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作者:吴愔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促进刑法的科学性、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有利于制衡刑事司法人员的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及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现;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途径。
关键词:刑法立法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制度作者简介:吴愔愔,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5-02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罪行法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豍具体内容包括:(一)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刑法应当是成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
法院依据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保证处罚的程序和实体公正,维护行为人的公平权利,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准则的体现。
(二)刑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期限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定的犯罪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
行为人违法刑法的任何规定,都应当有明确的刑期,应当避免绝对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即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名和刑种,而由行刑机关根据行为人的表现情况来决定服刑的时间,这样做,行为人的人权则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更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因此,在立法和实践中绝对避免不定期刑。
(三)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如果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明文规定,则法官可以援用相类似的事项进行解释。
必须根据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事实和行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要求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第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第三,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1.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第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第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其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第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
1.2.2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刘凤科——刑法总则总结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那么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同事,需要的就是落实其要求,那么店铺⼩编将与您详细分析。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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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的最重要的原则。
其基本精神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换句话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沿革从历史的沿革看,古希腊有“无法无罪,无法无刑”(拉丁文原文为:Nullu Poena Sine Lege ,Nullum Crimen Sine lege)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我国唐代也有“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的论断,这就形成了罪刑法定的雏形。
但总体上看,在专制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奉行的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愚民政策。
实行的是“法自君出”、“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罪刑擅断,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并不是由法律严格规定,而是“由法官或掌权者根据当时的事件恣意裁定。
”[1]而且,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专制社会的法律,“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权联在一起的。
”[2]罪刑法定原则不是简单的罪与刑的法定化,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才是其主旨。
因此,古代社会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反对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罪刑擅断,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一主张被作为资产阶级立法的基本原则。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美国1791年修改的宪法第5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
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刑法典相继采纳了罪刑法定原则。
发展到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已为极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纳,在联合国的一些人权规约中,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基本精神【内容摘要】罪刑法定从口号的提出到原则的形成无不体现"不定罪、不处罚";的侧重面,所谓"两点论";偏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也与设立该原则的初衷相悖。
罪刑法定的侧重面集中表明这一原则所要体现的基本精神应该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
我们不能因为刑法尚不完善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行;正确理解刑法条文的内容理应立足于刑法的立法原意,着眼于有条件地适用"举重明轻";的原则。
【关键词】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点论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三大原则。
就这三大基本原则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无疑是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罪刑法定原则不再停留在理论上进行讨论,而且已经在刑事立法中有了体现。
罪刑法定刑法条文化充分表明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已经从不成熟走向了成熟,因而这对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可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年来,我们已经从理论上较为深入地对罪刑法定原则开展了讨论,笔者在此仅就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以及需要排除的几种观念作些探讨。
一、"两点论";观点明显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上一般认为,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刑法区别于专制社会刑法的分水岭。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给予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和给予处罚。
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也不允许司法人员用以后颁布的法律惩罚以前的行为。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论罪刑法定原则_论文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1、中国制度的产物中国的法制源远流长,而研究中国的法就是研究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从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夏朝开始,国家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①。
古代君主只讲法律至上,法律的内容从来不公布与众,只有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才得以引用。
因此,法律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根本无从了解它的内容。
更没有所谓的法律权利②,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历史的演变过程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尊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另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
”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之权利的思想。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一八一零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重要的一项原则③。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公认的一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要求和具体体现。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本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王媛媛
