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让它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中的紧急避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在自家小区内骑电动车回家。
当晚,天空突然下起暴雨,张某某为了尽快回家躲避雨水,加速骑行。
在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一辆突然左转的货车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重伤。
事发后,张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张某某的伤势严重,需进行多次手术。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某的家人与货车司机产生了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张某某的家人将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以及紧急避险是否构成对张某某的侵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前方有行人正在通过马路,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紧急刹车并左转,导致与张某某发生碰撞。
虽然货车司机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了张某某的损害,但货车司机并非故意造成损害,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
同时,法院认为,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时,未能采取更加谨慎的措施,导致张某某受伤严重。
因此,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及货车所属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过错。
首先,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采取了紧急刹车并左转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是怎样规定的
A person lives and dies, but as long as you live, you must live in the best way.(页眉可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是怎样规定的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细则主要是根据我国的交通法规进行规定的,驾驶者和行人都应按照交通认定规定进行办理。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积极的对这类交通案件的受害者进行救治,确保这类受伤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办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则是怎样规定的1、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辆未按下列行驶路幅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1)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行驶;(2)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未在中间7米的路面内行驶,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3)车行道宽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机动车未在两侧各1.5米(人力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残疾人专车在两侧2.2米内行驶),机动车未在中间其余路面内行驶;(4)车行道宽度不足6米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边顺序行驶。
2、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道路两侧1米内)行走发生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3、骑跨中心线的机动车与对向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4、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随后行驶的机动车未避让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驶入机动车道诱发事故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5、机动车行经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车行道未避让诱发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发附近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6、有机非隔离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因严重疏忽,追尾撞击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可以调整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7、非机动车行经公交车站(站牌左右30米范围内),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急奔上下车的,乘客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科目一考试是驾驶员考试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考生来说,理解并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进行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主要负责原则主要负责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责任主要由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承担。
比如,在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情况下,闯红灯发生事故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2. 合理防御原则合理防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合理程度。
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御,那么他的责任将会相对较重。
3. 违例推定原则违例推定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将被推定为负有责任。
二、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1. 倒车事故倒车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根据交通法规,倒车时驾驶员应当观察周围交通情况,并保证安全。
因此,在倒车事故中,往往是倒车的一方负有主要责任。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对方车辆违规超车或者闯红灯,对方也可能会负有一定责任。
2. 车辆刮擦事故车辆刮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相互刮擦,造成轻微损害的事故。
在车辆刮擦事故中,责任主要由刮擦的一方承担。
刮擦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车辆之间的相对位置和损害情况,哪一方刮擦的部位较高、较深,就由哪一方负主要责任。
3. 交叉口事故交叉口事故是指在道路交叉口发生碰撞的事故。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交叉口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在交叉口事故中,依法凡是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或未让行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在科目一考试中,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理解交通法规要正确理解和掌握交通法规,熟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和用法,明确各种交通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向了路边的人群。
此时,一名年轻的律师小王正在现场,他目睹了这一幕,立刻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将有更多无辜的生命受到威胁。
于是,小王决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紧急避险行为1. 小王首先大声呼喊,提醒周围群众注意危险,迅速远离事故现场。
2. 接着,小王找到一辆附近的电动车,骑上电动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 到达现场后,小王发现货车已经冲向了路边的人群,形势十分危急。
于是,他果断地跳下电动车,冲向货车。
4. 小王抓住货车的驾驶室,试图阻止货车继续前行。
