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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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

(20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册编号备案单位进疆时间有效期至(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印制企业基本情况栏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企业主项资质、等级、 企业增项资质、等级企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企业在疆地址联系电话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经查: 公司的上述事项已在我区备案备案机关章年月日变更备案情况:备案机关章年月日企业施工项目管理负责人情况栏 2-1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建造师类别、等级资格证书编号注册编号证书编号经核: 公司的上述人员已在我厅备案备案机关章年月日变更备案情况:备案机关章年月日企业项目工程技术人员情况栏 2-2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 名称资格证书编号职称备注经核: 公司的上述人员已在我厅备案备案机关章年月日变更备案情况:备案机关章年月日 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栏 3-1姓名身份证号职称/岗位名称证书编号经核: 公司的上述人员已在我厅备案备案机关章年月日变更备案情况:备案机关章年月日工程监理人员情况栏3-2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书 名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职称注册号经核: 公司的上述人员已在我厅备案备案机关章年月日变更备案情况:备案机关章年月日。

区外施工(监理)企业进疆备案所需资料文件

区外施工(监理)企业进疆备案所需资料文件

区外施工(监理)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疆设立办事机构的须提供驻疆办事机构)、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持上级主管部委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诚信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和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的委托书;4、企业进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所有在册备案人员务必到位且不得重复)5、上年度《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完成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签章,新进疆企业无需提供)6、进疆区外建筑业企业在疆办公场所证明(面积≥100M2 ,有租赁文本合同和房产证或制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发票和在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的租赁备案手续)。

备案人员具体要求一、进疆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人员具体要求(1)、(2)、(3)三项:(1)注册建造师:壹级企业:一级5人;贰级企业:一级5人;(2)工程技术人员:壹级企业:高工5人(或高工2人、工程师3人);贰级企业:工程师5人(或工程师2人,助工3人);(3)质检员5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C 类)5人。

(4)电焊工3人、加工场地证明(仅限于钢结构工程)二、进疆甲级监理企业人员具体要求满足(1): (1)注册监理工程师10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2)高级工程师1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进疆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上述1、2、3、5、6和名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由企业法人前来办理进疆备案手续。

四、其他要求:1、上述资料均需验证原件,留复印件,由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提供本公司原件前来办理,严禁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清出新疆建筑市场或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在本年度备案周期内,企业资质类别申请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经审批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3、企业在办理进疆备案手续时,所有在册备案人员须提供在疆暂住证、个人身份证、近三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4、在本年度备案周期内,需增补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须提供该人员已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5、备案企业的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须为本企业工作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聘用合同及该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7.22【实施日期】201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自治区有关厅、局,兵团建设局,中央驻疆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疆备案登记,负责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勘察、设计合同备案,以及勘察设计行为、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检查;(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以及勘察设计从业行为、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检查。

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6〕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现在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新建建[1999]9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防止行业垄断或过度竞争,减少无序流动,规范区外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进疆承揽工程的建筑活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以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工程分包等方式进疆承揽土本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工程任务,以及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是指未在自治区境内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和资质申报核定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各类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获得承接业务许可。

