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22•【文号】电水农[1997]221号•【施行日期】1997.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3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18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4月22日电水农〔1997〕221号)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院,水电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
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设计、施工中与工程安全有关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突破国家规程、规范的设计、施工标准以及存在的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意见。
大坝安全鉴定是工程安全鉴定的重点。
第六条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安全生产)2020年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自检报告(设计单位)
雅砻江***电站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自检报告(设计)*****(单位)2014年4月30日批准:核定:校核:编写:目录1 设计依据 (1)1.1国家、行业、地方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1.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2)1.3工程保护设计范围 (4)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2.1工程选址及枢纽布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2.1.1 工程选址安全设计及评价 (4)2.1.2 枢纽布置安全设计及评价 (5)2.1.3 工程地质安全设计及评价 (6)2.2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金属结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72.2.1 挡水坝安全设计 (7)2.2.2 泄洪消能安全设计 (8)2.2.3 下游消能防冲安全设计 (9)2.2.4 枢纽建筑物边坡加固支护安全设计 (9)2.2.5 厂区渗漏 (9)2.2.6 引水系统安全设计 (10)2.2.7 尾水系统安全设计评价 (11)2.2.8 金属结构设备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16)2.3生产运行过程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36)2.3.1 防火、防爆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36)2.3.2 防止设备缺陷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0)2.3.3 防护缺陷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0)2.3.4 信号缺陷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0)2.3.5 标志缺陷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0)2.3.6 电危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1)2.3.7 运动物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2)2.3.8 高处坠落伤害、物体打击伤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2)2.3.9 起重伤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3)2.3.10 车辆伤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4)2.3.11 机械伤害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4)2.3.12 防洪水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5)2.3.13 防淹没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6)2.3.14 防坍塌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48)2.3.15 放炮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1)2.3.16 防中毒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1)2.3.17 防窒息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1)2.4特种设备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2)2.4.1 起重机械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3)2.4.2 压力容器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4)2.4.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4)2.5厂区内生产作业场所环境有害因素防范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5)2.5.1 防噪声、防振动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5)2.5.2 防粉尘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5)2.5.3 防污染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6)2.5.4 防毒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6)2.5.5 防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6)2.5.6 防高压配电设备设施无线电干扰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7)2.5.7 厂区内生产作业场所温、湿度控制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7)2.5.8 采光、照明安全设计及其评价 (57)3 安全标识、标志设计 (58)3.1安全标识、标志设计 (58)4 安全监测系统及主要仪器设备配置 (59)4.1安全监测范围 (59)4.2监测设计原则 (59)4.2.1 监测设计一般原则 (59)4.2.2 大坝监测设计原则 (60)4.2.3 地下洞室监测设计原则 (61)4.2.4 边坡及滑坡体监测设计原则 (61)4.2.5 监测自动化系统设计原则 (62)4.3监测设计依据 (63)4.4监测设计 (64)4.5.1 变形监测控制网 (64)4.5.2 碾压混凝土坝监测 (64)4.5.3 引水发电建筑物监测 (64)4.5.4 近坝库区边坡监测 (64)4.5.5 左岸库单薄分水岭渗漏监测 (64)4.5.6 导流洞及过坝交通洞堵头监测 (64)4.6仪器设备配置 (65)4.6.1 碾压混凝土重力坝 (65)4.6.2 枢纽区工程边坡 (66)4.6.3 引水发电系统 (70)4.6.4 汇总统计 (71)5 与安全有关的主要设计变更及安全措施 (71)5.1主厂房上游边墙加强支护 (71)5.2尾调室边墙及顶拱加强支护 (72)5.3岩锚梁裂缝处理 (84)5.4进水口边坡加强支护 (85)5.5进水口塌方边坡处理 (87)5.6充水发电过程中1#压力管道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88)5.7主副厂房和主变室钢屋架 (88)6 主要结论及建议 (89)7 附图 (89)1 设计依据1.1 国家、行业、地方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8)《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办字[2001]39号);(10)“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文);(11)“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水电顾办[2003]0023号文);(12)《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原能源安保[1992]748号);(13)“关于印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号文);(1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15)“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实施);(16)“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1988年8月29日实施);(17)“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9月4日实施);(19)“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3日实施);(20)“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日实施);(21)“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27日实施);(22)“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1998年2月21日实施);(2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实施);(2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发布(2000年3月)。
电力工业部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14•【文号】电综[1997]645号•【施行日期】1997.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11月14日电综[1997]645号)电力部于1997年1月和4月相继颁发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分别就水电站运行期和建设期的大坝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做好建设期和运行期大坝及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已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并有“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指经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其下设的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组确认的报告,下同)的水电站,工程竣工后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
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
二、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
三、为有利于建设期工程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大坝安全定检工作的衔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工程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
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或中国水电水利建设咨询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鉴定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在今后的鉴定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鉴定方法,注意做好蓄水安全鉴定与竣工安全鉴定以及与大坝安全定检工作的衔接,提高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提前准备好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配合好鉴定单位的工作,保证安全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新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汇总
