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社会契约论与新社会契约论之比较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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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学和哲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框架,旨在解释人类社会组织的起源和性质。

在社会契约论中,人们通过自愿和理性的契约达成一种共同生活的约定,形成了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基础。

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探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社会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方向。

社会契约论最早由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和卢梭提出。

洛克认为,人类社会的起源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不确定性和冲突问题。

人们通过契约达成协议,放弃一部分自由和权力,交换社会秩序和保护的权利。

而卢梭更强调了社会契约的理性和公正性,认为人们应该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社会契约,追求公平和正义。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是人们自愿达成的契约决定了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权力来源。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把权力交给政府或统治者,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

政府则有责任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同时也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和限制。

这种政治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问题,也是社会组织和民主政治运行的关键。

社会契约论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研究。

尤其是在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中,社会契约论为研究国家形成和权力分配、法治原则和社会秩序等提供了理论框架。

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问题和挑战。

社会契约论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社会契约论假设人们具有理性和自愿达成契约的能力,而实际上人们的行为往往受到情感、利益和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忽视了社会差异和冲突,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和需求。

社会契约论也没有充分解释社会变革和秩序重建的机制,无法应对历史和现实中的社会变迁和革命运动。

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报告

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报告

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报告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古老而受到广泛关注的政治哲学理论。

本研究报告旨在探讨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主要思想和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通过分析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概念和不同学派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理论的内涵和价值。

1. 引言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旨在解释人类社会如何形成和维持秩序。

它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在17世纪的启蒙时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社会秩序是通过个体之间的合意达成的,而不是通过强制力量。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思想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思想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人类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认为,在人类自然状态下,个体处于自由而平等的状态,没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或权威。

- 社会契约: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不确定性和冲突,个体自愿达成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力转让给一个中央权威,以换取秩序和保护。

- 政府合法性: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履行职责的政府。

- 社会契约的限制:社会契约论也强调政府权力应受到限制,以保护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3. 社会契约论的不同学派观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学派和观点。

其中最著名的有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 洛克学派: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然权利,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财产权和个人自由。

- 卢梭学派: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实现整体的利益和公共意志,政府应该代表人民的共同利益。

- 康德学派:康德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建立一个合理的法治社会,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限制。

4. 社会契约论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社会契约论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理念提供了基础。

社会契约论也为人权和个人自由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契约论被广泛应用于政治和法律领域,成为了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石。

5. 结论社会契约论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通过对社会秩序形成和权力合法性的解释,为现代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指导。

从古典契约到现代契约_一种方法论的超越

从古典契约到现代契约_一种方法论的超越
我们再来看订 约者, 也 就是卢 梭所 说的 人民、 公民 或 臣民 与公意的关 系。每个 人在 缔约时 受双 重关系 制约: 对 于个人来说, 他是 主权者 的一 个成员, 但他并 不能 完全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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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主权者, 只有当 所有 人都在 场时, 主 权者 才能 显现; 而 对于主权 者来 说, 个人 是国家 的成 员, 即是 公民。 由于 个 人受到双重关系的 制约, 因 而公意 的决 定可 以责成 全体 公 民服从主权 者, 也就 是说 公意 可以对 公民 进行约 束, 但 是 反过来, 公民, 也 就是 自然状 态中 的订约 者不 能以 同样 的 理由来约 束主 权者。换 句话说, 公意是 不受 约束 的, 一 旦 它从众意中 产生 出来 以后, 就 获得了 独立 的力量, 具有 了 最高权威, 凌驾于众意之上。
首先, 每 个人都把 自己 全部地 奉献 出来, 所以 对于 所 有的人条件都是同等的, 每个人都不会 成为其他 人的负担。 其次, 这种权利的转让 是向 集体 毫无保 留的 让渡自 己的 一 切, 因而联合体也 就尽可 能的 完美, 它 不仅是 一个 政治 共 同体, 而是一个道 德共 同体。最 后, 每个 人既 然是 向全 体 奉献出自己, 由于 每个人 都失 去同样 的权 利, 而且 共同 体 对大 家施以同等 的保 护, 所以 大家并 没有 失去什 么, 每 个 人都是平等的。这样, 在从自然状态向 社会状态 的过渡中, 每个 订约者的意志通过 社会 契约 就融合 成为 一个集 体的 意 志, 即公共意志。这 个公共 意志 就是政 治国 家, 它 是个 道 德共同体。卢梭认为, 经过订约后, /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 自 身及其全部的力量 共同置 于公 意的 最高指 导之 下, 并且 我 们在 共同体中接纳每一 个成 员作 为全体 之不 可分割 的一 部 分0 。lu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和政治制度的理论,它认为人们通过一种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并确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来源。

