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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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摘要:《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集中反映了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思想,是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领域的一部重要著作。

相比于霍恩的《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本书语言通俗易懂,作为法律初学者的笔者,能够较为清晰的了解各时期法律思想历史沿革,同时博登海默在在第二部分对法律与权利、道德、习惯之间关系的阐述以及第三部分对法律秩序与正义的说明,也引起了笔者的共鸣。

以下是笔者阅读此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体悟。

关键词:法律、秩序、正义、道德一、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对法理学历史做了综合的概述,有朴素的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以经院哲学和基督教哲学为基础的中世纪法律哲学,有纯粹思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以及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的复兴等多方法律理论,引述了众多名家的经典论述。

即使学习过《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我,在读完第一部分法理学沿革内容后,还是很难理清不同时代各派法律思想的内在联系,不同阶段的法学思想家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不同的观点,各派的思想有冲突有契合,每位思想家的思想也在发生着转变,给我一种混乱且没有头绪的感觉。

想必博登海默也有此感,所以在对法学理论发展历史沿革简单介绍后做了如下总结:“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

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

”法学家们的法律思想与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这些法律思想就是依据社会现实反映出的最迫切、尖锐的问题发展而来的,既有理论的伟大也有时代的局限。

这就让我想到在课堂上讲到的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们将无从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也无所适从,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

“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

派、 历史法学派 、 社会法 学派 、 分析实证法 学派 中的哲理 、 史、 历
将法律视为国家命令进而将法律渊源局限于法律正式渊源的
纳入了法学的研究领域 。 因此 , 在第三部 分 . 博登海默先 生探 讨 证 主义 、 社会 法学派 和法律现 实 主义 、 自然 法的复兴 和价值取 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 目 和工具 . 标 方法和技术方面 的机 制。分 向法理学 。 登海默 先生所 关注 的法理学各 种问题 , 博 紧紧 围绕 为法律溯源 . 法律与科 学方法 , 司法过程 中的技术展 开讨论 。 这 着 关注的主要 问题展开探 讨 。 探讨 了不 同的法 学认识论 的基 础 些章节的具体 内容也体现 了博 登海默先生 自身全 面的想法 。 对 上 .以不 同法理学 的认识论 基础展 示 出对 法理学 的哲理法 学 于法律渊源 , 例如 , 博登海默 先生 的批评集 中在法 律实证 主义
论立场。
【 关键词 】 法律哲 学 方法; 法理 学 法律 综合
博 登海默 ,9 8年 出生于德 国柏林 . 海德堡大学 获得法 10 在 学博 士学 位 .9 3年移 民美 国后在 华盛顿大 学研 习美 国法律 13 并于 13 年 获得 L . 97 L B学位 。 15 年开始担 任犹 他大学和 从 91
在建筑 物的第一部 分所讨 部综合 法理学的代表性 著作 。其理论脉络是先通过 对西 这个 网络的各种线 索法编织 在一起。 即互联网 的“ 为建 设一个 点” 方法哲学思想的历史考 察 , 出必须从价值 、 会等 因素 论 的问题是综合法学 的各个 要素 , 得 社 综合 解释 法律 制 度 的 结 论 。 然 后 又 基 于其 人性 论 的 理 论 完全 集成的判例准备 充分 的材料。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感想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报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部综合法理学的代表性着作。

本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在本书中博登海默从哲学和方法论的高度来思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法律的利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与行政、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进行了区别比较。

本书既为法理学经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阐述了众多大家和学派的观点,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读本书后,我又陷入了大学时期曾经思考过的问题,即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此次的读书报告,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选读部分,希望尽可能将我感兴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

并将本书整理和分析如下:一、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本书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从古至今对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一个基本梳理。

并对各种法律观点中存在大量的异议和分歧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给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论,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台阶,也说明了这些理论作为基石的重要性,为后面提出自己的观点铺好道路。

在谈论到发展历史的时候,博登海默讲述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学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

并论证综合观点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

”法理学学者之间某种劳动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须要有一个综合。

博登海默举历史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为例,说明“进路单一的、维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体上也是不充分的。

”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本部份作为全书的中心部分,详细阐述了博登海默的观点。

博登海默全面讨论了法律的价值,以此表明综合法理概念。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法律是一门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也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工具。

