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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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是指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标准,旨在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

医疗器械广告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手段,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更不能涉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所禁止的内容。

下面将就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

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夸大宣传,更不能进行虚假宣传。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

其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时,不得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不得对疾病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虚假宣传。

此外,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应当注明产品广告许可证号。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时应当注明产品广告许可证号,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进行宣传推广。

最后,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机构、医生推荐。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机构、医生推荐。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时,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推荐的用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更不能涉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所禁止的内容。

希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能够加强自律,提高广告发布的合法合规水平,共同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一章引言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 医疗器械广告:指在广告发布媒体上刊登、播放、发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的医疗器械和相关服务的广告。

2. 广告审查:指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核、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3. 广告宣传行为:指广告主对医疗器械进行宣传,并以此吸引潜在消费者。

第二章广告审查原则第四条严谨性原则广告应严谨真实,不得夸大、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诱导消费者产生误解或偏见。

第五条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广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不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安全性原则广告应注重产品安全,不得使用对人体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医疗器械进行宣传。

第七条遵循伦理原则广告应遵循医学伦理和医学道德规范,不得侵害患者的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的宣传。

第八条公正性原则广告应提供真实、准确、公正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干扰消费者做出理智的选择。

第九条及时性原则广告应及时更新产品信息,不得使用已过期的或不再适用的信息进行宣传。

第三章广告审查要求第十条文件准备要求进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前,应收集齐全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内容和材料、产品说明书、相关研究报告等。

第十一条审查流程要求广告审查过程中,应按照程序进行,包括初审、复审和决策。

1. 初审:对广告内容和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 复审:对初审通过的广告再次进行审核,确保广告符合审查要求。

3. 决策:根据复审结果,对广告是否通过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宣传方式要求广告宣传方式应合法、规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 广告媒体:选择合适的广告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广告受众准确。

2. 广告文字:广告文字应简洁明了,不得使用夸张、虚假或误导性文字。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令[第2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令[第2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广告,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其它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生产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3.产品使用说明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在医疗领域中,医疗器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在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

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医疗器械的广告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市场秩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应运而生。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出台,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虚假或夸大的广告可能导致患者做出错误的医疗决策,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其次,规范的广告审查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不良商家通过不正当的广告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保障合法企业的权益。

再者,有效的审查机制能够增强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信任,促进整个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其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医疗器械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必须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致。

不得超出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的范围进行宣传。

这就意味着,广告不能随意夸大医疗器械的疗效,不能虚构不存在的功能。

其二,强调了广告中所引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不能通过伪造、篡改这些信息来误导消费者。

其三,对医疗器械广告中的表现形式也进行了规定。

例如,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内容。

其四,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

如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等医疗器械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在审查流程方面,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通常,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是指用于医疗器械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其内容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发布标准是保障广告内容合法合规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以下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功能、性能、适用范围等信息必须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二、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手法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广告中的产品描述、效果展示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进行任何夸大或者误导性的描述。

三、广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中不得出现违法违规的内容,不得进行医疗器械产品的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

四、广告不得涉及医学专业术语。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医学专业术语,不得进行医学解释或者医学比较。

广告中的内容应当简洁易懂,不得出现对医学知识的错误解释或者误导性描述。

五、广告不得利用明星代言。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明星代言,不得使用明星形象或者名人效应来进行产品宣传。

广告中的产品推广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利用明星效应来误导消费者。

六、广告不得含有医疗保证。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医疗保证,不得对产品的疗效进行绝对化的承诺。

广告中的产品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产品的疗效进行绝对化的承诺。

七、广告不得涉及敏感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敏感内容,不得利用恐吓、诱导等手法来进行产品宣传。

