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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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 百度文库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为“南京彭宇扶老被诬案”,是中国大陆司法实践中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例。

该案发生于2006年9月,原告彭宇在南京街头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却被老人诬陷为肇事者,要求赔偿。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反思。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16日,原告彭宇在南京街头正常行走,突然发现一位老人倒在地上。

出于善良的本能,彭宇立刻上前扶起老人。

老人随后表示自己摔倒是由于彭宇撞倒的,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彭宇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只是好心帮忙,并没有撞到老人。

然而,老人坚持自己的说法,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事实:1. 彭宇在事发时,确实在老人摔倒的地点附近;2. 老人在摔倒前,曾与其他路人有过争吵;3. 老人在事发后,曾向路人表示自己摔倒是因为彭宇撞倒的;4. 彭宇在事发后,曾向路人表示自己没有撞到老人。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与老人有过接触,但无法确定是否撞倒老人。

因此,法院判决彭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争议南京彭宇案在判决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1.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本案中,彭宇的行为体现了善良的本能,然而,在法律上却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在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2. 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老人主张彭宇撞倒自己,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然而,法院仍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引发了人们对举证责任的讨论: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3. 司法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承担赔偿责任,但公众普遍认为彭宇是受害者。

这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关注:本案使人们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并非完全一致,有时会发生冲突。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影响中国法律进程的案例(3篇)

影响中国法律进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彭宇案,又称“南京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后因赔偿问题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该案因其涉及道德、法律、人情等多方面因素,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影响中国法律进程的重大案例。

二、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

事发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出租车司机和彭宇双方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彭宇将司机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司机赔偿彭宇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司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在过马路时与出租车相撞,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司机赔偿彭宇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司机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司机再审申请。

至此,彭宇案尘埃落定。

三、案件影响1. 引发道德争议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人情等问题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彭宇应得到赔偿,因为他在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赔偿。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司机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彭宇在过马路时也存在过错。

2. 推动立法完善彭宇案促使我国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例如,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的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这一规定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强化法律意识彭宇案使广大民众更加关注自身权益保护,提高了法律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更加注重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4. 促进司法公正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审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为我国司法公正树立了典范。

四、案例分析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案中,道德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一方面,彭宇在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司机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关于道德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市民彭宇在下班途中,看到一位老太摔倒在地,便上前扶起。

不料,老太却反而诬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并报警处理。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并无撞倒老太的行为。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老太却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彭宇赔偿。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彭宇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案”中,彭宇的行为是出于道德良知,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一方面,我国法律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另一方面,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为上遵守法律规定。

2. 道德绑架现象在“彭宇案”中,老太的行为被称为“道德绑架”。

道德绑架是指利用道德观念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迫使他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要求。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案件分析1. 道德层面从道德层面来看,彭宇的行为值得称赞。

他勇于承担责任,关心他人,体现了我国传统美德。

然而,在法律层面,彭宇却无法得到支持。

这表明,道德与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冲突。

2. 法律层面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并未侵犯老太的合法权益,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彭宇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足。

3.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人们呼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另一方面,人们也呼吁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我国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2.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类似“彭宇案”的情况,我国应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公民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一名叫彭宇的男子在公交车上遇到一位年迈的老人,在老人突然倒地后,彭宇主动伸出援手,将老人扶起。

然而,老人却反咬一口,声称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人,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在好心扶起老人,并未造成老人摔倒。

2. 审理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主动扶起老人,应视为有救助行为。

然而,由于现场没有其他证人,法院无法判断老人摔倒的原因。

在考虑到道德因素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人1.4万元。

3. 争议与反思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道德困境下的无奈选择,对彭宇的判决是对善良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起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思考,许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在道德困境中的适用问题。

同时,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不足。

2. 法律影响“彭宇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道德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开始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案件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彭宇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法律应体现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 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彭宇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道德困境下的法律适用标准;(3)加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4)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彭宇案”是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困境下的法律争议。

法律经典问题案例(3篇)

法律经典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中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经典问题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被一名醉酒男子推倒,造成腿部骨折。

彭宇将醉酒男子及其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争议和问题,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9月的一天,南京市民彭宇在乘坐公交车时,被一名醉酒男子推倒。

彭宇摔倒后,腿部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事发后,彭宇立即报警,并将醉酒男子及其家属告上法庭。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被告方声称,是彭宇自己不小心摔倒,与醉酒男子无关。

而彭宇则表示,是醉酒男子推倒了他。

此外,被告方还质疑彭宇的伤情,认为其并非如其所称的那样严重。

3.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彭宇的伤情与醉酒男子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彭宇自身也存在过错,遂判决醉酒男子赔偿彭宇部分损失。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4.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彭宇的伤情与醉酒男子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彭宇在事发时未能有效证明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且醉酒男子已赔偿彭宇部分损失,遂维持原判。

