可以按照档案年度、项目名称、文件类型等进行排列。

同时,档案的密集度要适中,便于取阅和管理。

四、档案的管理与保存1.档案室要具备适当的环境条件,包括通风、防潮、防火等设施。

档案室要保持干净整洁,档案柜要定期清理和整理。

2.档案的保存时间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30年。

保存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延长保存或者鉴定销毁。

4.档案的复制和传递要经过审批程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资料泄密。

5.档案的病害修复和安全防护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如发现病害或者损坏情况,要及时修复和恢复。

6.档案的电子化管理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电子档案的备份和存储,电子信息的安全保护等。

五、档案的利用与推广1.档案要鼓励利用,为各级测绘管理机构、科研单位等提供相应的服务。

档案的利用可以包括查阅、复制、提供数据等形式。

2.档案的推广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的价值和利用效益。

六、附则以上是关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目的是规范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也方便了测绘工作的开展和后续利用。

希望全体测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测绘成果安全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测绘成果的生产、管理、使用、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测绘成果分类测绘成果分为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内部资料测绘成果、公开测绘成果。

2. 测绘成果保密(1)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传播、使用。

(2)内部资料测绘成果:按照内部资料的性质、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传播、使用。

(3)公开测绘成果:在公开前应进行审查,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测绘成果管理(1)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

(2)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3)测绘成果的借阅、复制、传播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4. 测绘成果保管(1)测绘成果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的场所。

(2)电子测绘成果应当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备份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3)测绘成果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5. 测绘成果销毁(1)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2)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采取焚毁、碾压、化浆等方法,确保数据无法恢复。

四、责任与处罚1.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 测绘成果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测绘成果泄露、丢失、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测绘成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规范,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简称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外所有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并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保持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测绘成果的质量,确保测绘成果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是指针对完成的测绘成果,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工作,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成果。

第五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程,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六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全面、系统、规范、科学、敢于创新。

第二章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由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和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负责,负责整体领导和管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和协调全院各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具体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活动、检查和评定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规划、决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规程等。

第九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和协调全院各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总检查、协调解决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在单位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确认重大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进行测绘成果的规范和标准制定,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活动,检查和评定测绘成果的质量,收集分析测绘成果质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

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安全、可靠和有效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成果资料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工程测量报告等。

二、管理职责1. 测绘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归档、使用等。

2. 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经费的合理使用。

3. 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管理的有效实施。

4. 全体员工应遵守测绘成果资料管理规定,不得泄露、私自传播或使用。

三、管理流程1. 收集:各部门应及时将测绘成果资料提交测绘部门,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整理:测绘部门应按照分类标准对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3. 归档:将整理好的资料归档保存,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4. 使用:在确保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测绘部门应积极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5. 更新:定期对资料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保密与安全1. 测绘成果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秘密信息的安全。

2.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摘编或传递测绘成果资料,不得将资料带出办公区域。

3. 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于需要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应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确保提供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4. 定期对保密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五、考核与监督1. 设立考核指标,对各部门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将不断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水平,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保证XXX部门数据加工的规范性及数据的总体质量,部门成立独立的质量检查组对部门所有生产加工的数据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组专门从事数据成品检验和生产过程规范性等合格性认定工作。

所有数据产品的生产过程都必须得到质量检查组的监控,最终数据产品经过质量检查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成品交付使用。

部门内部质量检查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二级检查即过程检查(一级检查)和最终检查(二级检查),过程检查由项目组组织承担,最终检查由部门质量检查组负责实施;验收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或由该单位委托具有验收资格的检验机构验收。

2.数据版本控制对于数据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成果数据、更新数据实行版本控制。

版本控制规则如下:1)原始数据:项目名称+作业时间,作业时间可以为时间段如:20150101-20150110;2)过程数据:数据名称+作业时间,数据名称根据各项目技术要求命名,作业时间为最终作业日期;3)成果数据:数据名称+验收时间,数据名称根据各项目技术要求命名,验收时间为甲方确定验收的日期;4)更新数据:数据名称+更新时间,数据名称根据各项目技术要求命名,验收时间为甲方确定验收的日期;5)各类型数据应该及时更新数据版本控制记录表,以便数据对应与查询。