该理论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古希腊时期到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起源。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种等级制度,认为人类社会应该由三个等级组成:哲人、武士和劳动者。

他主张哲人应当领导国家,通过智慧和公正来治理社会。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是友谊和合作,人们通过契约来建立政治制度,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文艺复兴时期,社会契约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意大利思想家皮科在《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一书中,提出了一个三阶段的社会发展理论,即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然状态、过渡状态和政治社会三个阶段。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自然权利,但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福利。

因此,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在宗教改革时期,一些思想家开始从宗教的角度来探讨社会契约论。

荷兰神学家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提出,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以保障自己的天赋权利。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且应当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行使。

在现代社会,社会契约论得到了广泛应用。

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规范性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通过一种原始契约来确定其基本结构,这个契约是在一种“无知之幕”下进行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财富水平,因此会选择一种最有利于所有人的制度安排。

罗尔斯认为,这种契约所产生的社会制度应该是自由和平等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正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此外,当代学者如哈耶克和诺齐克也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发展。

哈耶克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应当是通过一种自发的秩序来形成的,这种秩序是通过人们的自由行动和竞争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政治权力。

而诺齐克则主张通过一种“程序性社会契约”来确定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范围,这种契约是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这个契约。

[卢梭,社会契约论,观点]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

[卢梭,社会契约论,观点]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

卢梭、休谟关于社会契约论不同观点的探析【摘要】卢梭、休谟出生在相同的时代,但二者生活与写作背景大不相同;二者同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却又对洛克思想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二者在理论上没有过争论,但从休谟所写的文章中可以看出休谟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不赞同的。

二者两种不同的理论对罗尔斯和边沁的影响很大,最后形成了正义论和功利主义两种不同的学说。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论;正义论;功利主义卢梭、休谟都出生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但二者的生活写作背景却大不相同。

二者都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在对洛克思想的吸收和借鉴中,或是对洛克的思想接受或是对洛克的思想进行批判,又都产生了不同的新思想。

二者生活在同一个时代但并没有进行过理论上的交锋,不过卢梭的观点是休谟所不能接受的。

二者的不同理论对后来欧美的思想家影响都很大,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边沁的功利主义就是从他们的理论而来的。

一、生活写作背景1、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卢梭生活的时代是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已经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的时代。

当时的欧洲各国相互混战,法国控制的海外殖民地也几乎被瓜分殆尽,专制政府的实力已经不能与之前相比。

此外,当时法国的社会也相当的黑暗,法国当时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

社会中的人被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第三阶级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

第一阶级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特殊地位;第二阶级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的剥削与压迫来获得资产,维持其统治。

可以说,这三个阶级不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在劳动和财富上也是极其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不平等愈演愈烈。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那些受到压迫最深也是反抗最强烈的。

卢梭就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深受第一、二等级的压迫,所以他的这种生活感受让他能够对底层人民的生活有深入的了解,从而他的内心对他生活时代的这种封建制度产生了厌恶之情。

大家有看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吗?一句话说说看法?

大家有看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吗?一句话说说看法?

大家有看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吗?一句话说说看法?“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让·雅各布·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揭开了“社会契约”的庐山面目。

首先,卢梭提出最初契约的必要性。

在考察人民选举国王的行为之前,最好先考察人民成其为人民的行为。

因为这种行为必须在选举行为之前,是社会真正的基础。

事实上,若是不存在任何事先的约定,少数人服从多数人选择意义何在?其次,为什么需要社会契约?在自然状态下危害他们存续的障碍,其阻力超越了每个人维持自然状态所能够使用的力量;从而这种原始状态再也无法延续,人类若不改变其生存模式便要消亡。

然而,由于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是只能聚合、引导这些现有的力量。

第三,如何形成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将他自己及其所有的权利整体让与整个共同体。

每个人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也就相当于没有将自己奉献给任何人。

既然我们可以从每个结合者那里获得自己让与他的同样的权利,那么我们便赢得了所有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同时也获得了更多保存自己所有物的力量。

最后,契约形成了一个道德集合体,而非每个缔约者的个体。

道德集合体的成员人数与议会的投票数相等,正是通过这个契约,道德集合体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形成了一个共同的我,获得了它的生命和意志。

这个因此通过所有其他人的结合形成的公共人,以前被冠以城邦之名,现在则被冠以共和国或政体之名,当它消极被动时,它的成员称之为国家,当它积极主动时,则被称为主权者,而将它与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之为政权。

