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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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优劣 , 就不 属于瑕 疵证 据 , 而 无需 补正 。 第 二, 对证 据进 行补 正 的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论瑕疵证据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论瑕疵证据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根据2 0 1 0 年7 月 1日正 式 实 施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 办
没有侵犯《 宪法》 和《 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的基 本权利 , 与之 对应
的危害程度 和危 害结果也更小 。其 中 , 鉴定意见和勘验 检查 笔 录、 侦查实验 以及视 听资料 、 电子数据 等证 据材料 , 从证据
属性 和司法实 践看 , 一般 不可能存 在违法性 , 也 就不大可 能
存在 瑕疵情况 。 因为这类证据 一旦收集 程序或制 作程序存
间地带从 法律上得 到 了确认 。2 0 1 2 年1 2 月2 0日《 最 高人 民 法 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规定 了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8
提 取人签名 、 持有人签名 , 物品持有人 、 见证人没有在扣押清
单 上签名 ; 再 如询 问笔录 的证 人证 言中缺少询 问人 的签 名。
作 者简介 : 张礼 萍( 1 9 7 3 一
察员。
Hale Waihona Puke ) , 女, 河南民权人 , 北 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院博 士研 究生 , 河 南省人 民检察 院助理检
摘 要: 瑕 疵 证 据是 轻微 的程 序 违 法证 据 , 是 完善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一 个过 渡 。 已有 的 法律 规 定和
司法 解释 对 瑕 疵证 据 的初 步 规 定 是 司法 实践 运 用的 法律 依 据 , 但 在 讯 问被 告人 未告 知诉 讼 权 利 的 笔 录补
正、 言词证据瑕疵情况的补正、 瑕疵证据的适用范围、 免于补正的适用等方面有待细化和完善。 关键 词 : 瑕 疵证 据 ; 司法适 用 ; 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D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7—9 0 5 X( 2 0 1 3 ) 0 6 —0 0 1 9—0 3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是由于收集、记录或证明过程中出现的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的。

以下是瑕疵证据的特点:
1. 不完整性:瑕疵证据可能是在收集过程中遗漏了某些信息或细节,导致证据不完整。

例如,证人的证言中遗漏了一些关键情节,或者物证的照片不清晰或缺失。

2. 合法性缺陷:证据的合法性是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

如果证据不符合这些要求,则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缺陷,例如,证据的收集违反了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

3. 可靠性问题:由于瑕疵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缺陷,这可能导致证据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在法庭上,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被对方律师攻击,认为该证据不可信或不足以采信。

4. 关联性不强:瑕疵证据可能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由于其存在的缺陷,这种联系可能不够强或不够直接。

如果证据的关联性不强,那么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总之,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从而影响其可靠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因此,在法律程序中,对于瑕疵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合法和可靠的证据来使用。

侦查阶段瑕疵证据问题探讨

侦查阶段瑕疵证据问题探讨

然分析,重点是对瑕疵证据在侦查阶段 出现的原因 录、 扣 押清单 上缺少 见证人签名 的 , 占物证类瑕疵 做一定的解释 , 并寻求解决进路 , 以期对理论与实践 证 据 的 3 0 . 6 %;辨 认 笔 录无 见证 人 签 名 的 , 占 有所 裨益 。 1 4 . 5 %; 电子数 据 下 载时 ,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是 没有 下


问题 的提 出与分 析 方法 的设 定
瑕疵证据规则虽具有立法上 的突破与创新 , 但
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合法证据 只是抽象 的概念与静态的法律规范 ,它在司法实践 有 待进 一步 观 察 。有鉴 于此 , 笔 者 和非 法证 据之 间是 非此 即彼 的关 系 。对 于非法 言 词 中适 用效 果 如何 ,
未规定见证人签名检查的情勘验检查笔录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无见证人签名笔录或者盖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名或者盖章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无规定辨认必要的时候可以有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辨认笔录无见证人签笔录见证人在场名或盖章者盖章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案件208件辩护率为289
《 理论探索} 2 o治 建 设
侦 查 阶 段 瑕 疵 证 据 问题 探 讨
胡 忠惠
( 山 东工 商学 院 , 山东 烟台 2 6 4 0 0 5 )
[ 摘 要 ] 当前 , 侦查阶段 的瑕疵证据 主要 表现 为: 总体上普遍 存在瑕疵证据 , 但就 个案而言瑕疵证
据数量 并不 多; 瑕疵证据 集中在 实物证据 , 且主要是 书证类瑕疵 ; 言词类瑕疵证据数量较少等。存在瑕疵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就如同拼图的碎片,通过它们的组合与拼接,才能还原出事实的真相。