而在这门学科中,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被视为三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和法律学者富安娜·卡林(Fulana Karin)所写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就是针对这一系列研究做出的完整性介绍。

在阅读整本书的过程中,我发现这本书的阅读难度不低,需要读者有一定的法律和哲学背景。

但是,如果读者已掌握这方面的基础知识,这本书无疑是一份非常有价值的法律学习材料。

我从这本书中学到很多东西,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这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这本书从根本上解释了这三个部分如何互相促进,如何制定法律方案和如何判断法律问题。

此外,它通过各种案例和问题的解决方法,明确地介绍了如何在法律实践中使用这些工具。

这种实践性的方法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非常有用。

在阅读这本书时,我对于其中三个部分中的“法律哲学”印象非常深刻。

法律哲学是一种用哲学方法探索法律进行解释的学科,对于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学习这一方面,我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应用,更是一种促进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工具。

同时,我也意识到,这种独特的肯定道德和价值观的工具可以促进正义和合作。

这于我而言是一个颇具启发性的经历,它激发了我的兴趣,并让我更加热爱这门学科。

此书对于法律学者和专业人士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它不仅重新定义了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可以应用到各种实际的法律问题上。

对于那些希望在法律领域获得成功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必读的书籍。

在总体上,这本书对我的法律学习之路影响非常重大。

它不仅提出了一个对我来说全新的问题,而且还回答了我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的问题。

学习法律,必须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同时也需要有创新思维和理论灵活性。

通过深入学习这些重要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我开阔了眼界,明确了法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联系,并激发了我在未来职业生涯中的潜力。

读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初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开始并不是很懂,但是慢慢读下去思路渐渐清晰。

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使我走进了西方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介绍西方法哲学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为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是法律的渊源与技术。

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

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所关注的法理学各种问题,紧紧围绕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探讨了不同的法学认识论的基础上展示出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成分。

最后在本书的小节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法律理论所关注的都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应追求的最高目标,即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平等、自由满足自然或上帝意志,幸福,安全,社会福利以及其他不同的答案。

这些不同时代不同的法学家的价值声称,对法律的最高值,但事实上,就是“法律像是一个大厅,房间,凹角,建筑物的拐角处,许多是在同一时间用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随着历史的的积累和沉淀,我们对历史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判例,就要尽量避免基于在一个单一的因素或理由来解释法律,采取充分利用一切过去的知识,一个社会,经济,心理,历史和文化因素系列和价值判断上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作用的综合分析,将形成这个网络的各种线索法编织在一起。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近年来,法律与哲学的关系更加紧密,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之间的关系,高校
和高等教育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次我阅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让我对以上议题有了新的认识。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是社会语言的一种表达方式,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
正和社会发展。

它既可以看作一种精神,也可以看作是行为准则和社会行为框架。

另一方面,法律也能够发挥一定的鼓励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学等新兴学科,将以其独特的方式为社会发展凝练准则,指导社会行为。

接下来谈到法律的执行,传统的做法是通过判例法来实现,但是对此的研究会
暴露该方法的局限性,即很难伸缩和生成新的法律原则。

此外,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审判的过程更加复杂,也更加注重运用合理的理性来协调利益矛盾。

在确定相关者的利益得失中,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避免违犯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高校和高等教育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的充分性越来越强调,对法理学课程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系统性的法学理论课程学习,如新制度主义学派、后现代主义学派、刑法学、法学史学等,同时还要将必要的技能综合运用。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理学课程在高校和高等教育中的重要性也更加凸现,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的运用也更加广泛。

它们的综合运用,不仅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而且还能够帮助合理调节社会关系,让社会更加稳定。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在繁忙的生活中,抽出时间研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相关的书籍,无疑是一次深入心灵的智慧之旅。

这不仅让我对法律的本质、价值和运行方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促使我重新审视自己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认知。

法律,这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却又常常被忽视的存在,通过对法理学的学习,我逐渐揭开了它那神秘的面纱。

法理学并非只是枯燥的条文和理论堆砌,而是一座蕴藏着无尽智慧和思考的宝库。

它引领我们去探究法律的起源、发展以及其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法律哲学的领域中,我接触到了各种深邃的思考和观点。