至于合作者,他们的集体称为人民,而作为最高权力的参与者的个体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的个体则称为臣民。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中,公众与个人不可或缺,个人组成公众,公众形成普遍意志,个人形成个人意志,再将公众上升为主权者。

正基于此,主权者不会伤害个体的利益。

即使与个人利益相悖,那也只能说明这种少有的利益呼声是利己主义的短视,不利于共同体的长期和谐发展。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它提出了人们在社会中为了获得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自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提出社会契约理论以来,它就成为了政治哲学领域的热门话题,引发了许多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本文将对社会契约论进行探析与研究,从其理论内涵、历史演变、批判与评价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并思考这一重要的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涵社会契约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理想国”理论,但真正成为了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要追溯到十七世纪。

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提出了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生活在“普遍恐惧和战争”中,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愿意放弃部分自由,将权力交由统治者,从而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洛克在《论政府》中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他们愿意放弃一部分自由,接受一个共同的政府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一切人民一致缔结的正义契约”,主张人们彼此之间以平等的身份建立契约关系,但他也强调了社会契约的民主性质,即政治权力应当来自人民的共同意志。

从以上几位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可以看出,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是建立在人们自愿达成的契约关系之上,以保障他们的个人权利和利益。

社会契约既是一种对于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解释,也是一种对于政治秩序和社会治理的设想。

这一理论为后世的政治思想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也引发了许多的争议和讨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社会契约理论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不同的思想家对其进行了丰富而多样的发展和阐释。

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们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契约的民主性质,提出了新的社会契约观念,主张政治权力应当来自人民的共同意志,这对后来欧洲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种典型的西方社会契约论异同探析

三种典型的西方社会契约论异同探析

摘要: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时期,其代表人物分别是霍布斯、洛克、卢梭,他们三人的社会契约论各以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为主要关注内容。

虽然三人的社会契约论有很多不同点,但其理论实质是相通的。

研究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围绕着对契约的思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的社会契约论分别以保护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为主要的契约内容,代表人物分别是英国的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法国的思想家卢梭,他们不同的社会契约论分别展现了悲观主义、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三种人生观倾向。

挖掘三者的不同点和相通之处,对于我国当代社会建构的思索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一、三种类型的“社会契约论”(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一位思想家生活的时代特点必然会在他的学术思想中留下深深的烙印,霍布斯也不例外。

他出生并生活于英国革命时期,因战乱而长期在外流亡的霍布斯对生活充满了恐惧感、悲观感,对因战乱而造成的人的生命无法保障的印象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

他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这样的人性致使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而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

但是这种战争状态反过来又威胁到了人的生命,违反了人们之所以要处于“人对人是狼”的初衷。

于是人们必然要求和平,和平可以通过制定和平协议来实现,这个和平协议是用一个契约的形式来体现的,即:每个人都同意放弃和别人一样多的权利,并因此而享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利益。

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利,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

国家就是这一契约的产物,同意转让权利的契约者是被统治者,接受契约的代理权利者是统治者。

被统治者转让出了自己生命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而统治者,即国家元首,就像《圣经?启示录》中的那个巨大而可怕的海兽“利维坦”一样,具有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力和权威所产生的威慑作用足以用来保护契约人的生命。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一、本文概述《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这篇文章旨在探讨社会契约论这一重要政治哲学概念的历史发展轨迹。

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解人类社会和政治权力起源的一种理论,自古以来就在思想家和哲学家的探讨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古代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追踪到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以及现代社会的各种社会契约论变体,全面梳理和分析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过程。

文章将首先介绍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明确其在政治学、哲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中的重要性。

随后,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代表性思想家的理论进行解读和评价,揭示社会契约论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变化。

文章还将关注社会契约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下的应用和演变,以及其对现代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通过对社会契约论历史演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社会契约论发展的视角,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现代社会的政治结构和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

二、古希腊时期的社会契约论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其哲学思想对社会契约论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尽管古希腊哲学家并未明确提出“社会契约”这一概念,但他们的许多思想却与社会契约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古希腊,最早对社会契约思想有所涉及的是柏拉图。

在他的理想国中,他描绘了一个由哲学家统治的社会,而哲学家之所以有资格统治,是因为他们拥有真理和智慧。

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可以被视为一种隐性的社会契约,即哲学家因其智慧和真理而获得了统治的权力,而民众则通过接受这种统治来换取秩序和和平。

亚里士多德也对社会契约思想有所贡献。

他强调了公民在社会中的义务和责任,认为公民应该为了共同体的利益而行动。

这种思想在某种程度上预示了社会契约论中的“共同利益”概念,即个体通过放弃部分自由来换取社会的整体利益。

斯多葛学派则将社会契约思想进一步推向了普世主义的方向。

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应该基于普遍的原则和价值观来建立,而这些原则和价值观是超越个人和民族的。