【期刊名称】《新东方》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我国刊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王媛媛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J], 李克艳
2.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J], 洪亚平
3.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J], 荣晓莉;
4.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及体现 [J], 郑丽萍
5.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由来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J], 费贵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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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罪刑法定原则之立法体现
略论罪刑法定原则之立法体现【摘要】罪刑法定,乃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贯穿于刑事立法的全过程;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笔者欲先厘清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内涵,然后勾勒其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具体体现,进而分析其于刑事立法上之缺憾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罪刑法定;总则体现;分则体现;立法缺憾;完善建议罪刑法定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而罪刑法定成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则应归功于费尔巴哈的大力倡导,其曾提出“无法无罪”、“无法无刑”[2]之主张。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囊括罪刑法定原则,反而规定了与之相悖的类推制度,现行《刑法》则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应有地位。
一、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内涵(一)罪刑法定原则之定义罪刑法定原则之定义的表述一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具体而言,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没有规定的不是犯罪;对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能适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要求1.排斥习惯法“在我们的刑法制度中,习惯法没有容身之地。
因为承认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明显地违背了法律专属性原则。
”[4]法院只能按照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成文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不能根据习惯法来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至于判例法,即判例中体现、确定的法律规则,事实上也具有刑事实体法的效力,故其在成文法的范围内具有法源性。
2.禁止类推解释所谓类推解释,是对没有法律条文规定的行为,援用和它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解释。
类推解释并不是对成文法的解释,而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创造。
这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损及刑法的稳定性;而法官超越权限,任意解释刑法,会侵害公民的个人自由与生命权利,均悖逆于罪刑法定原则。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刑法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最重要原则也是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它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至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和人权保障理论为其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为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第10条:“法无正文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
”新中国成立后,97年3月修订的现行《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并废止了以前的类推制度。
这一原则的写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治,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充分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标志着我国刑法有了重要发展,是现代刑事法律的一大进步。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因此,刑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极为重大的,例如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等。
论罪刑法定原则
、
罪刑 法定原 则的思想基础
1 . 自然 法理 论
三 、我 国刑法 的罪刑法定原则 的价值 内涵与取 向 我 国的 罪刑 法 定 原 则有 两 个 基 本 方面 ,第 一 个 方 面是 其 积
英 国学 者 洛 克认 为 , c a然 理 论 的 出 发 点是 人 类 在 c a然状 态 这 中是 自由 ,在 没有 法 律 之 时 人 是处 于 c a然 状 态之 下 ,在这 种 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 c a由状态 ,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 “ 人 们 既然 都是 平等 和独 立 的 , 任何 人就 不得 侵 害他 人 的生命 、 健康、 自由或 财产 。” “ 为 了约束 所 有 人 不 侵 犯 他人 的权 利 ,不 互 相 伤 害 ,使 大 家 都 遵守 旨在 维 护 和 平 和保 卫 全 人类 的 c a然 法 , c a 然 法 便 在那 种 态 度 下 交 给每 一 个 人 去执 行 ,使 每人 都 有 权惩 罚 违 反 自然 法 的人 ,以 制止 违 反 自然 法 为度 。”虽 然 洛 克 认 为 自 然 理论 比较 完备 ,但缺 少 一个 明文 规定 , 所 以有必要 定 立契 约 , 组 成 国家 。而 契 约是 有 限 的保 障 每个 人 的权 利 ,每 个 人 都有 维 护 自然 法 的 义务 ,违 反 这 种 义 务 就应 当受 刑 罚 处罚 ,故 国家 必 须 预 先 明示 违 反 义 务 的种 类 与 对 之 所科 处 的刑 罚 ,在 这 种 理论 上 就产 生 了罪 刑法 定主 义 的国想 。
每一个 国家都有 三种权力 :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 政法 律 ;③ 有 关 民政法 规事 项 的行 政权 。 ( 2) 将 这 三种 权利 分 掌 于不 同 的人 ,国家 机关 中可 以使 三 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 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 的 秩序 绝 不 止 于此 协 调 和 行 动 ,立 法 机关 依 照 正 当 的立 法 程 序 制定 法 律 ,这种 法 律 具 有 最大 的权 威 性 和最 普 遍 的 约束 力 ,司 法 机关 必 须 正 确 适用 法 律 ,做 出最 合 法 的 判决 ;行 政 机 关 必 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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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黄宁)[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
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①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指导下,1810 年《法国刑法典》第 4 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此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史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日益丰富。
罪刑法定原则最开始产生主要是从字面上来说的,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后来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罪刑法定原则获得了“超出语义的深刻内容”,产生了一系列派生性原则,包括:禁止习惯性原①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31 页。
则、禁止不定期原则、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类推原则和禁止不定期刑原则。
十九世纪后半期倡导的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允许相对的不定期刑、允许有限制的类推,在刑法溯及力上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
近来,有些学者又主张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还应包括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刑罚法规内容的适当性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
自法国率先在立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各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有的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日本、挪威;有的在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如韩国、荷兰;还有如法国、意大利在宪法、刑法中均做了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有异于大陆法系国家,但还不能否认罪刑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存在,美国判例法中限制法官的行为较之大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限制法官的行为并不逊色。
3.罪刑法定原则已为有关国际文件所确认,走向国际化。