然而,货车司机并未意识到小王的存在,仍然驾驶着货车向前冲去。
5. 在货车即将撞到人群时,小王使出全身力气,将货车司机从驾驶室中拉出。
这时,货车终于停了下来。
6.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而货车司机则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为了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条件。
因此,小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1. 货车司机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小王因紧急避险行为受到的伤害,依法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赔偿。
五、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当遇到危险时,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公民在紧急避险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警方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过程。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全责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是指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同的责任,无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为、车辆的情况、道路的环境等因素。
比如,如果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或者驾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那么这一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标线规定,那么这一方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一方的过错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较重,那么责任的划分将更倾向于重过错方。
而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那么责任将被划分为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进行划分。
在日常行车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车让人违章判定标准
车让人违章判定标准车辆让行是交通安全的重要原则之一,违反车辆让行规定将会被认定为违章行为。
在判定车辆让人违章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标准:1.行人过斑马线:行人在过斑马线时,车辆需要停车让行,确保行人的安全。
如果车辆未停车让行,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车辆让人规定。
2.制动距离: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突然遇到行人或其他车辆需要突然停车让行,制动距离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车辆在遇到需要让行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制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车辆让人规定。
3.交通信号灯:车辆在遇到红灯时需要停下等待,确保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过。
如果车辆在红灯时仍然行驶,未停车让行,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车辆让人规定。
4.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作用是引导车辆和行人行驶和通行。
如果车辆在遇到明确的交通标志或标线指示需要让行时未进行让行操作,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车辆让人规定。
5.行人优先权:在一些情况下,行人具有优先权,车辆需要主动让行。
例如,当行人已经开始过马路时,车辆需要主动停车让行。
如果车辆未遵守行人优先权的规定,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车辆让人规定。
6.交叉路口内让行:在交叉路口内,车辆需要根据交通标志或标线的指示让行。
如果车辆在交叉路口内未按照指示让行,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车辆让人规定。
7.驾驶员注意力: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需要保持专注,确保及时发现并让行给行人。
如果驾驶员由于分心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让行给行人,导致违反车辆让行规定,也会被认定为违章行为。
总的来说,判定车辆让人违章的标准主要基于交通法规和交通信号,筛选出违反让行规定的行为,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并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因此,无论是驾驶汽车还是行人过马路,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让行原则,确保行车安全和交通有序。
鬼探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
鬼探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时候就是因为视野盲区导致的交通事故,俗称鬼探头,由于突然出现行人,导致司机避让不及时。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鬼探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鬼探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鬼探头多半是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事故。
“鬼探头”通俗来讲,就是在前方有车辆或障碍物阻挡视线,也就是视野盲区,从路边突然蹿出一辆非机动车或行人。
司机避让不及时,往往造成车伤人亡的惨剧。
因为事发突然,彼此都没有反应与躲避的时间与空间,令人猝不及防,因此被称为“鬼探头”。
发生“鬼探头”式车祸,实际定责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行人不走斑马线,司机正常行驶,然后发生“鬼探头”车祸,行人主责。
“鬼探头”车祸是因为有物体遮挡,不是因为车辆行驶,所以在责任划分上以行人为主责。
但如果因为司机开车注意力不集中,不观察周围情况发生车祸时,司机要担同等或次要责任。
2、行人走斑马线时,车辆和行人担同等责任。
人遇斑马线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依法应当避让。
但行人通过斑马线时也应当注意观察、慢行,切勿斑马线“鬼探头”。
尤其是在道路较窄的斑马线路口,道路宽度不足,加之道路两侧绿化树木、广告牌等遮挡视线,行人斑马线“鬼探头”,极易成为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为避让行人急刹致追尾如何定责
为避让⾏⼈急刹致追尾如何定责我们知道,在驾驶过程中,应当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发⽣交通事故,⾃⼰有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为避让⾏⼈急刹致追尾如何定责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避让⾏⼈急刹致追尾如何定责“为躲避⾏⼈急刹车”说明刹车⾏为不是故意的,⽽是事出有因,是合法⾏为;同时,后车在⾏车过程中应该注意观察前车的情况,并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因为前车合法紧急制动⽽追尾前车,后车理应负全责。
当然,应该报警和拨打报险电话,最终由警⽅界定。
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1)⽴即停车。
发⽣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宽灯、尾灯。
在⾼速公路发⽣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2)及时报案。
当事⼈在事故发⽣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
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3)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拒绝去医院诊断外,⼀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
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努⼒抢救。
在⽆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员看护现场。
(4)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
如遇下⾬、刮风等天⽓,应就地取材,⽤塑料布、席⼦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
为躲避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确定责任?