社会契约论探源、、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社会契约论探源、、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社会契约论探源、、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一、概述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思想,源远流长,其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斯多葛学派。

真正使社会契约论得以广泛传播并产生深远影响的,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详细阐述了自己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解与构想,从而在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本文旨在探源社会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并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政治哲学思想。

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探源,我们将更好地理解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以及社会契约论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同时,通过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比较分析,我们将更深入地了解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以及他对后世政治哲学思想产生的深远影响。

1. 简要介绍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背景及其在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性。

社会契约论,作为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体系,起源于17世纪,其核心思想是探讨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社会契约论的兴起,与当时欧洲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密切相关。

在这一时期,欧洲经历了宗教改革、科学革命和启蒙运动等多重历史事件的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传统权威的质疑和对个体权利的强调逐渐成为主流。

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在于,它为理解政治权力的来源和性质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治权力并非神授,而是来自于人民的共同意志。

这一观点对当时的绝对君主制提出了挑战,为后来的民主政治奠定了理论基础。

同时,社会契约论也为探讨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对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

卢梭继承了前人的思想,如霍布斯和洛克等,但又在他们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

卢梭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强调个体的自由和平等是社会契约的核心。

他的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和现代民主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导语: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最重要国家起源学说,它的历史渊源悠久,影响深远。

一些人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但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

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他将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思想合流,成为社会契约论产生的基础。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国家起源学说,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

在社会契约论中,国家起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契约是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也是解释市民社会存在的理论基点。

[ 引述姚萍:“社会契约论探源”,《抚州师专学报》第22卷,第4期,2003 年12 月,第83页。

]社会契约论的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它在启蒙运动时代勃兴,成为启蒙运动的一面旗帜。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何时,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智者学派。

[ 郝菲菲:“论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与发展”,《发展导报》,第 018 版,2005 年11月25日。

]另一种观点认为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 宋翰雪、贺琳:“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文史》(中旬刊),2010年10月,第72页。

]是欧洲近代的政治伦理思想。

论及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两种观点都值得讨论。

第一种观点往往引用马克思的话作为论据,即马克思曾经断言: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鸿鲁最先提出来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第143页。

]马克思的学说跟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理论。

马克思的国家起源学说认为国家起源于私有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以马克思的国家起源学说去解释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是缺乏理论根据的。

马克思所言是对伊壁鸠鲁的“原子说”的认识,是为马克思自己的理论寻找依据,而不是为了解释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论。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契约理论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它试图解释个体在政治社会中如何与他人建立关系,并通过契约来确立权利与义务。

这一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也成为了许多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一。

本文将从契约理论的起源开始,探索它如何演变为如今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将其作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进行分析。

契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社会的存在是基于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

他提出了契约的概念,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这种理解在十七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7世纪是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时期。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都在他们的著作中阐明了契约理论的重要性。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这样的状态会导致无序和暴力。

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们通过契约将权力交付给一个中央政府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洛克则在《论政府》中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契约的概念,他强调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主张人民在政府行使权力时有撤销的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契约理论逐渐演变为社会契约理论,聚焦于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社会的存在基于一个自愿的契约,人们通过让出一部分权利和自由来成为社会的一部分。

卢梭主张的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契约,人民在政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应代表人民的意志,并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财产。

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与国家学说紧密相关。

国家学说主张国家是一个合法政权的基础,并试图解释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来源。

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合法性解释,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这种理论在近代国家学说中被广泛采纳,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了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法国的《人权宣言》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社会契约论探源_霍布斯_洛克_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_姚萍

社会契约论探源_霍布斯_洛克_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_姚萍

收稿日期:2003-10-08作者简介:姚 萍(1966-),女,江苏常州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01级硕士生。

2003年12月抚州师专学报Dec ,2003第22卷第4期Journal of Fuzhou Teachers CollegeVol .22 No .4社会契约论探源———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姚 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7)摘 要:在西方思想史上,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

霍布斯、洛克、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三个典型代表人物。

通过对三者社会契约论的比较,试图描述出国家起源的逻辑结构。

在此基础上指出表面上相同的社会契约论中所暗含的实质上的区别。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35X (2003)04-0083-04 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和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它否定神权至上、君权神授,具有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革命进步意义,并且从一个侧面提示了国家权力的源泉。

契约论同时还是民主主义理论的基石。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契约被解释为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

社会契约的基点在于,如果不先假定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无法解释市民社会的存在。

