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免职条件
公务员任免制度
公务员任免制度公务员任免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解聘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作为一种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在现代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公务员任免制度的完善与规范,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对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任免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公正是指任免过程中不偏袒、不歧视,根据公务员的能力、道德品质和政治素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选拔;公平是指在选拔过程中对所有候选人一视同仁,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公开是指选拔和任命的过程应该对社会公众透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众监督的有效性。
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该以能力为导向。
公务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组织管理以及沟通协调能力,在培养和选拔公务员过程中,应该兼顾能力和政治素质的要求。
公务员的选拔应该通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任免公务员还需要做到透明、规范。
在任免公务员的程序中,应该建立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并将其公之于众,确保任免的透明度。
对于公务员的解聘应该经过合法程序和正当的理由,并对其做出合理的事先告知和合理的申诉渠道。
公务员任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解聘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考核制度。
这对于保障公务员任免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员任免制度的建设。
首先,要加强对公务员选拔和任用的监督和评估体系的建设,确保选拔和任用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和职业发展机制,提高公务员的岗位素质和综合素质,确保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追责机制,依法严肃处理违法失职人员,提高公务员的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还应加强对公务员的激励和激励机制建设,增加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其待遇水平,为公务员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第11章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三)公务员法规定的任 职与免职的情形
1.任职: 1.任职: 任职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我国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我国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任命: 应予任命: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 满合格的;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Probationary period)满合格的; 从其他机关及企业、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 家行政机关的; 家行政机关的; 转换职位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免职后恢复工作的; (5)免职后恢复工作的; 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3.兼职的限制
国外: 国外: 公务员兼职(Part-time job)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公务员兼职(Partjob)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Part 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禁止公务员擅自兼任营利性(Profit)的公职和私职; (Profit)的公职和私职 禁止公务员擅自兼任营利性(Profit)的公职和私职; 在非营利性(Non profit)部门兼职 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Non部门兼职, 在非营利性(Non-profit)部门兼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且有一定限制; 且有一定限制; 禁止任何公务员在其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的或 者说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私利; 者说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私利; 如果其配偶等直系亲属以职业身份从事营利性的私人活动, 如果其配偶等直系亲属以职业身份从事营利性的私人活动, 该公务员必须向他所属部门提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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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 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 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7-公务员职务的任免
三、降职制度 (一)降职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降职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1、降职制度的含义 、
降职制度是机关依据法定条件 方法、程序, 、方法、程序,使公务员职务降 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降职的含义
注意
我国公务员制度 的降职
1、由于公务员不胜任 、
现职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 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
(二)职务任用方式的类型
1、选任制 、
2、委任制 、
类型
3、聘任制 、
4、考任制 、
二、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1、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 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国家权力机关( 其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其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 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检 察机关职务。 察机关职务。 3、人民政协 、 4、民主党派 、
三、职务任免的情形与程序
(一)委任制的任免情形与程序 1、委任制的任免情形 、 (1)任职情形 ) A、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 、 B、职位变化的任职:转换职位、晋升或降 、职位变化的任职:转换职位、 职、其他原因引起的职务变化
(2)免职情形 ) A、职务变化担任新的职务而免去原任 、 职务。 职务。 B、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免去所 、 任职务,如退休、 任职务,如退休、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 等。 C、自动免职的。如受到刑事处罚或劳 、自动免职的。 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 亡的。 亡的。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 也是我国选拔任用 公务员的重要方式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件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逐级晋升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节 降职
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除上述原因外需要降职的其他原因。
三、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对这 两方面,必须在进行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 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的降职理由必须实在、充分。 2.征求本人意见 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 求,也需要走这一步。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多 方听取意见,为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审批前,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既要向 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了解,也要各周围群众和被降职的本人了解,全面听 取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节 职务晋升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 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 的职务升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晋职意味着公务员所 处地位的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伴随着 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提高。
公务员降职是一种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公务员降职 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 为行政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而以往的降职 是为了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促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其降职 的原因主要是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 原因,也需要降职。而以往被降职必须是有违法违纪行为, 否则不能降职。降职的后果,虽然都是低职安排,但公务员 被降职使用后,对其今后的职务晋升、工资级别的调整奖励 等方面均不受影响,而以往受降职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以 至长期影响其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等。
免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免职作为一种人事管理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涉及到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员工等不同主体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免职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免职的定义免职,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取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员工的职务,使其不再担任原职务的行为。
