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之二法规汇编-2012修订
92304部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第二册……常用法规规章汇编)92304部队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年十月目 录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施行 (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施行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1990年4月1日施行 (17)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9月1日施行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修订 (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29)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介(略) (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施行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施行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46)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2004年7月1日施行. (5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6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29号2010年12月1日起(略)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略) (74)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9年5月5日起施行 (7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8)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 (8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主席令第五号2004年1月1日施行 (11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十九号1998年1月1日 (12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2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年1 月1日施行 (13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席令第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3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年1月1日施行 (15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施行 (15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 (15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量局 1987年(略) (16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77号2008年4月1日施行 (16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主席令第23号2000年1月1日(略) (169)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7年1月l 日(略) (169)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09 29 (16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35号2006年1月1日(略) (172)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略) (172). (173)第二部分法规 (17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53号令1990年4月6日施行 (173)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略) (178)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施行 (17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0204施行 (182)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07020施行 (189)*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 (193)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施行 (201)8.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5)*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213)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 (222)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国务院19830808发布 (225). (228)第三部分 规章 (228)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2年1月1日施行 (228)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232)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5号1992年12月30日施行 (239)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38号1994年12月1日施行 (241)5.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1996年2月1日施行 (24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第66号1999年2月3日施行 (247)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年1月1日施行 (251)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施行 (254)9.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0407 (258)9‐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 (26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60)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 (262)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264)1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 (267)1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施行 (269)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2001年 (276)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0601 (281)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施行 (288)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施行 (291)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97)18.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年11月29日 (311)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施行 (314)2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2002年9月1日(略) (318)2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19)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 (322)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0823 (325)2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329). (331)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1部分国务院及其部委 (33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33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33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办发〔2001〕81号 (339)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3号2001 (342)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04]472号 (345)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347)7.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略) (36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364)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0601 (369)10.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20090820 (379)1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铁道部令第25号(略) (382)1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1号 (383)1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388)1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略) (390)15.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5月1日施行 (390). (393)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2建设部 (393)1.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9号 (393)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监〔1997〕60号 (397)3.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建[1997]167号(略) (398)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建建[1997]123号 (399)5.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1997]222号 (401)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部建办建[2000]18号 (406)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410)8.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 (412)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2000〕167号 (415)9-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5号 (418)1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420)11.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经贸贸[1997]354号 (422)12.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人教[2002]73号 (424)1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02]189号 (425)14.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建发[2002]223号 (428)15.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号 (430)16.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建质[2003]113号 (431)17.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162号 (434)18.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440 1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 (442)20.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 (444)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市[2004]200号 (446)22.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4]203号 (448)2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4]216号 (452)2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454)2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 (456)2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471)27、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建市监函[2006]28号 (475)2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478)2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略) (483)3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 (483)3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487)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号 (489)3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491)3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340号 (506)3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质[2007]184号 (508)3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511)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517)3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 (522)39.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526)4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略) (527)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 第107号 (528)4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 (530)4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第80号令 (533)44.