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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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它旨在通过公正、公平、合法的方式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仲裁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下面将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仲裁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揽子规则,旨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整个过程。

它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仲裁程序、证据收集和调查、庭审程序、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二、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仲裁员等职位设置。

其中,主任负责仲裁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仲裁员负责处理具体案件。

仲裁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仲裁员的独立、公正和专业能力。

三、仲裁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仲裁的程序和时限。

当一方提起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成立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履行举证责任。

仲裁机构应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四、证据收集和调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证据收集和调查的程序。

仲裁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应采取必要的合法手段,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提供不实证据,仲裁机构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视为对方当事人的有利证据予以采纳。

五、庭审程序六、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仲裁裁决的要求和效力。

仲裁机构应及时作出仲裁裁决,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裁决应明确表达仲裁庭的意见和决定,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等。

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决履行义务。

七、申诉和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申诉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七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劳动者举证应注意什么1、随便签字(名)最危险。

签字意味着劳动者本人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的认可,因此胡-乱签字意味着本人胡-乱的认可。

2、保护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关键。

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后都要“上缴”单位指定的一些“东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

然而这些东西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因此劳动者要对此有所准备。

3、对需要“上缴”的证据及时取证。

有些东西是不需要上缴的,例如:劳动合同书,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对于一些的确需要上缴的东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劳动者可以在上缴前进行取证,例如穿着工作服拍照,对工作牌或其他书面证据进行复印留存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举证时限(一)申请人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原则上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查明事实具有重大影响需要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仲裁庭审理时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有权指定当事人庭后核实并提交书面说明,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举证责任(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有以下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就劳动(人事)关系的建立举证,如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2、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4、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举证;6、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发⽣后,如果进⾏仲裁或者诉讼都是需要举证证明⾃⼰主张的,劳动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单位应该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有⾪属性的特点,使得⽤⼈单位在举证⽅⾯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般来说,主要是⽤⼈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单位单⽅⾯保管,劳动者⼀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举证的单位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般案件,建议⽤⼈单位在⽇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不管是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就劳动争议来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交哪些证据资料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说明,希望下文内容能够帮到您。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提供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即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对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则在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中进行了明确,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导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

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 举证意见

劳动仲裁 举证意见

劳动仲裁举证意见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关系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的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举证意见是指当事人针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意见和行为,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意见在劳动仲裁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来讨论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应当遵循《劳动争议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意见需要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形式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并且有权利质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需要充分考虑争议事实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可行性。

当事人在提出举证意见时,需要对自己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质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从仲裁实践的角度来看,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也需要考虑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和裁决倾向。

当事人在提出举证意见时,需要结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和裁决倾向,合理选择和提供证据,以增加自己在仲裁中的胜诉可能性。

在举证意见中,当事人还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确保有关证据的保存和调取,以便在仲裁过程中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中的举证意见在法律、实际操作和仲裁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充分重视举证意见,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合理有效地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公正的仲裁结果。

希望以上观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每个有都有⾃⼰的劳动,劳动者在和⽤⼈单位合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发⽣⼀些纠纷,如果双⽅不能平和协商,就需要法律的帮助解决问题,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个举证让很多劳动者感到头疼,为么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呢?店铺⼩编为⼤家介绍。

1、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有着切⾝的利害关系,故有时不会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地进⾏举证。

根据理论与实务,我们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归纳为六⼤类: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的原则。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从⾏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既⽆举证的条件,也⽆举证的能⼒,相反对⽅当事⼈却有条件、有能⼒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当事⼈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的责任。

在罗马时代,就有“⼀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之利益”,“为主张之⼈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之”,这⼀古⽼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陆法中“主张消极事实的⼈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了深远的影响。

⑤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事实;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民法院保全的证据。

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⑥公平正义、诚实信⽤原则这⼀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主席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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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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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劳动双方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很多,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不管是哪种方式,都要按照一定的证据规则处理。

那么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律师365为此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我们一起来做个简单学习。

劳动双方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很多,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不管是哪种方式,都要按照一定的证据规则处理。

那么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怎样的?为此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我们一起来做个简单学习。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却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救济。

因此,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的被适用。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

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则和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办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当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适用范围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明确争议事实和请求。

2.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形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建仲裁庭,包括主任仲裁员、仲裁员和人民调解员等。

4.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组建仲裁庭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参加仲裁庭审。

三、庭审程序1.庭前准备:仲裁庭在开庭前应组织庭前集中调解或庭前准备会议,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证据争议。