数据版本控制记录表见:附件1。

3.质检组职责1)对部门数据产品的总体质量负责。

2)负责对所有项目技术设计书审批。

项目实施之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踏勘,了解测区地形情况并收集测区测绘成果资料,并按照合同技术要求编制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由部门质检组、部门主任、客户有要求时,还须经客户最后审批后才能实施。

在生产过程中,技术设计书如需变更,按照项目负责人发起、质检组、部门的三个环节进行控制。

项目技术设计书评分标准表见:附件2。

3)制订部门的数据产品质量计划和技术质量管控实施细则。

测绘成果质及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质量及档案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测绘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测绘成果质量管理1. 测绘成果质量要求测绘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测绘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3. 质量检查与验收(1)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各环节符合质量要求。

(2)测绘成果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成果质量。

(3)对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应及时返工,直至合格。

4. 质量责任追究对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1)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等进行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2. 档案保管与维护(1)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2)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保养,防止档案损坏。

3. 档案利用与查询(1)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

(2)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

4. 档案销毁(1)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销毁档案时,应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防止泄露。

四、职责与分工1. 测绘成果质量责任(1)项目负责人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总体把控。

(2)作业人员负责测绘成果的现场实施和质量保证。

(3)质检人员负责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与验收。

2. 档案管理责任(1)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

(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测绘成果质量及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管理。

(二)集中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应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三)分级管理: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利用频率,实行分级管理。

(四)保密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实行严格保密。

(五)信息化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负责。

第五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第九条收集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测绘项目基本情况及成果报告;(二)测绘项目所使用的资料、数据、图表等;(三)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报告、图纸等;(四)测绘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等相关文件;(五)其他与测绘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号管理:对每份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建立档案目录;(三)编制档案清单:对每份档案编制清单,详细记录档案内容、存放位置等信息;(四)编制检索工具: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阅。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测绘单位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成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测绘单位成果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提高测绘成果利用率,保障国家、社会和用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测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测绘成果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2.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成果资料归档工作。

3.测绘单位技术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控。

4.测绘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三、测绘成果生产管理1.测绘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测绘项目设计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作业方法和成果形式。

3.测绘项目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确保成果质量。

4.测绘成果生产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四、测绘成果质量监督与验收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测绘成果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测绘成果验收不合格的,应退回生产部门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与管理1.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确保归档资料完整、准确、系统。

2.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后,应定期进行整理、补充和更新。

3.测绘成果资料应按照保密等级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1.测绘成果提供应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测绘成果。

2.测绘成果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测绘成果提供与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七、附则1.本制度由测绘单位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全省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职责,规范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强化成果利用监督,省厅制定了《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7日河北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以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省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省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提高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利用价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便于利用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益。

第四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应与测绘生产紧密结合,与信息化建设一体推进。

第五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加强技术保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加强服务意识,服务决策、服务民生、服务科研、服务生产。

第七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和水平。

第二章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第九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制度,确保收集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

第十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效的收集工作方案,确定收集的范围和对象。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登记、整理、装订、标引等制度,确保收集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档案收集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第十三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制度,确保整理和保管工作的规范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的产生和积累情况,合理划分和整理档案的范围和类别,确保整理工作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库房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和防火防水工作。

第十六条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的鉴定和修复工作,确保档案的可读性和完整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28•【字号】冀政[1987]52号•【施行日期】1987.04.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52号1987年4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或涉及本省境内的测绘资料、测绘档案及各种测量标志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单位从事地方测绘业务时,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测绘局是全省测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测绘业务工作。

市(地)、县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测绘局领导。

省直专业测绘单位,国家驻本省专业测绘单位,在测绘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

第二章测绘管理第四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者,必须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测绘。

第五条在测绘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应向测区所在地的测绘管理机构登记,并受其管理。

持证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六条本省测绘单位承担国外测绘项目时,须经省测绘局审批。

任何单位不得允许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国外人员在本省境内(含海域)进行测绘。

第七条省内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工作,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未经省测绘局批准的测绘单位,不准进行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

