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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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

如何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

一、如何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投资人虽然和合伙人都以出资的方式获得公司的股权,但是投资人在投资公司后是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的,而合伙人是以公司的管理者、决策者等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之中。

如何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二、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的区别1、主体不同。

法人合伙的主体为法人,个人合伙的主体为公民。

实践中,也存在法人与公民的合伙,这种合伙一般称为混合合伙。

2、对出资的要求不同。

个人合伙合同的出资条款即便规定全体合伙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影响个人合伙合同的成立。

而在法人合伙中,出资条款若规定全体合伙人都以劳务出资,将可能由于缺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要保证联合体有3%的自有流动资金。

因此,法人合伙合同中的出资条款应以安排好以固定资产出资和以流动资金出资的比例。

3、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同。

个人合伙,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类似法人合伙的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可以联营合同中规定两种责任形式:一是按份无限责任,通常情况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采取这种责任形式;二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伙人自愿的情况下,采取连带无限责任形式。

4、组织管理方式不同。

根据合伙的一般规则,个人合伙的每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执行业务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由各合伙人协商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而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其成员为法人而非自然人。

总的来看投资人与合伙人都是属于企业的出资人,而投资人投资企业时成产公司的股东,不一定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

而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时,成为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公司。

三、公司投资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1、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

“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实际投入并缴足;而“投资”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资金的目的不同。

“出资”的目的在于缴足注册资本进而设立公司;而“投资”的目的则在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或扩大经营。

合伙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合伙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合伙协议的效⼒的认定我们知道,想要成⽴⼀个公司,章程是必不可少的⼀个部分,但是现在也有许多⼈选择成⽴合伙企业,⽽成⽴合伙企业,必须订⽴书⾯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地位吸纳光啊哈能与公司的章程,约束着合伙⼈的⾏为,规定了合伙⼈的权利义务,那么合伙协议的⽣效要件是什么呢?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协议的效⼒的认定1、公民个⼈之间订有书⾯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作以外从事商品⽣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所订⽴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效。

3、公民之间虽没有订⽴书⾯合伙协议,但当事⼈均承认订有⼝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其订有⼝头协议,且当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

4、公民之间没有订⽴书⾯合伙协议,也⽆⼈能够证明订有⼝头协议,如当事⼈进⾏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协商⼀致、以书⾯形式订⽴⼆、相关知识阅读1 书⾯合伙协议:合伙⼈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伙、退伙、合伙终⽌等事项,订⽴书⾯协议。

书⾯合伙协议是区分个⼈合伙和民间借贷的最关键证据,当事⼈务必注意签订并保留书⾯合伙协议。

2 ⼝头合伙协议:当事⼈之间没有书⾯协议,⼜未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头合伙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存在⼀定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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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合伙开公司口头约定后,还要专门的律师来拟定协议,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什么事项的内容,欢迎阅读。

签订合伙协议的规定(一)合伙合同概述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根据投资人的不同身份会有不同的要求。

投资者为法人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国内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外国企业的注册证、商业登记证等;其中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Q1: 外方投资者其本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如何认证主体资格证明? 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Q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如何办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台湾地区投资者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含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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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处理必要的合伙协议外,还需要对合伙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因素,除此外法律还对合伙人的资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下面由我来为你具体机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审查合伙人资格时,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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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