2.调解程序:仲裁庭在庭前或庭审中可以进行和解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应作出调解裁决。

3.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提交证据,并可根据需要提请仲裁庭质证或辩论。

4.作证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传唤证人,并将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

5.辩论程序:仲裁庭应在质证和辩论后,向当事人征询意见,并口头宣布审理期满。

四、仲裁裁决1.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应合议进行裁决,裁决应明确争议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决结果,并签署裁决书。

2.送达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裁决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当事人应按照裁决执行或提起申诉。

五、特殊规定对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可以制定特殊的仲裁程序,例如对集体劳动争议、破产企业劳动争议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当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制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中立的司法精神,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公正、公正、高效地解决。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

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证据是裁决结果的重要依据和决定性因素。

因此,制定和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是确保公正、公平、科学裁决的关键。

一、权利利益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应承担部分的举证责任。

法律上通常规定一般情况下,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主张的事实依据,被申辩方则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主张相反的事实。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对于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等方面的争议,劳动者通常拥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利主张。

而对于一些被申辩方直接否认的事实,劳动者也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防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被对方抵赖或隐瞒。

二、证据的采集和保存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采取一些措施。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证据的采集和保存过程无误,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应将证据进行编号、分类、留存备份,以防证据丢失或损坏。

三、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仲裁机构是对证据进行认定和运用的权威机关。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应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证据的运用上,仲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和公正性,通过证据的比对,判断证据的力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四、关于保密的要求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有时候涉及到涉密信息或商业机密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仲裁机构应明确对于保密事项的指导原则和程序,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其次,仲裁机构应为有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其在办案过程中应保守涉密信息。

最后,仲裁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安全。

总结起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保障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是一种关于劳动纠纷仲裁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

第一条对劳动纠纷所提出的申诉,仲裁机构具有审查申请权,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申请,是否受理劳动纠纷案件。

第二条仲裁需要举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据以证明事实,以便仲裁机构进行案件审查和处理。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处理,当事人应当配合仲裁机构的司法行为。

第四条仲裁机构审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当事人申请案件事实等,作出仲裁判决,并在发出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仲裁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指定地点或邮寄给当事人指定邮箱。

第五条如果案件存在疑义,仲裁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征求书面意见,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可以接受司法鉴定,并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作为最后的判断依据。

第六条仲裁机构判决结果发生改变或引发纠纷争议,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申请以寻求法律救济。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疑问,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咨询相关政策。

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申诉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在生活中,大家会遇到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等问题,此时我们不是和别人争吵来解决问题或者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要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我们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来理智合法的解决争议或者纠纷,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在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下面由小编来为您解答!▲一、如何举证?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二、遵循哪些劳动仲裁证据规则?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申诉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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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2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一、当事人举证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4.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申诉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举证时限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

三、质证1.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5.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与申诉人进行质证;(2)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与被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仲裁委员会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日期确定之前提出,并罗列出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有两名以上证人出庭作证的,还应当列出证人作证的顺序,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或者所陈述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仲裁代理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证人。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8.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时除外。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

当事人询问证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完成作证后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认为笔录记载有误可申请补正。

四、证据的认定1.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规则作出裁决。

5.证人证言的认定,应综合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以及与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作出分析判断。

