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施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堆放黄砂、水泥和石膏等原材料,禁止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各区、县建委要责成专人负责禁现工作,并将其列入2008年工作考核目标。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推动工作,加大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禁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申请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申请立项预审。
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四、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对获得预拌砂浆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发现生产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生产资格。
五、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其费用列入工程报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建质安[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69号)各区(县)建委、安监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今年一季度,我市建设工地发生了4起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这4起事故是:1月6日,蓟县盘山金碧工程会议中心工地,门厅二层顶部浇筑混凝土作业时,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施工人员随模板及混凝土坠落,一人死亡,二人轻伤。
1月18日,俊城橡树原工程打桩过程中,由于钢丝绳断裂,钻机导管坠落桩孔,一名施工人员打捞钻机导管时坠落窒息死亡。
3月14日,汉沽区西域领地住宅工程七号楼模板吊装过程中,当吊至14层时模板脱落,一名农民工头部被砸当场死亡。
3月29日,京津公路立交桥工程C线匝道护栏防护栏杆施工过程中,因承重的钢托架与梁体的连接螺栓与螺帽脱扣,导致两名施工人员连同钢托架及防护栏杆一起坠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经初步分析,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建设、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三是在进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未制定专项方案、未安排专人进行监管;四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上述事故应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以防范事故为目的,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推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建质安[2006]494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6]494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全市大跨度桥梁、地下深层基础、地上高层建筑、港口工程、海河开发等工程建设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强水泥、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构件企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部位,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使用的旋窑水泥应达到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见附件)。
二、按照《关于加强水泥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建材[2005]642号)规定,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进市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公布“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构件企业、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应选用“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内的水泥产品,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稳定。
水泥粉磨站生产旋窑水泥,应当全部使用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的旋窑企业生产的熟料。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企业内部基础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对原材料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出厂的预拌混凝土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严格计量、配比控制,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将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六、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预拌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现场施工混凝土的养护、取样、检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建质安[2007]733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建质安[2007]73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施工组织、基坑设计欠缺和帷幕渗漏等原因造成周边建筑物及道路不均匀沉降和开裂的质量问题。
为提高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防范工程技术风险,确保工程结构和周边建筑物、道路及管线的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建设组织者,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状况进行周密地调查、测绘或摄像,并做好详细记录。
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所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3.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审查意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勘察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1.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审定。
2.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标准进行勘察,勘察范围、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周边岩土工程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参数和技术指标。
勘察报告应对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明确开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防治措施,报告深度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津住建质安函〔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质安函〔2019〕72号市质安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函》(建质质函〔2019〕10号)相关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7日天津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函》(建质质函〔2019〕10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及项目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宣贯工作。
通过监督执法抽查检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观摩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和传达学习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纳入监管人员培训业务学习内容,并指导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内部培训。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建质安[2006]750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6]750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地铁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降水、开挖、支护及周边环境保护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二)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应将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根据本市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特点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试点使用。
(五)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相应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对深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设计及施工的需要。
(六)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与施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分析,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七)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开挖、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八)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变形控制保护等级、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
(九)设计文件中应对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轴力有详细的说明。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津住建设〔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设〔2020〕5号各区住建委,海河教育园建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创新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推行施工图审查政府购买服务,落实施工图审查属地化管理责任。
通过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审查服务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主要工作(一)落实属地化监督管理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除外)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2.依法对施工图审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3.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和投诉的处理。
(二)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下列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1.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不含地下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2.既有房屋建筑内部改造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津建质安〔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建质安〔2015〕117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4月7日附件2015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继续以“出好活,不出事,管得对,抓得好”为目标,把握两条主线,抓重点、严监管、提升短板,强化落实,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发扬真抓实干和攻坚克难的工作作风,推动执法工作再上新水平,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加快建设美丽天津保驾护航。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一是创优目标:创鲁班奖和国优奖10项、海河杯奖260项,创竣工市级文明工地奖200项,创市级示范观摩工地70项,完成市政府施工扬尘考核指标;二是质量目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结构海河杯800项,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三是安全目标:严格控制伤亡指标,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死亡人数在市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且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津建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质安支队,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8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施工工期、工艺要求、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津建质安〔2018〕438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津建质安〔2018〕43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通讯、国防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严防地下管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管理办法》(津建质安〔2015〕114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到地下空间规划管理部门、档案部门、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探测获得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
因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对管线的专项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专项保护方案进行会审,报管线产权单位认可,并在施工中落实到位。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新探测,实施人工探挖。
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单位应针对地下管线特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津建质安总〔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建质安总〔2017〕6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城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北方民国影视城项目木结构门楼安装时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
7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振兴大街16号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部署落地见效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要坚决做到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不受控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放过,确保将安全生产各项部署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深入排查整治,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隐患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住建部《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2017年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建质安[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安[2006]16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依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目标实施时间为2006年至2008年。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两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007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津政办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建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2015年底前,建立全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力争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城市地下老旧主干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二、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统筹。