三、案例争议南京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对以下问题的广泛争议:1. 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彭宇在事发时,试图阻止醉酒男子继续施暴,但未能成功。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在法律层面,见义勇为是否应受到鼓励和保护?2.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在法律层面,醉酒男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道德层面,醉酒男子是否应受到谴责?3. 证据认定与事实认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四、案例启示南京彭宇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在处理案件时,既要依法判决,也要兼顾道德因素。

2. 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的重大案例(3篇)

法律的重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民事侵权案件。

2006年9月4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回家途中,遇到一位老人被撞倒在地,彭宇主动上前搀扶老人,但老人却误认为彭宇是肇事者,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后,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元。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法律史上的一起重大案例。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06年9月4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回家途中,看到一位老人被一辆自行车撞倒在地。

彭宇主动上前搀扶老人,但老人却误认为彭宇是肇事者,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彭宇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没有过错,于是拒绝赔偿。

2. 老人起诉老人认为彭宇是肇事者,遂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老人提供了彭宇的证人和目击者的证词,证明彭宇是肇事者。

3. 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彭宇提出了以下抗辩:(1)彭宇表示自己是在老人倒地后主动上前搀扶,并非肇事者。

(2)彭宇提供了自己的证人,证明自己在事发时并未驾驶自行车。

(3)彭宇表示自己已向老人支付了500元医疗费,但老人拒绝接受。

4. 一审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主动搀扶老人,并非肇事者,但考虑到彭宇的行为可能给老人造成心理负担,故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

5. 二审判决老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虽然不属于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彭宇的行为可能给老人造成心理负担,故维持一审判决。

6. 再审判决彭宇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认为,彭宇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道德观念的反思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道德观念的反思。

一方面,彭宇的行为展现了社会正能量,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另一方面,老人误认为彭宇是肇事者的行为,反映了部分人道德观念的缺失。

法律案例推荐及理由(3篇)

法律案例推荐及理由(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南京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原告彭宇,男,24岁,江苏省南京市人。

被告李某,男,26岁,江苏省南京市人。

2006年9月21日,彭宇在南京市玄武区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主动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李某的家属却以彭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主张彭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是彭宇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被告方则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李某,并垫付了医疗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彭宇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推荐理由《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交通事故案件,它引发了人们对公共道德与法律责任边界的探讨。

以下是推荐此案的理由:1. 社会关注度高《南京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该案反映了公共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引发了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思考。

因此,推荐此案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关注度。

2. 案例具有代表性《南京彭宇案》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普遍性。

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交通事故发生,涉及到众多受害者及其家属。

该案判决结果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3. 案例引发道德与法律边界讨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引发了人们对公共道德与法律责任边界的讨论。

一方面,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李某,体现了其高尚的道德品质;另一方面,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4. 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既要考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站等车时,一位老人突然倒地。

彭宇上前扶起老人,但老人却指责彭宇将其撞倒。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不久,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彭宇因此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对彭宇的行为进行讨论,认为他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

舆论热度持续高涨,引发了对见义勇为者和受害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二、案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对案件产生了显著影响。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几个关键节点:1. 诉讼请求老人家属在起诉书中,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好心扶起老人,并无故意伤害。

2. 舆论压力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彭宇表示同情,认为他见义勇为却遭受不公正待遇。

部分网友甚至呼吁抵制老人家属,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舆论热度对案件的影响。

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考虑到老人家属的损失,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家属1.1万元。

4. 舆论反响判决结果公布后,舆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

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彭宇的见义勇为精神,也没有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案例启示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道德和舆论关系的思考。

以下是此案给我们的启示:1. 舆论热度对法律的影响此案表明,舆论热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律的审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体现,但法律与道德并非完全一致。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3. 公众舆论的引导舆论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公众舆论需要引导,避免过度炒作,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

四、总结彭宇案是一起典型的舆论热度影响法律的案例。

此案提醒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舆论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维护正义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维护正义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一起交通事故。

一名男子(以下简称“彭宇”)在行走途中,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彭宇被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事故责任归属不明,彭宇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彭宇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境。

二、案情概述1. 彭宇的遭遇彭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他发现自己陷入了困境。

一方面,肇事司机坚称事故发生时彭宇是主动倒地,而非被撞倒;另一方面,彭宇在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证明自己是被撞倒的。

2. 诉讼过程彭宇在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彭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撞倒,故判决彭宇败诉。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彭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被撞倒,但考虑到彭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寻求医疗救助,以及社会舆论对彭宇遭遇的关注,判决彭宇胜诉,并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彭宇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举证责任在南京彭宇案中,举证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彭宇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撞倒。