关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有人认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工具,只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就能达到公平正义的结果;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正义是超越法律条文的更高价值,法律有时可能会滞后或存在缺陷,需要我们以正义的理念去修正和完善。

这让我不禁思考,在现实生活中,当法律条文与我们内心的正义直觉产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抉择?是坚守法律的形式,还是追求更高的正义实质?法律方法的学习则让我了解到法律的适用并非是机械的操作,而是需要运用各种技巧和策略。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确定其适用范围和含义。

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这就要求法官具备高超的智慧和判断力。

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也让我看到了法律思维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回顾历史,法律的发展始终与社会的变迁紧密相连。

从古代的习惯法到现代的成文法,法律不断适应着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下,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也有所差异。

这让我认识到,法律并非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深深植根于特定的社会土壤之中,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同时,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工具。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开启法的大门——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由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写就的一部法理学经典著作,在全世界都享有高的声誉,这本书从多个内容主题介绍了各个名家学说和法学派别的观点,并且阐述了自己的论点,帮助我们站在一个相对全面的角度来了解法理学,尤其是西方法理学基本知识。

本书语言并不艰涩难懂,在论述过程中引用了大量的事例和名家言论,将法理学的知识论述得相当透彻清晰,虽然我是站在一个法学初学者的角度来阅读此书,有很多专业知识尚不了解,但仍然从书中感受到了逻辑思考的乐趣,学到了大量法理学的知识概念。

本书先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理论讲起。

早期的希腊法律是将神的法则与人的法则相结合的,并且神的法则高于人的法则。

在这里,作者介绍了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即理性的宇宙的自然法则,这一概念在后续的论述中相当重要。

同时,作者介绍了两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学观点。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也就是在不平等的地位上各司其职,这个观点在我所读的另一本柏拉图的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有着详细的论述。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原则是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解决复杂的事物需要依靠人的智慧,“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

而亚里士多德则否定了柏拉图的观点,认为人性不可靠,应当以法律为原则。

他还提出了重要的衡平原则,即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从书中以及自己的一些对古希腊与古罗马的了解,我认为那个时代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是相当理想化的,当时涌现出了大量的思想家,各个学派自由地发表各自的见解并进行辩论,他们的思想在我们今天的人看来仍然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今天我们法律思想的起源,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

到了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教义与法律相结合,提出政府、法律、财产和国家等等都是罪恶的产物,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意干预。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思考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思考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放假也业已接近尾声了,在这个繁忙而又充实的寒假里,我利用空闲时间读了这本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因为要写读书笔记,所以我在读的时候也比较细致。

读完之后,自己对于法律理论方面也业已有了个大致的轮廓的了解,这对于未来的专业学习我认为应该会有很大的裨益。

全书分为三部分,分别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下面列出的是我读这本书做的一些摘录和自己读后的感想。

首先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在这部分里,作者首先向我们介绍了古希腊个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对于早期希腊的法律理论研究主要是通过研究荷马史诗与海希奥德的诗歌法律被认为是神颁布的,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交给仲裁者裁断。

早期古希腊,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但是一旦世俗命令与宗教教义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就会导致法律与宗教的分离。

法律成为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律观之间有明确的界分。

其正义理论详尽而明确,并构成了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石。

希腊又一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与其老师柏拉图相比,他更尊重社会中的实际情况。

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以此来调和柏拉图式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

他认为,通过正当方式指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影响的理性。

他也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的一般性和刚性使法官无法将法律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

因此,他提出“平衡原则”: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的一种矫正。

而希腊四大哲学学派的斯多葛派在法律理论的贡献上丝毫不逊色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斯多葛的自然法学观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即是正义的同义语。

正是斯多葛主义的阐述和强调,自然法作为对永恒正义的表达和信仰,作为对人间非正义统治的批判成为古代西方的一种普遍信念,并因此而成为整个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张晓东2008级文科实验班20080W0207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中国目前已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举国上下致力于法治建设。

此背景下,法学日益成为显学。

然而由于现代中国法治化的起步较晚,为了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法学界就是要把目光转向西方,研习西方先进的法学理论以便博采众彩,丰富自身。

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限制,中国的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理论精神和实质方面分歧极大。

