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公务员制度第六章习题及答案
第六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下列选项中,属于单纯性免职的情形是()6-122A.转任职位任职的B.晋升或降低职务的C.退休的D.受刑事处罚的答案:C解析:单纯性免职发生在公务员离职之时,免职的目的在于暂时暂时或长久地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
2、下列选项中,属于程序性免职的情形是()6-122A.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B.晋升或降低职务的C.被辞退的D.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答案:B解析:程序性免职发生在公务员变换职位任职之时,免职的目的在于任命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
3、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6-128A.各级党委领导成员B.各级政府部门领导成员C.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D.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答案:D解析:竞争上岗含义及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党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从职务层次看,竞争上岗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4、下列属于公务员自行免职情形的是()6-123A.转任职位B.离职学习时间达到一年以上C.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D.调出机关答案:C解析:职务的自行免除的情形:(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3)被辞退的;(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5、我国公务员主要任职方式是()6-118A.选任制B.聘任制C.委任制D.准选任制答案:C解析: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就任职数量而言,委任制的公务员任职主要方式。
6、以下选项中,符合我国公务员兼职规定的是()6-120A.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B.公务员不可以在机关外兼职C.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不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D.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可以领取兼职报酬答案:A解析:兼职的指公务员在担任本职工作外,还兼任其他职务工作的情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9•【文号】中组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何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六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我国公务员实行以委任制为主
(二)委任制
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
作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
1、委任制方式的优缺点:P99(200904多选)
委任制的产生方 式包括 ( ACE ) A、录用 B、选举 C、调入 D、聘用 E、公开选拔 P101
2、委任制的任免机关和权限 P100
2、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委任制领导职务
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均应列为公示对象。
3、公示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P120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 (1)涵义
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晋升 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 者正式任期,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2)不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设计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4、实行聘任制的条件:P103
(1)工作需要 (2)机关的选择 (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4)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5、聘任人选的产生:
(1)公开招聘
(2)直接选任。
6、聘任合同:P104 (1)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2)聘任合同的内容
乏、机构撤并或不服从安排的。
三、公务员降职的方式
1、职薪同时将
2、降职不降薪
四、公务员降职的程序:P124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降职公务员 的意见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并依法任免
五、国外公务员的降职制度
P124
已取得公务员任职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
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跨系统流动中的任用。
2、公务员免职的含义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公务员是各个国家政府部门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他们在维护国家法律和秩序、推动公共服务和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各国都相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的相关制度被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一、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和标准来选聘合格人员从事政府机关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旨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公务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公务员职位的空缺应当公开发布,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员均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并且最终录用的人员应当是综合素质最好的人选。
在公务员录用程序中,通常包括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报名阶段,拟录用的公务员岗位会公开发布,有意向报考的人员需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资格初审阶段,主要对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或不具备基本资格的人员。
笔试、面试和体检环节主要通过对报考人员的知识、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和标准的确立,既有利于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又有利于增加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职务任免职务任免是指对公务员的职务进行调整的过程,包括职位晋升、职位降级、职位调整等情况。
职务任免的目的是根据公务员的绩效和素质,合理分配人员,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职务任免应当遵循秩序井然、公正公平、依法任免的原则。
任免工作由公务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或者决定后方可生效。
这意味着职务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操纵或违反法规。
在职务任免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公务员的个人表现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职务的任免课件
工作需要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对公务员职务进行合理调 整,以满足工作发展的需 要。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程序
提名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 要和考核情况,对符 合条件的公务员进行 提名。
考察
对被提名的公务员进 行考察,了解其政治 素质、业务能力、工 作实绩等情况。
讨论决定
各级机关领导班子根 据考察情况,对被提 名人员进行讨论决定。
保守秘密
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 的职务任免,必须严格遵 守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 件的发生。
CHAPTER
选任制
总结词
通过选举方式确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
详细描述
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方式确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在选任制中,公务员需要通过 选举程序获得相应的职务,任期届满后也需要经过选举才能连任或转任其他职务。 选任制通常适用于领导职务或具有较高管理职能的职位。
任免通知
对任命的公务员颁发 任命通知,对免职、 晋升、降职的公务员 颁发免职、晋升、降 职通知。
备案
各级机关将任免结果 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并做好相关档案 管理工作。
CHAP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01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 基本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等原则,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和能力。
某市公安局局长的任免实例
总结词:依法依规
详细描述:在某市公安局局长的任免过程中,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公 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整个任免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同时,加强对任免 过程的监督,确保各项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和权力寻租现象。
某市公安局局长的任免实例
总结词:程序规范
详细描述:某市公安局局长的任免程序规范严谨,按 照选拔、考察、公示、任命等步骤进行。在选拔阶段, 采用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候选人的综合素 质;在考察阶段,对候选人的品德、能力、业绩和民 意进行深入了解;在公示阶段,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和任免理由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任命阶段,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式任命,并向社会公布。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考试或其他考核方式录用、担任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作为公务员,他们拥有良好的福利待遇和稳定的职业生涯,工作内容也一般涉及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是指政府机关管理的公务员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以及公务员在职务中调整的过程。
具体的规定如下:(一)职务的产生、变更和消失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和消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职务产生的条件包括:招聘所需的学历、能力和政治素质等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涉及到招聘规定的招聘广告、考试主管机关的通知、审定等程序必须规范;职务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制定,并经上级机构制定批准后予以颁布。
公务员职务变更是指对公务员职责、权限、职级、岗位和机构、所在专业技术职系的调整等内容的变更调整。
一般情况下,职务变更的原则是以公务员的职务管理权限为标准,对个别部门、单位、岗位等调整适当的自由度。
公务员职务消失有迁出、调离、辞职、开除等几种情形。
其中,涉及到开除等情形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政府机关的管理理念更人性化,加强职务调整的文化底蕴。
(二)职务的调整公务员职务调整的形式一般有晋升、降职和回退三种,其中晋升是职务调整的一种重要形式。
晋升的依据为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职务对应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
公务员在职务调整中,应该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仅是考核成绩,还应考虑到个体的成长、专业能力的体现和多个部门、机构间的协作性因素。