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后来霍布斯、洛克、卢梭都相继提出了具有独立见解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思想。

现在我们就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一比较分析。

一、自然状态上的不同观点(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是以对人性和“自然状态”的描述为起点的。

霍布斯是“性恶论”者,他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中。

他还认为,由于人性邪恶,自然状态是极为可怕、恐怖的,人与人之间处于互相残害的敌对状态。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享有自然权利。

国家是如何诞生的?——美国新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国家是如何诞生的?——美国新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国家理论。

几个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一直居支配地位,而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和诺奇和诺奇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迅速崛起,政治哲学开始取代语言哲学站到了当代西方哲学的前台。

这种新自由主义对国家理论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构造了更为精致的也更有时代感的理论,并针对“古典契约论”提出了新的国家起源假说。

一、古典契约论的内在矛盾“古典契约论”的奠基者是霍布斯,尔后经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历代政治思想家的补充、调整和完善,社会契约论成为西方正统的国家理论,历三百多年而不衰,其主流地位似乎是不可动摇的。

“古典契约论”主张,在国家诞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近代哲学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性质意见不一。

“自然状态”可以是一种相当糟糕的状态,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像狼一样,人们永远处于战争之中。

“自然状态”也可以是一种相当完善的状态,如洛克所说的那样,人们在其中过着和平、宁静的生活。

但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有种种不便之处,而这些不便之处往往导致战争。

简言之,“自然状态”是不可靠的,人们试图摆脱这种没有保障的生活处境。

正是在这里产生了建立国家的要求。

在“古典契约论”中,这种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过渡是在“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的。

17和18世纪的西方哲学家相信“自然法”是理性向人类昭示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将“自然法”看作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①]概括地讲,以“自然法”为基础“自然法”赋予每个人以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的古典契约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第二,“自然法”赋予人们保卫自己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惩罚犯罪,并在受到伤害时索取赔偿。

第三,所有人都应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将它们让渡给一个公共机构。

这种每个人自然权利的放弃就是人们之间权利的相互交换和转让,而“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契约”。

[②]在缔结契约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诞生了。

从伊壁鸠鲁到罗尔斯——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

从伊壁鸠鲁到罗尔斯——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

从伊壁鸠鲁到罗尔斯——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从伊壁鸠鲁到罗尔斯——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与演变社会契约论,如所周知,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原本由社会成员的同意或契约缔结而成:社会契约论就是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学说。

该学说不仅是最为重要影响最大的国家起源理论,而且堪称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一些学者甚至说:“契约理论作为一种纯粹理论,其繁荣兴盛无任何其他理论所能比拟。

”确实,从古希腊的智者学派和伊壁鸠鲁一直到当代的道德哲学家罗尔斯,历代都不乏伟大的思想家倡导社会契约论。

一、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伊壁鸠鲁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

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

国家由个体的契约产生,国家来源于社会契约。

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说”的历史意义在于:第一,自由、平等、人格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原子间不存在此主彼从的隶属关系,每一个原子在虚空运动是自由自在的,所以,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也是平等的、自由的、自在的。

第二,在伊壁鸠鲁看来,“部分先于整体”,因此就个人与国家而言,个人权利先于国家权力,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来源。

第三,突出人本位的个人主义思想。

原子是自由的,原子是个体的,原子还是坚实独立和不可分割的。

作为社会的人,活着由原子构造,死亡是原子消散,所以人的本性是独立的、自由的没有人的自由,就没有社会契约,也就没有国家。

个人通过缔约形成国家,实现个体自由。

这为近代革命的“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蒙材料。

二、社会契约论的发展:霍布斯、洛克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假设先前人们处于一个肉弱强食、战争不断的自然状态中,并由此得出“人性恶”的论断。

但由于人们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和对安全、和平的向往,故人们宁愿放弃自身全部的自然权利,通过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

西方契约理论的起源郑云瑞Ξ追索近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源流,剖析此前各个历史时期契约理论的表现形态和特点,探究契约理论的制度因素和思想因素,可以清晰地展现契约理论演进和发展的概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近现代契约理论。

一、古代西方契约理论对契约理论的探讨,离不开契约制度。

在人类社会早期,东方社会的契约制度的出现虽早于西方社会,但西方社会的契约制度却更为完善。

大约在公元前1762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而保存最完整的法典,正文共有282个条款,其中直接规范契约关系的条款有150条,占53%以上。

法典虽然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契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缔约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对违约行为惩罚过于严厉,法典的立法技术也较为原始。