而作为综合法学派的成名作,本书将为我们在面对问题困难时提供有益的方法论的指导。

原因有三:其一,综合法学派讲法律的价值、形式和事实因素纳入研究范围,对法律进行客观全面的认识。

其二,博登海默本人曾在德国哥德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拿到L.L.B学位,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双重背景。

其三,本书既是一步学术性著作也是一本法理学教科书。

书中对西方法哲学的历史回顾和法理学主要问题的探讨以及翔实的引注对我们学习非常有利。

该书第一部分用描述性的文字对西方法理学思想进行了基本的梳理,最后在结论性意见中,作者得出:“我们必须建构一种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对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律观进行了辩证的分析。

“根据秩序和正义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它们是理解法律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性目的所不可或缺的”。

博登海默用秩序(Order)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秩序是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探讨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法理学的研究范畴包括法律的内在结构、法律的规则形成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解释方法等。

法律哲学是一种探讨与法律相关的哲学思考,它研究的是法律与伦理、政治、社会和人性等方面的关系。

法律哲学对于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法律方法则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所使用的不同思考方式、方法运用和技能技巧等,它涵盖了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包含了法律研究和法律应用方法等,也是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在法律领域中,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法律哲学提供了思考法律本质、基本原则和社会作用的方式和方法;而法理学则是法律哲学具体实施的过程,探讨法律规则的形成和适用,规范法律实践的方式和标准。

最后,法律方法则是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式,通过正确运用法律方法,从而实现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和适用。

例如,在刑事法律范畴内,法律哲学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罪与罚的关系,提高我们对于法律正义的认识。

而法理学则能提供规范、裁判标准和证明方式等针对性的理论支持,为法官和律师们提供指导和决策依据。

而法律方法则则是这些具体操作真正实施的方式和技能。

因此,法律哲学、法理学和法律方法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学分支,它们相互联系,合理运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实践法律。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作者:张仁瀞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3期摘要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该书运用整体论的方法,介绍了西方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各种法哲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论证了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探讨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从而完整地构建了综合法理学体系。

为今后进一步研究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写作素材和详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法律哲学的历史秩序需求正义探索《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花费30余年的心血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

该书逻辑严密,从结构到各个章节的论述都是层层铺开、丝丝入扣,为我们把握众多的西方法理学流派的精神和实质,从而达到对法律的客观全面的认识提供了难得的智力支持。

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是我们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之一。

一、对本书结构的解读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共分三部分:在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中,作者从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述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为我们全面了解西方不同时期不同流派学者的主流观点提供了难得的查阅机会。

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中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如秩序、正义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从对三部分结构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对价值目标的圆满阐述和对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第二部分成为全书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写作的基础,而第三部分则是围绕第二部分展开,即实现这些价值目标、作用的技术和手段的综合。

另外,在正文后面附录了博登海默先生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和一份关于他的论著的参考文献。

在这部六百页的巨著里,既有对西方法哲学历史的回顾,也有对法理学重要问题的探讨;既有对各法学流派合理成分的借鉴与吸收,也有对各流派的片面和极端观点的批判和摒弃,正如博登海默所言:“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种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一、引言博登海默(Robert Alexy)是当代德国法理学家和法律哲学家,被誉为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家之一。

他的法律理论主要包括“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以及这两者的相互关系。

其中,他的《法律理论》一书被广泛引用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相关著作,结合个人观点,对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进行一些思考和总结。

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如何产生效力以及法律如何解决冲突等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核心在于“合理性原则”(principle of rationality),即法律的合理性决定了其效力。

而法律的合理性又包括“合理性原则的一般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原则”两个层次。

博登海默进一步提出了“权利原则”(principle of rights)和“平衡原则”(principle of balancing)的概念。

他认为,权利是基本的价值规范,法律应当保护和尊重个体的权利。

而在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需要通过平衡原则来解决。

这些理论建构了博登海默的法律理论框架,为我们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三、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主要包括对法律价值、法律伦理和法律正义等问题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其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

而法律的伦理基础则在于其能够保护和尊重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在法律正义方面,博登海默提出了“合理性理论”(theory of rationality)和“哲学的理性”(philosophical rationality)的概念。