广告中的内容应当健康向上,不得涉及任何敏感内容。

总结,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是保障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合法合规的重要措施,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医学专业术语,不得利用明星代言,不得含有医疗保证,不得涉及敏感内容,从而保障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和发布,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准确、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欺骗等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利用误导、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三条广告主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负有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和宣传负有法律责任,广告制作及发布机构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和宣传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及发布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国家药监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门机构,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功效、作用,也不得对其成分、性能等作虚假宣传。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虚假或者夸大、欺骗性宣传的内容;(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医疗器械标准和要求的内容;(三)含有侮辱、诽谤、歧视性言论的内容;(四)含有医疗器械不当使用、不良反应等风险内容的信息;(五)利用误导、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宣传的内容;(六)利用艺术化手段误导公众判断的内容;(七)违反公序良俗、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的主要信息应当明确清晰,不得使用虚假举例、成分含量等误导公众。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和推广应当尊重学术和科学的原则,不得损害公众健康和利益。

第三章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第十一条广告主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前,应当对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经营者接到广告主的投放任务后,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重要意义首先,保障公众健康。

医疗器械的使用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可能导致患者做出错误的医疗决策,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通过严格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可以确保公众获得准确、可靠的产品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选择。

其次,维护市场秩序。

规范的广告审查有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避免一些不良商家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抢占市场份额,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最后,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严格的审查制度能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创新,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推动医疗器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主要内容1、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所宣传的医疗器械的功能、适用范围、性能等必须与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致。

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隐瞒产品的不良反应和禁忌证。

2、广告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内容;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3、广告语言的规范性广告使用的语言应当准确、清晰、易懂,不得使用模糊、生僻、晦涩的词汇,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最”“第一”等。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流程1、申请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广告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广告样件等。

2、受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查受理申请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时间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查时间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法规解读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法规解读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法规解读近年来,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宣传手法愈发多样化,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对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也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一种规范的宣传模式。

一、医疗器械广告的定义根据中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广告是指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期刊、户外广告、网络等方式,公开发布的对商品、服务的介绍、推荐或者宣传的商业行为。

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对医疗器械进行介绍、推荐或者宣传的广告行为。

二、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法规1.《广告法》《广告法》是中国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医疗器械广告也有适用。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宣传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办法》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方可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审查时,将会对广告所涉及的医疗器械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治疗能力的评估,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

3.《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管理办法》是对医疗器械广告的专门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形式、宣传方式、推介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必须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并标明以下几点内容:(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2)医疗器械所适用的病种或症状;(3)医疗器械的性能特点、功能、适应症和不适应症;(4)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使用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5)医疗器械的价格、销售渠道;(6)医疗器械的科学依据和临床试验结果。

此外,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2)广告必须遵守医疗器械产品的适应症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3)广告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医疗道德;(4)广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5)广告不得违反社会风气和社会公德。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A.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B.建立健全覆盖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C.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多样的医疗卫生服务D.建立健全覆盖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多样的医疗卫生服务【答案】 A2、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不包括A.法定原则B.公开、公平、公正原则C.简化程序原则D.信赖保护原则【答案】 C3、甲省乙药品生产企业拟对其生产的丙药品进行广告宣传。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 A4、安全性评价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的是A.药物非临床研究阶段B.申请临床研究C.新药的临床试验D.新药上市后的研究【答案】 A5、(2021年真题)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关于医保药品目录制定与调整的说法,正确的是A.医保目录调入分为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两种方式,价格较高或者对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应当通过谈判方式准入B.统筹地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C.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化学药,可以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程序申报或者由临床专家按程序推荐,审核通过后调入医保药品目录D.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调入医保药品目录【答案】 A6、有关处方保存的说法,错误的是A.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B.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C.儿科处方保存1年D.普通处方1年【答案】 B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广告活动,受到严格的监管
和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的信息准确性和合法性对公众的健康和权
益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将介绍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规定,以加强对医
疗器械广告的规范管理。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 真实准确: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大产
品功效,欺骗消费者,误导公众。

2. 科学合理:医疗器械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功效必须基于科学依据,
不得违背医学伦理、科学道德。

3. 安全性: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注重产品的安全性,提示潜在风险,
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4. 诚实守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诱导消费者误解或产生不良情绪,
应当遵守道德规范,维护诚实信用。

