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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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付款地
出票地
收款人名称(授权可补记)
付款地
出票地
可能记载事项
在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不发生票据的效力
票据行为:
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本票:出票、背书、保证
支票:出票、背书
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的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019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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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银行本票
###整理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基础知识:银行本票,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协助到大家!
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能够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能够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能够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不同类型票据的对比。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票据行为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c15598e4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e9.png)
案例四: 2003年12月31日,佛山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
公司)出具了一张编号为得某银行支票给南海市某风扇厂, 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后来该风 扇厂将支票转让给广州某综合贸易部(以下简称贸易部),贸 易部将自己补给为收款人。2004年1月5日,贸易部持该支 票到某银行佛山分行提示付款时,因出票人纸业公司签章 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贸易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纸业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 元及利息938元。
意思主义 VS、 表示主义
《票据法》第4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 章,并按照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她票据债务人在 票据上签章得,按照票据所记载得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得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得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得和内容得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3、有益记载事项
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得行为人得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或者 其她法律上效果得记载事项。
(1)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可 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票据法 上效力得事项。如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
第35条:票据得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和 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 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得结 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得票据,票据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得笔墨,必须就 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账, 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未果 得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家电 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票据法实施细则
![票据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8451d30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e3.png)
票据法实施细则票据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票据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票据具体包括内容
![票据具体包括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87a40ff4aeaad1f346933f94.png)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具体包括内容票据具体包括内容(一)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
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必须记载事项有:票据文字、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指票据法以外的事项,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这些事项既使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
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的,票据无效。
(二)背书制度。
背书主要有三种,即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的,背书无效。
(三)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
承兑制度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
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
(四)保证制度。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征制度适用于汇票、本票,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的所为的-种票据行为。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果承担保证责任。
(五)付款制度。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复习第十一部分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复习第十一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236087c9bd64783e08122ba7.png)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复习第十一部分401、在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记载上,本票的背书应遵循的要求依照汇票背书的原则,在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记载上,本票的背书应遵循如下的要求:(1)背书人在本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背书人不承担包管责任。
(2)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本票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本票权利。
(3)本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本票权利。
402、本票对汇票付款规则的适用(1)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本票的付款,仅在提示付款期限上,做出了与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不同的规定,而在其他方面则完全适用有关汇票付款的规则,如具体付款的方式、付款人的审查责任、付款的效力等规则。
(2)本票不存在期前付款以及相关的责任问题。
(3)本票无须承兑和提示承兑,只需要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请求付款,即见票或提示见票。
403、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必需加以记载的、不成缺少的事项;在该记载事项欠缺时,本票无效。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罗以下各项:(1)票据文句。
票据文句是表白所签发的票据为何种票据文字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本票出票时,必需记载表白“本票”的字样。
(2)支付文句。
支付文句是表白出票人自行承担付款的表示。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本票出票时,必需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是出票人承诺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具体数额,亦即持票人得行使的票据权利的具体数额。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需记载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本票出票时必需记载的、接受本票支付的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需记载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本票上记载的、签发银行本票的日期。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需记载出票日期。
商法之票据法思考题
![商法之票据法思考题](https://img.taocdn.com/s3/m/ae068411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11.png)
商法之票据法思考题第一篇:商法之票据法思考题票据法思考题一、判断题: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只要支票的出票人信誉好,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就可以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依照《票据法》,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当二者不一致的,则以中文大写为准。
()5、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将使票据无效。
()6、本票、汇票、支票都是具有信用作用的票据。
()7、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由此还可导致其他签章部分或全部无效。
()9、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付款人必须承兑。
()10、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也可以不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11、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12、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13、票据法所称汇票仅指银行汇票。
()14、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15、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16、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17、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18、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设质必须告诉义务人,并经义务人同意。
()19、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20、本票的出票人不必保证支付。
()21、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2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也可以不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3、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只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二、单选题:1、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支票。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a5b6fcb34afe04a1b171de5c.png)
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5fdcf10676c66137ee06193d.png)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e7c4ace20975f46527d3e165.png)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 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 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 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案例一:
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商品批发零售中心。 1998年7月5日银河家电城从该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 元,并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工商银 行河东办事处,出票人是银河家电城。第二天,王某偷偷 将其父收到的转账支票以及其父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 买脚踏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 给百货公司。3天后,王某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 遗失为由,通知银行挂失止付。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 账,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 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 家电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 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 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 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银行本票使用规定