二、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是指一般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职务升降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与之相关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等因素。
具体规定如下:(一)晋升公务员晋升需要根据个人的考核成绩、工作业绩和个人能力,加之现有的职位的需要,来确定是否有晋升的需求。
在评审晋升时,要综合考虑公务员晋升的合理性、相关部门意见、实际工作经验等多种因素,保证晋升的公平公正。
《公务员法》释义:职务任免
《公务员法》释义:职务任免来源: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职务任用方式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的规定。
一、任用的含义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
公务员的任用与公务员身份的取得不同。
公务员的任用是使某人担任某一公职。
这里的某人可以是已经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也可以是还没有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
前者如晋升职务的任用,后者如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任用。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是使某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为了实现精简的目的,机关都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有多少职位,才相应有多少编制,有了编制才能安排人员。
因此,公务员的身份取得往往是在一定的编制范围内,对应着相应职位。
如《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因此,除了公务员考录情形外,取得行政职位的同时,都具备了公务员的身份。
总之,公务员的任用与公务员身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时间上讲,任用可以在公务员身份取得的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录用后进行;从逻辑上讲,则必然是取得公务员身份在前,任用在后。
同时,公务员的任用与公务员身份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一般要么是同时获得,要么是相互一一对应着先后获得。
二、选任制和委任制的含义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选任制和委任制两种方式。
此外,根据本法第十六章的规定,部分职位可以实行聘任,这是对选任制和委任制两种方式的补充。
在西方国家,一般把公务员划分为政治类官员或政务官和业务类官员或文官两大类。
政务官除少数职位实行委任制外,一般实行选任制;文官则实行委任制。
我国虽然不划分政务官和文官,但产生方式也有选任制和委任制之分。
所谓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
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职务任免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二)关于公务员兼职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 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 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未对机关内兼职做出规定。 对机关外的兼职做出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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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
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 组织中兼任职务,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 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 些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 取兼职报酬。如党委负责人兼任党校校长、 政府负责人兼任行政学院院长。主要是不 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
• 中国共产党机关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 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 副书记。 B: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 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C: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 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 • • •
• 人大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秘书长。 C: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 行政机关
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 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 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趁现在年轻,应多换几个地方任职,使自己 多些资历”,4月18日,一位在云南工作的朋友对 本刊记者说,“压力很大,如果到45岁还不是县 (处)级,就没多少晋升机会了。” 这位朋友在该地担任“一把手”还不到两年, 就接到调令要到其他地方任职。按他的说法,“这 几年已折腾好几个职位,有些连屁股都没坐热。”
公务员制度-6、7章
第六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1.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的意义?答:(1)对于机关来说,是保证机关中各职位获得合适人选的主要途径;(2)对于公务员来说,是有效的激励手段;(3)是实现职务管理的保证。
2.公务员委任制的优缺点?答:A.优点:(1)体现治事与治人相统一;(2)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3)操作简便。
B.缺点:(1)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2)对委任制公务员中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
3.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程序?答:(1)提出拟任职的人选;(2)考察;(3)决定任命;(4)下发任职通知。
4.聘任制公务员的特点答:(1)合同管理;(2)平等协商;(3)任期明确。
5.实行职位聘任的意义?答:(1)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活力。
(2)有利于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3)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6.实行聘任制的条件?答:(1)工作需要;(2)机关选择;(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4)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7.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的情形?答:A.(1)转任职位;(2)晋升和降低职务;(3)调出机关;(4)被辞退、开除、撤职等。
B.单纯性免职的情形:(1)离职学习超过一年以上;(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3)退休的。
C.自行免职的情形:(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3)被辞退;(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5)死亡。
8.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的程序?答:(1)提出拟任职的建议;(2)审核;(3)提出免职决定;(4)发布免职通知。
9.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答:(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2)注重工作实绩;(3)公开、公平、竞争、择优;(4)逐级晋升。
10.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答:(1)民主推荐;(2)组织考察;(3)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务员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也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定义、历史、现状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对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进行探讨。
一、定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是对公务员进行职务任命和职务升降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它包括公务员招录、任命、调动、晋升、降职、解聘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历史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漫长过程。
早在汉朝就已有设立官职、任命官员的制度。
明清两代则奠定了科举考试成为公开选拔官员的基础,一直沿用至清朝末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起新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制定了《公务员任用暂行条例》,明确了公务员的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1954年,中共中央决定对公务员进行统一招录和任用,并制定了新的《公务员任用条例》。
1986年和1993年,分别发布了《公务员法》和《公务员任用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至此,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三、现状目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已经成为我国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制度。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招录、任命、任职、评级、调动、降职、解聘等都必须按照程序和规范操作。
具体来讲,公务员的招录以考试和非试用两种方式实施,其中考试招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知识、素质、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等方面。
公务员的晋升则要求担任一定年限的初始职务,取得资格后可以参加考试或征集申请等方式晋升。
公务员的降职以违纪、工作业绩不达标等为主要原因,由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审查作出决定。
公务员的解聘是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条例规定解除公务员与国家的聘任合同,该决定必须符合公务员条例和法律相关规定。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制度:任职制度。
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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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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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本章涉及到的是《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七章“职务升降”的内容,共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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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第六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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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
职务任免制度
03
添加标题
职务升降制度
B、地方政府公务员的选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 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 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 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 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 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我国公务员的 任职形式
01 添加标题 我国公务员的任职形式
02 添加标题 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03 添加标题 聘任制、委任制、选任制的比较
第一章节
公务员法第38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 制。