继续深化我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工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未来发展需要,2015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2016年上半年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加强与我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作为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的基本依据。
统筹我市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原则上不得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及各管线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二)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津住建质安〔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已经我委2021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6日2021年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天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严守质量安全底线,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提高政治站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安全发展(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营造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质安处、宣传处)(二)夯实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人民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9]35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9]355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下结构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逐级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确保各项质量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实行项目经理定岗培训制度。
凡新建地下结构工程一律由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不允许中标企业中途调换项目经理,不允许中标企业转包地下结构工程。
从事地下结构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地下结构工程安全施工规程、规范和操作技术培训,未经专业培训的项目经理不允许参加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组织和建设。
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凡从事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正副项目经理,均须取得《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实行勘察作业全过程监理制度。
地下结构工程勘察作业纳入监理范围,必须对勘察布孔、钻探、取样、封孔、抽水以及相关试验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形成真实科学的勘察成果报告,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五、严格执行深基坑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我市近期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我市近期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津建质安[2014]518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我市近期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津建质安〔2014〕51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4〕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严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近期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施工项目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一级抓一级,严防死守,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消除工作。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联合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隐患彻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不留死角。
严格落实安全隐患台账立账、销账制度,隐患不消除的不准继续施工。
三、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要重点检查外墙保温、外檐围护、生活区、易燃易爆材料等防火情况;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情况;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各企业、各项目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遵守操作规程的管理;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用油、用气,严禁民工宿舍违规明火取暖。
四、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防控。
要严格落实施工作业前隐患排查各项工作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重大危险源,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等制度,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建质安[2009]364号•【施行日期】200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建质安[2009]36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成立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办公室领导机构、成员主任:李全喜副主任:张连选、窦华港、翟家常成员单位:质量安全处、施工处、设计处、科教处、质量监督总站、安全站、市政监督站。
管理办公室下设专家组,王惠明任组长,郝恩海、李向阳任副组长。
二、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组织专家对地下结构工程安全施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审查;2.负责组织对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评估,评定具备地铁工程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范围;3.负责组织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程、规范和操作技术培训;4.负责指导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5.指导、监督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情况及重大险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专家组负责具体实施对地下结构工程安全施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审查,对超过14米的超深基坑勘察方案、设计方案、基坑降水专项方案和重大风险源施工技术措施的论证;负责建立地下结构工程专家库,为地下结构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审定地下结构工程评标专家名单。
三、办公地点管理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质量安全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津建质安〔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春节过后,我市建设工地陆续进入开(复)工阶段,为确保这一时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程开(复)工前,施工企业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对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用电、道路桥梁施工以及轨道交通盾构等设备设施安全进行复查,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确保各类安全设施完整、牢固,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对冬期施工的结构工程,要进行实体结构检测,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制定出整改措施和计划,并确保按期整改合格。
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做好开(复)工检查记录,自查结束后,填写开(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签署意见,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开(复)工,工程未经开(复)工检查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
同时,开(复)工条件验收报告上报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三、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新进场和新招录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水平。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劳务企业要负责对所属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率和培训教育率要达到100%,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人严禁上岗作业。
四、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动保护要求,按标准为施工现场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指导从业人员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障施工人员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市区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组织开展开(复)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开(复)工条件验收、企业及项目自查自纠、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现场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等进行重点督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建质安[2008]309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建质安[2008]30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工作,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8]49号)要求,现将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排查治理市政公用设施各类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安全稳定发展。
二、建立机制,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委成立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连选副组长:陈玉恒翟家常成员:牛新兴马仲藩李锡久李向阳下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马仲藩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公用办。
联系电话:23549109。
三、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桥梁、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排查治理内容1.城市供水:一是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三是建设工程、生产运行安全措施保障落实情况;四是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及专家论证情况;五是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六是中水、供热水窜入自来水危机供水安全情况。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建质安[2008]1303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建质安[2008]130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一时期以来,我国部分省市相继发生重特大建设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008年10月28日,重庆市发生一起吊斗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
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2人死亡。
11月15日,杭州市发生一起地铁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4人失踪。
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挂篮坠落事故,造成17死亡,1人重伤。
进入冬季以来,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11月30日,由天津市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天津市环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河北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宝坻区紫金泉城二期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的较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各类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采取果断措施遏制岁末年初安全事故目前,正值岁末年初阶段,各有关单位必须克服麻痹思想,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取果断措施遏制事故频发的势头。
一是建设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档案,由专人落实整改,逐步完善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
三是各区县建设安全管理机构要严密监控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对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隐患严重的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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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9]355号
签发人:张连选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下结构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逐级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确保各项质量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实行项目经理定岗培训制度。
凡新建地下结构工程一律由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不允许中标企业中途调换项目经理,不允许中标企业转包地下结构工程。
从事地下结构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地下结构工程安全施工规程、规范和操作技术培训,未经专业培训的项目经理不允许参加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组织和建设。
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凡从事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正副项目经理,均须取得《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实行勘察作业全过程监理制度。
地下结构工程勘察作业纳入监理范围,必须对勘察布孔、钻探、取样、封孔、抽水以及相关试验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形成真实科学的勘察成果报告,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五、严格执行深基坑施工方案报审制度。
对超过5米的基坑,施工单位要将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报市建委科技委审查论证;对超过14米的基坑和地铁隧道下穿河流、建(构)筑物、铁路以及盾构机在重要地段进出洞等工程,施工单位除报送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外,还必须将勘察方案、设计方案和专项降水方案报市建委科技委审查论证,未经论证的不允许施工。
六、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各施工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施工抢险队伍,并在施工现场储备应急器材,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第一时间处置险情。
七、严格执行重大险情报告制度。
施工现场突发险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险
处置措施并在10分钟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在20分钟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