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石油、化工、冶炼为主的重工业城市,重点工业场地,历史遗留污灌区和油田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省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沃土”的美丽辽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01•【字号】辽财预〔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收益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2月24日附件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辽宁省境内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用于地质调查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支出。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缴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2008]19号文件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2008]19号文件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辽政办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2008]19号文件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委发〔2008〕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明确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快发展特色产业1.加快建设一批融合产业发展和商住功能的新城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和平台。
阜新市着力推动以工业新城区为核心的阜新主城区、阜新县城、新邱区三位一体建设和沈彰新区建设,形成新老结合、焕发活力的城市新貌,成为全国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示范市。
铁岭市依托102国道,努力打造以凡河新城和七大工业园区为先导的沈铁工业走廊,形成一体两翼发展格局,成为哈大经济带上的新型产业聚集区和重要经济隆起区。
朝阳市重点发展西部产业园区,形成以西部产业园区为核心的多中心、组团式发展的城市新格局,成为联系辽宁与蒙东地区的经济枢纽。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及阜新、铁岭、朝阳市政府。
2.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聚集区。
立足农业资源优势,实施农业倍增计划。
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和土地整理等措施,增加粮食产量。
加快发展设施农业、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形成若干个农产品生产基地。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及阜新、铁岭、朝阳市政府。
3.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牵动作用大的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重大农产品加工项目,不断扩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增强经济实力,形成农产品加工聚集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批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2〕170号)2.《转发省教委〈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3〕55号)4.《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7.《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4号)8.《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0号)9.《转发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加速发展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2号)10.《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11.《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辽政发〔2001〕32号)12.《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辽政发〔2001〕33号)13.《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29号)16.《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十六大类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5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2〕37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19.《关于做好2003年援建驻军副食基地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71号)20.《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工商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号)21《关于兑现2001年全省出口利用外资目标奖励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号)22.《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1号)2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7号)25.《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3〕2号)26.《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27.《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28.《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百户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8号)2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3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31.《关于对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5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4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40.《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6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0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1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全省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钼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5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5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4号)5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42号)5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5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5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5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6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6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6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41号)6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6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6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6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关于实施重大招商项目攻坚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4号)6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子口岸三年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9号)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3号)6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全省液化天然气(LNG)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7号)7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7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7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7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7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7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0号)7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26号)7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2015〕119号)7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7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部分中“严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缴制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总结表扬暨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确定整合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抓紧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工作中,应做好与上一轮整合实施方案的衔接。
对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要认真审查其矿山开发布局、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情况,凡符合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都应纳入整合范围;对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应列入进一步推进整合的重点矿区,编制切实可行的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实行挂牌督办;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的矿区,应重新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辽政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九月七日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切实解决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经营粗放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立和谐辽宁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要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辽宁矿产资源整合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辽宁矿产资源整合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咱们得明确一个概念,辽宁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大省,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储备。
然而,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资源利用率低、开发方式粗放、环境污染严重等。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整合。
一、整合目标1.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开发成本。
2.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矿产资源开发水平。
3.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开发。
4.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整合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2.坚持公平竞争、有序开发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4.坚持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
三、整合措施1.成立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摸清家底。
3.制定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明确整合方向。
4.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改革,优化企业结构。
5.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6.实施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开发效率。
7.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开发。
8.深化区域合作,共享矿产资源开发成果。
四、整合步骤1.调查评估阶段:对辽宁全省的矿产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评估,摸清资源家底。
2.规划制定阶段: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矿产资源整合规划。
3.实施推进阶段:按照规划,有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4.监管优化阶段: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确保整合效果。
五、预期效果1.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降低开发成本。
2.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矿产资源开发水平。
3.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开发。