然而,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具有同等的分量和价值。

要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就必须了解证据的种类以及它们的效力认定方式。

证据的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比如合同、借条、遗嘱等。

书证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如果一份书证是伪造的或者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存在直接的关联,否则也难以被法庭采纳。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比如凶器、作案工具、指纹、血迹等。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因为它们是直接与案件相关的实物。

但在认定物证的效力时,需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和保管的规范性。

如果物证的收集过程存在违法或者保管不善导致物证被污染、损坏,那么其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一般来说,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感知清晰、记忆准确、表达清晰的证人证言更具有可信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误记或者故意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自身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

由于被害人在案件中往往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可能会因为情绪、恐惧等因素影响陈述的准确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心理状态、陈述的细节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解释。

但这类证据的复杂性较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出于逃避罪责、减轻处罚等动机而作出不实的供述。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其中,瑕疵证据因其在收集过程中存在某些形式或程序上的缺陷,常被法律要求补正或说明。

因此,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瑕疵证据的定义与分类瑕疵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收集程序、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的证据。

根据不同的缺陷类型,瑕疵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程序瑕疵,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二是形式瑕疵,如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内容瑕疵,如证据内容存在矛盾或模糊不清等。

三、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补正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补正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瑕疵证据的补正效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补正规则已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存在的问题(一)补正程序不明确现行法律对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补正、何时补正等问题存在争议。

这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还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二)补正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瑕疵证据的认定和补正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相同类型的瑕疵证据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这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对瑕疵证据补正过程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补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不仅可能导致错误认定,还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等问题。

五、改进建议(一)明确补正程序和标准为确保瑕疵证据的补正工作有序进行,应明确规定补正程序和标准。

具体而言,可制定详细的补正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何时需要补正、如何进行补正等。

同时,应统一补正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相同类型的瑕疵证据时能够保持一致。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刘洋)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刘洋)
第二,如何理解“威胁”? 从字面含义来看,威胁不仅包括暴力威 胁,而且包括其他能使他 人 产 生 畏 惧 情 绪 的 手 段 方 式 。 威 胁 属 于 一 种 精神强制方式,那么它需要达到什么程度,与刑讯逼供的精神强制方式 有什么区别? 笔者认为,威胁的精神强制要求低于刑讯逼供的精神强 制。只要一般的人在这种威胁的情况下会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或者 称述,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的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
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不同侦查人员采用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非法证据由于侦查人员的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思维具有压制性以致于这些诉讼参与人只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进行叙述因而极有可能违背了其真实的想法背离案件的真实情况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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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中)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司法实践
权利,因而只要能 够 补 正 或 者 做 出 合 理 解 释,该 证 据 仍 然 具 有 证 据 能 力,可作为证据使用。③
总体上看,“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 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如 笔 录 记 录 有 错 误、笔 录 遗 漏 重 要 内 容、笔 录 缺 乏相关人员签名等。④ 这些证据在审查者看来,虽然违法,但客观上很可 能是真实的,反映 了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因 而 给 予 侦 察 机 关 以 补 正 的 机 会,以节约侦查成本并保证有力打击犯罪。
2. 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 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 法 定 程 序,二 是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三 是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这三个条件形成了非法实物证据的 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通 过 这 三 个 条 件 可 以 看 出,所 谓 的 非 法 实 物 证 据 指 的 就 是 不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收 集 的,会 严 重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 物 证、书 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中的严重怎么判断? 笔者认为,只要在裁判 者心中形成对于该证据 真 实 性 的 质 疑,且 该 证 据 会 影 响 到 案 件 定 罪 和 量刑就达到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程度。 ( 二) 瑕疵证据的界定 “瑕疵证据”,即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侦察机关 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而仅仅是以轻微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证 据。瑕疵证据,虽然也存在违法情节,但因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

瑕疵案件剖析

瑕疵案件剖析

瑕疵案件剖析
在事实认定方面,瑕疵案件可能存在的错误包括:
认定事实有遗漏或认定错误事实。

例如,在合伙共同财产认定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遗漏,或者在处理原告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时,未充分要求原告举证,仅凭被告的否定陈述而对影响当事人生计的部分共同财产未予认定。

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例如,将雇佣关系误认为加工承揽关系,或将租赁关系误判为承包关系。

对举证责任分配倒置原则的认识错误。

这可能导致在复杂案件的举证责任确定上出现混乱,从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认定不当。