免职是人事管理的一种方式,旨在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二、免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根本法律,其中对免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1)职务晋升的;(2)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3)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4)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免职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1)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2)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3)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3. 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员工免职时,主要依据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免职程序,但企业在制定免职规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免职的程序1. 公务员免职程序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免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提出免职申请;(2)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审核;(3)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4)公布免职决定。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职程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所在单位提出免职建议;(2)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核;(3)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批;(4)公布免职决定。
3. 企业员工免职程序企业在进行员工免职时,主要依据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领导成员职务选任制
5、选举检察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6、选举政协机关领导职务。按照《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7、选举民主党派机关领导职务。按照民主 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准选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中还有一部分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 的,但他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 过并决定任命。由于通过并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 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这部 分职务带有选人的成分,被称为“准选任制公务 员”。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 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北京:聘任制公务员
2013年6月,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公 布北京将首次面向全国招聘6名聘任制公务 员。6个职位是市科委、交通委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三家政府部门的高级主管, 年薪不低于20万,双方将签合同,首批聘 任期为2——3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可被解 聘。
浙江:聘任制公务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导成员 职务任期制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选举中国共产党机关领导成员;按照党 章选举产生的职务: 2、选举人大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产生的职务; 3、选举行政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4、选举审判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公务员免职类型
公务员免职类型:程序性免职;单纯性免 职和自行性免职三种类型。 程序性免职:是指选任、委任和聘任在职 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而在其· 接受新的职务 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程 序性免职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 任新职务必须履行的手续。
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PPT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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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务员辞退制度
一、公务员辞退的含义
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的 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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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是机关在人事管理中的一项法定职权 辞退是机关的单方面行为 辞退是一种任用行为,不是惩戒行为
辞退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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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公职与辞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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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关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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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1.公务员身份消失。 2.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 3.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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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务员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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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退休的含义
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 工龄或者由于丧失工作能力,依照法定程序退出 工作岗位,享有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它 待遇等权利的行为。
年龄条件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身体条件
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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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正职干部可以到65周岁退休; 依据法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经选举任职的干部, 在任职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等任届期 满后退休; 年满55周岁的县处级以上女干部,确实因工作 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批准其退休 年龄可以延长。
4. 国家鼓励退休公务员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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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公务员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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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15条: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 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 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 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 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 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公务员职务任免和降职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信息发布时间:2008-12-8中组发〔2008〕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免职和撤职的区别
免职和撤职的区别“免职”并不是一种处分手段,而是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也就是说,免职并不等同于撤职,只是意味着不再担任现任的职务了,其级别待遇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完全有可能平调到同样级别的岗位上,几年后还有可能再行任用。
那么,免职和撤职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和我一起看看吧!免职和撤职有什么区别免职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给出了免职的几种情形: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如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消息,免去胡存智的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职务,胡就是属于满60周岁退休。
免职的退休干部正常享受其所在级别的退休待遇。
二是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如7月20日的消息免去肖天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职务,是因为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
视被追责的轻重,会影响其级别与待遇。
三是辞职或者调出的。
如6月16日的消息免去王玉普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职务,是因为他已赴中石化任董事长、党组书记。
被免职者的级别和待遇以新任职务为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以下情形也应免职: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撤职撤职与免职的不同之处在于,是一种处分形式,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分别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在撤职处分24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行政撤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五、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一)职务任免1、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基本原则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任免公务员的职务。