在公元前451-450年,古罗马制定了《十二表法》。

与东方的《汉谟拉比法典》相比,西方的《十二表法》进步性表现在:第一,《十二表法》的契约规范更接近大陆法系在理性主义支配下的概念化的立法方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契约,而不是泛泛地规定各种契约的具体条件,从而使契约上升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表法》将契约视为立约人之间的法律,以契约作为立约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与秩序。

第六表第一条规定:“凡依‘现金借贷’(nexum )或‘要式买卖’(ma ncipium )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法定语言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第三,《十二表法》明确规定了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从而使契约可能脱离物的实际交付而单独存在,这意味着“诺成契约”同“实践契约”的分离,成为一种新的契约形式。

第六表第七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偿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转移。

”这说明了契约的缔结与契约标的物的交付,在时间上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契约的效力。

诺成契约的出现是契约法的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对后世契约法的发展影响深远。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我们需要了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概念。

社会契约论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一种假设性描述。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是自由的、平等的,但也存在着相互竞争和冲突。

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恶劣境况,人们主动地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通过一种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和社会组织。

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政府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以保障人民的利益和自由。

社会契约论分为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基于个人主义的观点,如霍布斯和洛克,他们认为人们是基于理性和自私的动机参与契约的;另一种是基于集体主义的观点,如卢梭,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集体意志的体现。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形成了政府和法律,建立了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的机制。

我们需要了解社会契约论在现实中的意义和影响。

社会契约论为我们解释了政治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为理解现代政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政府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应当为人民谋福祉,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实际政治实践中,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评判政府合法性和行为正当性的标准。

如果政府脱离了人民的授权,滥用了权力,就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政治危机。

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监督政府的理论基础,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社会契约论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契约论过于简化和抽象,忽视了现实社会中政治权力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社会契约论中关于自然状态的设想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实际上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并不是完全自由和平等的,而是存在着各种社会和经济差异。

社会契约论也无法解释现代社会中的一些政治现象,例如政治激进主义和极端主义,这些现象往往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产生的,与社会契约论中理想化的理性选择并不相符合。

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和探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从社会契约论到契约社会

从社会契约论到契约社会

从社会契约论到契约社会李红霞(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1摘要2社会契约的观念源远流长。

与其说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不如说它是一种提供民主社会建设蓝图的学说。

而且,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契约论这一理想性观念已经和正在变成现实的契约社会。

1关键词2社会契约论,契约经济,契约社会,契约化法律1中图分类号2B01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4-4175(2004)05-0017-02社会契约论的观念源远流长。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社会契约论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

到了近代,经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系统阐发,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更加发扬光大。

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而不是有关历史事实的一种描述。

与其说社会契约论是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不如说是一种提供民主社会建设蓝图的学说。

在现代社会,社会契约论这一理想性的观念已经和正在变成现实的契约社会。

笔者将从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来说明从社会契约论到契约社会的演进历程。

一、从经济契约到契约经济传统的契约概念是一个纯经济概念。

契约,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所必须采取的一种社会形式。

在欧洲封建社会母体中日趋成熟起来的商品经济,在近代社会得到恢复和发展时,一个以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为主的市民阶层也随之成长和壮大起来,以市场为中心,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秩序也得以形成了。

在这里,人们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平等地从事广泛的生产和交换活动,而契约在不断为人们提供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的信息时,实际上已经起着调整和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符合人们意愿的公平且正义的秩序也表现出来。

而这一社会秩序在经过不断的发展之后,在17世纪已经成为日趋完备的体系,起到了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蕴含于这一体系中的契约自由、公平信实、权利义务等伦理精神也逐渐成熟起来。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

社会契约论探析与研究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它指出了人类社会形成的原因、社会秩序的基础以及政治权力的合理性等问题,对现代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学科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社会契约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权力的运作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它是现代社会建设和政治改革的重要理论参考。

社会契约论最早源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但其真正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哲学家洛克、卢梭和黑格尔,他们通过不同的方式,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思想。

洛克(John Locke)认为,人们原本是自由而平等的,但在保护自己财产的过程中受到其他人的侵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约定在社会中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社会契约是一种保障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合理形式,政治权力是取得合法性的关键。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人民之间的协议,是为了共同维护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它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平等,而政治权力的代表则应该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他主张的是社会契约论的民主化理论,认为政治权力的来源是人民,政治领袖应该代表民众的整体利益。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则认为,社会契约是社会组成的基础,它反映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共同利益和道德责任,而政治权力则是一种管理和调和这些利益的工具。

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适用价值。

例如美国的宪法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规定了政治领袖和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法国大革命更是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掀起了代表民众力量推翻统治者的浪潮。