未按照本办法获得进疆承接业务许可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

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获得进疆许可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承揽自治区境内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从事建筑活动买行统一监督管理:(一)根据全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和建筑市场需求情况,对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引进和进疆申请实行总量控制;(二)审核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状况、管理水平、在疆完成工程业绩,考察其社会信誉,核定其年度承包工程总量、业务范围和承包方式,颁发进疆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许可证;(三)办理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疆承揽每一单项工程的核准、登记手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获得进疆许可的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依照进疆许可证核准的承包工程总量、承包业务范围和承包方式从事建筑活动;(二)是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核准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进疆建筑企业信息报送服务指南【模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进疆建筑企业信息报送服务指南【模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进疆建筑企业信息
报送服务指南
(涉及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一、涉及的审批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进疆建筑企业信息报送
二、受理机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三、办理方式
1.网上申请
企业登录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提交材料,网址http://***.cn
2.窗口办理
申请人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益民大厦)窗口办理
地址乌鲁木齐市**区准格尔街299号(益民大厦)政务服务中心A区3楼D09-D12窗口
时间:10:30--18:30
电话:********
四、报送材料
五、办理流程示意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进疆建筑企业信息报送
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八、进度查询
网址http://***.cn/asite/cloud/index
九、投诉监督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中心网址:***.cn
十、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电子证照下载打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6]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现在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外进疆备案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外进疆备案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外进疆备案系统用户操作手册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网上办事大厅用户操作手册用户操作手册建设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建单位:杭州方欣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签名)丁力军 2013年2 月4 日审核:(签名)年月日批准:(签名)年月日二○一三年二月*本资料仅供方欣用户使用,请勿外传维护记录:护记录目录1 引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行政审批系统是致力于建立一个实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的电子化,满足各审批事项的业务办理要求,提供部分事项的计算机辅助办理功能。

满足工作人员对业务办理高效、易用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的行政审批平台。

本使用手册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行政审批系统的特点和功能,详细向用户介绍了本系统的运行环境、软件功能、软件安装以及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使用户能够按照本手册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1.1 系统概述项目的规划范围包含全局政务外网相关的业务软件系统、数据采集、安全系统、主机系统、政务外网数据集中存储系统、政务外网数据保护管理系统等方面。

行政审批事项提供外网申请,方便办事人员申请,从而大大减少窗口受理录入工作量。

流程监控实现局领导及监察工作人员对业务办理的实时监控。

实现本系统与原运行的办证中心行政审批系统的实时对接,兼容原有操作模式,满足省监察对行政审批监管的要求。

1.2 术语定义以下列出本中用到的专门术语的定义和外文首字母组词的原词组2 软件功能简介2.1 软件功能1、网上申报:企业用户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事项2、办事指南查询:查看所有可网上申报事项的办件流程、办件材料3、备案公示:公布所有审批部门的事项处理结果4、办件查询:快速查询办件5、个人办事大厅:企业用户的个人办事大厅,可维护自己上报或未上报的办件,包括打印申请表单、事项上报2.1.1 软件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2000/2003浏览器:建议使用以上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一、主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新建法[2005]6号)、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及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7]15号)。

二、主要程序1、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疆备案申请表》,持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介绍信及有关资料到建设厅勘察设计处申请办理进疆登记手续(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2、承办人员核实申报资料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3、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疆备案册》(以下简称备案册),保留备案材料、建立备案档案;对材料不全、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

4、进疆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备案册载明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主要技术人员等备案事项范围内在疆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5、已经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到备案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登记手续。

四、监督:社会和监督部门五、工作纪律:办理登记手续时经办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捞取其他好处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1、勘察设计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及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在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3、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和在疆委托负责人的委托书;5、企业进疆注册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6、企业进疆人员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在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单位,无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7、企业在高寒地区和7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北京、东北三省、内蒙古、青海、西藏、新疆等地区)独立承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或施工图审查意见书;8、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达标认证书及总院对分支机构(或在疆工程项目)的财务、经营、技术质量、人事、现场服务等方面管理方式的说明或规章制度;9、进疆企业在疆办公场所的证明;10、企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或第三方工程勘察设计责任担保证明;11、区外进疆勘察设计单位承诺书(可下载);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疆登记申请表》。

入疆企业进疆备案册办理指南须知

入疆企业进疆备案册办理指南须知

入疆企业进疆备案册办理指南须知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全面解读:入疆企业进疆备案册办理指南尊敬的企业家们,对于计划进入新疆开展业务的公司来说,了解并完成“进疆备案册”办理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word文档良心出品)

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word文档良心出品)

