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税解读海南电网使用新版电费发票问题
海南电网公司电费实施方案
《财务管理系统电费子系统》实施方案为了更有效快速地推动《财务管理系统电费子系统》在全省范围内的实施,加强公司对各下级单位电费回收的监管力度,提高电费实施的效率。
根据省公司财务信息化的要求,特制定《财务管理系统电费子系统》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1、电费收入管理业务现状电费收入管理业务由各供电分公司(支公司)的用电营销部门负责,主要包括用户的用电申请报装、各类用电用户的用电计量、对用户的日常服务、欠费的催缴等营业业务,并按月将售电量、分类电价汇总报财务部。
电费的收费过程则是由支公司的分支营业机构将用户的用电表计通知用户和用电开户银行,通过银行托收和转账,或通过收费员走收、营业网点坐收等方式进入各支公司的账户而实现的。
各支公司汇入分公司电费专户,分公司财务部门再汇入省公司的电费账户。
由于售供电业务的受众面巨大,财务部门无法进行电费的分户核算,只能做到在营销部汇总基础上的进行分类核算,针对千家万户的收费和催缴工作,是由各支公司的营销人员逐户完成的。
对各类大用电户的付费、支付能力和用电情况,财务部门无法掌握动态信息,缺乏监督机制。
当前电费收入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目前电费收入管理流程2、电费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目前的电费收入管理机制下,电费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财务部门用以表建账的方式对电费收入进行管理,电力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只有汇总数据,对电力销售收入的确定缺乏必要的依据。
(2)各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其他资金充抵上缴电费的情况。
在出现当期欠费情况时,各基层单位为完成电费上缴的考核指标,往往采取各种不合理的方法挪用资金作为电费上缴。
(3)不能对销售收入进行有效的监督销售回款不及时、回款信息不完整、不一致。
(4)财务信息系统方面,目前各单位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不能为管理层和决策层提供实时的、完成的财务信息。
二、系统实施目标及应用范围1、系统目标为了改变目前公司电费收入管理现状,优化电费收入管理流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物业管理服务,兼营,事项公告,销售【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发文日期】2013-10-27【实施时间】2013-10-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现就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的事项,不再做调整。
特此公告。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编写了《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就纳税人所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
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接12366投诉及部分市县反映,对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多数住户购买水、电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投诉,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是指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琼国税函[2007]20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函[2007]200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用以摘记纳税人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是具有税收监控功能的商事票据。
加强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的管理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要意义,但有部分市县局长期以来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在重视发票的印制、保管、发售工作的同时,却忽视了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核实和比对工作。
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纳税人的年发票开具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没有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二是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高于其当期申报经营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情况的,没有按规定对应纳税额进行调整,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针对以上问题,现就进一步强化发票开具情况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发票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从2007年9月1日起使用手写版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逐份记录,填写《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表》(式样附后,由市县局自行印制使用),其中企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要将《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他纳税人按月或按季报送,具体报送期限和报送方式由市县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切实做好发票开具情况的比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或税款核定情况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表》进行比对,凡是当期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的经营额或核定经营额的,要对应税经营额进行调整;凡是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三、认真开展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工作。
各市县局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发票开具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汽车维修和医药、家电、建材销售等行业,主要对纳税人2005年以来发票使用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检查,检查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7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7号)
无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3
【摘要】省水务厅、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小水电发电企业:为推动我省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利用,经报省政府同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水电站清理整治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5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水电标杆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5〕195号)精神,现将完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21-2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1号)
2.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琼发改规
[2021]12号)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8号)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6号)5.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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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费收费标准
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是指在海南地区居民和企业用电时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居民和企业的生活和生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电费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
根据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电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电费、燃料费、输配电价、政府附加费等。
其中,基本电费是根据用电量来计算的,而燃料费则是根据电厂的燃料成本来确定的。
输配电价是指输电和配电的成本,政府附加费则是用于支持国家能源政策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费用。
其次,海南电费收费标准还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用电需求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发达地区的电费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的电费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发达地区的用电需求大,输配电成本高,而欠发达地区的用电需求相对较小,输配电成本也较低。
另外,海南电费收费标准还受到季节和用电时间的影响。