另外,医疗器械广告还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1. 《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
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效果等内容。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可靠。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

总之,医疗器械广告的合法合规宣传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广告发布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字数:350】。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梳理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梳理

医疗器械广告法律规定梳理近年来,医疗器械行业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医疗器械广告的大量涌现。

然而,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一些不合规的行为,甚至有些广告误导消费者,引发社会关注。

为了维护广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行为。

本文将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

一、医疗器械广告法律法规概述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为我国广告宣传的基本法律,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行为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则是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详细细化、解释和规范的法规文件。

二、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要求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科学性、适度性和社会公益性。

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实信息。

广告的表述不得涉及对医疗机构的推广宣传,不得包含超过医疗器械功能范围的宣传。

三、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行为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以下行为被认定为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行为:1.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的广告;2.以宣传骨折愈合迅速、糖尿病痊愈等不实内容蛊惑消费者;3.在广告中标明有奇效、无论多严重的疾病都能治愈等言论;4.只标注广告宣传语,没有明确标明医疗器械名称、型号和生产企业;5.在广告中引用医疗机构的推荐或使用等信息,将其作为广告的方式;6.通过演示、片头语、拍摄角度等手段,对病情的真实情况进行扭曲;7.使用夸大或者偏颇的概念,模糊医疗器械的功能和作用。

四、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程序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广告需要经过审查才能发布。

广告审查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将广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如实资料,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医疗器械行业迅速发展,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推广方式,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医疗器械广告数量的剧增,一些不合规范的广告也开始出现。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主体资格要求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只有具备执业许可证书的医疗机构、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才有资格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这一规定保证了广告主体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二、广告内容要求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具备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广告不得夸大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对医学和科学知识作不当解释,不得误导患者。

广告中的效果展示必须是真实的,且必须得到医疗机构、医生或有资质专业机构的认可。

三、经营许可证标识医疗器械广告中,需要将经营许可证标识明显展示,以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合法性。

经营许可证标识通常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等信息。

这一要求对于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四、不得与药品混淆医疗器械和药品属于不同的产品类别,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区别。

因此,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与药品混淆,不得进行夸大宣传,不得涉及疾病治疗的内容。

同时,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强调其辅助、改善功能,不能用“治疗”等词汇误导消费者。

五、禁止使用虚假证明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使用虚假的荣誉或称号,禁止冒用专业人员的名义。

广告中的专家、学者或医生的推荐,必须是真实的,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

对于广告中出现的专业证明,应当事实核实,避免虚假宣传。

六、公益广告宣传医疗器械广告不仅要具备商业性质,更应当承担起科普教育的责任。

广告主体可以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增强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了解和认知。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也能促进整个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

七、违规处罚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违规可能导致广告被召回、撤销广告发布资格、罚款等惩罚措施。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法规和限制条件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法规和限制条件
合规建议与操作指南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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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管理制度
明确广告宣传的管理原则、审批流程、责任部门 及人员等,确保广告宣传活动的合规性。
完善广告内容审核机制
设立专门的广告内容审核团队或指定专人负责, 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广告内容真实、 合法、有效。
强化内部培训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广告宣传法 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伪,容易受到误导。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01
02Biblioteka 03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不断 发展,相关法规体系将不 断完善,对广告宣传的监 管将更加严格。
监管技术不断创新
监管部门将借助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 ,提高对医疗器械广告宣 传的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企业自律意识增强
在法规体系的引导和监管 部门的督促下,医疗器械 企业将不断提高自律意识 ,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积极应对监管检查和投诉举报
主动配合监管检查
在接到监管部门检查通知后,积极准备相关材料,配合检查人员 的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收到的投诉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保持与监管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的最新动态和要求 ,确保企业广告宣传活动的合规性。
04
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者
夸大产品功效
在广告中过度夸大医疗器械的治疗效果或功 能,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超出实际范围 的作用。
隐瞒风险
未充分告知消费者使用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 风险、副作用或禁忌等信息。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服务指南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服务指南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一)申请国产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其生产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二)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2.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设立组织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