![银行本票使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e242536964bcf84b9d57b9d.png)
银行本票使用规定1适用范围编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2适用对象编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3使用提示编辑银行本票(2张)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特点编辑银行本票票样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使用方便。
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
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5出票编辑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票据术语解释汇总
![票据术语解释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7759f7f66294dd88d0d26ba2.png)
票据行为类术语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
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
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
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
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
3、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绝。
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4、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做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做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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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5:票据行为(☆☆☆)一、出票二、背书【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C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D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三、承兑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效力【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的下列票据中,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是( )。
A .丙公司取得的由P 银行签发的一张银行本票B .戊公司向Q 银行申请签发的一张银行汇票C .乙公司收到的由甲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D .丁公司收到的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提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四、保证(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B.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正确答案』B C 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选项A 的说法错误。
会计经验:银行本票使用规定
![会计经验:银行本票使用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d194ea56bec0975f465e289.png)
银行本票使用规定1适用范围编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2适用对象编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3使用提示编辑银行本票(2张)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特点编辑银行本票票样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1)使用方便。
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
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5出票编辑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票据记载具体包括哪些事项
![票据记载具体包括哪些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ac43c3ed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f5.png)
票据记载具体包括哪些事项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为的⼀项重要内容。
票据记载事项⼀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以及不发⽣票据法上效⼒的事项⼏项。
下⾯来具体介绍票据的这⼏项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来便于⼤家记忆和区分。
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1)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为即为⽆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①出票⼈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效;②承兑⼈、保证⼈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③背书⼈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效,但不影响其前⼿符合规定签章的效⼒。
(2)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未记载,适⽤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
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期、承兑⽇期、保证⽇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必须记载⽽允许当事⼈⾃⾏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记载时则产⽣票据效⼒的事项。
如出票⼈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记载时则产⽣票据效⼒;如:“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票据法上效⼒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银⾏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依法签发的由⾃⼰或指⽰他⼈⽆条件⽀付⼀定⾦额给受款⼈或持票⼈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流通的有价证券。
⼴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付⾦钱为⽬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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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票据是我们⽣活中常见的⼀种付款形式,⼀般是⽤于较⼤⾦额的情况,票据有⼀些必须的记载事项,那么票据法对于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缺记载,票据便为⽆效。
根据《票据法》第⼆⼗⼆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事项之⼀的,汇票⽆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字。
如果没有该等⽂字,“汇票”则为⽆效。
(2)⽆条件⽀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付⽂句,即须表明出票⼈委托付款⼈⽀付汇票⾦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效。
(3)确定的⾦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额和多余⾦额或实际结算⾦额超过出票⾦额的,银⾏不予受理。
(4)付款⼈名称。
付款⼈是指出票⼈在汇票上的委托⽀付汇票⾦额的⼈。
(5)收款⼈名称。
收款⼈是指出票⼈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额的最初票据权利⼈。
(6)出票⽇期。
这是指出票⼈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期。
(7)出票⼈签章。
这是指出票⼈在票据上亲⾃书写⾃⼰的姓名或盖章。
这⼀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效。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期。
这是指⽀付汇票⾦额的⽇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额⼀般是在签发汇票后⼀段时间才⽀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期限为出票⽇起1个⽉。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起经过⼀定期间⽅能付款的⼀种付款⽇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作为起算⽇,直到汇票上记载的⼀定期间(如2个⽉)的末⽇为到期⽇。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186e5efa770bf78a6529544e.png)
本票的涵义及其票据法规则李绍章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于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下来的本票定义。
我国现行《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此可见,尽管从本票是出票人作出的无条件支付之承诺这一本质特征来说,我国票据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对本票的规定并无不同,但是,在本票的适用范围和种类方面,两者却有显着差异。
一、本票的特征与种类(一)本票的种类同汇票、支票一样,本票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具有一切票据共同的特征,但本票也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本票规则,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之下的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也恰恰因为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才称为本票。
而在汇票和支票中,原则上存在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即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
在汇票和支票中,由于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而在本票中由于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因此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汇票和支票又被称为“委付证券”,本票则被称为“自付证券”。
第三,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
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
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到期日可以为即期或在将来一定时期,但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限于见票即付。
第四,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则下的本票限于即期本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即可向银行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我国的本票不适用承兑制度。
本票、承兑汇票和支票的相关规定
![本票、承兑汇票和支票的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bfba627b9f3f90f77c61be8.png)
本票(PROMISSORY NOTES)本票的定义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2款接着规定,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本票的特征(1)自付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
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本票的必要项目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标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出票人签字;4.出票日期和地点;5.付款地点;6.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7.金额;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本票的种类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票据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远期本票。
2.银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银行,只能是即期本票。
本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这体现了管理者对本票出票的一种审慎的态度,同时反映了我国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亟待提高商业信用。
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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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任意记载的事项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同,目的均在于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证其流通的顺利进行。
包括: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本票是否允许转让,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发生拒绝付款时,对其他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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