4.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5.增强辽宁矿产资源的竞争力,为实现全国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六、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矿产资源整合提供有力保障。
2.资金投入:确保矿产资源整合所需的资金投入。
3.人才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矿产资源整合提供人才支持。
4.技术支撑:加强科技创新,为矿产资源整合提供技术支撑。
5.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矿产资源整合的认识和参与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辽政办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辽国土资发〔2013〕328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2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会审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业权审批程序,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从2010年第5次会议到2013年第8次会议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议定了有关矿业权管理方面的政策,2013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了矿泉水矿山企业简化采矿权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现将有关政策归纳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过期矿业权延续(保留)的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过期矿业权,可不提请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审议,直接为其办理延续(保留)登记手续:(一)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大厅出具回执单的时间在矿业权有效期限之内;(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表的时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三)省地质学会出具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的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时间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五)可说明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时间的其他书面材料。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过期矿业权,需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上报正式文件,说明矿业权人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过延续申请。
在有效期内提出过延续申请的矿业权,经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集体会审同意后,方可办理延续(保留)登记手续。
二、关于矿业权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除符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转让的情形外,对于只发生股权转让的矿业权,依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不申请的可不按转让程序办理,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随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不断深入,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在全国逐步展开。
为规范整合过程中的采矿登记程序,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矿登记依据整合后的资源储量规模,按照《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要求,各地资源整合工作应依据整合规划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整合中的采矿登记手续应在省政府批复整合方案后办理,在部登记的,应先报部备案。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批复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
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
四、矿山企业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依法进行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处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送审等相关工作。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下发批复文件。
被整合的矿山自开发利用方案批复之日起应立即停止生产,根据新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整合的实施工程。
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原采矿权人注销采矿登记后,对新采矿权人按第四条规定的要求重新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
目录1设计依据 0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 01.2设计依据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1.3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5)1.4其他设计依据 (8)2工程概述 (9)2.1矿山概况 (9)2.2矿床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 (13)2.3工程设计概况 (22)3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议采纳 (34)3.1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与采纳情况 (34)4安全设施设计 (42)4.1矿产开采安全设施 (42)4.2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设施 (54)4.3井下防治水与排水系统安全设施 (75)4.4通风系统安全设施 (79)4.5充填系统 (90)4.6供配电安全设施 (91)4.7 井下供水和消防系统安全设施 (99)4.8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01)4.9 总平面布置安全设施 (112)4.10个人安全防护 (117)4.11 安全标志 (118)5. 安全管理和专用安全设施投资 (122)5.1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教育培训 (122)5.2安全管理制度 (123)5.3专用安全设施投资 (127)6.存在问题和建议 (130)7.附件与附图 (132)7.1附件 (132)7.2附图 (132)1设计依据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193)(2)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21120024269)1.2设计依据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1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5号,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8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4号,自1996年8月29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3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52号,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06月29日发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04月24日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2.2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1.2.3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自2006年01月13日起施行)(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1号公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3)《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2.4部门规章(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2004]56号,自2004年4月27日起施行)(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 自2010年5月11日起施行)(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自2010年7月14日起施行)(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自2011年7月13日起施行)(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自2013年3月18日起施行)(11)《关于规范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3〕42号,自2013年04月01日起实施)(12)《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1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67号,2014年6月17日施行)(14)《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5〕12号,自2015年2月13日施行) (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6)《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自2015年2月13日施行)(1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自2015年5月6日起施行)(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自2015年6月30日施行)(20)《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自2015年7月1日施行)(21)《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自2015年7月1日施行)(22)《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自2015年7月1日施行)(2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2.5地方政府规章(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自2007年2月8日起施行)(2)《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自2010年02月20日施行)(5)《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自2010年03月30日发布施行)(6)《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7)《关于下达2011年萤石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1]57号)(2011年6月9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8)《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9)《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3]68号,自2013年4月7日起施行)1.3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1.3.1国家标准(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2)《工业通风机的机械安全装置护罩》(GB/T19074-2003)(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2005)(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7)《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8)《矿山井架设计规范》(GB50385-2006)(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2007 (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1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12)《矿山安全术语》(GB/T15259-2008)(1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1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1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1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1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19)《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0)《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2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2)《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2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2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26)《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23821-2009)(27)《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16541-2010)(28)《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2010)(29)《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 25295-2010)(3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3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3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3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37)《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38)《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39)《防洪标准》(GB50201-2014)(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1.3.2行业标准(1)《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AQ1043-2007)(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技术规范》(AQ2013-2008)(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1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1.4其他设计依据(1)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委托书(2)《义县地藏寺金源萤石矿储量核实报告》(辽宁核地地质调查院,2011年12月)(3)《关于下达2011年萤石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1]57号文件)(4)《***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沈阳正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9月)(5)《***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沈阳奥思特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0月)(6)《***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补充初步设计》(沈阳一方正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3月)(7)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证明2工程概述2.1矿山概况2.1.1建设单位简介***由二个采区组成,即一采区、二采区。