他认为,法律正义应当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并且通过哲学的理性来解读和评估。

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为我们理解法律的价值和伦理提供了深刻的思考,并且为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追求正义提供了指导。

四、博登海默的法律方法博登海默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思考与方法论。

他认为,法律解释应当基于合理性原则,并且需要通过权利原则和平衡原则来解决冲突。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在该
书的第三部分,博登海默阐述了法律的正式和非正式渊源,其中立法、委托立法和自主立法、条约于双边协议、先例等都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而在法律非正式渊源一章的导言中批判了分析法学,并在其后的章节中详细论述了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学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个别衡平、正义的标准、理性与事物的性质,并把它们视为解决法律空白和法律模糊的重要方法以及对法律的重要限制。通过博登海默对非正式法律渊源对正式法律渊源的限制、解释、甚至废弃阐述,我们可以发现博登海默并不认为立法权具有至上性。在司法过程中,他认为,法官并不是法律机械的复印机。法官对法律解释是必然的和必需的,并且解释法律的权力实际上是某种特殊的立法权力。[22] 它是一种领导道德观并且创制一种同人们所可感悟的、最高层面的知识和最真实的洞见相一致的新正义观念的权力。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博登海默并没有采取所谓的“康德式理论”,而从历史和现实出发,指出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的企图的徒劳和必要的范围,[23] 进而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更为复杂、更为模糊、更为易变”并且得出了更为中肯的结论:“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24] 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中介绍了法律概念、推理即法律教育的目的,在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中则较少了法律的解释和法官造法等内容。
套对司法具有拘束力的标准,这对于适当形式司法职能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成为法律,因而,秩序与正义总是紧密联系、融洽一致的。但秩序与正义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如有时会出现为了实现个体正义,法律的普遍性在某个特定案件中必须让位于正义的强制性要求,这种正义的利益而背弃或放宽既定规范的要求被认为是必要的,尽管秩序倾向于常规性和一成不变地恪守规则。那么怎么解决这种问题呢?无论在罗马法还是在英国法中,都有调整这种冲突的规则,英国大法官从衡平的角度对普通法规定进行修正,出现了“衡平法”。罗马法在因僵化和狭隘而被认为不完善的情形下允许当事人重新起诉与辩护,这种创新被纳入了一个被称为裁判法(ius honorarium)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当中。法律作为一种渐进化(progressive differentiation)的工具,使其适应日益复杂多样和变幻无穷的社会现实,目的在于在一个以某种不可能以相同或相似方式在现实中重新出现的实施组合为特征的案件中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秩序做出一定的调整已满足人们实现正义的要求。博登海默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他们往往会在较高的层面上紧密联系、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争议也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20]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是人们维持秩序,从而达致正义的工具。他的定义不是一种规范性的定义,它并没有涉及法的内部构成,而是用一种功能性的描述。这是他在对西方法理学充分探讨法律的规范性成分后,所做的一种侧重性研究。博登海默说:“由于我认为,19世纪和20世纪多少忽略了法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秩序所应当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所以本书的主要内容拟致力于对这一重要的法律思想领域进行讨论。”[21]更为重要的是它所带来的好处,一种开放的视野,一种脱离狭隘分析法学派的法的定义后的开阔。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理论和法律问题的学科,它探讨了法律的本质、价值和规范性。

而法哲学是研究法律哲学问题的学科,它探讨了法律的基础、原则和伦理。

法律方法则是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技巧。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进行阐述。

首先,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和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制定、颁布以及实施的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制度。

法理学试图通过研究法律的起源、性质和功能来揭示法律的本质。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是否存在一种共同的原则或价值观来统一法律和道德?其次,法哲学是研究法律哲学问题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基础、原则和伦理。

法律基础的问题是指法律权威的来源和合法性。

法律权威可以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也可以来自于传统、习惯或国际共识。

法律原则的问题是指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例如,平等、公正、自由等原则都是法律规则的基本价值。

法律伦理的问题是指法律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法律是否具有道德约束力?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如何?最后,法律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技巧。

法学研究需要进行资源搜集、文献阅读、案例分析、逻辑分析、比较研究等一系列工作。

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和目标进行决策。

例如,对于一个法律概念的研究,可以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

而对于一个法律问题的解决,可以采用逻辑分析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综上所述,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它们都关注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伦理问题,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和规范性,法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基础、原则和伦理,而法律方法则是研究法学研究中所使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技巧。