D L 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应的旧标准:SDJ 275-8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of hydropower station capital construction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2000-11-03发布 2001-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
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
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均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机构,改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
P59备案号:J58—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s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station capital construction 2000-11-03发布2001-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号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及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水电建设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自营建设体制逐步过渡到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已处于主导地位,所以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原验收规程)已无法适应需要。
为此,原电力部于1996年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意见》(电水农[1996]549号文),提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若干专项验收,并取消初验。
原电力部于1998年颁发《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文),再一次明确水电工程在下闸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均必须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1998年3月,原电力部撤消,电力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9年颁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验收方式改为宏观管理,政府主要负责对涉及工程安全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暂行规定加大了项目法人的职责,明确工程截流和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需进行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要求;还明确国家不再直接组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机构,改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所以,1988年颁发的原验收规程急需修订。
本规程修订工作从1995年开始酝酿。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1998年修订)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19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18•【文号】电综[1998]219号•【施行日期】199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1998年3月18日电综[1998]219号)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将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修订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安生[1997]25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电安生[1997]25号)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与监察,全面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水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对原水电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认真的修订。
现予颁发,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原水电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大坝安全,至关重要。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调配专业人员,在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划分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等部门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
其他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挡水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大坝安全实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因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全过程中得到保证。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22•【文号】电水农[1997]220号•【施行日期】1997.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2日电水农〔1997〕220号)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院,水电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为适应水电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第四条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已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第五条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各方职责第六条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第七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来源: 作者: 日期: 08-12-14 点击数: 次(2000年11月3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电国[2000]1048号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1范围1.0.1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
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
1.0.2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0609.3-1989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2-198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15-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L 507-9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国务院令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3-27国档发[1992]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2-3-17国档发[1992]8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2-5-6档发字[1997]20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7-7-28建发施字[1982]50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1982-2-8能源办[1991]231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3-18电综[1998]219号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3-183总则3.1验收目的3.1.1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1. 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越来越重视。
因此,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鉴定变得越来越重要。
安全鉴定是指对工程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鉴定,为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提高工程的安全性能提供科学依据。
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鉴定规定对于保障工程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的安全性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安全鉴定的内容和程序2.1 安全鉴定的内容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鉴定是指对工程在全寿命周期内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鉴定。
具体的内容包括:2.1.1 安全运行评价安全运行评价是指就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进行评价,分析工程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为工程安全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2.1.2 安全运行鉴定安全运行鉴定是指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判定和评价,根据鉴定结果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为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2.1.3 安全管理评价安全管理评价是指对工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进行评价,为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提供参考。
2.1.4 安全防护方案评价安全防护方案评价是指对工程的安全防护方案进行评价,分析防护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从而为保证工程的安全提供保障。
2.2 安全鉴定的程序2.2.1 确定安全鉴定范围在进行安全鉴定前,需要确定安全鉴定的范围,包括工程的类型、范围、所在地区等。
在确定安全鉴定范围时,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2.2 收集资料和信息在确定安全鉴定范围后,需要收集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实施方案、工程监理记录等。
2.2.3 安全鉴定报告在进行安全鉴定时,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鉴定报告需要包括工程安全运行评价、安全运行鉴定、安全管理评价、安全防护方案评价等内容。
