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201801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建标〔1994〕57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印发〈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9月16日编制说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城市燃气事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了生产、建设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注意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多次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辅助生产与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安全与环境保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33号,邮政编码:1100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
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
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
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
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
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1.规模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
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0.5~lkm为宜。
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
2.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
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3~1.5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l000m。
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
l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
(1)重瓶库面积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 1.3~1.5;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1.3~1.5;n1——日平均销售量,瓶;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l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
(2)空瓶库面积式中A2——空瓶库面积,m2。
3.气瓶周转率供应站的气瓶周转率应与城市灌瓶厂(站)共同考虑。
气瓶周转率与居民用气情况、运输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对大型城市一般为10%~20%,其中供应站考虑多少比例,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北京市的气瓶周转率为16%左右,供应站占6%。
天津市灌瓶厂(站)与供应站各占一半。
南京市气瓶周转率为18%,供应站占l0%。
随着天然气应用的快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将不断缩小,应根据气源结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
编号:SY-AQ-09439(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Safety management of LPG cylinder filling and supply station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
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
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
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
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
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1.规模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
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0.5~1km为宜。
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
2.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
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3~1.5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1000m。
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
1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
(1)重瓶库面积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1.3~1.5;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1.3~1.5;n1——日平均销售量,瓶;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1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 —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I 级站6v V< 20H级站1v V< 6皿级站V< 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 (m36 v V< 10 10 v V< 201 v V< 33 v V< 6V < 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025121512民用建筑10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 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2.4 I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H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咼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 a 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a =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使用安全,促进消防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气瓶指的是能够储存和运输液化石油气(LPG)的容器,包括钢瓶和复合材料瓶等。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购买、储存、运输、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液化石油气气瓶购买和储存第五条购买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择合法、有资质的销售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获得购买凭证和发票。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易燃、易爆、腐蚀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区域应设置明确标识。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存放时,应保证立稳、堆放整齐,禁止在气瓶上堆放物品和随意搬动气瓶。
第三章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输途中应做好固定和防撞措施。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液化石油气气瓶操作资格证。
第四章液化石油气气瓶安装和使用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应由特定人员安装,安装前应检查管路和阀门是否完好,并做好泄漏测试。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前,在容器和管路上涂抹液化石油气气味剂以便检测泄漏。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时,应注意避免火源及明火,禁止在气瓶附近吸烟、饮酒、使用明火和易燃物。
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后应确认阀门关闭,切勿遗漏。
第十五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第十六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定期检验计划,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应停止使用并报废。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在经过特殊情况或意外事故后,应立即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安全组织(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一)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与气化站、混气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与气化站、混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布局与站址应符合哪些要求?( l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 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哪些要求?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1 . 111 一1的规定;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 . 1 . 111 一1的规定执行;( 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1 . 11l 一2 的规定;( 3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 1 . 111 —3 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居住区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居民区。