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号 (535)45.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市[2002]155号 (537)4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9]130号 (539)4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7]257号 (540)48.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建质[2009]52号 (543)49.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42号 546 50.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7]9号 (549)5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 (552)5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 (555)5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9]296号 (561)5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0928) (563). (568)第四部分 制度文件第4-3交通部 (568)1.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568)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573)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577)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582)5.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85)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592)7.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 (598)8.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 (601)9.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 (60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614)1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10月01日施行 (623)1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9〕5号 (635)1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2009-01-16 01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厅质监字[2009]183号 . 115.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8]274号 (17)16.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639号 . 38 1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交质监发[2009] 318号 (49). (61)第五部分 常用法规规章汇编-第5 海南省 (61)1.海南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61)2.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66)3.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省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72)4.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2009 (75)5.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从事建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管[2006]159号) (89)6.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若干意见(琼建监[2006]123号) (90)7.海南省交通厅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2009年3月9日 (92)8.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琼建法[2010]102号 (100)9.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5年海口市政府令第49号 (139)10.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琼建监[2009]113 (141)11.海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2007-04-24 (145)1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管的意见的函琼建质函[2009]255号 147 1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报送2009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168)1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0070604 (174)第一部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1998-12-26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群众防空教育,做好疏散准备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实施人民防空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设防城镇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中央、地方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七条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及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
第八条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检举控告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权利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义务。
人防工程招标方案说明
人防工程招标方案说明一、招标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防空设施建设已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的防空能力、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防空设施建设,我公司决定开展人防工程招标,希望各位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投标,共同推动城市防空设施建设的发展。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涵盖城市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人防工程设计:包括人防工程的地质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等。
2. 人防工程施工:包括隧道、防空洞、避难所等设施的建设施工。
3. 人防工程监理:包括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验收等。
4. 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包括项目管理、安全监测、环境保护等相关服务。
三、投标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城市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相关资质。
具体要求如下:(1)设计单位应具备城市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2)施工单位应具备城市人防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3)监理单位应具备城市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人员配备,包括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定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投标报价:应明确标明所投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工程款支付计划等。
(3)技术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理方案等。
(4)资质证明:应包括相关资质证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2. 投标文件应按照要求进行密封,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五、招标流程1. 公告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将通过政府采购网、企业官网、报刊等途径发布,欢迎各位企业积极关注并参与投标。
2. 资格预审: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正式投标环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范文(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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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1一、项目概况承担20xx年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为20xx 年度向社会公开聘请15家第三方咨询公司及部门14位专业技术人员支付服务费,购买办公用品、升级办公软件。
二、资金使用与绩效情况(一)总体目标完成情况根据《20xx年度梅州市梅县区财政性资金建设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造价审核服务资格采购项目》及《梅县区财字[20xx]36号计酬管理规定20xx年修订》规定,支付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服务费454.37万元,审核人员绩效工资109.85万元,办公用品、软件购买升级费用11.18万元。
(二)具体绩效情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审定358宗,送审金额35.43亿元,审定金额32.66亿元,核减2.77亿元,核减率7.82%,其中预算173宗,送审金额23.79亿元,审定金额21.81亿元,核减1.98亿元,核减率8.32%,结算185宗,送审金额11.63亿元,审定金额10.85亿元,核减0.78亿元,核减率6.71%。
三、存在问题审核资料不完善,存在比较多的项目漏设计或预算缺项,造成来回函件回复时间增加。
加强对第三方咨询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审核质量。
总体评价充分利用预算资金,扩充了审核力量,提高了审核质量效率、更好地为财政资金基本建设工程资金把关。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2一、项目资金情况20xx年度绩效评价经费参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计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预算安排50万元,实际支出76.8万元,执行率154%。
超预算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重点评价项目同比增加了5个项目;评价项目总金额达11.07亿元,同比增加9.88亿元。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重府令第56号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重府令第56号,1993年12月15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巩固发展人防战备建设成果,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防部门登记、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和新建的平战结合地下工程及其辅助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条所指人防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和保护,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实施:(一)市人民防空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及市管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二)区、市、县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本级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三)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区、市、县人防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四)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开发利用和日常维护;(五)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尚未设立人防机构的区、市、县和有关单位,应落实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安、城建、规划、国土、卫生、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2010-1-28 ]渝办发〔2010〕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城中村改造配套市政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
第四册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1.2.19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32-2∞3)1.2.2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1.2.2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UGJ79-20⑵1.2.2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1.2.23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2019年版1.2.24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1.2.2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1.2.26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1.2.27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04)122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9)10号)1.2.29 《电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建【2019】434号1.2.30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1.2.3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1.3设计基础资料、工程资料(1)设计合同(2)业主提供的《大足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Hll-OlZOkHu-O3/01地块控规修改图。