2、公务员任职的种类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
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
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3、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机关(l)中国共产党机关。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二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三是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⑷审判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⑸检察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⑹政协机关。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一是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是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与原有的行政任免 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二个特点: (一)任免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更完整、更全面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既要求办理领导职务的任免 手续,也要求办理非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在晋职 或降职时办理任免手续,也要求在录用、调任、转 换职位、退休时办理任免手续。 (二)任免内容的规定全面 原有的行政任免没有任用方式、兼职、最高任 职年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却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丰富了任免制度 的内容,是对行政任免制度的发展。
中国公务员职务 任免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概述
职务任免制度,是关于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任免机关及共权限、任免职务的情形以及相关事宜 的管理制度,包括任职和免职两个内容。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涵义 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公务员免职的统称, 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 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 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公务机 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1.选任制 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担任职务对象的任用 方式。选任制分为由公民直接选任和由民选代表间 接选任两种。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体现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有利于发扬民主,因此,比较适用于任用 体现民意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 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 在我国选任制公务员包括以下职务: 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第二,人大机关。第 三,行政机关。第四,审判机关。第五,检察机关。 第六,政协机关。第七,民主党派机关。
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方式 国家的各个行政机关必须依靠公务员的存在才能正常运转,离开了 公务员,公共职能也就没有了执行的主体。因此,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 既是公务员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行政权力正常运作的依靠。在公 务员的选拔使用中,只有任免得当,才能做到人尽其才、适才适位,才 能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 职务任免制度至关重要。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是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手段 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中,职务任免几乎与每个环节都发生关系。公 务员职务的升降、人员流动与职务任免紧密联系,公务员的考核、奖惩、 工资福利待遇、培训等也与职务任免紧密衔接。因此,职务任免是管理 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手段,职务任免的法制化、科学化对于我国公务员制 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公务员职务任免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 通过科学、合理的任免,可以将优秀的人才不断的充实到公务员队 伍中去,同时将不适宜担任公务员或因故不能担任公务员的人员及时地 予以免职,从而不断地优化公务员队伍。最大限度地做到人尽其才,保 证公务员队伍能够满足各种行政事务的要求。
撤职和免职等的区别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
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
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
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公务员受处分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响,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晋升职务。
(1)转换职位任职的。
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跨职类或跨部门、跨单位转换岗位任职。
这种工作调动,使得公务员不再任原职,故在任命新职的同时免去原任职务;(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是指因工作调动而使公务员不再担任原职,任命新职的同时免去原职;(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5)退休的;(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其他原因因情况不同而不同。
如因机构精简,领导职数减少而不再留任等。
公务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任职务即自行免除:(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2)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3)被辞退;(4)因机构变动而失去原任职位;(5)死亡。
公务员因上述原因而导致职务自行免除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及时报其任免机关备案。
公务员免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主要包括:(1)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拟免职的建议;(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3)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4)发布免职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
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免职和撤职处分的区别为:一、是性质不同1、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2、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二是条件不同1、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2、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
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三是后果不同1、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
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2、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
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而开除公职则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指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扩展资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参考资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公务员免职条件
公务员的免职条件(一)公务员的免职的含义公务员的面值是指享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
公务员的免职必须由法律规定享有任免权的机关和主管部门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作出免职决定。
公务员的免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的免职条件进行,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合理。
公务员的免职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即是剥夺公务员行使该公务员行使该职务所赋予的履行公职的资格,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免职手续,并遵循法定程序。
(二)公务员免职的几种法定情形第一,根据《公务员法》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对选任制公务员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应免除其职务:( 1 )公务员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 2 )任职内辞职;( 3 )任期内被罢免;( 4 )任职内被撤销。
凡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时,选任制公务员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二,根据《公务员法》第 40 条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对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1. 因转换职位而免除原职务。
2. 因晋升或降低职务而免除原职务。
3.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
这时应对其实施免职,以便及时任用他人代替其工作,否则,将会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4. 已到退休年龄,主管机关不再留任。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
公务员定级调任任免规定12月8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官方#站上全文公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这三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定级: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还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调任:受处分期间不得调任《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免职制度及行政法考量
