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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任免和降职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信息发布时间:2008-12-8中组发〔2008〕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公务员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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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需任职
转换职位的; 转换职位的;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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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职情形
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履新职, A,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履新职,免 旧职; 旧职; 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不能履职的, B,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不能履职的, 应免职。 应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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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习 近 平 中 央 党 校 校 长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院 长
国 务 院 秘 书 长 马 凯
胡泽君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部长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校长 广东省行政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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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1 思考题1:
2006年底,某市有两名公务员任职。 第一位是气象局的一名专家。气象局 与这位气象专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明确规定 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自此,这位气象 专家就在该市的气象局中任职。同年 底,该市的检查机关直接委派了一名 工作人员担任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请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案例中 公务员任职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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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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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四种:
选任制
委任制
聘任制
考任制
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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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任制的含义及其应用范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7.16•【文号】中组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7月16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第六章 公务员任免职
第六章公务员任免职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涵义、特点、意义,明确国家公务员任免的原因、原则和程序,公务员的兼职及任期制。
第一节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概述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理解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公务员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公务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一)公务员的任职(二)公务员的免职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与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在任免的对象上作了严格的区分(二)任免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更完整、更全面(三)任免内容的规定全面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一)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方式(二)公务员职务任免是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手段(三)公务员职务任免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第二节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一、任职二、免职三、兼职四、任期制一、任职(一)中国公务员人用方式任用方式是指任免机关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公务机关职务关系的方法和形式。
1、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担任职务对象的任用方式。
在我国选任制公务员包括以下职务: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第二,人大机关第三,行政机关第四,审判机关第五,检察机关第六,政协机关第七,民主党派机关2、委任制: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和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3、聘任制: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
4、考任制:是指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二)中国公务员的任职原则1、编制限额原则2、职数限制原则3、空缺职位原则(三)中国公务员任职原因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在以下六种情形应当予以任命职务并办理相关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公务机关的;3、转换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回复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八章职务任免制度
“13位副职”折射公务员体制乱象 改革迫在眉睫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2011年02月17日11:57
有网友在网上曝出福建省龙岩市政府办公室一位秘书长手下有13位副 职,其中副秘书长就有13位的帖子。官方回应称这13个副秘书长专 职的只有7个,其余的都是因为工作需要挂职的副秘书长。(2月16 日《重庆商报》报道) 龙岩市的网站上已经看不到这个副职列表了,这大概是当地官方 的补救措施。但事实终究是否定不了的,即便副秘书长有专职和挂职 之分,7个专职也不可谓不多。更重要的是,副职扎堆,在全国已绝 非个案。 之所以如此,原因很简单。首先是,各级官员、上下级之间形成 了稳定的利益、荣辱关系,不保留官职无法保证地方政治稳定;其次, 公务员退出机制至今没有,官员能进不能退,不安排副职往哪安排呢? 副职多,官员多不可能因为媒体曝光而真正减少,就算因为被曝光不 再做副职了,官职没有了,但依旧不是百姓而是官,顶戴还在,并随 时准备复出。
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
(1)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方式 (2)是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主要手段 (3)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 素质
第二节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一、任职 (一)中国公务员任用方式 任用方式是指任免机关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 国家公务机关职务关系的方法和形式。 不同的任用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适合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务员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 式有四种,即选任、委任、聘任和考任。选任、委任是 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的任用是 采用这两种方式。对于新入职的主任科员以下的公务员 都采用考任制。
4.考任制
考任制是指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考试一般采用公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 其他方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的原则任用 公务员。考任制的优点在于任用方式的公开、平 等、竞争和择优的特点,有利于广泛的选拔人才, 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范文大全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范文大全第一篇: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四章晋升职务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公务员职务任免和降职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信息发布时间:2008-12-8中组发〔2008〕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 签】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发文日期】1993-08-14【实施时间】1993-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7.24•【文号】人社部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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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忠于职守 # 积极工作 # 成绩显著的 $ ! 二" 遵守纪律 # 廉洁奉公 # 作风正派 # 办事公道 # 起模范作 ! 用的 $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 % 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 为国家 !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 四" 爱护公共财产 #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 五" 防止或者挽 救 事 故 有 功 #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 ! 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六" 在抢险 % 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 做出贡献的 $ ! 七"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 有功绩的 $ ! 八" 在对外交往中 # 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 ! 九" 有其他功绩的 & ! 第二十九条 对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奖 励 分 为’ 嘉 奖# 记三等 功% 二等功 % 一等功 # 授予荣誉称号 & 国家行政机 关 对 受 前 款 所 列 奖 励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 按照规 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第三十条 关规定办理 &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有
和任免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Fra bibliotek第二章
第六条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 $ 法律和法规 % " 二# 依照国家法律 $ 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 " 三# 密切 联 系 群 众 & 倾听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 努力 " 为人民服务 % 四# 维护国家的安全 $ 荣誉和利益 % " 五# 忠于职守 & 勤奋工作 & 尽职尽责 & 服从命令 % " 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七# 公正廉洁 & 克己奉公 % "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 降职 $ 辞退 " 或者行政处分 % 二#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 " 三#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 $ 福利待遇 % " 四#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 五#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 " 议% 六# 提出申诉和控告 % " 七#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 "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范本
监督程序:受理举报、调查 核实、处理决定、公布结果
等
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法 规、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监
督效能等
救济途径与措施
申诉制度:公务员对职务任免与升降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监察制度:设立监察机构,对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进行监督 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信息公开:公开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