但同时,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和质疑。

例如,社会契约论无法解释社会不平等和阶级分化的问题,无法道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

此外,一个人能否真正地放弃其权利,投入社会主义契约也一直是社会契约论争论的主题之一。

总之,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通过契约的形式解决人类社会中的斗争和矛盾,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平等,但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从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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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社会契约论与新社会契约论之比较探源郭瑞霞((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摘要: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论述国家起源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理论,其思想来源并不多元化,立论逻辑也不复杂,学者对它的批判亦从未停止过,但是它却一直经久不衰而且有所发展。

本篇文章便试图从其思想来源和立论逻辑谈起,探索其价值和不足,以及新社会契约论者对于这些不足所作出的努力,从而为社会契约论的强大生命力寻求证明。

关键词:古典社会契约论、新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国家起源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d a comparison of the new social contract theoryAbstract: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s a kind of theory discusses the origin of state and the legality of the political power , its thought origin is not diversified , theoretical logic is less complex and scholars to its critical also never stopped , but it has been enduring and some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try to discuss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s thought origin and theoretical logic to explore its value and the insufficiency, and discuss the efforts that the new social contract scholars who had made to these disadvatages to seek proof for social contract theory’s powerful vitality.Keywords: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new social contract theory,;natural state; origin of state一、古典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来源和立论逻辑。

(一)古典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来源。

从霍布斯,经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直到康德,都是古典社会契约论的典型代表人物,无论其具体思想有何区别,其思想来源确有相当的一致性。

其两个主要的思想来源便是契约论思想和自然法思想。

早在古希腊“智者学派”时期,智者们便对契约论思想和自然法思想做过详细的界分。

智者安提风认为,自然的规则优先于契约的规则。

而普罗泰戈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则明确界定人为法则优先于自然法。

到古希腊后期,两种思想进一步分化为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和伊壁鸠鲁的契约论思想。

前者强调自然把人联合在一起而组成了社会,后者认为人们以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并组成政府。

伊壁鸠鲁的契约论来源于其原子论。

他的原子论脱离了德谟克利特的在漩涡中运动的原子的命运,而后者的这种漩涡运动中的原子,暗示“一切均由必然性而产生,这必然性就是命运、法律、天命和世界的创造者。

”[1]p253伊壁鸠鲁的原子论描述了原子的三种运动形式:由其自身“质料”所规定的直线下落运动,这种重量作用下的运动具有必然性;由原子坚实、独立、不可再分的“形式”及其下落运动,造成了独立原子间的碰撞,这种碰撞运动,既是独立原子直线下落运动的必然结果,又带有偶然性的因素,比如哪些原子相撞,是偶然的;碰撞的原子,由于相互之间的作用力,发生了偏斜运动,这种偏斜是纯粹偶然的,谁也不能规定它的偏斜方向和偏斜运动力度,谁也不知道偏斜的原子将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再度相【作者简介】郭瑞霞(1987—),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基础理论研究。

撞,因此这种偏斜运动带有重要的自由价值。

其实,在这三种运动的过程中,由于原子数量的极致丰富,偏斜超越碰撞成为碰撞之前的第二种运动,而由直线下落运动和偏斜运动所造成的碰撞,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直观化即“社会契约”。

在伊壁鸠鲁的契约论中,强调了个人的价值和每个缔约人的自由价值。

个人相当于独立的原子,作为独立的个体,而不仅仅是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即享有受尊重的权利和平等权,从而把社会契约的最终约束力也放在个人;个人作为契约缔结的主体,其自由缔结契约的意志是伊壁鸠鲁最看重的,“所谓‘契约’,也可看作是有着自由意志的人的‘碰撞’,没有了人的自由也就没有了社会契约。

”[2]斯多葛学派的核心是伦理哲学,其“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的过程是受必然性支配的过程,必然性即理性,因此自然的是合乎理性的,而理性的也正是德性的—他们在论述人的自由时,提出只有内在的道德自由,才能使人拥有幸福的生活。

由此可见,斯多葛学派把人的德性向度的自由归结于神圣的“自然”,因其对“自然”(理性)的重视,忽视了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

从古罗马到中世纪,基本上延续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使自然法思想一度成为主流思想。

阿尔色修斯第一次将“契约”关联于“自然法”,霍布斯将自然法与契约论整合在一起,形成了自己的契约理论,经典社会契约论者洛克、卢梭都受他的影响,其立论逻辑更是如出一辙。

(二)古典社会契约论的立论逻辑。

古典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真实存在的“自然状态”,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或国家,实质上是一种历史过程。

无论他们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有何不同,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述为“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洛克和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状态,他们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性的规定之一。

