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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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版)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十三条 在现有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覆盖的专业技术领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按程序确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开展相应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和采用国际医疗器械标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在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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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意见;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 (四)负责收集、整理本专业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 (六)负责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和解释; (七)承担本专业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培训、学术交流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进口、出口、废弃物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坚持风险管理、分类监管、法治原则,加强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医疗器械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分类管理、法治原则、科学监管。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行许可制度、备案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便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具备在规定的生产场所和设备条件下生产医疗器械的能力,建立和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追溯其生产和流通环节。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体系、数据管理体系和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十六十三条附件:附件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管理办法附件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附件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管理办法附件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人体疾病、损伤或残疾的设备、用品、器具、仪器或其他物品,以及与其配套的计算机软件。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活动,维护公众利益,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根据《广告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广告是指在各类媒体上发布的为推销医疗器械的文字、图形、标志、标识、声音和图象信息。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应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欺骗或者误导宣传。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医疗器械广告划分为以下几类:新产品广告、普通广告、特殊广告、辅助诊疗器械广告等。

第二章广告内容审查第六条广告内容应明确标识为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的各类媒体上必须显著标注“广告”,并配备广告许可证号。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的产品功效、适应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

必要的临床试验结果应以科学、可靠的方式呈现。

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应明确指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连系方士,并与销售的医疗器械信息相一致。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禁止使用明星代言、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诊断、治疗、康复等涉及医疗行为的内容。

不得承诺医疗效果、保证痊愈、缓解症状等不实宣传。

第三章广告形式审查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的语言文字应清晰准确,图片应真实客观,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表现手法。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中的数据、研究结果等应有科学依据,并标明出处。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具有恶俗、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并严禁与其他产品的广告进行混淆。

第四章处罚与附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广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住手发布、罚款、吊销广告许可证等。

附件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表附件二:医疗器械广告违法案例附件三:医疗器械广告管理相关法规附件一内容待补充附件二内容待补充附件三内容待补充附件四内容待补充......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广告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的一项,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广告受众权益的法律。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详解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详解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详解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详解第一章:引言1.1 背景说明本旨在详细介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以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维护广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目的和意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和宣传行为,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全面,让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医疗器械的性能、用途和安全性。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传播的医疗器械广告。

第二章:审查机构及职责2.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并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管和审查。

2.2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设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并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罚。

第三章:医疗器械广告的分类和审查要求3.1 分类医疗器械广告可分为产品广告和服务广告两类。

3.2 审查要求医疗器械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夸大疗效。

- 广告表述应符合临床实践和科学观点,不得违背医学伦理。

- 广告不得与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等相关人员合作,不得以虚假名义背书。

- 广告中的图片、文字和声音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

第四章: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程序4.1 提交申请广告发布方需向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广告载体和广告费用等。

4.2 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对申请的广告进行评估和审查,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3 审查结果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向广告发布方发出审查意见,要求其进行修改或撤回广告。

第五章:处罚措施5.1 警告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行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将发出警告通知,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5.2 罚款对严重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行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将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撤回违法广告。

5.3 撤销广告审查资格对多次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行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将撤销其广告审查资格,禁止其继续发布广告。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目的是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真实、准确、合法和科学,不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二)医疗器械广告的宣传方式和效果;(三)医疗器械广告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四)医疗器械广告的市场竞争性;(五)其他与医疗器械广告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程序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由广告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期间,如发现问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反馈给广告主。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费用由广告主支付。

具体费用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要求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包含虚假宣传;(二)广告涉及的医疗器械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三)广告不得含有医疗器械的疗效保证;(四)广告中的效果展示应真实可靠;(五)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广告主在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三)广告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结果第九条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结果,可以做出以下处理:(一)核准广告的发布;(二)要求广告主作出修改;(三)要求广告主撤回广告;(四)其他合法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控或减轻疾病的设备、器具、仪器或者用于对人体的结构、功能进行检验、矫正或者代替的物品。

2. 广告主:指发布或者将要发布广告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管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管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广告,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第五条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其它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产品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3.产品使用说明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3.产品标准;4.产品使用说明书;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第七条申请广告审查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的经销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一初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发给初审决定通知书.二终审广告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及广告作品,再次送交原广告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终审决定.四广告发布地的审查机关对生产者所在地的审查机关做出的复审决定仍持异议的,应当提请上级广告审查机关进行裁定.审查意见以裁定结论为准.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出的初审决定通知书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应当由广告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用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其中产品介绍和样本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可延至三年.第十一条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调回复审:一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二国家医药管理局认为省级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不妥的;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四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调回复审的其它情况.复审期间,广告停止发布. 第十二条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届满;二广告内容需要改动;三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第十三条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一医疗器械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而被撤销产品注册或者批准号;二被国家列为淘汰的医疗器械品种;三广告复审不合格;四应当重新申请审查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第十四条广告审查机关做出撤销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决定,应当同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将广告审查批准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者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者经原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反广告审查依据的广告作出批准决定,致使违法广告发布的,由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国家医药管理局通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二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三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四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五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十一、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十三、违反本标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广告内容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公众的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1.3 定义①医疗器械广告:指以各种形式和媒介发布的有关医疗器械的宣传和推广信息。

②广告主体:指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③审查机构:指负责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的专门机构或部门。

二、广告审查的程序和要求2.1 广告审查机构的设立与组织①广告审查机构应设立统一的审查部门,并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的审查人员。