(3)业主提供的Hll-OI/02地块建筑总图城中村改造配套市政道路工程1设计依据1.1设计合同依据1.1.1 业主与我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1.2设计规范、标准1.2.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X)14-2021)1.2.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2)1.2.3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1.2.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2.5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O788-2O12)1.2.6 国标图集《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6MS201)1.2.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1.2.8 《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设计标准》(DBJ50/T-296-2018)1.2.9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l43-2010)1.2.10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1.2.11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1.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1.2.13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GrΓD33-2OI21.2.14 《混凝上和钢筋混凝上排水管》(GB/T11836-2009)1.2.1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OO1O∙2O1O)(2015版)1.2.1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50476-2008)1.2.17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1.2.18 《建筑设计抗震设计规范》(GB5∞11-2011)(2016年版)中标注接入的规模,但无标高资料,正在落实中,下阶段补充完善.4、补充给水和燃气管线节点大样图,如R2-2、J2-2等处节点大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压滤机滤布厂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招
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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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83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我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后保留继续适用的72个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未列入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依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重庆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结束——。
重庆市人防条例
一、行政许可内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五)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三、行政许可条件(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1、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护等级按(1)条执行。
(3)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新建民用建筑一、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1 / 2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202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
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工作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2.09.30
•【字号】渝防办发〔2002〕73号
•【施行日期】2002.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关于推行《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我市推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采用《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使当事人了解、掌握《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
二、做好《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由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当事人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时,应向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
三、《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使用,各单位原自拟的类似文本停止使用。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李家沱人防工程项目招标
一、招标条件本项目李家沱人防工程项目已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李家沱人防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重庆市李家沱区域3. 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4. 项目内容:人防指挥中心、地下车库、防空地下室、应急避难场所等5. 投资额:约2亿元人民币6. 工期:预计工期为24个月三、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李家沱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及安装等全部内容。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施工员及以上岗位资格证书。
5.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 投标人须具备类似项目施工经验,并在最近三年内完成过类似项目。
7. 投标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7)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8)企业简介及财务状况说明;(9)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10)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
2.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六、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前往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1.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渝防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公室、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为解决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有关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对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引入社会资金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项目1、经规划部门及民防办公室批准修建、已列入可销售范围且具备规划建设手续,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在补办用地手续时,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2、本时段内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应先依据规划综合验收合格证、建委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无法提供规划、建设等资料的,参照“两证”遗留问题处理模式联合会签后办理;缺乏登记申请人的,由所在区县民防办公室代为申请登记。
办理完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已购人防工程业主可依据原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未取得《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的业主,可依据人防工程购买合同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3、本时段内的人防工程项目,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按竣工验收确定的面积为准,对超过批准建设规模的免征土地出让(收益)金等相关土地费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的,在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时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凡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项目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中:政府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仍然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不得销售。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渝防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人防办公室:《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人防建(构)筑物)的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已建各类人防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公共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单位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已建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按本办法实施后,参照新建人防建(构)筑物执行。
第五条所有权人办理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人防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构)筑物报建日期,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的建设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建(构)筑物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文件30日内,应当在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文件收讫。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群众防空教育,做好疏散准备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实施人民防空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设防城镇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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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市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5〕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民防空办字第1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和房屋建筑的地下修建的防护工程,主要分为三类:
(一)人民防空公共工程。
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
(二)人民防空单位工程。
包括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物资储备工程等;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第二条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人民防空工程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业主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二)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编制招标方案,一并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三)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必须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集中监管、阳光交易,主动接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主动接受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涉密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
涉密人民防空工程则应实行资格预审,其项目名称一律使用代号,设计文件和图表资料等涉密内容按涉密载体管理,不得上网公布。
通过预审的投标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到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处租、借工程设计文件、图表等涉密资料;若未中标,应及时退回租、借的涉密资料。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招投标期间的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责任,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下列审批程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为涉密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确定后,项目业主应将结果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涉及抢险救灾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按相关规定边施工边完善手续。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项目业主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包商。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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