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注意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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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注意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中国建设报2003-09-15
2003年9月8日中国建设报《中国建筑》周刊刊载了刘志文先生“钢材大幅涨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遭质疑”的来信,反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以来,在材料市场价格动荡的经营环境中,施工企业面临的争议与困境。再加上原有的建筑市场消极因素,施工企业更感举步维艰,以致于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发出质疑。
就刘先生反映的问题,作为律师,我们认为症结并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身,而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风险范围不是通过工程量清单本身来划分的,而是通过合同来具体约定的。如果招标文件或其他合同文件明确约定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材料涨价风险,且这些风险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则作为成熟的承包商则应当对材料价格波动做出合理预测并在报价中予以考虑。若未来果真出现材料价格上涨,自然不能提出索赔。但根据刘先生信中所述案例,“在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这是关键。既然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这反而是一个好的条件。因为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已不属于施工单位,至少不能全部强加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合同为依据,及时要求业主就材料价格上涨合理承担相应风险,提出索赔主张。
建纬律师事务所王霁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