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章表4 . 1 . 112中的规定执行。
③地下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
④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 m3,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 m3。
⑤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执行。
⑥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表4 . 1 . 111 —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注:① 本表所指储罐为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 . 1 . 111 一1 中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 3的防火间距执行。
② 居住区系指1000人以上或300户以上的居民区。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准(DB4201/T 505-2017)
表 供应站(点)经营服务检查评分表
(评分表共3页,另附)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二)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站点正面、背面和两个侧面的全景照片;(通过照片初步审查站点的周边环境及房屋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站点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主要是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培训核发的证书)
站点应急预案和管理服务制度;
已有站点要提供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表;(新站点在受理后以现场勘查意见替代。现场勘查意见主要是对照站点设置技术规定审查站点是否符合技术条件,比如房屋结构、面积、通风措施等等)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市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市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以下简称“液化气”)O本规定所称的液化气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非居民用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液化气作为燃料,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熟食制作的所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的餐馆、宾馆饭店、民俗度假村、农家乐等;非经营性的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招待所、建设工地食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气源管理(采购、储存和调配等)、充装、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管(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和用户服务等除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供用气主体责任)液化气供应企业是液化气供应安全的责任主体。
液化气用户是液化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安全用气意识,并掌握安全用气常识和技能。
液化气用户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液化气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监管〈管理>部门职责和协调机制)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市液化气安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制定并公布液化气供应和使用安全标准,指导区城市管理委督促液化气企业履行对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市级液化气使用安全检查;区城市管理委是本辖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液化气供应安全承担监管责任,督促液化气企业履行对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区级液化气使用安全检查。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道路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对液化气充装、运输、经营、使用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瓶装液化石油气iii级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要求
1
防火间距
主要道路
8m
2
次要道路
5m
3
相邻的房间
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
对建筑物的要求
建筑物层数
单层
5
相邻的建筑物
非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
6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
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7
建筑物结构
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钢框架采用防火保护层)
8
室内地面的面层
撞击时不发生火花
9
避雷设施
符合要求
10
瓶库内实瓶、空瓶和送检瓶存放情况
分区存放
11
照明灯具、电线和开关安装布置
采用防爆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且未留有接口
12
安全设施及经营用品配置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应安装
13
称量衡器
在检测有效期限内
14
灭火器材
配置不少于2个8Kg干粉灭火器
15
各类安全警示牌
应设置
16
抢险电话
应公示
17
送气用车
统一颜色
18
管理情况
供应站情况登记表
应有
19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应有
20
经营场所权属
有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21
安全责任人
有任命书
22
安全管理制度
应上墙
23
送气工培训情况
应培训合格
24
送气工工装
应统一
25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管理,规范供应站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区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应、销售、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供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应站的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供应站必须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以下简称供应许可证)后, 由具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定点供气,方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活动。
第七条供应站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峡山区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3.具有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来源;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7.供应站应当符合现行行业规范、标准;8.申请供应许可证提交材料符合《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9.新建、改建、扩建供应站应当完成燃气工程建设程序后方可申请设立。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供应站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供应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
第十条供应站需要歇业、停业、迁移,变更气源、负责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安全组织(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五条安全措施(一)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制度
〔一〕瓶装燃气供给站平安生产、防火责任制1 、供给站站长〔平安生产、防火责任人〕:①对供给站的平安生产、防火工作负责,对站点平安工作承当各项责任;②认真贯彻“平安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方针,搞好站点平安管理,落实各项平安管理制度;③每月定时召开平安例会,组织员工进行平安和业务学习,总结平安生产、防火工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良意见和措施;④积极组织好平安供、用气的宣传咨询工作;⑤经常对站点进行平安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平安员〔平安生产、防火直接责任人〕:①直接负责站点的平安生产、防火工作;②经常检查、催促各项平安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查出隐患,提出合理整改意见,并催促整改;③做好值班、抢险维修、出入库瓶、平安检查等记录的收档存档工作;④负责组织消防训练及平安活动。
3 、岗位责任员工〔岗位直接平安生产、防火责任人〕:①遵守各项平安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平安第一,用户至上〞效劳意识;②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定和班前班后检查,作好各项记录并及时归档;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认真整改,杜绝一切平安事故;④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及各项平安活动。
〔二〕瓶装燃气供给站平安管理制度1 、供给站员工必须了解液化石油气的根本知识。
2 、供给站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3 、站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电炉等易产生明火的家用电器。