6.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证据予以采纳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中阐明采纳该证据的理由。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09月15日实施日期:2003年09月15日(地方法规)∙对扣押 /l/ss/726155.html∙恶意呛水溺死同伴15岁少年领刑三年/l/ss/726154.html∙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刑罚的待遇/l/ss/726153.html∙死刑前停止执行的情形/l/ss/726152.html∙母女“借走”邻居300多万放高利贷/l/ss/726151.html∙审判组织具有的规定/l/ss/726150.html∙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程序/l/ss/726149.html∙刑事拘留到法院审理的时间/l/ss/726148.html∙什么是级别管辖 /l/ss/726147.html∙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拘留时间/l/ss/726146.html∙浅谈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l/ss/726145.html∙司法拘留的适用有什么条件/l/ss/726144.html∙法院强制执行文书及强制执行方法/l/ss/726143.html∙公安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程序/l/ss/726142.html∙取保候审后还会收监吗/l/ss/726141.html∙江苏首例跨国信用证诈骗案告破嫌犯被刑事拘留/l/ss/726140.html∙刑讯逼供构成要件 /l/ss/726139.html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l/ss/726138.html∙量刑情节对量刑有什么作用/l/ss/726137.html∙取保候审条件及取保候审方式/l/ss/726136.html∙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遵守的程序/l/ss/726135.html∙被取保候审人逃逸处罚/l/ss/726134.html∙一特大跨省市贩毒团伙两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l/ss/726133.html∙监视居住 /l/ss/726132.html∙自诉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吗/l/ss/726131.html∙醉驾可以判缓刑吗 /l/ss/726130.html ∙什么是延期审理 /l/ss/726129.html∙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l/ss/726128.html∙怎样勘验 /l/ss/726127.html∙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l/ss/726126.html∙北京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2018 /l/ss/726125.html∙福布斯富豪王某某名下公司逃税案二审维持原判/l/ss/726124.html∙刑事案件公诉词范文/l/ss/726123.html∙取保候审保证人要符合哪些条件/l/ss/726122.html∙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吗/l/ss/726121.html∙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l/ss/726120.html∙公诉刑事案件第一审开庭程序/l/ss/726119.html∙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受理条件/l/ss/726118.html∙管制与拘役之间的区别/l/ss/726117.html∙勘验﹑检查 /l/ss/726116.html∙包头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l/ss/726115.html∙“国情局局长”骗财15万获刑10年半/l/ss/726114.html∙从一起砸车抢劫案件看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防护义务的认定/l/ss/726113.html∙取保候审期限及取保候审程序/l/ss/726112.html∙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l/ss/726111.html∙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少/l/ss/726110.html∙勘验检查笔录 /l/ss/726109.html∙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l/ss/726108.html∙甘肃山丹“民警刑讯逼供案”被告无罪/l/ss/726107.html∙绑架人质索要高额赎金四川三被告人一审获重刑/l/ss/726106.html∙同乡冒用身份法院判定其盗窃处以徒刑/l/ss/726105.html∙四川丹棱4毒贩以贩养吸获重刑/l/ss/726104.html∙湖南司机处置不当致3人死亡15人受伤被诉/l/ss/726103.html∙提取事故物证的注意事项/l/ss/726102.html∙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l/ss/726101.html∙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l/ss/726100.html∙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l/ss/726099.html∙刑事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l/ss/726098.html∙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l/ss/726097.html∙检察侦查人员如何询问证人/l/ss/726096.html∙公诉 /l/ss/726095.html∙有哪些情形可以先行拘留/l/ss/726094.html∙借给他人摩托车又窃取索赔构成诈骗罪/l/ss/726093.html∙取保候审应具备哪些条件/l/ss/726092.html∙减刑制度内容 /l/ss/726091.html∙职工被判刑后,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l/ss/726090.html∙取保候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l/ss/726089.html∙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l/ss/726088.html∙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方式/l/ss/726087.html∙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2018 /l/ss/726086.html∙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8 /l/ss/726085.html∙询问证人的程序 /l/ss/726084.html∙刑事上诉的方式有哪些/l/ss/726083.html∙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与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l/ss/726082.html∙视听资料的概念 /l/ss/726081.html∙公安立案后的程序是怎样的/l/ss/726080.html∙上海首富周A行贿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l/ss/726079.html∙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l/ss/726078.html∙刑事案件公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l/ss/726077.html∙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问题./l/ss/726076.html∙刑事拘留的条件及期限/l/ss/726075.html∙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l/ss/726074.html∙世纪佳缘会员交友被骗起诉网站被驳回/l/ss/726073.html∙审判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l/ss/726072.html∙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l/ss/726071.html∙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具备哪些条件/l/ss/726070.html∙立案后多长时间抓捕罪犯/l/ss/726069.html∙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的确定/l/ss/726068.html∙放弃重复侵害能否认定犯罪中止/l/ss/726067.html∙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遵守哪些程序/l/ss/726066.html∙“疑罪从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律安全/l/ss/726065.html∙刑事拘留需要遵循的程序/l/ss/726064.html∙全国标枪冠军连盗14台电脑被警方刑事拘留/l/ss/726063.html∙搜查令 /l/ss/726062.html∙什么是反诉,提起反诉需要什么条件/l/ss/726061.html∙曹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l/ss/726060.html∙死刑复核应有期限 /l/ss/726059.html ∙侦查机关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物证/l/ss/726058.html∙男子杀死女友一审被判死刑/l/ss/726057.html∙刑事拘留的程序 /l/ss/726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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