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民事纠纷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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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民事纠纷第一案”红光案全景扫

2002年11月27日09:52 中国新闻

中新网11月27日电被媒体称做“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第一案”的ST红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25日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取消庭审。11名执著的证券市场"打假"先锋的坚持不懈终于有了结果,他们将从被告方获得诉讼标的的90%的款项。

11名小股东迂回曲折的诉讼历程。

1、红光实业初上市股民踏上不归路

1997年6月6日,红光实业正式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每股6.05元的红光实业当时开市价14元/股,最高达到14.48元/股。然而,追捧红光实业的投资者,大都陪同其走上了不归路。不知有多少人被套在其中,有的甚至一套数年,血本无归。11名原告中的吴振扬老先生告诉记者,对他而言,重新拾起这段记忆,仍然有揪心的感觉。他说,在买股票之前,他曾仔细阅读了红光公司的上市公告书,并尽可能浏览了所能搜寻到的有关红光实业的各种报道。经过仔细研究分析,他才作出了对红光实业股票进行投资的判断,并于1997年6月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原以为自己因此抱了个"金娃娃",殊不料买入以后,该股股价不仅没有升上去,反而一落千丈,和基本面甚是不符。此后,为了摊薄投资成本,他又先后补购了16000股。"奇怪的是,这只股票似乎故意在和我作对",吴先生对记者说,"频频的补仓非但没有降低我的投资成本,反而将亏损‘窟窿’越补越大。" 此后,红光实业股价持续下滑,走势越来越令人看不懂。虽然当时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的调查结果还没有披露,但吴先生隐隐约约觉得公司存在问题,遂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构利润的严重情况。不得已之下,吴先生将买入的红光实业股票全部抛出,并因此遭受了共计53027.12元人民币的损失。果不其然,19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红光实业严重违反证券法规,认定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此外,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中国证监会同时以 1998 75号文件和 1998 77号文件分别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由此,一切真相大白。

2、小股东苦撑四年赛过秋菊打官司

处罚决定的下达无疑让红光实业的投资者看到了希望,他们立刻意识到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也清楚地了解,作为小股东,我们的力量是单薄的,很有可能权利得不到主张。"吴振扬先生对记者如此表述。为此,吴先生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并找到了当时还在上海新汇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严义明律师。与此同时,其他几位投资者也在几乎相同的时间找到严律师。由此,这批我国证券市场最早的"维权"投资者开始了他们漫长的联合诉讼历程。回顾这11位原告的经历,实在令人感慨。上海的姚荣仙老人是在红光实业上市当日买入该股3000股。随后股价一路下跌,姚老太被套住了。为了摊薄成本,她又补进了4800股。1998年年底,报纸刊登公告称,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虚假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等。于是,老人将股票全部抛空,受损3万多元。1999年4月,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找到严义明律师,向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把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告上了法庭。1999年5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姚老太的损失与"红光"违规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予受理,并口头告之,这种纠纷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对此,姚老太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她认为,她的损失与红光实业的违法行为之间,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这一纠纷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处理。1999年10月22日,上海一中院驳回了她的上诉。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又被驳回。期间,其他几位投资者也都经历了起诉,不予受理;上诉,驳回;申诉,再次驳回这样一个艰难的过程。难能可贵的是,几番诉讼失败后,几位小股东并没有放弃。他们反而团结在一起,开始了接力式的"红光"诉讼。2000年年初,继姚荣仙之后,吴振扬委托严义明律师在成都把红光告上了法庭,附带把原"红光"董事长何行毅、副董事长焉占翠作为第二被告。2000年3月13日,受理此案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样,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上诉,再被驳回。高院有关通知出台前,有关法院最后一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时间是2001年9月。那么,究竟是什么让这批投资者如此执著呢?吴振扬告诉记者,"因为我们一开始就看到正义在我们这一边,虽然中间有挫折,但我们一直坚信我们会胜利。所以从1999年到2001年的三年时间里,我们每年都申诉一次,我们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断。"

3、法院大门重打开诉讼时效成障碍

今年1月15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达,证券民事诉讼开始局部解冻,这几位屡败屡战的小股东总算看到了希望,启动了新一轮的"红光"诉讼,并再次把状纸递向上海、成都两地法院。1月16日,代理律师严义明飞往成都,准备代表股民吴振扬向法院递交诉状,又一次将红光实业、原公司董事长何行毅和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推上被告席。1月18日,另外几位小股东则在上海把"红光"和国泰君安推上了被告席。至于选择成都和上海两地诉讼,严律师表示这样把握更大一些。因为股民认定,原"红光"的管理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选择在成都法院把原"红光"的董事长推上被告席,希望最终追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而选择上海,一是考虑到大部分股东是上海人,二是因为被告之一承销商在上海,打起官司来,更为方便。然而,似乎是老天故意作对,红光案并未被法院顺利受理。据悉,"红光案"与"大庆联谊案"均在2002年1月18日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并被受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7日内,法院必须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1月24日,"大庆联谊案"被法院正式受理立案,但上海、成都两地法院接到"红光案"诉状超过7天,却仍然没有传出是否受理的音讯。原来,"红光案"之所以被卡住是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两年是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红光实业及其中介机构、主要责任人因编造虚假利润欺诈上市,是在1998年11月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并于2000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判决,从时间上看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由此,导致法院对"红光案"能否受理难作决定。严义明律师对此则有不同看法,他不仅向法院,同时通过有关媒体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推动此案的进程。他说,此批起诉红光实业的投资者情况比较特殊,这11名投资者由于曾于1999年和2000年分别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上诉所作出的裁定日期为2000年7月31日,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年来,这批投资者一直通过各种途径向法院主张权利,只是因为法院方面的原因才未被受理。因此,于法于情,诉讼时效不应成为该案受理的障碍。

4、案件正式被受理维权之路再启程投资者的苦苦坚持没有白费。

今年3月上旬,"红光案"在诉讼时效上存在的悬念终于破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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