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第26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一、概念与特点
收程序
是指对于特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形下,司法机关 没收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与方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案件范围特定。国际上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
洗钱犯罪,主要法律文件有: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988年《禁止非 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际公 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五)审理结果(法典第282条,《解释》第516条) 1、裁定没收;(《解释》第516条第(一)项) 2、返还被害人;(《解释》第516条第(一)项) 3、裁定驳回申请(《解释》第516条第(二)项)
(六)对裁定的上诉、抗诉及二审法院的处理(法典第282条,《解释》第 517条) (七)没收案件的终止审理(法典283条第一款) (八)国家赔偿(法典第283条,《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36条)
(二)被追诉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
(三)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
(四)程序启动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或申请)
四、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
(一)审判管辖(第281条) (二)公告(法典第281条,《解释》第512条) (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法典第281条,《解释》第513条) (四)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解释》第514 条) 2、不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打击犯罪 (二)保障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程荣斌《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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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从而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作用。
(3)有利于追缴境外财产的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能够不经过对其犯
罪行为的刑事定罪而没收其犯罪所得,创设一个独立于对人审判程序之外而单独对违法犯
罪所得进行没收的制度。我国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仅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
要求,而且为我国向国外追缴赃款和违法所得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1)案件类型 ①贪污贿赂案件。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各类案件。具体包 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等。 ②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③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了上述两类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必须在危害程度上与前述犯 罪一样重大,才能适用本程序,比如洗钱罪、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该认定为这里所谓的“重大犯罪案件”: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b.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c.其他重大案件的情形。 (2)适用对象和条件 除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共同前提条件以外,适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有的方式、方法与步骤。
(2)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点
①国际普遍性。根据 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
最新法考《刑事诉讼法》考前复习题带答案分析(共90套题)第(7)
最新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
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不开庭审理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高法解释》第317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本题中,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未上诉,但是,同案犯丙上诉,所以,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323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本题中,甲是同案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控告B、告诉C、举报D、报案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的材料来源即报案、举报和控告等的区别。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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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作者:郭林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摘要“两高”2017年新颁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模糊不清或有待完善的问题。
在证明对象方面,应当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还需要证明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具有合法所有权。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合法所有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承担。
在证明标准方面,需要考虑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间举证责任的轻重,分别做出要求,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优势证据标准,而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
关键词违法所得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作者简介:郭林婧,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269为实现对重大违法犯罪事件(腐败、抢劫等)的及时预防及有力整治,并解决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在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做出对应没收裁决而引起的没收款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的问题,我国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明确指出了对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程序。
但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少问题缺乏应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经过几年的摸索与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终于在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针对现实中刑事没收程序所存在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如刑事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等。
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
如在该程序的证明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明确或需要讨论的问题。
【实务】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的司法适用
【实务】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的司法适⽤编者按境外追逃追赃案件涉及中外法律制度的运⽤以及办案⼈员的⼯作衔接,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仍然存在较多法律适⽤的困惑,难以满⾜办案需要。
鉴于以上情形,最⾼院刑⼆庭刘晓虎等⼈就追逃追赃案件没收程序中⽐较突出的法律适⽤问题进⾏了分析研究。
中外刑事法前沿编辑部将相关⽂章进⾏了提炼整理,便利读者以期共同获益。
⽬录⼀、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常见突出法律问题研究(刘晓虎)⼆、请求协助执⾏境外限制措施和没收裁定要点(刘晓虎)三、犯罪嫌疑⼈、被告⼈逃匿境外后两种诉讼程序案件的衔接——以李华波案、徐德堂案为研究视⾓(刘晓虎)四、《监察法》颁布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条件(刘晓虎)五、违法所得的没收、返还、责令退赔是否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刘晓虎)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三类证明标准的把握和适⽤(裴显⿍、王晓东、刘晓虎)七、简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时间节点(刘晓虎、张宇)本⽂所选⽂章刊载于《⼈民法院报》,因篇幅所限,有所删减。
壹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常见突出法律问题研究刘晓虎⼀、对赃款赃物流向查证不清导致退赃数额难认定问题在有的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中,办案机关⽐较重视犯罪数额的认定,⽽忽视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犯罪后赃款赃物流向的查证。
⼀旦出现犯罪嫌疑⼈、被告⼈境外财产价值远⼤于犯罪数额,办案机关就会在没收和返还财产的具体范围上陷⼊困境。
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办案机关在查清犯罪数额的同时,⼀定要将赃款赃物流向查证清楚,能够查明赃款赃物投资后违法所得的,⼀定要查明违法所得。
因时间久远或者其他因素难以查清的,可以委托相关部门鉴定。
确实查证不清或者⽆法鉴定的,可以在相关事实上做有利于犯罪嫌疑⼈、被告⼈的认定。
⼆、对全部退赃认定不准导致量刑情节适⽤偏差问题从当前实践情况看,关于全部退赃情节认定不准的问题⽐较普遍,由此必然导致被告⼈的量刑情节在适⽤上存在⼀定偏差。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在案查封、扣押财产中含有房产、艺术品的,不应将房产、艺术品升值部分冲抵与犯罪数额对应的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于开办公司获利的,依照上述办法处理。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I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
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2012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
2018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管辖」1.地域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原因:重大、复杂、域外,更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
3.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域外送达:保障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一是对已有刑事诉讼制度和相关规范的完善,如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制度等;二是创设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规范,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其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为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根据我国国情而设置的创新程序,其立法目的和背景在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致使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财产无法追缴,既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也不利于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及时保护,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负有重要的职责。
