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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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市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5〕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民防空办字第1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和房屋建筑的地下修建的防护工程,主要分为三类:
(一)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
(二)人民防空单位工程。包括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物资储备工程等;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第二条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人民防空工程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业主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一)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二)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编制招标方案,一并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三)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必须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集中监管、阳光交易,主动接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主动接受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涉密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涉密人民防空工程则应实行资格预审,其项目名称一律使用代号,设计文件和图表资料等涉密内容按涉密载体管理,不得上网公布。通过预审的投标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到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处租、借工程设计文件、图表等涉密资料;若未中标,应及时退回租、借的涉密资料。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招投标期间的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责任,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下列审批程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为涉密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确定后,项目业主应将结果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涉及抢险救灾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按相关规定边施工边完善手续。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包商。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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