在涉及混合过错的案件中,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可能存在问题。

瑕疵案件的形成可能源于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不够深入、审判程序的不规范等。

因此,对于瑕疵案件的剖析,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反思,以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为了避免瑕疵案件的发生,法院和相关人员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审判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应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对于已经发生的瑕疵案件,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补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审理案件、修正法律文书、向当事人道歉并赔偿损失等。

总之,瑕疵案件的剖析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反思和改进的机会。

通过深入分析瑕疵案件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我们可以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从而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瑕疵证据的名词解释

瑕疵证据的名词解释

瑕疵证据的名词解释瑕疵证据,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其存在一些缺陷或问题,使其不能完全可信。

在法庭上,证据是确定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但瑕疵证据的引入可能会对案件的判断产生误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瑕疵证据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瑕疵证据的产生可能来源于多个方面。

法院或调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或过失导致证据的不完整或失真。

此外,某些当事人可能故意篡改证据以达到自身目的。

而有时,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影响,例如不正当的压力或恶意干预等。

其次,关于瑕疵证据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对瑕疵证据的处理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一旦证据被认定为瑕疵证据,其证明力将大大降低,可能无法作为裁决的依据。

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法院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可能会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如调查证据的可靠性、权衡其他证据的证明力等。

然而,无论是哪种法律体系,处理瑕疵证据的目标都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司法机关需要认真审查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散布了歌十性。

对于瑕疵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经过详细审查后进行权衡和评估。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决定排除瑕疵证据,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可以接受并在权衡证据时给予相应的考虑。

然而,要处理瑕疵证据,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判断证据的可靠性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证人之间的一致性、相关专家的意见、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等。

此外,司法机关还需要权衡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以及瑕疵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实质影响。

在现实案例中,瑕疵证据的存在给判决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一方面,瑕疵证据的引入可能会误导法官和陪审团,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排除瑕疵证据又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正当权益的受损。

因此,对于特定案件而言,找到处理瑕疵证据的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瑕疵证据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缺陷或问题的证据。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瑕疵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猎取的证据。

它与合法证据相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违法性的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多方面的缘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客观存在。

关于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中学者们也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对待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态度如何,关涉到历来一直困扰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惩处犯罪和保证人权差不多价值的权衡问题。

因此关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探讨,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本文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理论基础、各种观点评析、具体制度构建四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1、我国立法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威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等民主自由和权益不受侵犯,禁止通过非法的程序和方法剥夺公民的民主自由和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作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诈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我国立法关于部分非法取证行为的假设干惩处规定。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对司法人员犯非法拘禁等罪都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3、三机关关于刑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说明和规定。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诈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65条中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威逼、利诱、欺诈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依照。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般情况下,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需要⽤到证据,证据是⼗分重要的,他能够决定整个案件的判断,那么如果该证据属于瑕疵证据应该如何界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依《辞海》解释,瑕,原意指⽟上的⾚⾊斑点,即指⽟的疵病,亦⽐喻事物的缺点、⽑病或⼈的过失;疵,⼀般指⼩⽑病,亦⽐喻⼈的缺点和过失。

瑕疵⼆字合在⼀起,喻指过失或微⼩的缺点。

⽤于修饰证据,意指该⽤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因不合于证据法的规定⽽存在⼀定缺陷,也可称之为⼀种“问题”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中的某⼀或某⼏个⽅⾯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存在违法情形。

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存在瑕疵的证据。

具体⽽⾔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

本⽂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作⼈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切违法的⽅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认定瑕疵证据的必备条件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个类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犯罪分⼦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或者在进⾏犯罪活动时为周围⼈所⽬睹、感知。

这些因犯罪⾏为的发⽣⽽产⽣的痕迹以及留在⼈们头脑中的印象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司法⼯作⼈员正是借助于这些犯罪后遗留下来的痕迹、物品和印象,通过对它们的认真收集和掌握,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的。

因此,⼀切主观想象、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本⽂所说的瑕疵证据的范畴。

民事案例分析: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案例分析: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2002年,陈某承包了县某中学的部分工程,双方结算后,尚欠张某钢材货款8330元。

陈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又于2005年8月31日应张某请求将8330元的欠条重新誊写,但抄写中忘记将时间作相应变动,后在张某提醒下涂改,且在借款人处添上了贺某的名字,并解释说以便自己日后区别各项欠款,不会影响他与张某的欠款。

