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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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一、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故意造成对方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
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
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
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
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
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
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
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
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
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
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
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
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
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
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
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
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
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
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
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
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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