②广告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审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2.2 广告审查的申报与受理①广告主体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前,应向审查机构进行申报。

②审查机构应及时受理广告主体的申报,并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凭证。

③审查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广告审查,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审查结果。

2.3 广告审查的内容与标准①广告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广告的准确性、科学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

②广告应当遵守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迷惑性宣传等内容。

2.4 广告审查的结果反馈①审查机构应根据广告审查结果,对广告主体提出修改意见或者不予发布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②广告主体在收到审查结果通知后,应按照审查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广告。

③审查机构应对广告主体的修改或者撤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复审。

附件:1.申报表格2.广告审查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对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法规。

2.广告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告局制定的对广告行为进行管理的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2期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稱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新

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新

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委托生产、进口、出口和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监督检查等制度;(三)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四)组织和开展医疗器械有关的技术评价和质量检验工作;(五)处理医疗器械投诉和不良事件的汇报、调查和处理工作;(六)开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七)参与国际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和变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医疗器械注册必须通过相关法定机构的技术评价,并可依法对其进行专项审批。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制定生产、经营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进口、出口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有关进口、出口医疗器械的检验、检疫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发布前,须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进口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医疗器械的进口业务。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新(2022年)旧版(2017年)详细对比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新(2022年)旧版(2017年)详细对比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新(2022年)旧版(2017年)详细对比一、前言医疗器械是医疗卫生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2017年,我国颁布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

2022年,为更加完善医疗器械的监管,我国颁布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办法》)。

以下将对新旧两个版本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对比。

二、文件效力2017年的《办法》共计60条,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而2022年的《新办法》共计78条,但目前仍处于修订草案阶段,尚未正式实施。

三、范围和定义1. 范围《办法》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及其相关产品,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所有涉及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的行政部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 定义《办法》和《新办法》中对医疗器械的定义基本相同,特别是对监管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但是,对销售、配备、使用、报废等方面,新的《办法》更加详细,力求做到全面科学。

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1. 申请材料《办法》规定:申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的材料包括:申请表、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书等。

《新办法》规定:新增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医疗器械标签样品”等内容,要求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

2. 申请范围《办法》规定:进口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

《新办法》规定:增加了对特种医疗器械许可证的规定,将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的范畴中。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1. 资格条件《办法》规定: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经营资格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新办法》规定:增加“实施质量管理系统”、“取得市场准入证件”等细则,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度和管理能力。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一、引言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是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了本《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

三、广告审查程序1. 广告申报:广告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广告,并提供完整的广告材料。

2. 审查和审核:监管部门对申报的广告进行全面审查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药物标识、医疗器械标志等。

3. 审查决定:监管部门根据广告内容、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因素,做出审查决定,决定广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发布。

4. 结果通知:监管部门将审查结果通知广告主或其代理机构,明确通过或者拒绝发布的理由,并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5.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对已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广告内容不偏离原审查结果。

四、广告审查要求1.准确性和科学性: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不夸大宣传,不悖离医学实际,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法。

2.合规性和规范性:广告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3.安全性和可靠性:广告主应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4.敏感性和谨慎性: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医学伦理、敏感性话题等,应表现出谨慎、专业的态度。

5.文案和设计要求:广告内容要求言简意赅,易于理解,设计风格要符合审美和礼仪要求。

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医疗器械广告申报表格- 附件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要点解释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 广告主:指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者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3. 监管部门:指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5 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四月七日中文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时间二○○九年四月七日相关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号第65 号目录1 文件全文2 实施日期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文件全文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代办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和管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所有医疗器械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上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的原则,禁止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

第四条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其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广告审查机构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审查团队,认真审核每一条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内容,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进行修改或撤回。

第三章广告审查程序第八条广告发布者在投放广告前应当向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提交广告计划、素材以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广告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广告发布者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或提供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对于修改后的广告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广告发布者。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者在收到审查结论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或撤回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审查要求。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投诉举报专线和网站,接受公众的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有权责令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或吊销广告发布资质。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构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医疗器械广告申请表格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疾病的设备、器具、仪器、材料和其他相关产品。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 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 申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 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 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 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第八条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 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附与 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 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 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 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 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 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第十七条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 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 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第十八条 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 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 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 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 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 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治理,保证人民躯体健康,按照《广告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公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有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方法治理范畴。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的治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地点各级工商行政治理局;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国家医药治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治理部门。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

第五条公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通过国家医药治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未有《证明》的,不得公布广告。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不得出具《证明》。

《证明》有效期以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的有效时刻为准。

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后,《证明》自动失效。

第七条国内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三)产品鉴定证书;(四)产品讲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治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讲明书。

第八条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治理局出具;其它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治理部门出具。

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向广告客户核发《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副本)抄送广告客户和广告公布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第九条国内广告客户能够托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客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治理部门代为办理《证明》;国外广告客户能够托付在中国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或广告经营者代为办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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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17版)Measur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Medical Apparatus Advertisements【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文字号】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发布日期】2009.04.07【实施日期】2009.05.20【查新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邵明立二○○九年四月七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代办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如果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三)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四)代办人代为申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五)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含《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六)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或者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七)广告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专利、认证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证件持有人签章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收到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医疗器械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发给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责成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应当查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审。

复审期间,该医疗器械广告可以继续发布:(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医疗器械广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收回《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一)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注销的;(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第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十八条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医疗器械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同时向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一)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或光盘;(二)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整改报告;(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

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该广告继续发布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件,涉及到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1995年3月8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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