如何准确把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质内涵,及时、有效地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资产,是检察机关即将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然而如何确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是当前检察机关需要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浅薄探析。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第二百八十条至第二百八十三条,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首先,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进行了规定:一是只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二是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刑诉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Gaining wealth through hard work is the great pleasure of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诉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诉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一、刑诉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诉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二、具体内容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对违法所得及 其他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的特别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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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的案件范围特定。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 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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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 为不符合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的,应当作 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 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 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 自行调查。
类、数量、所在地; ❖ (5)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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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 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 而撤销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 第1款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 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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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 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 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 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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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提出
❖ 1、受理审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出的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并决定是否提出没收违法 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规?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发出公告。
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1、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2、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处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应该予以没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实施。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我国法律已对其做出了规定,在下文中就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相关法律这两个问题来进行介绍。
▲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6个月。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可分解为:先期对物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三)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第一,贪污贿赂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3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职业资格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未成年人小姜涉嫌寻衅滋事,被移送审查起诉的第2天,小姜年满18周岁,1个月后检察院决定对小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监督考察6个月,在监督考察期间,小姜因实施新的犯罪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本案应由少年法庭审理B.本案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征得小姜法定代理人的同意C.本案审理和宣判应公开进行,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D.因审查起诉时小姜已年满18周岁,检察院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正确答案:A解析:《最高法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结合题干,法院立案受理时,小姜肯定不满20周岁,故A项正确。
《最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由于本案开庭审理时,小姜已经年满18周岁,不再是未成年人了,也就不存在法定代理人一说,因为法定代理人的帮助对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故B项错误。
《最高法解释》第467条第2款规定:“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而题干并未说明小姜可能满足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等需要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故C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见,检察院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时间起算点不是决定适用时,而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故D项错误。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50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2题,单选)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关于司法鉴定,说法正确的是:(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不需要实行回避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张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张某所在鉴定机构负责C、当事人对鉴定人李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李某应当出庭作证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
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0题,单选)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1题,单选)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 )A、由监狱直接对张某羁押并收监执行B、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收监执行C、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后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D、由公安机关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执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且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先行逮捕,留置措施自动解除B、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C、直接变更为拘留D、直接变更为逮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7.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下列可以担任张某辩护人的是:( )A、张某17岁的亲弟弟B、美国知名律师艾伦C、张某所在单位推荐的李某D、张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好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定性分析
违 法所 得 的 . 当裁 定 解 除查 封 、 押 、 结 措施 。 应 扣 冻
地 法 院 是平 行 关 系 . 存 在 主 辅 的 问 题 。 考 虑到 犯 罪 不 这 地 便 于人 民 法 院 调 查 、 实 证 据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核 犯 被 的 违 法 所得 往 往 在 居 住 地 。 因此 后 者 同等 重要 。 审判 在
一
些财产 。不仅 如此 。 罪嫌 疑人 、 告人 的 近亲属 和 其他 犯 被 利害关 系人 还有权 委托 诉讼代 理 人维 护利益 。
四. 理 审
、
启 动
根据 《 草案 》 2 1条 第 3款 的规 定 , 第 8 相关 的审理 规 则 不 够 详 细 .与合 议 庭 开 庭 审 理 案 件 的庄 重性 不 相 匹
二 、 理 受
别于 普通 的审判 程 序 。 于诉 讼效 率 的追 求也 使 得 审理 对 过程 相对 简 略 . 明标 准低 于 排 除合理 怀 疑 的要求 。 证
五、 裁定
根 据 《 案 》 22条 的规 定 , 民法 院经 审理 , 草 第 8 人 对
于 经 查证 属 于 违 法 所 得 的 财 产 .有 两 种 处 理 方 式 :1 ()
1 怖 罪件 罪疑逃或死后其 t 犯 案犯嫌人匿者亡 .违
法 所 得 无法 追 缴 的法 律 障碍 问题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 事诉讼 法修正案 ( 案 ) ( 草 》 以下 简 称 《 案 》 的 一 大 亮 草 ) 点 就 是 增设 了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逃 匿 、 亡案 件 违 法 被 死 所 得 没 收程 序 等 四种 特 别 程 序 对 于该 程 序 的定 性 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单项选择题]1、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抗诉B.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时,必要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D.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制审判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理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的规定,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规定,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的规定,C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 错误。
[单项选择题]2、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1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我国未定罪没收程序的性质
浅析我国未定罪没收程序的性质【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规定了一项新的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未定罪没收程序”。