Always have hope for life, and face difficulties and tribulations with a smi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为躲避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确定责任?导读:为躲避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紧急避险行为,由引发险情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而躲避车主采取行为超过限度造成事故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
当然,不管是哪种方式,都需要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出具责任认定书。
一、为躲避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确定责任?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一般表现在造成第三者受损害的交通事故,如自行车突然猛拐、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免与骑车人或行人碰撞而猛打轮避让,从而驶入逆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造成他人或多人死亡和财物损失。
如果因此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就应负事故责任。
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适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出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括哪些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中的合理避让原则
交通事故中的合理避让原则现实⽣活中的交通事故总是带来⼀起起家庭的悲剧,⽽⼤部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罪则是双⽅驾驶员没有及时的合理的避让,所以懂得交通事故中的合理避让原则是每个⼈必须知道的,因此,店铺为⼤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合理避让原则”的相关内容,望⼤家重视。
交通避让原则⼀、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的车辆、⾏⼈通⾏的情况下,可以通⾏。
⼆、在道路同⽅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驶的机动车的正常⾏驶。
三、在没有中⼼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减速靠右⾏驶,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有障碍的路段,⽆障碍的⼀⽅先⾏;但有障碍的⼀⽅已驶⼊障碍路段⽽⽆障碍的⼀⽅未驶⼊时,有障碍的⼀⽅先⾏;(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先⾏;但下坡的⼀⽅已⾏⾄中途⽽上坡的⼀⽅未上坡时,下坡的⼀⽅先⾏;(四)在狭窄的⼭路,不靠⼭体的⼀⽅先⾏。
四、机动车在没有禁⽌掉头或者没有禁⽌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驶的其他车辆和⾏⼈的通⾏。
五、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准备进⼊环形路⼝的让已在路⼝内的机动车先⾏;(⼆)在没有⽅向指⽰信号灯的交叉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的车辆、⾏⼈先⾏。
相对⽅向⾏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
六、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的⼀⽅先⾏;(⼆)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路⼝前停车瞭望,让右⽅道路的来车先⾏;(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的车辆先⾏;(四)相对⽅向⾏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
说到交通事故,许多⼈都会头⽪发⿇,这种⼈祸没⼈想要沾惹,所以懂得交通事故中的合理避让原则是⼗分重要的。
伪造印章和别⼈签订虚假和同是为法律所严厉禁⽌的,因此⽽获得的刑事惩罚也是沉重的,望⼤家能够远离此类的问题。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逃逸责任认定标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
交通事故逃逸的现象在现在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法律为了更好的规避这样的现象以及严格惩罚这样的现象,首先需要认定哪些情形属于肇事逃逸。
下面,小编为您讲解交通事故逃逸责任认定的内容。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知识延伸: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避让它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
样的
交通事故的类型有很多种,可能是车辆之间的事故,也有可能是人与车辆之间的事故。
在人与车辆之间的事故中又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为了避让行人而发生事故,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为避让它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一个回答。
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避让他人造成事故,应该按事故的形成原因和各方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过错决定事故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事故责任划分
责任的判定是根据谁违反了交通法的通行规则就是谁的责任,双方都违反了通行规则的话,双方责任,谁的过错更严重,谁主要责任,过错一样,同等责任。
因为避让对方车辆造成事故的表述过于模糊,如果对方是逆行,自己正常避让,对方全责;如果自己有避让不当的情况,或者本身按交通法己方是应当让行方,那么己方责任大。
责任划分可双
方协商,协商不成报交警划定。
▲二、如果是车辆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承担
1、行政处罚。
如果存在避让不当、超速、超载等情况,可由交警视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2、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主要责任方驾驶人承担刑事责任。
▲三、车辆无过错则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特点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权益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正当目的。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二是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于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当事人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三是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有其他办法可以阻止险情的发生或者防止危险造成损害,也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四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护
的权益。
损害权益的大小一般可按价值比较,当发生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的比较时,人身权益大于任何财产权益,不能为了保护财产权益而损害人身权益。
紧急避险发生后,对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损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上述规定,是处理紧急避险案件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审理紧急避险民事案件时,要首先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构成紧急避险的,按照《民法通则》和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处理,不能构成紧急避险的,则应按照侵权案件处理。
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时,不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五十
六条的规定,还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合法合理地确定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避险人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以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文就是关于▲为避让它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介绍,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为了避让行人而发生事故还是要看主要的责任在哪一方,如果车辆一方没有过错那么则适用于民法之中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应该主要由受益方赔偿,实施的车辆一方补充责任。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哈尔滨律师!
摩托车撞汽车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