然而,由于彭宇没有目击证人,且事发时没有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其举证困难。

2. 法律适用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肇事司机存在过错,应对彭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效果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见义勇为”的正义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本案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正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四、启示与反思1. 法律维护正义的重要性南京彭宇案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正义的重要性。

法律出名案例(3篇)

法律出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彭宇扶老案”,是一起发生在2006年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因涉及道德、法律、舆论等多方面的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颇具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看到一位老人摔倒在地,出于善良的本能,他扶起了老人。

然而,老人却指责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肇事者,并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用。

彭宇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老人遂将彭宇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南京彭宇案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彭宇扶老的行为本身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但面对老人的指责,彭宇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2. 责任认定:老人摔倒是否与彭宇有关,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成为案件的关键。

3. 举证责任:在侵权案件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老人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彭宇是肇事者,成为案件的关键。

4. 舆论压力:本案在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舆论对彭宇的行为和判决结果产生了较大影响。

三、法院判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彭宇在事发时对老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彭宇赔偿老人医疗费用等共计45800元。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虽不属于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其过错,判决彭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用等共计13200元。

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引发了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本案中,彭宇扶老的行为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但面对法律责任,法院仍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如何在维护道德的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

2. 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案中,彭宇因扶老而面临诉讼,使公民更加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增强了法律意识。

3. 推动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促使我国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三道法律经典案例(3篇)

三道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南京彭宇案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案例之一,该案涉及到道德、法律与责任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案件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站附近遭遇车祸,被撞伤倒地。

路过的陈某某上前将其扶起,送至医院救治。

事后,陈某某要求彭宇支付医药费。

彭宇认为陈某某是撞倒自己的凶手,遂拒绝支付。

陈某某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6万元。

案件争议:1. 陈某某是否是侵权人?2. 陈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某在救助彭宇的过程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陈某某在救助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决彭宇支付陈某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000元。

二、温州小男孩电梯坠亡案温州小男孩电梯坠亡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悲剧案例,该案揭示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案件简介:2013年3月1日,温州一名7岁小男孩在乘坐电梯时,不幸从电梯井坠亡。

事发后,小男孩的父母将电梯的生产厂家、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电梯维修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争议:1. 电梯生产厂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电梯维修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电梯生产厂家、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电梯维修单位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电梯生产厂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物业管理公司赔偿5万元,电梯维修单位赔偿3万元。

三、西安火车相撞案西安火车相撞案是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中的一次重大悲剧,该案引起了全社会对铁路安全的关注。

案件简介: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杭州至福州段发生火车相撞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车辆生产厂家、运输企业等被列为被告,被告们被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1. 铁路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车辆生产厂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运输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铁路部门、车辆生产厂家、运输企业等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律事件经典案例(3篇)

中国法律事件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交通事故,主动扶起倒地的老人。

然而,老人却坚称彭宇是肇事者,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费。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徐老太在街头行走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徐老太立即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

2. 起诉与反诉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元。

彭宇则反诉徐老太,称其故意栽赃陷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3. 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者证言、监控录像等。

然而,由于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看清事故经过,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4. 判决结果2007年2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5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彭宇不服终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7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彭宇的再审申请。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关注南京彭宇案发生后,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对此案发表意见,讨论见义勇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2. 法律法规修订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见义勇为方面的不足。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对见义勇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公德教育加强南京彭宇案引发了对公德教育的关注。

社会各界呼吁加强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

四、案例分析南京彭宇案之所以成为经典案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 案件本身具有典型性南京彭宇案反映了我国社会在道德与法律关系方面的矛盾,具有典型性。

2. 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深入思考,促使社会各界关注相关问题。

亚洲法律案例(3篇)

亚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例——彭宇案。

此案涉及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

彭宇案不仅在中国,也在亚洲乃至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2010年9月,彭宇在南京市鼓楼区街头目睹一位老人摔倒在地。

彭宇上前搀扶老人,被老人误认为故意撞倒。

随后,老人及其家属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元。

彭宇辩称,他只是出于善良之心帮助老人,并未造成伤害。

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老人3万元。

三、案件争议焦点1. 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彭宇案中,彭宇的行为体现了道德伦理层面的善良之心。

然而,在法律层面,彭宇却因为被误认为是侵权人而承担了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思考。

2.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彭宇案中,法院判决彭宇承担一半责任,主要基于证据不足。

老人及其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彭宇是侵权人,而彭宇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一案例暴露了我国法律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3. 社会责任感与法律风险彭宇案反映出社会对善行者的保护不足。

彭宇在帮助老人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反而承担了赔偿责任。

这导致人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敢轻易伸出援手。

四、案件影响1. 社会舆论关注彭宇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于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讨论。

许多媒体和学者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2. 法律修订彭宇案发生后,我国相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