2.2.4 鉴定结果和建议在完成安全鉴定报告后,需要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应根据鉴定报告的结果,对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3篇)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为了保障水电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关于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一份____字的详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电站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中,包括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安全鉴定的定义安全鉴定是指对水电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评估和检查,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鉴定的主体安全鉴定主体分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
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鉴定专家是指对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经鉴定机构确认合格后,可以参与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安全鉴定的程序安全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施工单位完成水电建设工程的设计后,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
2. 组织评审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信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安全鉴定,并组织鉴定时间和地点。
3. 实地鉴定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鉴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4. 提出建议鉴定专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建议,并向施工单位反馈。
5. 完成备案施工单位根据改进建议,进行相应的整改。
鉴定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最终完成鉴定备案。
第二章安全鉴定的内容第一条基本要求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1. 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评估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包括结构安全、电气安全、施工工艺等方面。
2. 施工条件的安全性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包括材料、设备、人员等方面。
3. 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评估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水电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重中之重。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的标准和方法,帮助工程施工单位有一个清晰的安全标准和流程,确保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与可靠,保证工程在设计、施工、试运行和正常运行阶段的安全性。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水电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中国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1.从事水电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试运行、正常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单位或个人;2.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安全鉴定的定义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是指以国家和行业规定为依据,以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主要评价目标,利用安全技术和方法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科学、系统、全面的评估和辨别,发现目标体不足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提出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鉴定的内容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应包括:1.工程设计的安全鉴定;2.工程施工的安全鉴定;3.工程试运行的安全鉴定;4.工程正常运行的安全鉴定。
第二章:鉴定的方法和流程第五条:鉴定的方法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的方法包括:1.质量审查法;2.技术逐级审查法;3.逼近分析法;4.离散事件法;5.综合评价法。
第六条:鉴定的流程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的流程包括:1.鉴定计划编制;2.材料准备;3.安全鉴定现场会议;4.评审记录的编制;5.报告撰写与审核。
第三章:鉴定的基本要求第七条:鉴定的原则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科学性;2.全面性;3.可操作性;4.可靠性;5.公正性;6.适用性。
第八条:鉴定的内容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应当体现以下内容:1.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科学性评价;2.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计划的优化措施;3.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4.水电建设工程的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措施。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一、前言水电建设工程是指建设水利工程和发电厂,其中包括水库、大坝、电站、疏浚、运河等工程,以及与之相关的附属工程。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是保障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之一、遵从安全鉴定规定,能确保建设过程中高安全标准,有效防备和掌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建设依法、依规进行的生命安全。
二、安全鉴定的基本概念1.安全鉴定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依据以往相像工程加以鉴定,以判定工程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鉴定的目的是保障该工程的建设施工安全,最大限度防备和掌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安全鉴定范围:a)》项目前期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设计阶段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b)各类紧要设备安装调试方案;c)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d)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合同管理制度等。
3.安全鉴定的主体: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的主体是由安全评审监督机构(SA)、委员会构成的,由评审人员构成评审组,评审组包括评审主席、评审专家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代表、技术人员,确保评审过程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三、安全鉴定的程序1.编制安全鉴定方案:安全鉴定方案应明确鉴定的工程范围和对象、鉴定过程,包括召开会议、收集资料、现场勘查、结论表达等,以及规定实在鉴定标准和内容。
2.召开鉴定会议:鉴定会议由安全评审机构主席召集,委员会成员参加,负责被鉴定工程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应参加,以充分了解工程建设过程,查明整个工程的特点和安全要求。
3.收集鉴定资料: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施工方案、现场勘查图文资料、技术文件、监控数据等。
4.现场勘查:安全鉴定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勘查,建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深入了解现场情况和风险源,查明工程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因素。
5.确定鉴定结论: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综合鉴定,依据所实行的评估方法分步分项评估被鉴定工程的安全情形,形成批复看法及审核看法书,并完善加强管理措施。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范本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范本前言水电建设工程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人力物力都投入到水电工程项目中。
为了确保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本规定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鉴定要求。
一、一般规定1.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安全鉴定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工作经验的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3. 安全鉴定要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环境及特殊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鉴定方案。
二、安全鉴定的内容1. 工程设计安全鉴定1.1 工程设计安全鉴定要求对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包括工程布局、结构设计、安全设施等。
1.2 工程设计安全鉴定应重点关注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提出改进建议。
1.3 工程设计安全鉴定还要评估工程设计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确保工程设计具有可行性和安全性。
2. 施工安全鉴定2.1 施工安全鉴定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2 施工安全鉴定要评估工程施工中的人员安排、作业方式、施工设备等,在施工中确保人员和资产的安全。
2.3 施工安全鉴定还要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3. 运行安全鉴定3.1 运行安全鉴定要对已竣工的水电工程进行评估,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
3.2 运行安全鉴定要评估工程的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维护设备等,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维护。
3.3 运行安全鉴定还要评估工程的灾害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有效的灾害应对和紧急救援措施。
4. 检验鉴定4.1 检验鉴定要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工程的包括材料、设备、工程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