在“自然状态”之下,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所有人都享有一切“自然权利”。

然而,人们为什么要放弃“自由状态”,放弃“自然权利”,选择缔结条约,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呢?因为“自然状态”中,缺乏人们共同认可的统一的法律和公共权威,缺少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判者,甚至这种“自然状态”经常是战争状态。

这种立论逻辑实质上表达了国家相对于“自然状态”—不论“自然状态”是霍布斯口中的战争状态还是洛克和卢梭认为的自由平等状态—的优越性,为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

相对于处于战争状态的“自然状态”(霍布斯),权利的转让,国家的存在,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安全保障;相对于处于自由平等状态的“自然状态”(洛克、卢梭),契约的缔结,社会的产生,为缺乏公共权威和共同法律带来的种种不便提供了便利。

因此,在人们普遍同意的基础上,通过自愿缔结条约产生的国家最终目的亦是在保护人民的自由。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3]p272二、古典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价值和迷雾。

(一)古典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价值。

古典社会契约论作为论述国家起源的理论之一,能够经受住历史长河的大浪淘沙,经久不衰,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尤其是它所体现的人文价值,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对个人在“社会状态”中价值主体地位的肯定,这是17、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者带给人们的最大福音。

首先是对个人自由的重视。

从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强调坚实的、独立的、不可再分的“形式”到霍布斯第一次在权利的意义上揭示个人自由,再到洛克和卢梭毫不含糊地对个人在政治社会生活中主体地位的肯定,可以看出,古典社会契约论者不仅把个人自由看作是“社会契约”缔结的前提,更把它作为人类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一以贯之的重要价值,对此,卢梭有经典的描述:“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

因为任何物质财富都不能抵偿这两种东西,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

”[4]p137而这种自由却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它既有内在的制约又有外在的约束。

内在的制约强调人们自由选择缔结条约时的“自律”,这样契约的道德性便存在于人们缔约的自愿性质之中;外在的约束便是缔约之后国家施于人民的合乎缔约限度的限制,人民一旦自愿选择缔约组成国家,便应当遵守这些限制。

其次,是对平等价值的珍视,这突出的表现为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的“互惠”观念和功利性质。

正如霍布斯所言,理性的人不可能为了接受奴役而放弃某些权利,除非有其他方面更多的权利值得争取。

人们在功利意识的驱使下,缔结条约,不光惠及了自己,同时也惠及了他人,而权利让渡、条约缔结的过程中,又必然强调平等的让渡和平等的享有权利。

第三,“普遍同意”的观念,在坚持自由、平等两种普遍性价值的前提下,强调条约的缔结必须经过人民的“普遍同意”,“普遍同意”的价值观念不但蕴涵了对个人价值主体地位的肯定,而且,赋予国家权力和政治法律制度以合法性。

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能诉诸法律,而是要看它是否合乎“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5]p3,在此,我不想具体界定正义的确切含义,但是倘若一个国家是经由人们的自愿,并在人们普遍同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他又很好的保证了个人的自由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我们就可以讲说这个国家是正义的,是合法的。

(二)古典社会契约论的迷雾。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全面而深刻的国家起源理论,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对国家起源的解释力问题。

他们首先所面临的质疑是,国家起源之前的、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的“自然状态”是真实存在的历史还是纯粹的理论假设?在经典社会契约论者那里,“自然状态”是真实存在的历史。

这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人的自然本性,但是这与人类的社会性相抵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最本质的特性是其社会性。

纵使抛开对“自然状态”的质疑不去深究,国家究竟是起源于人们自觉自愿情况下,通过和平方式建立的契约,还是起源于暴力?纵观人类纷纷扰扰的历史,即使是最明智的人,也不会再执着于契约说。

对此,尼采曾在《道德的系谱》中有所论述,按照他的观点,“某些强有力的征服者自行组织起来,控制并驯服了大多数柔弱的民众,于是国家便诞生了。

这些作为征服者的主人太强暴有力了,根本不需要‘契约’,根本不需要任何统治的借口。

”[6]在尼采看来,契约只不过是对暴力的粉饰,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

纵使不在和平、暴力说之间纠葛,暂时假定国家起源于人们的自觉自愿,并以和平的契约方式建立,但是,在经典社会契约论者那里,契约被看作是人民的一致同意,在很大程度上是纯粹政治考虑的结果。

虽然斯宾诺莎提出过侧重经济方面的—分工合作说—有关国家起源和国家政治法律权力合法性的证明,体现了相当的功利观念,但是休谟在对经典社会契约论进行批判时,曾尖锐的指出,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它能够确保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来自于契约或人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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