例如,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善行者的权益。

3. 社会风气改善彭宇案虽然引起了争议,但也促使社会各界反思道德伦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道德伦理,弘扬正能量,推动社会风气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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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
结11 张芮瑜 2011010106
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另外,作为民警,如果确定了其无回避事由,那么民警没有任何理由伪造证据。

所以彭宇反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

(2)被告说自己当天给原告的200元纯属借款,各方说辞不一。

但我要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原告有什么理由要向被告借200元?她没钱?不,证人陈二
春说她当时带着包和保温瓶,那么她是有钱的,为了各种需要至少有一点。


果说借钱是为了到医院看病,这就怪了,一是200元不够,二是她自己没走啊,是等她的儿子来了才去的医院,那么她向彭宇借钱是为了什么呢?也就是说,
原告无向被告借钱理由,被告对200元为借款的说辞立论无据。

而且,双方很
有必要说明被告给原告200元的具体时间,如果在去了派出所做讯问后,那么
这200元的意图就很不好了,只是被告为了搪塞原告,如果在这之前,原告是
在等她的儿子,如前所述也就没有必要借钱。

我想,攻击防御现场,原告应该
提出这个问题。

或者法官已经发现,但不能主动告知原告提这个问题。

如果是
后者,法官做得就非常好了。

(3)原、被告双方在这个过程中还没有提及一个问题,就是原告是向前倒还是向后倒,根据彭宇所说,如果没有碰,则应该是向前倒,因为证人陈二春
证明原告当时在跑。

如果撞到了,则原告应该是向后倒。

所以,这一细节是双
方没有抓住的。

如果是向前倒,那么原告不应该是左股骨颈骨折。

因为有两种
可能,一是她右股骨颈骨折,因为路沿在右侧(她往第二辆车跑过去,第二辆
车肯定在第一辆车后方,按这个方向关系推断),而她左侧是公交车,她怎么
会撞在公交车上?不会,即使撞上,也不会骨折,因为公交车与她的接触面大,受力不会集中。

二是她胳膊骨折了,因为她向前倒下时会条件反射用两只胳膊
撑地,而不是股骨先着地。

但是向后倒就不一样了,她此时无法向后撑地!因
为她手里有东西,手是不能自然有效地向后撑的!(手中有东西时向前仍可以
撑地做一个缓冲)所以我认定,原告向后倒下,是与被告相撞所致!
(4)而且,被告辩称自己是见义勇为,这里也有值得推敲之处。

如果是见义勇为,那么被告彭宇做了什么?他先把原告扶起,然后给了她200元(这个
顺序有待当事人进一步确认),然后跟她一块儿等她儿子,然后一起去医院……好,就假设这个顺序,那么被告在这个顺序位上给原告200就出现了重
大问题,他不是见义勇为!否则他不必要在那个时刻给原告200元,而应该是
陪着原告等她儿子,等到她儿子,他就仁至义尽了,他也可以更高尚一些,之
后再和她儿子一起护送她到医院,如果这时他再给200元,可以当做买水果、
糕点表示关心的行为,但是如果是付医疗费那可就是天方夜谭了。

那么,被告
撒谎了。

在这个双方提出证据并证明的过程中,技术细节确实太糙,而法院作为中立者又不能有意介入。

这个案件的个中细节是有很多漏洞的,而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准确把握。

我觉得解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各种分析技术。

因为法律的本身目的,尤其是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一项是追求真实【4】,那么为了追求真实,我们为什么不能把法律与技术做一个更大程度上的结合?这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想法。

我看了吴泽勇教授的分析后,主要有两点评价:(1)他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我不敢苟同,虽然本案判决有很多基于自由心证和经验则的地方,但一切既有的事实和自由辩论过程的各种证据、证明(即使认为基本没有铁证)都更加偏向于原告的胜利,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时的整体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最后的判决基于公平责任也比较合理,因为双方对相撞都有责任,并且还公正地不去计较被告的伪善,否则如果不是法官而是平常人来判决,被告彭宇的问题就大了。

(2)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主要目的,我认为是为了使法律更加铁面无私和中立,而不要受社会道德情感的影响,他认为经验则和自由心证总是不能完全接近事实,毕竟加入了主观因素。

他是想捍卫和进一步提升法律的威严,法不容情。

这对社会的公正或许会有很大的帮助。

这表明吴泽勇教授强烈的正义感。

但是在整个法理系统中,我作为一个初学者,还是有很多疑问的,尤其是法与情的关系在这个社会中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完全的铁面无私和中立是否有利于这个社会的效率,是否真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期待进一步地学习和思考。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2】王亚新:《“判决书事实”、“媒体事实”与民事司法折射的转型期社会》,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24期。

【3】吴泽勇:《自由心证的边界:“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兼与王亚新教授商榷》。

【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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