新《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


合伙 人资 格 问题 的 新 旧法 规 定对 比
( ) ( 一 原( 合伙 企业 法》 定 规
原 合伙 企业 法对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参与 合伙 的资 格 问题 没有 伙 人 , 不得 成 为普通 合伙 人 。 而 明确 的规 定 。但 是从 很 多地 方我们 可 以看 出立 法对 此是持 否定 态度的。 比如 , 合伙 企业 法》 原《 要求 合伙 人应 当为 具有完全 民事
第 八条第 一项规 定 , 伙人必 须是 无 限责 任者 的要求也 将法人和 合 法 人合 伙即合 伙人 为法人 的合 伙 , 广义 上指 至少有 一个法 人
其 他组 织排 除在合 伙 企业 之外 。 此 , 现 实生活 中并无 法人企 的普通 合伙 以及 有 限合伙 。 由于原法 没有 正 面规定 是否 允许 法 因 在 0
设做 出 了巨大 的贡 献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参 与 合伙可 以使公司 等
( ) 一 持否 定 态度 的学者认 为允许 法 人充 当合伙 人存 在较 大
首先 , 他们提 出法 人承担 的有限责 任与普 通合伙人 承担 的无
主体利 用合伙 企业形 式灵 活、 合作 简便 、 成本 较低等 优势 , 实现特 的 风 险 定 目的 。合伙 人 的责任 仅 限于无 限连 带 责任 大大 缩小 了合伙 适 用 的范 围, 使得合 伙企 业只 能局 限于 较 小规模 的营 业 , 大大 限制
业 参与 合伙 。 在 原 《 伙企业法 》 合 的规 制下 , 法人和 其他 组织被 排除在 了合
人充 当合伙 人 的 问题 , 以, 所 一直 以来 是 否允许 法人 参与 合伙 的
问题 意见 分歧 较 大 。其 中法 人作 为普通 合 伙 的人 资 格应 有所 限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

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个人合伙个人合伙又称“合伙”。

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

各当事人为合伙人。

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偾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对于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执行,也可以推选负责人执行,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要求退伙的,以合伙协议为准处理,协议无约定的,一般应予准予。

由于合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退伙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由退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又协商不成,如果合伙人出资相等,应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不同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

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

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

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1、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 只是工商登记不同, 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 在民事诉讼中, 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 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 在对外清偿债务时, 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当然若是起诉可以把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 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 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

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 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 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

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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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 • •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一种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主体条件、合伙人的协议、物质条件、经营条件 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普通合伙 企业: (1)主体条件 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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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思考
• • • •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何不同? 要点: 1、责任形式方面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 责任‌ ,‌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是由对合伙 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利益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方面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 ,‌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参与而丧失有限责任的 保护;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完全可以参加合伙管理‌ ,‌ 其只对本人及其直接控制、监督下的人员 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 3、 适用方面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则顺应了当今服务中介行业的发展趋势,必专业服务中介组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 角色‌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 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 •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 当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 资数额。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才能以自 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为的企业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作为当事人;②实施违 法行为的企业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当事人。 企业撤销或者注销后的认定。 1、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因破产等原因撤销的,应当将 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 的机构为当事人。 2、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注销的,应当将清算组织作为 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为当事 人。 3、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还未完成撤销或者注销以前 ,可以将企业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立案。
分支机构的认定
法人“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符 合《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 执照”这两个条件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 ,在行政处罚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为妥。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在这种情况 下,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 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 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 营者。从此定义上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 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进行 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 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四节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 经营户。既然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中被放在了公民 和自然人这一章中进行规范和调整,那么可以肯定在民事 法律中个体工商户是一个公民性质。对于行政法律来说并 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过个体工商户是单位还是个人, 因此依据法理学基本原理,我们就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来进 行解释,或者依据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进行认定。《民法 通则》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和《行政处罚法》处于 同一位阶法律,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当然适用于行政 执法。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应当认定个体工商 户的主体性质是公民或个人。

商务谈判课后题答案

商务谈判课后题答案

名词解释纵向谈判:是指在确定谈判的主要问题后,逐个讨论每一问题和条款,讨论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一直到谈判结束的一种谈判方式。

(P53).横向谈判:是指在确定谈判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后,多项议题同时讨论,周而复始反复进行,直到所有内容都谈妥为止的一种谈判方式。

(P53).报价:这里所说的报价,不只是指产品在价格方面的要价,而是泛指谈判的一方对谈判的另一方提出自己的所有要求,包括商品的数量、质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商检、索赔、仲裁等交易条件,其中价格条件是最核心和最敏感的的交易条件。

谈判礼仪:是商务谈判人员在商务谈判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用来维护个体组织形象和对谈判对手表示尊重与友好的惯例以及形式。