后陈某自家建私房,又到张某处赊购钢材2000元,且于2006年1月5日打下欠条。

该两笔款项一直未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归还该两笔货款,共计1.03万元。

此时,陈某人已难觅,张某申请公告送达后,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张某在审理期间,除两张欠条外未能提供其他的有效证据。

[案情分析][案件评析]本案裁决的难点是:如何判断原告张某提交的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即年份被涂改且有两人名字署名的欠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可以定义为: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定。

本案张某为证明陈某欠其货款8330元,提供欠条一份,该收条的年份明显涂改,且从该欠条上看,欠款人为陈某和贺某两个人,故这份书证存在瑕疵。

对该瑕疵证据,作为举证的原告应就8330元欠款的准确日期和欠款人再行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如提供流水帐完整记录,或者申请证人出庭,来查明准确日期和欠款情况。

因被告未能到庭质证或者自认该笔8330元的货款,而原告在法院限期内又未能如期提供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据。

故该瑕疵的8330元的欠条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后果,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2000元属实,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而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8330元,因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年份被涂改,且借款人为贺某和陈某二人,原告方所提供的该份书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一、本文概述瑕疵证据,指的是在证据的收集、保存、传递等过程中存在某种缺陷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存在常常引发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质疑,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因此,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成为了司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相关问题,包括瑕疵证据的定义、分类、影响以及补正的方法和程序等。

我们将对瑕疵证据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范围和特征。

我们将分析瑕疵证据对案件审判的影响,包括其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冲击,以及可能导致的审判结果的不公正。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包括补正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将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实践应用进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瑕疵证据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处理提供一套明确、可行的补正规则,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关注和研究,共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理论基础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其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程序正义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正是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通过对瑕疵证据的补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同时,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要求案件的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不应当是虚假的或者伪造的。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等过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保障证据真实性的同时,也注重证据的合法性。

通过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证据收集和保全过程中的非法因素,保障证据的合法性。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瑕疵证据仅指证据收集程序轻微违法,仅侵害了被追诉人的一些程序性的权利,这种违法取证行为仅仅导致证据欠缺形式上的要件,并不改变证据的属性和本来的特征,没有侵犯其实体权利,也不会导致审判不公正。

一、瑕疵证据类型(一)取证程序有轻微瑕疵的言辞证据收集程序和方式有轻微瑕疵的言辞证据,包括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或者填写有误的;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或者首次讯问没有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等。

(二)有瑕疵的实物证据即便取证程序有明显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给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使用的可能。

据规定涉及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由于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证明力强,而且不易重复取得,因此对涉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的是有限排除的方式,除了对实物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应予以排除外,对于物证、书证的取得即便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给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适用的可能。

例如,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等。

二、检察机关对瑕疵证据的运用现状检察机关整个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错误的、片面的认识和倾向,直接影响审查起诉的准确性,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浅议在办案中对瑕疵证据的理解和适用

浅议在办案中对瑕疵证据的理解和适用

浅议在办案中对瑕疵证据的理解和适⽤2019-04-12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界定了瑕疵证据,如何正确把握瑕疵证据的法律规定和适⽤,如何在办案中避免瑕疵证据,是当今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进⼀步提⾼司法质量和执法⽔平的需要。

本⽂就瑕疵证据出现的原因和如何在实践中避免瑕疵证据的出现,做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侦查;瑕疵证据;原因;避免证据是⼀切诉讼活动的中⼼和灵魂,就刑事诉讼⽽⾔,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围绕收集、审查证据活动开展。

证据是⽤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有合法、⾮法证据之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类从合法、⾮法之外,⼜界定了⼀种瑕疵证据。

司法实践中的瑕疵证据,违法证据,是指在收集程序和⽅式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即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员违犯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使⽤其他⾮正当⽅法收集的证据,以此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成为对被告⼈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瑕疵证据的含义最早出现在“两⾼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中,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规定纳⼊进来,从⽽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理念确定为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

⼀、瑕疵证据产⽣的原因瑕疵证据的产⽣有其深层次、多⽅⾯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表现有以下⼏点:第⼀、受⼀些客观条件的限制。

在现阶段,我国⽣产⼒⽔平还⽐较低下,司法机关办案条件差,受经费、⼈员素质影响,科技⽔平还不很发达,对付⾼智商、⾼技能的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存在⼀种⼼有余⽽⼒不⾜之感。

同时加上司法⼈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素质、政治⽔平跟不上⽇益发展的形势需要。

因此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往往只重办案数量、结案率,甚⾄部分⼈员受利益驱动,⽚⾯追求诉讼效益,忽视诉讼程序。

