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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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到案件办理的快捷、准确、公正,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包括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仅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
二、巡查
3、案件的发现、受理,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以案发地点的管片人员为案件的责任人。未具体划分责任片区,每一起案件必须明确一名承办人为案件责任人。
4、管片的责任人员应勤巡查,不得遗漏辖区内的每一起案件。辖区较大的违法建设或较大的开挖、毁绿、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案件,7天内未及时发现的,扣除管片责任人员10分,其他案件未及时发现的扣5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扣除20分以上的处理。
5、巡查发现的案件,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即时下达书面停工;下达书面停工后,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由分队、中队组织采取保全证据的方法,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管片责任人(案件责任人)、分队长、中队长对控制违法行为继续,负有责任。对停工控制不力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各
5-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停职反省。中队控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当日内),大队应适时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大队采取措施不力或不及时的,扣除大队相关领导5-10分,大队控制确有困难的,经支队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不予追究。
6、发现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管处人员(案件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2天内应上报中队。案件调查完毕后,两日内报大队。
对发现的案件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理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停职反省。
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扣2分;超过规定时间3 倍以上未报的,视为隐匿不报。
三、调查、取证
7、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可予以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应制作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应制作简易笔录,或取得影像资料。当场处罚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扣5-10分,未规定程序的扣5-10分。
8、不易适应简易程序的,管片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勘察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或摄像固定证据,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两日内由中队报大队后,由大队长审批立案。
9、批准立案后,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当事人及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其背景,违法后果及其反响等。因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有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规条款有误、示意图不准确或相关尺寸、
数量面积有误,需退回补充调查的,扣除案件调查人各2分;未按期限返回补充调查又无正当理由的,加扣至5分。情节严重的,扣除5分以上。
10、案件调查过程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确需延长的,经中队同意后报大队备案。因办案人原因导致延误办案期限的扣5分。
丢失毁损案件材料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的扣10分。造成无可挽回后果的通报批评,直至停职反省。
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告知当事人权利,未告知的案件不得上报,告知有误的,重新告知,并扣责任人2分。
四、审查
11、案件审查实行三级审查制度:中队、大队、支队法制科三级审查。审查人员对违法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事实是否客观、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承担审查责任。
12、中队案件的违法主体、基本事实认定、相关证据收集进行审查,并对此承担责任。
因违法主体、基本事实、相关证据收集等问题,由大队退还中队作补充调查的案件,扣除中队审查人员2分。
13、大队违法现场、基本事实、证据等进行复核,对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办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证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14、支队法制科负责全面审查案件卷宗,重点审查案件的主体、性质确定的是否准确,证据事实是否清楚、完整,适用的法
律法规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大队补充调查,并扣除大队审查人员2分。因上述原因,支队领导退还法制科的案件,扣除法制科审查人员2分。
15、支队法制科对大队上报的案件,必须在三日内(节假日除外)作出处理决定(或上报支队领导或返回补充调查)。无正当理由的,扣除部分负责人2分。
案件复核必须在5日内完成,否则扣除责任人员2分。
五、审批
16、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大队长有权审批下列案件:
(一)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赔偿金额10000元以下案件;
(二)规划、市容行政执法中下达拆除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单体拆除量过大或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重大案件报支队长审批。
其余案件经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人员对是否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以及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承担责任。
17、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是,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案件按《案件集体审议》执行。
六、听证
18、根据支队领导审批意见,对需要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由支队法制科下达听证告知书,转大队送达,并按规定时间返回送达回执。
19、当事人向各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的,两日内(节假日除外)交至支队法制科,并应做好相应的听证准备。违反此条,未在规定时间内较交的,扣除相关责任人2分。
20、听证通知书制作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听证举行的七日前)由各大队派执法人员送达,违反此条,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扣除相关责任人2分。
21、听证会由局执法监督科组织。一般案件由案件调查人员、中队长参加,重大案件,大队领导和支队法制科必须派人参加。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做好相应准备,准时到会,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违反此条,扣除相关人员2分。
22、对应告知听证而未告知的,扣除审批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各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扣除5分以上的处理。
七、行政强制措施
23、对于采取证据保全、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或现场摄像、拍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送达书面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支队授权大队长行使上述强制措施审批权。
24、采取强制拆除和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的,大队应上报支队,对于正在进行的违建行为,大队可先执行然后报支队备案,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应下达书面强制决定书,并告之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25、采取强制措施,要尽量避免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并给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