在不同的季节和用电时间段,电费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夏季高温时期,空调等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增加,电费收费标准也会相应上升。
而在淡季和用电高峰期之外,电费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了解和掌握海南电费收费标准对于居民和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了解了电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控制用电成本,合理安排用电时间,从而节约用电支出。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掌握电费收费标准也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成本核算,制定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
综上所述,海南电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用电需求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季节和用电时间的影响。
了解和掌握电费收费标准对于居民和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控制用电成本,合理安排用电时间,节约用电支出。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南方电网海南电价调整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南方电网海南电价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琼发改价格[2004]1346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南方电网海南电价调整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1346号2004年8月6日)各市县物价、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综合提高0.01元,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贷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这次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国家安排在城市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农村工业电价中调价。
具体为:城市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农村工业用电各个电压等级电价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24元,其它类用电户电价不做调整。
调整后电价见附表。
二、调整部分上网电价标准。
考虑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对电价影响,适当调整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
海南燃煤机组(马村电厂、华能海口火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5元;燃气机组(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5元。
其它电厂上网电价标准按现行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三、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
海南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电厂(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燃气电厂(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元;新投产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
新投产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标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
四、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
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
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是指在海南省范围内,对居民和企业用电进行收费的规定。
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电力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根据用电类型和用电量来确定。
对于居民用户,电费收费标准一般按照阶梯式收费,即用电量越大,单位电价越高。
而对于工商业用户,则根据用电量和用电性质来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两种类型。
根据不同的用电类型和用电量,电费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还受到政府政策和电力市场的影响。
政府对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有一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以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供需平衡。
同时,电力市场的变化和电力资源的供应情况也会对电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一些特殊情况下,电费收费标准可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再次,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考虑到用户的实际情况和用电需求。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用户群体的用电需求和能力各有差异,因此电费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以保障用户的合理利益和用电权益。
最后,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电费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电费收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海南省电费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合理制定和执行电费收费标准,以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应,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琼国税发[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18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7月份申报期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上月代开的专用发票逐票填录《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见附件1),并利用“代开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采集软件”生成《开具清单》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税款的,在2004年7月份申报期内应报送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见附件2)纸质资料、税款所属期为6月份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后各月申报期内均应报送税款所属期为上月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开具清单》、《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自收文之日起,各市、县局可从总局网站直接下载或从省局FTP网下载“代开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采集系统”和“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省局FTP网下载路径:FTP://hngs/信息中心/四种发票/软件下载/ 。
纳税人可直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下载“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采集系统”;纳税人无法上网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
不具备独自使用信息采集软件条件的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也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录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5.07•【字号】琼财票[2003]446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票[2003]446号)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43号)精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改革后,全省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这项改革切实加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了票款分离,对于遏制“三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有个别单位仍在继续使用原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现已废止使用的财政票据,严重违反了琼府办[2002]43号文件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票[2002]159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除保留《海南省罚没财物收据》、《海南省暂扣财物收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票据》、《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专用电脑收费票据等9种票据外,其他财政票据全部作废,一律统一使用《缴款书》。