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8.03•【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139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辽宁省矿业权出让转让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承办省级以上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省级以下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或由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是隶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辽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八日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和省长陈政高近期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坚决关闭安全生产不达标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现就开展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把非煤矿山的数量减少10%以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除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探矿权出让和审批登记。
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凡已有探矿权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保留时,探矿权人应变更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第五条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的勘查投入。
第六条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出让新设探矿权,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地质勘查基金、资补费项目按规定允许以行政审批方式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外,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且以拍卖为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辽政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4]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一、指导思想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领导、统一行动、机构协调、政令畅通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
二、目标和任务改革的目标是,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理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改革的任务是:(一)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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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0]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辽政办发[2002]96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实施方案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及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开展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当前有些地方乱采滥挖行为屡禁不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现象时有发生,生产矿山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全省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特制定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的原则,针对全省当前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现全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一)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主要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违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乱采滥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18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4部委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18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通知》精神,请各市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对发现的废弃矿井安全隐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主体加强对废弃矿井的治理和监管,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县(市、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按《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面调查,并将调查表(见《通知》附件1、2)(略)于2008年10月20日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报同级相关部门。
三、调查表补充说明:1、说明第9项危害程度评价的暂定标准如下:①严重:竖井井口裸露,未采取处理措施。
②较严重:斜井、平硐井口裸露,未采取处理措施;竖井井口崩落或简单封堵。
③较轻微:井口基本按有关规定填埋封堵,但采空区未处理。
2、说明第1项编号中的行政区划代码使用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3、废弃矿井调查汇总表(附件1)(略)用Excel制作,废弃矿井调查表(附件2)(略)用Word制作,两种报表规格均为A4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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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八日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近年来,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积极开展以煤炭、铁、钼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但一些地方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矿山企业“多、小、散”等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臵、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保障能力,促进全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有序实施。
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省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据资源赋存状况、现有矿山布局和开采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按计划、分步骤、有序地实施。
2.以大并小,以优并劣。
遵循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优势矿产,以及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用砂等乙类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5.和谐稳妥,公开公正。
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公平。
6.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整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限,按新设臵采矿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坚持资源整合审批会审制度。
二、整合目标任务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
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臵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
一个矿区只允许设臵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对确因受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历史形成已设臵采矿权的限制,不适于设臵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臵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
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臵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
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
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
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臵,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六)矿山数量明显减少。
以2006年8月底全省持证矿山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山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诸如越界开采和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省矿山数量总体上减少25%以上,2007年年底前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个以内。
三、整合范围(一)重要矿种。
煤、铁、金、铅、锌、钼、硫化铁、菱镁、滑石、硼、锰、铜、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矿种。
其中煤炭矿山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矿区。
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三下开采”、复采边角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
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四)现有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矿山: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金(岩金)1万吨、钼3万吨、铅锌1万吨、铜1万吨、锰1万吨、菱镁3万吨、滑石1万吨、硫化铁1万吨、硼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
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也应纳入整合范围。
四、工作安排全省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4个阶段进行:(一)编制总体方案阶段(2007年1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
各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于2007年3月15日前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综合修改后形成全省整合总体方案,经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3月底前报省政府,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整合范围、整合矿区、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
整合区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
各市政府要依据市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级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臵情况、整合后拟设臵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市要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7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臵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各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在2008年11月底前,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
2008年12月底前,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完成对全省整合工作的检查验收,向省政府和国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通力协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臵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要重新执行“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臵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水利部门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仍不落实或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整合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依法规范操作。
各地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