谈判策略:指谈判人员为取得预期的谈判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的总和。

利益目标:(课本上没找到网上也没搜到事关考试所以没写)双赢理念:是指参与谈判的任何一方都必须抱着合作的诚意参与谈判,谈判的目的在于寻找时谈判双方均有所获得的方案。

有限权力:是指谈判人员使用权利的有限性。

谈判专家认为,受到限制的权力才具有真正的力量。

心理学 :心理学是一门涵盖多种专业领域的科学,但就其根本而言,心理学是一种研究人类行为和心理过程的科学。

既是一门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

包括理论心理学与应用心理学两大领域。

美学:研究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审美关系的科学。

气质:气质是一个人的稳定性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它主要是由神经过程的生理特点所决定的。

气质:是一个人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它主要是由神经过程的生理特点所决定的。

性格:是指人对客观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中经常表现出来的稳定倾向。

他是个性特征的核心,决定人的活动的内容和方向。

能力:是人成功地完成活动所必须的个性心理特征。

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实际能力,即个人已经具备并表现出来的能力,他是个人先天遗传基础加上学习的结果;另一种是潜在能开,即个人将来可能发展并表现的能力,又称为行向。

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

一、合伙合同的形式1、其他国家立法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强调合伙的客观性,可以签订合伙协议,也可以不签订合伙协议,甚至即使在当事人没有组成合伙意愿、或者当事人明确协议不组成合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在事后根据当事人关系的实际情况判定合伙已经成立。

虽然1994年《统一合伙法》创设了合伙声明申报制度,但该申报制度是完全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

在美国,法律还承认另外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称为“不能否认的合伙企业”。

这种合伙企业只有当不是合伙人的人声称自己是合伙人,并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才出现。

因此,英美法系的合伙法对合伙协议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中的民事合伙属契约之一种,且属于诺成契约,对其形式并没有特殊的要求;而商事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适用公司的一般规定,一般都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德国商法中称之为公司合同),即要求合伙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2、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且,该法第14条第(二)项还规定“有书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对于个人合伙而言,一般来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法律就予以认可,并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由于涉及到交易安全的问题,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才能成立合伙企业,即: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所必须的,否则合伙企业不能成立。

我国的这种规定类似与大陆法系之规定。

二、合伙合同的内容1、英美法系在美国和英国,合伙协议的内容通常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判例和单行法确立的协议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界限、企业经营的目的、每个合伙人分享利润的比例、合伙企业如何管理、解散时资产如何分配等其他条款。

试论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

试论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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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册2年 第 1 期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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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卷第 1 ) 期
( o 4 N .】 V l o1
试 论合 伙 的 民事 主体 资格
台伙 的 名 义 参 与 民事 法 律 关 系。 同 时 , 行 台伙 事务 的台伙 人 以台 伙 的 执
名义所 为的行为由台伙来 承担责 任及 相应 的后果 。因此它 已经 成为独 立身 匀 经济组织 。
散的、 性的、 具有独 立主体 身份 临时 不
[ 收甍日期].O —0—0 2O2 2 3 0 [ 第一作者] 潘 登( 一 )男 , 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工作 。 1 研O . 东北
( 从合状 为其 民事主体 资格的 二)
特 征 来 看
台伙 概念 的发展首 先表现为 一种 契约 形式 , 而 又形 成一种 企业 组织 进

从台 饿 自身 特征 上 看 台伙 可
形式 , 台伙 更 重要 的看作 是一 种企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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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伙 企 业 是 依 法 成 立 的 组 织 . ,
潘 登 李元彬
(. 1东北财经大学 , 辽宁 大连 1 0 32山东烟台市芝簋 区法院, 1 2 ̄ 6 山东 烟台 3 1 )  ̄0 6
[ 摘
要]
本 文试从合状 的特征 、 民事主体构 成要件厦 目 前对舍 杖 的有 关民 事法律规 定 中赋 予台状 相 关的民 事权科能 力
和 民事行为能力 , 分析得 出台杖应谊 具有民事主体 资格 , 主体 资格也应 由法律 加 以规 范。井强调赋 予舍状 民 事主 体资格 不 其