职务晋升的条件
工作年限: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
考核评价:通过年度考核和评价
工作业绩: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 学历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
培训经历: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 证书
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
职务晋升的程序
提出申请:公务员向所在 单位提出职务晋升申请
资格审查:所在单位对申 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促进社会稳定:公正的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因 不公正待遇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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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任免 与升降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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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目录标题 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 降制度概述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 降的监督与保障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 降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县级公 务员主管部门行使部分权限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职务升降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 必须坚持德才兼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 必须在国家核定
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 ! 注重工作实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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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 要求的资格条件 # 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 " 一般应当具 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 第四十一条 行$ 一& 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 % 二& 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 % 三&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 % 四&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 %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 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 应当按照规定的 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 " 可 以越一级晋升 " 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 第四十三条 定程序予以降职 !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 度考核结果 " 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的" 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 应当按照规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 按照以下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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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Nhomakorabea方面的考核 ! 五# 根据考试 $ 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 报设区的 " 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 录用特殊职 位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 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 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 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 办法 &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 地方各级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录 用 考 试 % 由省级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 员% 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 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 % 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 试用期为一年 & 试用期 满合格的 % 正式任职 ! 不合格的 % 取消录用资格 &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 % 应当接受培训 &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正文:----------------------------------------------------------------------------------------------------------------------------------------------------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1年7月20日政务院第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第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并参照各级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分别任免或批准任免下列人员: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简称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院长、副院长;署长、副署长;行长、副行长;三、驻外国的特使、大使、公使、全权代表;四、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简称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副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部长、副部长;总干部管理部部长、副部长;五、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六、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下略军政委员会五字)主席、副主席、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部长、副部长;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大行政区分院院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署大行政区分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委员;八、省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九、省人民政府(人民行政公署)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委员;十、中央或大行政区直属市(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十一、大学校长、副校长;专门学院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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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全文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
(4)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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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
(6)政协机关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 长。
(7)民主党派机关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 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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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程序: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免职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任免机关下发免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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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频繁调动之弊:助长跑官要官等腐败现象
“趁现在年轻,应多换几个地方任职,使自己多些 资历”,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对本刊记者 说,“压力很大,如果到45岁还不是县(处)级,就没多 少晋升机会了。” 这位朋友在该地担任“一把手”还不到两年,就接 到调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职。按他的说法,“这几年已折 腾好几个职位,有些连屁股都没坐热。” 近年来,中央提出了推行干部任期制的要求,各地 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事实上,在一些地方,领导 干部调动过于频繁、任职难以届满的现象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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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机关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 委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检委常委和 书记、副书记; 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 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 副书记; 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 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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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结构图
一定范围内采用委任、选任和聘任的方式。
美国公务员的任用权属于总统和联邦人事机构,
48 但经过文官制度改革后,任用权已有相当一部
49
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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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全文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
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
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
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
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
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
相当职务;
(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八条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任职
第九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三)转换职位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一条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三条对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第十五条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四章免职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六)退休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七条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发布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五)死亡的。
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和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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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
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
笑颜。
冬,是寂寞的。
万物都归于沉静中,孕育着来年的昌盛。
隐忍才是最有力的,
也因此,寂寞的冬天给人以太多的幻想与渴望。
会去渴望温暖的一炉壁火,也
会想要一个温暖的怀抱。
围炉煮雪,相拥着取暖。
习惯了把心情种在寂寞里过冬,深耕一陇陌上的花开。
等待着,下一季的盛景。
不会忘记冬的情怀,圣诞节的钟声会敲响,冬有自己的辉煌。
静静的写下一首
小诗,待到花开时,扦插在那枝头,为冬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