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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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五)掌握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人负有保密、诚实等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也称前合同义务。

若当事人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例:某建筑公司以欺骗手段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项目,开工在即,建设单位得知真相,遂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建筑公司承担( )。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谨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1.1 合同订立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明确约定条款或者未履行格式要求等,导致合同存在缺陷或者不完整,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1.2 合同履行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按时履行义务、未提供合格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保持商业信誉等,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遭受经济损失。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替代责任等,以恢复对方的利益。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2.1 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量、质量等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2.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等形式,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同时违约方可能面临声誉伤害、违约金支付等后果。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3.1 侵权行为的认定:当事人通过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3.2 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住手侵害行为等形式,具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确定。

第五章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章 缔约过失责任
(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 (1)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缔约过程 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 中以及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的情 系的存在为前提 。 况下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 (2)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是一方 所产生的责任 。 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所导致的
特殊义务。 (3)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 (3)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 任原则 。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 (4)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责 任 定责任形式 (5)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5)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是指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 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但 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二、当事人一方须有缔约过失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道路合同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 程中产生的 (2)作为缔约过失责任之构成 要件的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 是信赖利益 (3)缔约过失行为一般违反的 是积极义务 (4)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 (5)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赔 偿损失 (6)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1)侵权责任存在于一切社会 交往之中 (2)侵权行为侵害的原则上是 财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一般 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一种法 定的消极义务 (4)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例外地适用无过错 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5)侵权责任的形式除此之外, 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 (6)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则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 得利益的丧失,且依法有所 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第5章缔约过失责任

第5章缔约过失责任

积极的侵害行为
消极不作为(不告知、不保护)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例外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 危险、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信赖利益的损失
现有财产的灭失
可得利益的丧失 精神损害 赔偿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被撤销)
重要事实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信用调查) 二、隐蔽瑕疵:对应表面瑕疵 买受人所不知道的,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 三、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反不正 当竞争法》)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 得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使 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案例:路滑摔倒案
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
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 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 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 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 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 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 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事后,张某向 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 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 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 2004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 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 计人民币7321元。
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 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 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 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 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 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 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 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从这个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

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

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05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词
合同未成立时,一方因信赖利益受损,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详细描述
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因信赖利益受损,如为订立合同而支付了费用或履行了某些准备工作,则可以 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基于对甲的信赖进行了准备工作,但甲最终撤销了要约, 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此时,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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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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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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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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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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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01
02
03
04
双方当事人存在接触或 磋商;
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 失;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损 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
目录
•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 • 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例分析
01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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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依法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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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损失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其他经 济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
01
根据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约定赔偿额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这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合同责任的一部分,在很多合同中都有体现。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范围、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种形式,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的过失,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针对合同中的义务履行问题,因此其性质属于合同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中,有一些流言,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豁免合同责任,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是合同责任,因此无法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来进行豁免。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替代责任和补偿责任两种方式。

对于替代责任来说,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第三方遭受损失时,应当为承担责任的那一方承担责任。

而补偿责任则是承担损失的责任,例如,在质量担保期内,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发现质量问题后的责任范围和补偿方式。

在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这个过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到因缔约过失产生的合同损失,应该首先确定其中的直接损失,例如因物品质量问题损失了材料,销售机会等等。

对于包含了多个因素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判断这些因素中,哪些因素为违约责任所属,如何分摊责任。

如果因为另一方的过失而导致损失,双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这种协商方式通常被称为“减少损失协议”。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服务,收费一万五千元。

但由于甲方迟迟未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停止了服务,甲方为此向乙方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乙方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行为直接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2007-12-15 22:46:43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缔约过失责任(Culpain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V onJhering)最早提出,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①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德国民法典》制订之际,起草者大多认为不能将其作为一个一般责任要件加以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予以承认。

故《德国民法典》仅在因意思表示发生错误而撤销(第122条第2款)、自始客观不能(第307条)和无权代理(第179条)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德国的司法实践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而且判例及学说已将缔约过失责任发展为一般原则,形成了一个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涉及到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需要证明一方存在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损失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举例例如,甲方在合同中明知乙方的特殊要求,却未按照要求履行,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那末甲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律违约两种类型,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履行法定责任等,具体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这些要件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3.3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等,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4.1 三者之间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点。

4.2 三者之间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行为,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着重讲的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缔约过失责任含义。

(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者磋商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已然进人一种特别结合关系,表现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对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负有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若任何一方基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则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

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进人磋商阶段后,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一方均享有随时中止磋商、拒绝订立合同的自由。

只要不违反先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四:(1)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这是时间界限,同时也是主体界限,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磋商当事人之间)。

(2)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①缔约费用及利息;②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③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

例1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

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 “15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

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

”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

15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3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的定义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1、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通常有以下情形: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从事一般的民事行为,又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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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适用与完善建议
现行的《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款和细则,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适用。
法律规定不明确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进行裁决,导致相似的案件结果却大相径庭。
法律适用混乱
现行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
汇报人:
2023-12-03
目录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适用与完善建议案例分析
01
CHAPTER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02
CHAPTER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披露了与合同标的物或交易条件相关的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基于信赖而遭受损失。
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隐瞒了与合同标的物或交易条件相关的关键信息,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做出合理判断或决策,从而遭受损失。
隐瞒关键信息
披露虚假信息
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赔偿范围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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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另一方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磋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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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如一方存在恶意磋商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指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结合 同的过程中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 被撤销,而对他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有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 存在。 (2)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 销存在过失。 (3)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 (4)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 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7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了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先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

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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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一、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故意造成对方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
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
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
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
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
订立的合同。

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
施了欺诈行为。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
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
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
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
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
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
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
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
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过程中
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
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
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
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
偿性的法律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
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的相关
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的内容,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上文还为大家列举了其法三项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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