进疆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编写1、进疆备案系统使用流程(重要)(1.1)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个人云备案需要的相关人员,请通过“新疆建设云”中的【个人云】进行信息录入,登录入口如下图所示:点击进入后,若无账号请先注册,具体操作请参考“新疆建设云”中“操作说明”的【从业人员操作手册】。

注意:个人注册时用身份证做登录账号,密码自己设置。

(1.2)备案企业信息录入企业云进疆备案企业请通过“新疆建设云”中的【企业云】进行系统并录入信息,登录入口如下图所示:点击进入后,若无账号先注册企业账号注意:企业注册时用组织机构代码去掉横线做登录账号,密码自己设置,例如:组织机构代码是65302831-8,则登录名就是653028318(1.3)备案企业聘用备案所需的备案人员登录系统后,到如下图所示的服务项,输入身份证进行企业人员聘用请求:(1.4)备案人员入职企业注意:同意入职之前要先进行实名制认证,同意入职后,企业就可以使用该人员了。

2、注册账号、登录系统登录新疆建设云(),通过企业云进入“新版区外进疆备案系统”。

(2.1)注册账号登陆“新疆建设云()-企业云-新版区外进疆备案系统”。

a、在登录页面,找到如下图所示的注册链接,点击【立即注册】:注意:疆内企业和进疆企业一定要准确选择按钮,否则会导致“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b、跳转到注册页面后,根据提示填写注册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立即注册】按钮,如下图:注意:1、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时,如果有字母,要统一写大写字母。

2、设置的密码要记住,用来登录系统。

c、点击【立即注册】后,若信息提交成功后,会跳转到“注册信息提交成功”提示页面,如下图所示:d、看到上页面后,说明已经注册成功,可以根据页面提示的“用户名”及注册时设置的密码登录系统。

注意:1:用户名是填写的组织机构代码去掉“-”,如:65302831-X,对应的用户名是65302831X;2:登录密码就是在注册页面填写的密码。

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新疆地区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后,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在新疆地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必须进行备案。

一、备案的范围和条件1. 备案的范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所有在新疆地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等。

2. 备案的条件(1) 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合同双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合法身份。

(2)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3) 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有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4)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二、备案的程序和时间1. 备案的程序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程序分为合同签订、备案申请、备案审核和备案公告四个步骤。

(1) 合同签订:合同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真实意愿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 备案申请: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3) 备案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合同双方。

(4) 备案公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15日内向社会公告。

2. 备案的时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

合同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三、未备案合同的法律责任新疆建设工程合同未备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责令合同双方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外施工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区外施工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区外施工(监理)企业进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疆设立办事机构的须提供驻疆办事机构)、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持上级主管部委出具的跨省经营的介绍信、诚信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和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的委托书;?4、企业进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所有在册人员)?5、上年度《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完成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签章,新进疆企业无需提供)6、进疆区外建筑业企业在疆办公场所证明(面积≥100M2?,有租赁文本合同和房产证或制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发票和在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的租赁备案手续)。

?备案人员具体要求??一、进疆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人员具体要求(1)、(2)、(3)三项:?(1)注册建造师:壹级企业:一级5人;??贰级企业:一级5人;??(2)工程技术人员:壹级企业:高工5人(或高工2人、工程师3人);贰级企业:工程师5人(或工程师2人,助工3人);?(3)质检员?5人、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C类)5人。

? (4)电焊工3人、加工场地证明(仅限于钢结构工程)?二、进疆甲级监理企业人员具体要求满足:?(1)注册监理工程师10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2)高级工程师1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进疆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上述1、2、3、5、6和1名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为委托进疆技术负责人,由企业法人前来办理进疆备案手续。

