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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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缩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

第九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出资方式为。

出资时间为。

第十七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出资人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向公司派出监事会;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出资人行使的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组成。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出资人委派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自辞职书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由出资人批准。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出资人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出资人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出资人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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