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1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期,停止对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以及在重点每天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广告的受理和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的受理和审查工作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显著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六)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七)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八)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九)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十)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保障广告内容的质量,维护消费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广告审批第二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应当依法遵循审批程序,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广告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不得含有虚假的、夸大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宣传,不得干扰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五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保障广告审批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审查广告内容的合规合法。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批工作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广告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广告发布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应当遵循广告审批程序,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应当按照审批机构的批准范围、方式和地域进行,不得违规发布。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程序,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夸大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义务,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不得违反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发布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广告发布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四章广告监管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广告监管义务,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管工作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督检查,确保广告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第五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未有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间为准;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第七条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三产品鉴定证书;四产品说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第八条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发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九条国内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可以委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第十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对无证明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 证明应当存档备查;存档的证明为复制件时,必须有广告经营单位证明复制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文字记录并加章公章;第十一条下列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第十三条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在专利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与专利有关的宣传;第十四条国内外广告客户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等绝对性的语言,必须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授予的各类奖;其它各种获奖,一律不准在广告中标明;第十六条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的医疗器械,除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批准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语言的以外,均须在广告中标明对患者的忠告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一使用中发现医疗器械有异常反应或不安全现象;二医疗器械质量下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三因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罚;发布不健康广告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伪造、涂改、盗用的证明文件、材料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医疗器械管理内容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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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许可项目名称: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编号:38-1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受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四条)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
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6、《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18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1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9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移送2个工作日
审核4个工作日
复审、审定4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
1. 对于国产产品: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2.对于进口产品(包括港、澳、台生产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机构(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口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未列明代理机构(人)的进口产品,如《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售后服务机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上述情形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委托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审批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打印5份;
2.申请人及代办人(如有)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对于不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除外);
4.对于申请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机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等);
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未列明代理机构(人)的,则应提交售后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应包括《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6、对于申请电视广告的,应提交电视广告光盘;
7、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8、对于代办人代为办理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同意其作为代办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9、证实广告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如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准、注册商标证明、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10、凡申请人或代办人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1、对于外文资料,应提供翻译文件及翻译件与原件一致的保证声明;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内容包含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的目录;如需提交光盘的,一并作出所提交的软盘或光盘中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标准:
1、申请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应签字,每份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整理成册;
2、凡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证件持有人签章确认;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表格中的信息应符合以下标准: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上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如有)、注册证号应与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应分别填写申请人、代办人(如有)通讯地址的有关信息;
(5)对于代办人(如有)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代办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与代办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
4、广告发布内容中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如有)、注册证号应与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载明的相应内容一致;
5、对于申请发布电视广告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中的“广告发布内容”应能体现所提交的电视广告样带(或光盘)中的内容;视频脚本应分为"画面、旁白、字幕"三栏;多张脚本应合成一张JPG图;
6、广告样件内容与提供电子版内容一致,分辨率不得低于300点,须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7、对于提交的授权书、委托书、证明书等文件,相应的项目、期限等内容应清晰、明
确;
8、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应与所提交材料一致,保证声明应对申请目录及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对于提交的软盘、光盘,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岗位责任人:行业协会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受理人员应在受理期限内将申请材料移送技术审查人员。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三)》上部,使用电子签章,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技术审查人员;技术审查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返至受理人员,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三)》下部,使用电子签章;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三)》下部,使用电子签章。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广告)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1个工作日
二、技术审查(委托行业协会办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技术审查阶段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标准:
1、申请材料有效、齐全、规范;
2、企业申报内容符合标准要求;
3、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填写《北京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流程单》。

岗位责任人:行业协会技术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
1、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填写《北京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流程单》。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流程单》。

4、将《北京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流程单》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行业协会移送人员。

期限:9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移送
标准:材料齐全,手续清楚。

岗位责任人:行业协会移送人员与医疗器械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行业协会移送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三)》上部,使用电子签章,交行业协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期限内移送医疗器械监管处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三)》上部,使用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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