四、其他要求:?1、上述资料均需验证原件,留复印件,?由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提供本公司原件前来办理,严禁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清出新疆建筑市场或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在本年度备案周期内,企业资质类别申请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经审批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3、企业在办理进疆备案手续时,所有在册备案人员须提供在疆暂住证、个人身份证、近三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4、在本年度备案周期内,需增补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须提供该人员已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5、备案企业的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须为本企业工作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聘用合同及该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及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及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及要求2012-1-13 来源:--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点击率:7402一、备案程序(一) 主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法[200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及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7]15号)、《关于建立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数据库的通知》(新建建函[2012]2号)(二) 主要程序1、区外勘察设计企业需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分支机构备案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进疆备案表》(以下均简称备案表)及所要求的备案材料,到自治区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进疆备案手续;2、承办人员核实备案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建筑市场监管处主管领导审批。

1)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核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分支机构备案册》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进疆备案表》,并保留备案材料,建立备案档案;2) 对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即时退还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3、已备案的进疆勘察设计企业及工程技术人员应在资质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和执业,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5、进疆企业已经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备案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办理时限1、分支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2、单项工程备案,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四)监督社会和监督部门(五)工作纪律办理登记手续时经办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捞取其他好处。

(六)其它事项1、备案表、文书和附件材料应按照《关于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建立数据库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程序及要求》提交。

企业备案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的“外省备案管理——进疆分支机构备案、进疆单项工程备案”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后,依法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由该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存档的过程。

备案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合同签订: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招投标结果或直接协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 准备材料:合同双方准备完整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等。

3. 提交备案:将备案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审核过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合同及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5. 完成备案:审核通过后,行政部门将对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备案证明。

备案管理的优势在于:- 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备案后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有更强的证据力。

- 防止合同违约,备案制度有助于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促进项目管理透明化,备案信息可供监管部门查询,增加了工程管理的公开性。

- 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规范了建筑市场的运作,有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遵守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是其合法经营的基础。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合同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

同时,企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的审核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材料,以利于合同备案的顺利完成。

建筑企业还应关注合同备案后的变更管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此时,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变更情况,并按照要求完成变更后的备案手续。

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进疆备案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进疆备案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进疆备案的程序及
所需资料
备案册编号
备案单位(章)
进疆时间
有效期至(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印制
说明
1、本表是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疆备案的法律凭证,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配套使用。

2、本表只限于一个项目备案登记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3、本表遗失,应在自治区级报纸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向原发证机关补办。

4、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凭本表备案的检测项目业务开展工作。

5、本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持有关证明资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6、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疆备案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复备案。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一、机构基本情况栏
1-2
二、委托进疆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四、检测类别、内容及具备相应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总表
六、要紧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七、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程项目情况表
八、备案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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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
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5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经过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决定将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修改决定,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的实施机关,经建设厅备案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各地不得再进行重复备案,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性条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为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变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方式,将过去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层层准入的管理,改为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即根据备案册记载的事项,对违法转包、出卖资质、允许她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督促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填写《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报送。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报建设厅,建设厅将对《规定》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对情况表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规定》(新建法[ ]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法人注册登记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实施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备案事项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疆办事机构出具的跨省经
营的介绍信,国家各部、委所属单位须持主管部、委的介绍信;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疆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疆委托负责人的有效证明和委托书;
(四)企业进疆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名册和从业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在高寒地区和7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独立承担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查。

资料齐全发放《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以下简称备案册),保留资料复印件、建立备案档案;资料不齐全,退还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补正。

第六条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备案册载明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承包方式和主要业务技术人员等备案事项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已经备案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证发放、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工程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应当对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的下列备案事项实施监督:(一)是否取得备案册;
(二)承包的工程是否与备案册载明的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
承包方式相符;
(三)工程项目中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是否与备案册中登记的人员相符。

第九条实施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填写《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表》,并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记录在情况表中,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条区外建设工程企业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事项不符承揽建筑工程的,实施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疆备案手续或者进疆备案变更手续;
(二)对依法认定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她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备案册在自治区境内承包建筑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备案,或者变相实施从业资格审查、核准等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单位进疆登记管理办法》(新建法[]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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