二、凡直接到省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的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历年在财政部门领购的现已废止的旧财政票据(含财政部门监制的各种专用票据)进行清理,分年度填写《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来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于今年7月30日前将历年使用过的财政票据存根、未使用的废止票据、《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未使用的废止票据核销登记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旧本和新本)送省财政票据建帐监管中心审核并办理回收核销手续。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9.05
•【字号】琼国税函[2005]281号
•【施行日期】2005.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5〕281号)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万国税发〔2005〕54号)收悉。
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如下:
一、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清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经营的真实性。
二、你局务必严格控制小规模企业尤其是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欠税情况。
对未经批准缓缴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滞纳金、罚款制度。
三、对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必须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并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纳税人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五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网报纳税人报送发票开票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网报纳税人报送发票开票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琼国税函[2008]38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网报纳税人报送发票开票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8]385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验旧稽核系统推广方案〉的通知》(琼国税函〔2008〕308 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后,网上办税的纳税人普遍使用了普通发票验旧稽核系统(以下简称“验旧系统”)办理发票验旧缴销手续,实现了发票的远程验旧,达到了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的目的。
但对于未实行网上办税的纳税人,由于开票信息由税务人员直接采集或采取将纳税人报送磁盘介质导入形式,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使系统内部数据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省局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非网报纳税人发票开票信息采取由其自行采集,并凭税务机关核发的临时电子密钥(以下简称“临时密钥”)通过办税大厅自助终端报送税务机关或领取专用于办理发票验旧缴销的电子密钥(以下简称“专用密钥”)登录国税门户网方式办理发票验旧缴销。
现就以上两种报送方式的操作规程以及有关使用规定等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密钥通过自助终端报送方式操作规程(一)纳税人端操作规程1.领取临时密钥。
纳税人报送开票信息前应向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缴销岗领取并填写《临时电子密钥申请领取表》(式样见附件),凭申请表领取临时密钥。
2.采集报送开票信息。
分如下两种方式。
一是自助终端采集报送方式。
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临时密钥在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登录海南国税门户网站网上申报采集系统直接采集发票开具信息并即时报送税务机关;二是以U盘等磁盘介质采集报送方式。
纳税人在普通发票数据采集客户端(客户端采集软件请登录海南国税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先将发票开票信息采集并存储于U盘等介质,然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临时密钥在自助终端将磁盘存储的发票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02•【字号】•【施行日期】1991.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者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
第四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当向付款者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的,除消费者索取外,可以不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销商品、产品过程中,必须持有发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做到货票(证)同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关。
发票的种类、基本内容及票面式样由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发票名称、种类、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者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包括税种、税率、税额、差价率及购货人详细地址等内容。
第七条发票由市、县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市、县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
第八条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及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并有专人负责发票管理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发票的式样,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经县以上(含县,下同)税务机关批准后,到发票承印厂按规定印制发票,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发票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发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6.18
•【字号】琼国税发[2006]112号
•【施行日期】2006.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
售统一有关问题发票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6]112号)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发票的申印、发售。
请市县局统计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的年计划用量,填制《发票印制申请表》并于2006年7月5日前报省局统一印制。
新版《机动车发票》必须在7月28日前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以确保新版发票的按时使用。
二、旧版发票的缴销时限。
纳税人应于8月10日前将未使用的旧版《机动车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开票软件的升级。
开票软件系统的升级工作由省局委托海口市时比特信息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各市、县局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市县局要将《机动车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在8月1日前仍需领用旧版《机动车发票》的纳税人,要适当控制其发票发售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的财政电子票据推送方式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的财政电子票据推送方式的公告
正文: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的财政电子票据推送方式的公告
各位考生: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的财政电子票据推送方式的通告》,报名参加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还未收到电子发票链接的应试人员,请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的财政电子票据推送方式的通告》要求,按电子票据推送操作流程打印发票。
附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的财政电子票据推送方式的通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8日
——结束——。
新版电费票据使用说明doc13页
新版电费单据使用说明一、什么是电费单据?您去花费或缴纳某种花费时,收款方会给您开具发票或收条。
同理,当客户向我公司缴纳的电费(已花费的或预存),我们应给客户开具的电费发票或收条,统称电费单据。
二、什么时候开发票,什么时候开收条呢?这取决于客户选择哪一种电费单据方式。
系统供给了两种电费单据方式,供自由选择。
第一种为“实收收条+月结发票”方式。
选择这类方式,客户每次在营业厅现金交费时,系统会依照客户实质缴纳的金额供给电费收据(即实收收条)作为客户交费的凭证,不作报账用;当客户交清某个月的花费后,即可讨取该月实质电费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即月结发票),可作报账用。
第二种方式为“实收发票”方式。
选择这类方式,客户每次在营业厅现金交费时,我公司均依照客户实质交费金额供给正式发票,可作报账用,但不再按月实质电费额供给发票。
