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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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
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
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
保障全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报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准确、可靠、客观
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具备开展相应领域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三)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
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
测资质。
第三章设立认定及认定办法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机构由国务院同意的部门具体指定,认定办法由认定机构
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
申请,保证遵守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
请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
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
工作。
第八条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
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对认定
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或者受权机构不得向未经认
定的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由国务院认定机构给出解释。
简要注释如下:
1. 本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障国家及社
会的利益。
2. 申报认定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应领域
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未被吊销
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等。
3. 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申请。
4. 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请材
料等具体要求。
5. 认定后的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工作。
6. 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特定检验检测技术能力的机构。
2. 认定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
定标准、申请材料等具体要求的文件。
3. 认定委员会:认定机构建立的专门审批、核定认定申请的委
员会。
4. 吊销:撤销认定机构的资质。
5. 认定资格:认定机构授予机构的检验检测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