这项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且大多数都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那么我国所确立的该项制度的性质是什么呢?我认为,我国的未定罪没收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带有刑事诉讼特征的民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未定罪没收;程序;性质2011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且向社会公布,公开的征集广泛的群众意见,2012年3月15日,这份修正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过。
修正案中增加的“特别程序”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在法学界和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该程序也可以称为“单独没收程序”或者“未定罪没收程序”。
我国建立未定罪没收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使犯罪者因犯罪而获得利益,体现了西方法律谚语“无人应从犯罪中获得收益”的精神。
既然其本身是为了打击犯罪而制定的,那么是否就能因此而认定“未定罪没收程序”就是刑事诉讼程序呢?“未定罪没收程序”究竟应该还属于哪一种程序,如何对其性质予以定位呢?我国的未定罪没收程序是作为一种特别程序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虽然如此,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我国的未定罪没收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
我认为,未定罪没收程序的性质仍然应该被定位为民事诉讼程序,而非刑事诉讼程序。
但是,国内仍然有一些人因此而认为我国的未定罪没收程序应该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我想这样的判断是难以站住脚的。
因为,一项程序是否由《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并非判定该程序性质的唯一依据和标准,例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同样也是由《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然而学术界却公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刑事诉讼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审理结果。
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救济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或司法中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是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一。
该规则的立法渊源为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予于批准加入该公约)中,关于追缴犯罪财产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对于更严厉地打击时下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刑事立法空白并与国际接轨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就自然进入视野,并得以立法确定之。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般公众,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适用范围、条件。
何种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该程序。
在上述两类案件,也不是毫无条件地适用嗨必须要满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归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检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至于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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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一节概述:'■; :. ... .:; ^: ■.;. 一..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 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 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
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 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例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 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没收财产作为作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措施,其中 第12条规定了“没收和扣押”,第13条规定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第14 条规定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
再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 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 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 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另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作为国际社会 中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其1990年提出的旨在控制洗钱的《四十条 建议》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业已签署上述国际公约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为遵 守上述规定,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以特别程序的方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特殊性。
之所以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 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 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 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我们不需 要预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 题,也不受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的约 o第三,公正性。
虽然与审判程序相比,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程序仍需遵循刑事 诉讼的基本规律。
我们仍需坚持刑事诉讼程序 的基本构造,在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时,公开 开庭审理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 害关系人相应的上诉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 得的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没收制度,其中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死亡、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应当依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处理,没有规定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
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二)六机关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三)公安部制定的《规定》公安部《规定》第231条规定:“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9条规定:“人民检察晓撤销案件时……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的,如果被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直接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最髙人民法院《解释》第294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但上述规定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已经冻结的钱款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而且也未构建明确的程序。
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第五编第三章用四个条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第一,贪污贿赂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第J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第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和第120条之一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也制定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
第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6除上述两类案件外,还包括洗钱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案情重大。
1998年5月9日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对重大犯罪作出界定,该条规定,“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有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需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的没收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此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取的财物和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案件有关联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而且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违法所得意见书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犮其他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当公安机关发现侦查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情形且符合条件时,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该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第二阶段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三阶段是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公告程序。
第四阶段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管辖法院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且可以适用没收程序的情形时,应当向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按照第281条的管辖规定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而不必受审判管辖的约束。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公告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6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力口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幵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第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3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赃款赃物,一律予以追缴;对于被告人的财物应当及时发还;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发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上诉、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特别程序,但法律并不能因此剥夺上诉权和抗诉权,相反,赋予双方充分的救济权利是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