4.2 检验鉴定要对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评估,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4.3 检验鉴定还要评估工程的安全记录和工程管理情况,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三、安全鉴定报告1. 安全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工作的结果,编制并提交安全鉴定报告。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模板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内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信誉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进行的全部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定义1.水电建设工程:指涉及水利和电力设施的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水处理设施、电厂、变电站等。
2.施工单位:指被委托进行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章安全鉴定第四条施工前的安全鉴定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拟进行的水电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安全预案、施工人员组织管理、施工设备料子、现场环境等方面。
2.安全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应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将报告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施工中的安全鉴定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鉴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施工中的安全鉴定由企业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设备的安全性、施工人员的操作规范、不安全源的识别和掌控等方面。
3.安全鉴定结果应及时矫正和改进,并以书面形式在施工日志中记录。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人员管理1.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依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七条设备管理1.施工单位应对所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施工单位应为施工设备订立相应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第八条不安全源识别和掌控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源进行识别和评估,订立相应的掌控措施,并明确责任人进行落实。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模版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模版水电建设工程是指以水力发电为主要目的,兼顾发电和灌溉等综合效益的一种综合性工程项目。
在水电建设工程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确保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科学、规范进行,以下是一个关于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模板,供参考。
一、总则1. 为了规范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的相关工作单位和人员。
3. 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安全评估、安全鉴定和安全监测等环节。
4. 安全鉴定的结果将作为工程投入使用前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的依据,必须经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的认可。
二、安全鉴定的责任1. 项目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鉴定工作,并承担安全鉴定的法律责任。
2. 安全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负责进行工程的安全性评估和鉴定工作。
3. 安全监测机构负责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4.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鉴定机构和监测机构的要求,及时整改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安全鉴定的程序1. 安全鉴定工作应在工程设计完成后进行,施工前应完成安全鉴定。
2. 安全鉴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包括对工程设计、施工计划和材料、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性评估。
3. 安全鉴定应全面、系统、科学。
包括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和鉴定,包括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安全管理等方面。
4. 安全鉴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评估和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论等内容,并签署相关人员的意见和签章。
四、安全鉴定的要求1. 安全鉴定应坚持以人为本,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2. 安全鉴定应注重工程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盲目追求工程规模和产能。
3. 安全鉴定应遵循科学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安全鉴定应强调施工组织和管理的重要性,包括施工人员培训、工程控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03月29日稿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字体:大中小】发表日期:1998年3月18日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部将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修订为《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名称】附件: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章名】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
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
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章名】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
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
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
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章名】第四章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
第二十九条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专家组的工作;工程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章名】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章名】附录一:工程安全鉴定所需资料要求为满足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准备好工程安全鉴定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鉴定工作所需工程资料一般包括以下三类。
实际工作中,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具体情况,并征求鉴定单位意见后,确定需提供资料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要求。
第一类:工程设计报告、设计自检报告、施工质量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工程安全监测成果及分析报告、工程运行自检报告、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报告、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这类资料,一般需一式20份,提供给专家组使用并作为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附件。
第二类: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以后的专题报告及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其它有关重要工程文件。
这类资料,一般应准备1~2份,提供给专家组阅研,专家组借阅后归还。
第三类: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原始资料、试验报告、验收签证资料等。
这类资料供专家组在现场进行抽查阅研。
为使建设各方编写的自检报告能较好地满足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本附录提供了各类自检报告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及编写要求,供编写自检报告时参考使用。
蓄水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可根据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具体情况作适当简化;竣工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应基本包含所有的内容(机电工程不纳入鉴定范围时除外),但已在蓄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中阐明的内容,可不再重复。
Ⅰ.土建工程设计自检报告一、工程设计1.工程及设计工作简况。
2.洪水设计标准复核和评价,水工建筑物设防烈度及抗震复核和评价。
3.各主要水工建筑物技术设计(发包设计)阶段的设计原则、采用的设计参数和主要设计成果,施工中揭露的地质条件,所做参数的修改情况。
常规水电站按拦河坝、溢洪道、引水系统(包括压力钢管、进水口)、发电厂房、升压站、泄水(排沙)及消能建筑、库岸边坡等,抽水蓄能电站按上、下水库主、副坝、库盆、输水系统(含进出水口)、地下厂房、升压站、库岸边坡等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分项述评。
4.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定后的重大设计修改、设计优化和设计变更的内容及其审批文件,涉及工程安全问题的科学试验项目和专题报告主要成果。
5.工程缺陷处理的情况及效果。
6.各水工建筑物安全评价(包括监测资料与设计成果的对比分析及评价)。
7.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工程地质(一)工程区地质及勘测工作简况。
(二)地震基本烈度及水库诱发地震评价。
(三)各主体工程的地质问题及其对工程安全影响的评价:1.水库(1)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稳定问题(2)渗漏问题(3)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盆渗漏,内外边坡稳定,固体径流问题2.拦河坝(含副坝)及泄洪消能(1)施工揭露的坝基、坝肩主要地质问题与原设计对比分析(2)泄洪消能设施及冲刷区、雾化区工程地质问题(3)施工中发现重大地质问题导致设计方案发生重大修改或优化设计中地质条件、参数的变化调整情况及分析(4)抽水蓄能电站主、副坝坝基稳定及坝基防渗工程地质问题3.引(输)水系统引(输)水系统工程主要工程地质问题4.发电厂房(1)地面式厂房基础、边坡工程地质问题(2)地下式厂房工程地质问题以及围岩稳定问题5.拦河坝两岸坝顶高程以上及下游塌岸、滑坡及泥石流等工程地质问题施工期主要监测成果及分析(四)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总评价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