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是怎样的

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是怎样的

个⼈合伙民事诉讼主体是怎样的由于⽴法的⽭盾,导致理论上实践中关于对合伙主体资格产⽣了⼏种观点和做法。

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个⼈合伙民事诉讼主体的分歧的相关内容。

1、将全体合伙⼈均列为当事⼈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共同是复数当事⼈与对⽅当事⼈的诉争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属于同⼀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以同⼀民事法律关系为根据。

其表现形态之⼀是:复数当事⼈与对⽅当事⼈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复数当事⼈共同为⼀⽅主体,它们有共同的、⼀致的、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如果共同权利⼈或共同义务⼈有遗漏,应驳回起诉。

在合伙诉讼中,由于个⼈合伙的特征之⼀是“合伙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全体合伙⼈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将全体合伙⼈作为诉讼的当事⼈,否则就应驳回当事⼈的起诉。

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认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理由是:1、依《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团体意志;2、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共有,故合伙没有独⽴性,也就没有独⽴的⼈格;3、合伙事务执⾏的主体是合伙⼈,⽽⾮合伙本⾝,即使委托⼀名或者数名合伙⼈执⾏合伙事务,该执⾏合伙⼈在执⾏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合伙本⾝。

2.将合伙组织本⾝作为诉讼当事⼈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不具有法⼈资格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类当事⼈,是指合法成⽴的,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

此观点认为起字号的个⼈合伙是依法成⽴,有⼆个或⼆个以上合伙⼈共同出资、经营,有合伙财产,但不具备法⼈资格,因此,完全符合其他组织的特征。

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统⼀管理和使⽤,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个主要特征。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个人。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商事活动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在我国的商事法规定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这些标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体现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法人是商事主体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享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这些条件是法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组织或者个人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名称及住所,法人的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性,不得与已经登记的法人名称相同;法人的住所应当在我国境内。

其次是组织机构和财产,法人应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能够进行独立的决策和管理;法人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和债权。

最后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合伙企业是我国商事主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合伙人的共同投资和共同经营特点。

合伙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合伙人资格、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和合伙协议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利润分配、管理方式和合伙期限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一个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合伙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经营活动;其次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再次是纳税缴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税费,遵守税法规定;最后是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_主体资格

劳务合同_主体资格

一、劳务合同主体资格的构成1. 自然人主体资格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成为劳务合同的主体:(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的人;(2)未成年人,但已获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委托。

2. 法人主体资格劳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即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成为劳务合同的主体:(1)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2)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依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 其他组织主体资格劳务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成为劳务合同的主体:(1)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2)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二、劳务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1. 自然人主体资格的认定(1)提供身份证件,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委托证明。

2. 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定(1)提供营业执照,证明其依法成立;(2)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认定(1)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2)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等。

三、劳务合同主体资格的重要性1. 确保合同效力:具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2. 避免合同纠纷:明确双方主体资格,有助于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

3. 保障当事人权益:具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在劳务合同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总之,劳务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联合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联合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联合体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如果该企业没有字号,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该被认定为所有合伙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如果设计的合伙成员比较多,这时候可以在这些人员当中选举出一个成员,作为所有人员的代表,代表人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什么单位性质属于联合体呢?比如常见的个人合伙企
业,这类企业是属于联合体组成的单位,它的主要成员是属于两个人以上的成员数量,所有成员为了一起完成各自的利益组成在一起。

这类企业是由所有合伙成员一起出资组成的,所以公司的财产也是属于合伙人当中的每一个人,由大家一起经营管理公司。

在公司成立的开始期间,关于各自的出资比例、公司里面的债务承担,这些都会进行一定的规定,所有合伙人也就是联合体成员,达成一致的协议并且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合伙企业才会正式成立。

对于这类联合体组成的企业,它的诉讼主体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该企业没有字号,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在民事诉讼当中,应该被认定为所有合伙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如果设计的合伙成员比较多,这时候可以在这些人员当中选举出一个成员,作为所有人员的代表,代表人所产生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该企业已经有字号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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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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