免职制度及行政法考量一、免职的概念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的任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免职是公务员任免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相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即时实行任免,能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一定的职务。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前者是指在委任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
这种免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经的法定程序,以便将其原任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
所以,这里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
如果不即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
后者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如公务员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者因健康原因,水平、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免职的主体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免去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二是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免去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
但要注意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所做出的免职是一种人事任用方式,性质上与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免职一样(这个点和下文所述其撤销公务员的职务有着明显的区别)。
但二者的免职还是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免职的依据和范围不同,前者是依据组织法免去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后者是依据公务员法律法规免去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
二、免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免职与撤职。
公务员的撤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公务员实行撤销职务的惩戒。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1、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在以往干部任免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所有职务都必须进行任免,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办理,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在录用、调任、轮换、挂职锻炼、退休时也要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武之地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1、选任制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公务员免职
相互关系
公务员免职和降职、撤职、罢免的异同
公务员的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法使公务员由较高的职位任较低的职位。中国公务员制度规定的降职是一种任 用形式,不属于纪律惩戒范畴,这一点和免职是一样的。但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不胜任现任职务而采取的任用方式, 本人的职责、报酬和福利待遇都要降低,含有一定的警示、鞭策和负面激励的意义,免职则不具有这样的特 点。
免职原则
(一)法定பைடு நூலகம்序原则
公务员的任免必须依法定程序,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任免都是无效的任免。在公务员免职中,坚持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以防止人事工作中的任人唯亲、妒贤嫉能等流弊。中国《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职务任免的规定,对任免形式、任免机关、任免范围、任免程序等规范以法规的形式加 以确认。《公务员法》对任免又增加了关于领导人员任前公示与任职试用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不仅对 担任领导职务的要求办理任免手续,而且对于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任免手续,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 任免手续,在录用、调任、转任、转换、退休时也要办理任免手续。
免职处分的定义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十四项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若按这点来讲,双节期间收受钱物和有价证券显然是违犯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我们处分违纪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策依据,这是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第三十三条把处分的种类明确规定为警告、按处分的种类来看,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并没有“免职”一项。
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倒有“免职”一节,但只有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离职学习超过一年、因病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六种情况才符合免职条件。
这里的“免职”属于正常工作变动,它不是一种处分,“通知”中所说的“免职”显然不属于这一类。
这是二。
第三,若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处分,受处分人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不仅找不出“免职”的处分种类,而且也与现实生活中许多“免职”干部“毫发无伤”的现实不符;若按第四十八条“免职”条件来讲,虽然与现实中在级别、工资待遇、福利等“硬件”上不受任何影响,而且以后还可以官复原职或平调他处的许多“免职干部”相符,但此处的“免职”也不属于一种处分。
可见“免职”不属于公务员纪律处分的范畴。
最后对照其他条例来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没有“免职”一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倒是专门设了“免职、辞职、降职”一节。
这里的“免职”显然也不是一种处分。
罢免、撤职、免职的法律依据及准确运用
罢免、撤职、免职的法律依据及准确运用罢免、撤职、免职是现代法律制度中常见的处理方式,用来解决职务上的失职、不当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这三个概念虽然有着相似的含义,但在法律上确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本文将以罢免、撤职、免职为主题,探讨它们的法律依据以及准确运用。
一、罢免罢免是指通过某种程序或程序来废黜某个职位的人员。
在政治领域中,罢免通常指选民通过投票等形式废黜某个官员的做法。
在法律领域中,罢免可以指从职务中废黜某个官员或公职人员。
罢免通常是由具有相关权力的机构或组织来执行。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8条规定了罢免的法律依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高级干部实行选举、任期和罢免制度。
”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高级干部在任期内可以通过罢免程序被废黜。
具体的罢免程序和条件由法律或相关规定来确定。
罢免的准确运用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首先,应该明确罢免的对象是哪个职位的人员,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法规或规定。
其次,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罢免,例如是否需要进行投票,投票对象是谁等。
最后,需要依法履行程序或手续,确保罢免的决定合法有效。
罢免的决定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的审议,并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二、撤职撤职是指取消或剥夺某个人员的职位或职务。
撤职通常是由上级机构或组织对下级人员的一种纪律处分措施。
撤职通常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出现严重失职、职务上有严重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等情况下。
撤职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自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劳动合同。
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5条规定了对公务员进行撤职的情形:“因有四个连续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鉴定结果,被鉴定为不宜工作的;有严重不良工作行为,被记过二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该法律明确了撤职的准确适用情况。
其他法规和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要准确运用撤职措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要明确撤职的依据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定。
其次,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如听取被撤职人员的陈述申辩,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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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免职条件(一)公务员的免职的含义公务员的面值是指享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
公务员的免职必须由法律规定享有任免权的机关和主管部门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作出免职决定。
公务员的免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的免职条件进行,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合理。
公务员的免职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即是剥夺公务员行使该公务员行使该职务所赋予的履行公职的资格,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免职手续,并遵循法定程序。
(二)公务员免职的几种法定情形第一,根据《公务员法》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对选任制公务员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应免除其职务:( 1 )公务员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 2 )任职内辞职;( 3 )任期内被罢免;( 4 )任职内被撤销。
凡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时,选任制公务员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二,根据《公务员法》第 40 条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对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1. 因转换职位而免除原职务。
2. 因晋升或降低职务而免除原职务。
3.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
这时应对其实施免职,以便及时任用他人代替其工作,否则,将会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4. 已到退休年龄,主管机关不再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