4 、供给站必须按照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会使用,并定期维修。
5 、站内不得存放汽油等易自燃的有机溶剂。
6、站内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及带铁钉的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工作;7、液化石油气瓶库所有电器设施应接地可靠,照明防爆,通风良好。
8 、空实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9 、钢瓶存放的层数不超过两层。
10 、钢瓶只准立放,不准横放或倒放。
11、实瓶不宜存放过久,不得在阳光下曝晒。
12 、搬运钢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拖、滚、砸钢瓶,严禁金属物品的撞击,防止产生火花。
13 、对于被检查出的待修瓶、报废瓶要分别按编码排放整齐,不得与合格瓶互混。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1.规模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lkm为宜;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2.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l000m;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l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1重瓶库面积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n1——日平均销售量,瓶;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l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2空瓶库面积式中A2——空瓶库面积,m2;3.气瓶周转率供应站的气瓶周转率应与城市灌瓶厂站共同考虑;气瓶周转率与居民用气情况、运输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对大型城市一般为10%~20%,其中供应站考虑多少比例,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例如,北京市的气瓶周转率为16%左右,供应站占6%;天津市灌瓶厂站与供应站各占一半;南京市气瓶周转率为18%,供应站占l0%;随着天然气应用的快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将不断缩小,应根据气源结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4.其他设施①一个供应站除了作为主要建筑物的瓶库以外,与其必须配套的营业室、办公室,经验上取建筑面积为l0~15m2,灶具维修间取12~16m2,仓库面积在供应用户为5000~7000户时取12m2;②人员设置:对5000~7000户的供应站,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一般设9人左右;其中供气站站长l人,营业员1人,灶具维修2人,管理员1人,瓶库工人4人;二、瓶装供应站的选址及平面布置1.选址①供应站的地址应设置在用户供应区域的中心;供应半径不超过lkm,应便于居民换气;②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③有便于消防用的消火栓;④供应站周围应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⑤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1;表1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2.平面布置供应站的总平面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如下所述;①瓶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采用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全敞开式建筑;瓶库主要一侧应有运瓶汽车的回车场地,瓶库的平台高度应与运瓶汽车的车厢底高度相适应;②营业室和灶具维修间应布置在方便用户出入处;③办公室、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应与瓶库有l0m的防火间距;三、瓶装供应站的防火安全要求1.供应站建筑物防火要求供应站的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当瓶库为非开敞式建筑物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2.供应站瓶库用电负荷从防火安全出发,瓶库用电负荷为三级;3.供应站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及范围①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可能出现的场所为1级区;供应站的瓶库属l 级区;其范围为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建筑物的内部空间;②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不可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为2级区;供应站半开敝式和开敞式瓶库的敞开面向外水平距离,垂直高度3m以下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瓶库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和窗外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3m以内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当门、窗外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2级区的水平距离要延伸至;4.供应站应设置便携式检漏报警告器,用以巡视检测;5.供应站应有直通外线电话;6.供应站内及瓶库内应设有干粉灭火器;四、瓶装供应站的管理供应站的管理,要体现安全管理的要求;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站业务管理,站内环境及装卸车、钢瓶安全管理、灶具维修、事故应急措施等;1.供应站业务管理①供应站站长应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供应站各岗位职责及供应站职工手册;②供应站的业务应按业务流程作业,主要有如下几项;供应站送气流程,如图1所示;图1供应站送气流程b.供应站销售流程,如图2所示;图2供应站销售流程c.业务交接班流程;收款员根据当班的全部业务,做出交接班记录及日报表,并以现金、售气小票;重瓶和空瓶库存数向下班交接,同时上报公司调度;重瓶员、空瓶员清点的瓶数与收款员核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向下班交接;2.站内环境及装卸车1站内环境要求①站内空、重瓶不得随意码放;②站内严禁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③站内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并应使用方便;④站内场院严禁吸烟或燃烧杂物,设禁烟标志;⑤经常保持运瓶汽车的通道畅通无阻;⑥站内各处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2装卸车①应制订装卸车安全操作规程;②装卸车人员要穿戴防静电的防护用品;③卸车过程中发生重瓶大量漏气,应及时处理,并报公司技术安全部门;④装卸钢瓶时,要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3.钢瓶安全管理①供应站在销售重瓶的过程中,应严格检查出售的重瓶,存在下列问题的重瓶不能出售;a.漏气瓶;b.超重1kg以上的重瓶;c.无底座或护罩的重瓶;d.其他有明显缺陷,影响用户安全使用的重瓶;②对每一个供应站均应规定供应不漏气瓶的合格率,应为100%;③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判定不合格钢瓶的标准;4.灶具维修①维修灶具应在灶具维修间进行,严禁在院内修理;②灶具维修间内不得存放漏气瓶或两个以上的重瓶;③制订装修灶具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维修灶具;④对用户报修的灶具,修理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h;5.事故应急措施①供应站均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以便及时处理事故;②事故应急方案的内容包括:a.报警程序;b.组织指挥系统;c.各岗位人员在应急事故中的任务;d.抢修与救护;e.清理与保护现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
法规条款摘要
法规名称
法规条款
备 注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GB51142-2015)(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发布)
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明、所取得的有效期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通风应符合本规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第十八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5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6
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准(DB4201/T 505-2017)
表A.3 供应站(点)经营服务检查评分表
(评分表共3页,另附)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第11.3.1条的规定;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8.0.7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2
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站点符合设置技术规定;
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
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立申报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加盖位印章);
8
区级燃气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说明(市城管委制)
2、瓶装液化气供应站
受理条件:
本市依法设立的瓶装气供应企业(并且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审查申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类别和经营围,经营类别必须是瓶装液化气,经营围要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符合本区燃气站点布局规划;(布局规划由各区编制;原则上中心城区各区供应点数量不要超过现有的总量,在此基础上按照在半径500米围只设置一个站点的原则对现有站点换证时进行调整,站点扎堆的地方减少站点,没有站点的地方适当新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