1948 年12 月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 条第2 款规定: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或国际法律均不构成罪刑者,应不为罪。
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之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由国内法步入国际法领域这一事实就说明它是有很强的生命力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或者说其基本要求,学者的看法不尽一致,各国学者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的主要意见大致可以概括为:刑法的表现形式只能是法律,习惯和命令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不能作类推解释;否定绝对不定期刑;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等等。
日本学者一般将明确性原则、实体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判例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派生原则的补充。
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或者说其具体要求包含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形式层面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四个方面;实质层面包括禁止不明确的刑罚法规(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与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综合学者的诸多观点,笔者认为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项基本要求:(一)禁止不合理的任意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已经成为刑法学界公认的金科玉律。
类推解释是在刑法规范可能具有的意思之外进行解释,而罪刑法定主义就是要通过限制、规范和控制国家司法权,来达到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目的和宗旨。
因此禁止类推解释与法治的根本宗旨与精神是一脉相通的,是刑法领域法治化要求的具体化。
其实,不仅类推解释,一切不合理的任意解释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一切不合理的解释都可能使成文法失去其固有的含义,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力。
所以说,即使是限制解释、严格解释,只要它不合理,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允许的。
例如,将刑法第232 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可谓是限制解释,但缩小的处罚范围,与立法原意不符,因此,这一解释是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所以说,不仅是类推解释,即使是其他的刑法解释方法,如果没有对刑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同样能够造成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不利后果。
1.不得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只有对行为当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被当作犯罪施加刑罚处罚,因而刑法就不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惩罚昨天发生的行为,即是人类理性的必然结论。
允许刑法溯及既往,就会出现将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仍当作犯罪并予处罚的情况,这就与罪刑法定主义限制国家刑罚权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实质精神相违背了。
但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不断完善以及世界各国人民人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各国刑法中得到了确认。
这一原则允许在有利于罪犯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从表面上看这和罪刑法定原则格格不入,但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人权,从这一点来说,“从旧兼从轻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是一致的。
2.排斥习惯法、判例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都由法律明文规定,习惯法和判例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
习惯法是由民众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共同确信之信念,但这事实上还是法官创制法律,这与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什么刑罚处罚都应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不符。
判例就是法院判决之成例,判例法实质是把其他法院的判决作为审判依据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很明显,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不相符合的。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院的判决要严格按照刑法的明文规定的罪名和法定刑。
3.否定不确定刑。
不确定刑包括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确定刑只是规定对犯罪科处刑罚,而不规定科处何种刑罚;绝对不定期刑仅就自由刑而言,指立法上只规定科处自由刑而没有规定科处自由刑的期限。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对各种罪名和法定刑都要明确规定,即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
而绝对不确定刑显然是和罪刑法定主义要求的刑罚的法定化和明确化不符,因而否定那种刑法不明确规定刑罚的做法,即不确定刑。
比如“:绳之以法”、“严惩不贷”、“予以严厉打击”、“受到法律严惩”、“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说法就是不确定刑的具体表现。
但是,我们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认为只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才是真正的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虽然排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同时也不利于公平与正义。
因为它没有考虑到犯罪人个体的差异。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兼顾了这两个方面,所以为各国所采用。
至于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要求。
三、罪刑法定原则精神实质在新的理论基础中,不仅应当考虑通过对刑罚权的限制而实现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内容,而且也应当考虑刑法在实现法益保护和塑造社会秩序方面的基本功能。
总之,新的理论基础需要对于个人的自由以及社会和平、稳定秩序的双重要求全部加以考虑。
因此,新的理论基础应当是综合性的。
具体来说,这一理论基础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公民自由和权利享有与保障的基本要求。
在现代社会,唯有法律才能有效地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特别是刑罚权的恣意和专断。
因此,在刑法领域,只有采纳罪刑法定原则,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来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使公民赢得了对专制和独裁的胜利,也使其自身的自由和权利有了基本保障。
(二)民主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民主就是由公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从而代表公民行使国家权力。
立法者在享有立法权的同时,不能享有司法权;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也不能制定法律。
在民主制度中虽然有司法权侵夺立法权的倾向,但从大体上看,这种倾向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并没有成为普遍性趋势。
立法与司法的权力分界,无论在三权分立还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形态中,都是得到普遍认可的。
(三)刑罚一般预防的要求。
刑法使用刑罚手段作为威胁,促使公民选择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模式。
通过刑法的公开和公布,国家就能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遏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宣告,使广大公民能够尊重和信赖刑法,鼓励公民形成守法习惯,塑造对刑法的忠诚。
因此,在现代社会,罪刑法定原则理论基础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一般预防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②(四)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精神。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是由罪刑法定的内涵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从批判否定封建刑法的残酷性出发,以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为中心,用自然法理论阐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在这一基础上,以卢梭、贝卡利亚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产生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由于刑法权属于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承担着实现公共权力共同体时所设定目的的重要职责。
但是,综观历史发展长河,无论在何时何地,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于国家对公权力的滥用。
更由于刑法权能否正当行使直接关系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安全,所以刑法权的滥用是国家对公权力滥用的最直接也是重要的表现。
正因为如此,贝卡利亚等人提出国家的刑法权必须体现尊重人权、保障自由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