添加标题
公务员的任职形 式
添加标题 选任制
添加标题 聘任制
添加标题 委任制
第一章节
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 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 一定的职务。
1、职务任免的法律法规
一.职务任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51年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暂行条例》;1957年制定的《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3年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关 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 知》;1995年人事部颁发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2006年人大通过的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 续的条件等作了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字体:】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08-06《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六章 职务任免、升降制度
• 2.公务员免职的含义
• 公务员免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和免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 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管理活动。 •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程序 性免职是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 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单纯 性免职是指免除其现任职务。
• 3.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含义 •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 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 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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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干公务员的任期制与兼职 1.任期制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暂行规定》 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实现领导职务的能上能下,形成正 常的新老交替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 人机制。 •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成员的监督管理,增强 领导班子的整体能力。 • 三是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1)委任制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是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 二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 三是操作简便。 委任制也存在一些缺点:
• 在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 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对委任制公务员中 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 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
• (2)委任制的任免机关和权限 • 我国委任制公务员分布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 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 关,其职务任免权相应地由这些机关承担。这 里需要把握几点: • ①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上述七类机关之间, 各类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权由本类机关专有, 任何一类机关对他类机关的委任制职务不拥有 任免权。 • ②任免权分级享有。根据职务不同,任免权也 不完全相同。 • ③任免权法定。
免职制度及行政法考量
免职制度及行政法考量一、免职的概念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的任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免职是公务员任免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相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即时实行任免,能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的一定的职务。
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前者是指在委任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
这种免职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经的法定程序,以便将其原任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
所以,这里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
如果不即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
后者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如公务员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者因健康原因,水平、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免职的主体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免去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二是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免去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
但要注意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所做出的免职是一种人事任用方式,性质上与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免职一样(这个点和下文所述其撤销公务员的职务有着明显的区别)。
但二者的免职还是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免职的依据和范围不同,前者是依据组织法免去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后者是依据公务员法律法规免去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
二、免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免职与撤职。
公务员的撤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公务员实行撤销职务的惩戒。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六章公务员的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概念(一)、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就是有关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二)、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依法享有任用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三)、公务员的免职:是指依法享有免职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法定手续,免除公务员担任的一定的职务。
(四)、“任用”与“任免”的区别“作用”是指选拔和使用。
即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任职对其加以使用。
它通常所需回答的是如何确定任职人员,即以什么标准和条件来选拔工作人员和如何使用工作人员的问题,“录用、升降、调任、转任”等属于任用的范畴。
“任免”是指任职与免职的办理,它通常要回答的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办理任免手续的问题。
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
二、意义1、职务任免是组织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2、实行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3、职务任免是履行好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4、有利于将优秀人才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5、合理使用人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的组织保证三、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免手续对公务员任职的规定:对公务员的任职,公务员制度规定在五种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3、转换职位任职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这几种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1、录用2、调任二类:(职务发生变化的)1、转换职位任职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对公务员的免职,规定:1、转换职位任职的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5、退休的6、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的这几种可以归纳为二类一类(程序性免职:是在任用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之前或同时必须办理的手续,免除原有的职务,目的是为了任用其担任新的职务)[1、2、6]另一类:(单纯性免职:公务员本人实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3、4、5]不需要免职的五种情形: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的,其职务即自行免除,又称“职务自然撤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1、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被劳动教养的2、受到行政撤职可开除处分的3、辞职和被辞退的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5、死亡的四、关于兼职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2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 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 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 (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 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 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 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 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任免]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 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 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委任制公务员遇有①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②职务发生变化、③不再担任公 务员职务以及④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 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 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 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 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2.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 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 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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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