三、客户该选择哪一种电费单据方式呢?我们是在充足考虑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基础上提出了上述两种电费单据方式。
假如客户的电费需要报账,可提请客户注意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征采本单位财务部门的建议。
总之,客户能够依据自己的实质需要,自由地选择此中随意一种。
很显然,假如客户需要按每个月实质电费额报账,能够选择“月结发票+实收收条”方式;假如客户能够按每次实质交费的金额报账,能够选择“实收发票”方式。
假如客户不需要报账,客户能够选择此中随意一种方式,我们建议客户选择第一种,即“月结发票+实收收条”方式,这类方式能够让您更清楚地知道您每个月的电费状况。
四、客户怎么选择电费发票打印方式?在新格式正式启用后的第一次交费时,默认客户的电费发票方式为“月结发票+实收收条”方式,客户也可选择“实收发票”的方式,但需要特别提示客户的是,客户自行选择的发票方式,一经选定,六个月此后才能够从头选择。
五、新的单据格式是如何的?(一)发票格式(月结和实收)示例:(二)实收收条示例:六、发票的开具原则?发票是电能销售专用发票的简称,分一般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是供电公司在销售电力商品、供给服务,并确认收入后,向客户开具的法定交易凭证,也是客户据以报销的法定凭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20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20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各市县实行并网统一供电后,各市县国税局对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电力公司购买电力产品用于转供的,不属享受地产地销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居民户用电缴费手册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居民户用电缴费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琼发改价格[2006]1270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居民户用电缴费手册的通知(2006年8月23日琼发改价格[2006]1270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供电公司:为了满足社会对供电优质服务的需求,建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让用电户了解电费使用情况,方便用电户按时缴费,维护用电户的合法权益,决定印制《居民户用电缴费手册》(以下简称《缴费手册》)。
现就《缴费手册》使用管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手册》由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电网公司统一印制,印制费用由海南电网公司承担,市县供电公司负责发放和更换。
二、《缴费手册》实行一户一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发放使用,发放对象主要是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用电户。
三、《缴费手册》实行免费发放和更换,但因用电户原因造成丢失或破损不能使用的,用电户需补办《缴费手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补办工本费。
四、《缴费手册》发放和更换办法:1、新装用电户(包括临时用电户)在办理用电手续时免费领取《缴费手册》。
2、现有的用电户凭上月交费单和开户人有效证件到指定业务部门免费领取《缴费手册》。
城市用户到供电公司营业大厅办理,农村用户缴纳电费时领取《缴费手册》。
3、用电户在办理增容、迁移用电地址、改变用电类别、变更户名等相关手续后,由供电公司免费更换《缴费手册》。
4、因用户原因造成丢失或破损不能使用的,用户补办相关手续,并缴工本费每本2元后,领取《缴费手册》。
五、用电户要妥善保管《缴费手册》,在缴纳电费时提供给供电公司记录用电情况,既方便用户了解缴交电费情况,也便于有关部门对供电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级价格、供电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管理工作,确保《缴费手册》的顺利发放、正常使用和更换,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琼国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19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税系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2月1日。
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电脑版《代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海南省××市县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
为了保证《代开发票》的按时启用,各市县局务必于2004年10月20日前将《代开发票》的年计划用量报省局统一印制。
代开发票的软件系统,由省局组织开发,各市县局要认真做好有关软件系统安装的准备工作。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具《代开发票》必须加盖全国统一式样的“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 (见附件1(略)),原各市县局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各市县使用(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收款方申请,凡是由付款方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书面证明,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2(略))。
发票代开人员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申请表要认真审核,以确保代开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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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海南国税解读海南电网使用新版电费发票问题
【标 签】发票管理问题,特定企业,电费发票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
为了您更好地了解《关于海南电网公司使用新版电费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琼国税
发[2010]299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编写了此解读,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国税发[2010]212号)要求,我省自2010年12月17日起全面开展新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
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10]299号)安排,电费普通发票于2012年7月10日起正式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
电费普通发票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后,主要有两个变动:一是全省电费发票统一由海南电网公司申请印制印有“海南电网公司”字样的企业衔头发票,海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不得再申请印制印有本供电局名称的企业衔头发票;二是全省电费普通发票票面“销售方”一栏名称统一开具为“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不再以其供电局名称开具电费普通发票。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7月10日起,海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原库存未开具的电费普通发票也统一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
由于存在以上变动及新旧票共存的实际情况,为让广大受票方及时了解因电费普通发票纳入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后的变化,识别发票开具真伪,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发此公告加以明确。
二、电费普通发票什么时候开始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
电费普通发票于2012年7月10日起正式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
三、电费普通发票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后,各市县供电局可以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吗?
电费普通发票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后,由海南电网公司统一申请印制印有“中国南方电网海南电网公司”字样的企业衔头发票,海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不得再申
请印制印有本供电局名称的企业衔头发票。
四、2012年7月10日后,海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原库存未开具的电费普通发票可以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吗?
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7月10日起,海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局原库存未开具的电费普通发票(下称旧电费普通发票)统一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
但与旧电费普通发票开票系统开出的旧电费普通发票不同的是:通过新系统开具的旧电费普通发票纸质票面开具的销货方名称为“海南电网公司”,发票专用章为“海南电网公司XX供电局”,票面有防伪码和二维码。
五、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的旧电费普通发票如何验旧?
纳入海南省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的旧版电费普通发票因开票信息是以“海南电网公司”开具方的名义实时采集到省局数据库,但购票单位为原各供电局,造成无法直接从验旧系统前台验旧,因此对这部分发票由省局统一从后台进行验旧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