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将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为法律实践和学科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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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论2007年12月读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¹黄英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一书是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论体系的专著。

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可作为走进西方法理学的入门读物。

一、本书结构分析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法律价值的综合和技术、手段的综合。

三个部分层层推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

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力图对各法理学所关注的问题用,紧紧围绕该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论述,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法理学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成分。

最后在本书的小节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法律理论所关注的都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应追求的最高目标,即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平等、自由、符合自然或上帝的意志、幸福、安全、社会共同福利等不同的回答。

这些不同的价值被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宣称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然而事实上,/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0,随着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构建一门综合法理学,尝试避免根据单一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充分利用过去的一切知识,综合分析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将组成法律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

而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问题则正是构建综合法理学的各个要素,即网上的/点0,为构建综合法理学准备了充分的材料。

第二部分是本书的重点,在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博登海默先生论述了法律价值的综合,以此展示综合法理学的理念。

这部分的题目是/法律的性质和作用0,在本书的语境下,/法律的性质0即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

紧扣题目,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到十二章论述了法律的性质,认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包括形式和实质,即秩序和正义。

此处的秩序和正义也是包含了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多个价值的概念复合体。

如果说正义和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二者又是如何综合起来呢?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三章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他认为,秩序与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

秩序是价值的形式,正义力量在法律稳定秩序中造成一种适应社会变革的变化力量,而秩序使法律远离无政府主义。

当秩序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专制的时候,则需要符合正义的基本标准以获得有效性,制裁并非法律的本质,只是法律实效的辅助手段。

法律旨在实现一种正义的秩序。

至此,博登海默先生完成了对法律价值的综合。

第十三章、十四章讨论法律的作用。

第十三章通过法律与权力、道德、习惯几种控制力量的区别指出,法律并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事实上,它总是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控制目标、控制领域、控制方法、历史演进等方面很难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区别开,以此阐述法理学对其他因素进行研究的必要。

第十四章则陈述了法律的利弊,并指出避免其弊端的努力方向。

在博登海默先生看来,法学研究仅仅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某一方面作为研究对象的认识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将上述三者都纳入了法学的研究领域。

因此,在第三部分,博登海默先生探究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目标而运用的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

具体分为法律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展开论述。

而这几章的具体内容也体现着博登海默先生的综合理念。

以法律渊源部分为例,博登海默先生集中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视为国家命令进而将法律渊源局限于法律正式渊源的观点,认为这必将导致法官独断专行。

因此,他认为法律渊源还包括正义标准,理性与事物之性质、个别衡平、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倾向、习惯法等一系列非正式渊源。

从对三个部分结构分别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对价值目标的圆满阐述和对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第二部分成为全书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写作的基础,而第三部分则是围绕第二部分展开,即实现这些价值目标、作用的技术和手段的综合。

博登海默先生在本书中介绍了现有知识范围内综合法理学可能包括的一切内容,将其综合法理学的构想完整地展现于读者面前。

二、由/综合法理学0产生的迷惑通过全书的内容概括和对结构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综合法理学这一/综合0的理念贯穿全书,而这也正是笔者读完全书后迷惑的根源。

西方法理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到现在,逐步形成三大基本学派,即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

三大学派之所以能够相互区别而存在,不仅因为它们有相互区别的研究方法,同时,它们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或者特定社会、社会集团的需要,或者体现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

近年来三大学派有相互靠拢的趋势,但正如沈宗灵先生所说,各个学派相互靠拢,为的是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自己,而决不是使自己消失,让位于综合法理学。

综合法理学一味求全的理念,也恰恰成为它难以得到认同和支持的原因。

首先,从博登海默先生阐述的法律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

如前所述,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法律应该实现一种/正义的秩序0。

这里的/秩序0其实是一种实在法的法律秩序,即实证主义的所说的法律。

实证主义法学主张对法律排除一切价值判断,恶法亦法,旨在创造一种有序的社会,而法律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而这里的/正义0显然带着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正义是由许多最低限度的公正和合理的标准构成,没有这些标准就不是可行的法律制度。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一个法律制度如果不能满足最低的正义要求,就无法实现秩序,相反,没有秩序也就无法保证正义。