否则,所测量的资料,不作为权属依据。

第八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航空摄影,须将航空摄影计划报省测绘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九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时,须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

(一)测图限额:比例尺大于千分之一,面积为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二千分之一,面积为二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五千分之一,面积为三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一万分之一,面积为五十平方公里;比例尺二万五千分之一,面积为二百平方公里。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0年)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0年)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3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分别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质量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测绘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制度(一)总经理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并实施;(3)负责制定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以实现公司的远景目标;(4)协助董事长制定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5)负责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或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6)审定、批准公司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7)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8)检查、督促和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展;(9)参与社会活动,处理各种事件或对外关系;(10)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向董事会提出企业持续发展规划方案;(11)提升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提高企业知名度、信誉度和信任度。

(二)总工程师岗位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项目建设和工程技术,总管工程项目管理及技术系统;追踪科技动态,恪尽职守,不断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

(3)负责组织项目技术人员对工程图纸会审,主抓关键项目的管理及重大技术方案的制定。

(4)负责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项目管理的有效性及技术保障的可行性。

(5)负责指导项目间人员的调配与组合,让技术人员人尽其才,有效地发挥其专业特长,力争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6)负责组织项目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进行常态巡查,并对重点项目深入督察、检查,对技术问题、管理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目间开展创优竞赛活动。

(7)与人力资源部门协作向总经理提供年度职工培训、毕业生专业招录和有关人才引进计划。

(8)负责对技术人员的年度技术考核,鉴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指导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并签署公司报审意见(9)检查指导项目、技术两部负责人做好调查、研究、审理、总结各自分管工作,及时为总经理对公司运行管理及相关决策提供依据或建议。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质量管理方针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

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 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第二条质量管理目标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100% ;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它贯彻"质量第一, 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制定制度如下:1,外业生产管理A, 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2,内业生产管理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B, 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 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避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E, 内业工作结束后, 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 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第四条测绘技术质量管理(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整理工作,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 测绘质量管理.第五条测绘产品质量管理.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能蛮干. C,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 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 角,特别是I 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第六条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 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 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第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 其次, 检查各种记录, 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 正确, 清晰, 有无连环涂改, 是否合乎要求. 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方法: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 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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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和审核、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六)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数据和信息;(七)与基础测绘成果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的激励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六条汇交、保管、公布、提供、利用和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档案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测绘成果的安全,防止损毁、丢失或者泄密。

第七条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测绘成果汇交第八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第九条利用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按规定向提供财政资金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利用其他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其出资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一)测绘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二)测绘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三)其他测绘项目向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条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3月底、4月底前,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十一条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并整饰规范。

第十二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第十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的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测绘成果保管第十四条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保管;按规定不予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保管。

第十五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磁化、防泄密和防有害生物损害等措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备份后移送异地存放。

第十七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制定具体的保管、领取和借用措施;收发、传递或者派出人员外出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对经批准复制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按原件密级保管;在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终止时,应当按规定销毁或者移交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八条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资料。

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负责实施销毁工作的单位对拟销毁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在销毁后按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销毁登记册经销毁鉴定人、批准人和监销人盖章、签名后,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归档保存。

第四章测绘成果提供与利用第二十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利用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利用测绘成果。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利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第二十二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和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测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三条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三)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能够当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决定不批准利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向境外提供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向被许可利用人提供,并在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包装或者介质的显著位置标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利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与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二)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三)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四)因机构改革和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的,及时向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电力、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护及更新工作,保持地理信息资料的现势性。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第二十九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公布制度。

除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的行政区域界线长度、位置和行政区域面积;(二)本省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和地貌分区位置;(三)拟冠以“河北”、“河北省”、“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四)本省的主要河流源头、长度,湖泊(洼淀)的面积、深度和海岸线的长度;(五)本省重要山峰的高程和位置;(六)本省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一条除按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外,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育教学和广告宣传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后,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条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议人及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建议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必要性说明;(三)建议人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验收评估的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一)不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二)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未出具汇交凭证,或者未按规定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的;(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四)不依法办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行政许可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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