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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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

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

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

保障全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报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准确、可靠、客观

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具备开展相应领域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三)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

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

测资质。

第三章设立认定及认定办法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机构由国务院同意的部门具体指定,认定办法由认定机构

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

申请,保证遵守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

请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

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

工作。

第八条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

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对认定

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或者受权机构不得向未经认

定的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由国务院认定机构给出解释。

简要注释如下:

1. 本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障国家及社

会的利益。

2. 申报认定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应领域

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未被吊销

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等。

3. 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申请。

4. 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请材

料等具体要求。

5. 认定后的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工作。

6. 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特定检验检测技术能力的机构。

2. 认定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

定标准、申请材料等具体要求的文件。

3. 认定委员会:认定机构建立的专门审批、核定认定申请的委

员会。

4. 吊销:撤销认定机构的资质。

5. 认定资格:认定机构授予机构的检验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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