然而事实上,正义和秩序这二者也常常会产生冲突。

博登海默先生将正义和秩序综合在一起,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却未能告诉我们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只是含糊其辞的表示正义和秩序在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中能在很高程度上融合一致。

这不能不使人怀疑,综合法理学究竟持何种观点?赞成何种价值取向?给我们提供了怎样的解决问题的路径?再看综合法理学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各个法理学派的形成并相互区别,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们在方法论上不同。

例如,以哲学方法为基础形成的哲理法学派;以分析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学,形成分析实证主义学派;以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学便形成了历史法学派;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形成社会学法学。

而本书中除了0综合0之外却看不出任何方法。

正如上面对正义和秩序进行综合的例子中,博登海默先生力图综合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研究法律的方法,却让人无所适从,正如5天龙八部6中一心求成的鸠摩智,以逍遥派的小无相神功融合少林七十二绝技,却弄了个四不象,险些筋脉尽乱。

博登海默先生在书中也提到,任何法理学派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并且适应不同时期、不同政治或利益集团的需要,例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更适应统治集团在国内秩序比较稳定时期的需要;二战后,出于惩治战犯和重塑法律理想的目标,自然发学派再度崛起。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综合法理学又是满足什么需要?在何种背景下才能够蓬勃发展?可能取得哪些利益集团的支持呢?答案又是迷惑。

因此,读罢全书,对沈宗灵先生关于综合法理学/这种目的尽管在思想上可取,但也许抱负过大0的评论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综合法理学也并非一无是处。

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学并非一门科学,法律要在各种社会利益的冲突中寻求一种适当的利益平衡方法,而综合法理学的观点无疑是一种折衷解决冲突的好办法。

另外,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一书涉及了现有知识范围内几乎所有的法理学的因素,不仅纵向介绍了西方法学史,在后面的论述中更力求对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都进行阐述,给我们学习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译者邓正来先生在序言中道出他翻译此书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显然这个目标是圆满完成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博登海默所著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是我们走进西方法理学一本非常好的教材。

307天府新论2005年11月创造一种包含有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法理学)))读博登海默的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蔡利平袁静[摘要]历史上各派法理学都仅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室、角落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房间和角落。

由于技术和经验的限制,其困难就更大。

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

创造一种包含有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法理学,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应努力的。

[关键词]法理学;正义;秩序;[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0633 (2005) 12 -150 -2[作者单位]蔡利平,袁静,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一、作为教科书,这本书的两大特色博登海默这本5法理学6集博氏几十年心血之成。

综合来看。

本书更适合作一本教科书,其知识含量之丰富,语言之易懂,辨证之清晰,无一不体现博氏此书目的是为教学。

与外国其他法理学著作相比,语言浅显易懂是这本法理学一大特色。

当研读其他外国法理学著作时,全部注意力集中在正读那句话的意思上,根本谈不上理解这一段、这一节继而这一章的内容。

而读这本法理学时几乎遇不到语言上的障碍,它通俗易懂,语言毫不晦涩,除了几个经常使用的条件状语从句,所以特别适合我们中国法律人研读。

与中国法理学著作相比,非教条化是它另一特色。

我感受到了法律的理性之光。

它超越政治,提供给我们更多的思考空间,真正有了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自由与惊喜,它也让我们对今天的法律与法治有了更大的信心。

博登海默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种信息:法理学不是艰言晦涩的;法律也不是僵死呆化的,它是人类满足生活需要的有效手段。

二、对三大部分的梳理此书一共分三大部分,每一部分都可自成体系。

看似毫无关联的三部分实际上有严密的内在逻辑:先是客观的描述了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概况,然后综合运用了哲学方法、社会学方法、历史学方法以及分析实证的方法,综合了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的长处,以求系统阐述法的概念和理论,帮助人们了解法的性质、法律的来源以及在社会中的作用,最后在技术层面上指导人们如何科学分析以及运用这些理论。

可以看出,这种体系安排,反映出博登海默希望创造一种包含正义的社会秩序的综合法理学的拳拳之心。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法律的发展历程,如作者所言,仅是描述,几乎没对各思想流派做任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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