正是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促使瑕纱证据的产⽣。

第⼆、受⼀些主观因素的影响。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虽然有⼀些⼈权保护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责任条款保证实施,因此容易被⼈忽视。

论民事诉讼瑕疵书证

论民事诉讼瑕疵书证

作者: 魏燕宇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64-65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3期
主题词: 瑕疵书证 证明能力 自由心证
摘要:在民事诉讼的书证认定过程中,此类证据经常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影响证据认定。

司法实践中,这些带有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的问题的书证统称为瑕疵书证。

瑕疵书证的产生,使得书证本身的证明力下降,使其不能完整地表达案件事实,有可能不被法官所采纳,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然而法律的立法与理论界对瑕疵书证并没有一个完整而系统的解释,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趋近空白状。

瑕疵书证的确认,应以形式审查为主,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来确定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有哪些瑕疵经补正可采用

书证有哪些瑕疵经补正可采用

书证有哪些瑕疵经补正可采用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等瑕疵,经补正后,法院可以采用。

关于书证有哪些瑕疵经补正可采用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书证有哪些瑕疵经补正可采用1、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4)有其他瑕疵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二、书证和物证有哪些区别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一)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二)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三)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等瑕疵,经补正后,法院可以采用。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在⼀些诉讼案件中,相信⼤家都知道我们的法律是讲求证据的,在⼀个案件中如果想要取得相应的胜利,就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证明,那么对于证据来说,我们国家也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民事证据存在瑕疵怎么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

⽐如,原告提交的⽋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瑕疵,即使后⾯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致,但⽋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条内容是否属实。

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

⽐如,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更改⽽否认其真实性,但拒不提供其⼿中的合同。

就需要法官审查合同中更改的内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证明作⽤,如果是对案件事实⽆关紧要的内容,不能因其内容有更改⽽否认整个合同的真实性。

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如,李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未到庭,李某出具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陈某签名的收货单及陈某出具的⽋条证明其所述事实,但其出具的⽋条中载明的⽋款数额⼤写⾦额与⼩写⾦额不⼀致,李某庭审中⾃愿按⼤⼩写中⾦额较⼩的⽋款数额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条就是有瑕疵的证据,笔者认为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的。

⾸先,李某认可的是对⾃⼰不利的⽅⾯,也就是其主张的权利是书写⾦额较⼩的部分;其次,该⽋条内容并⽆涂改,之所以出现⼤⼩写⾦额不⼀致系书写错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见的;第三,李某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也按合同约定履⾏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某应当⽀付货款;其四,如果陈某已经⽀付了货款,应当由陈某举证证明。

论瑕疵证据补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论瑕疵证据补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论瑕疵证据补救过程中岀现的问题及建议关键词司法解释瑕疵证据基本权益一、含义目前大家对瑕疵证拯的含义有不同的看法和分类。

有的支持广义的瑕疵证据,有的主张狭义的瑕疵证据。

所谓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在一个或几个方面该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据能力存在缺陷,或者换一句话说证拯可能在表现形式上存在错误或者在收集程序上有不合法的情形,内容上存在不足等情形。

所谓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该证据是具备了证明力的,该证明力是不存在缺陷的,是完全符合的,但是仅在证据能力上岀现了可更改的错误。

二、瑕疵证据所具有的特质(-)瑕疵证据的瑕疵不能侵犯当事人宪法性权利这一特征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可以得到印证。

第54条规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疑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泄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泄和判决的依据。

”使用眾力手段得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等,为什么会被认左为非法证据,就是因为其集力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

这一特征也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同。

而相反的, 在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过程中,要求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如果违反了该规定,该证据是瑕疵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

理由就是该行为并没有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

(二)瑕疵证据不能违反有关保障基本权益的程序瑕疵证据仅仅是侦査人员在收集程序上有所欠缺,并没有严重违反法左程序,这是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重要区别之一。

苴次,瑕疵证据的程序瑕疵,大多数是岀现技术性程序和不涉及客观真实的手续上。

所谓的技术性程序和不涉及客观頁•实的手续,是指不能违反有关保障当事人基本权益的程序。

在证据违反法律程序时,虽然会影响英介法性,但是我们如果不区分违法相关程序的严重程度,而仅仅因为违反了技术性程序或者一些不涉及客观頁•实的手续,就予以排除,明显的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负而影响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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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分析在法律上,书证是指记载了能为人所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物品。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人的一定思想的外在流露,因此,书证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要有人的一定的思想,二是要有记载该思想的物品。

仅有思想或仅有物品均不能成为书证,故二个条件缺一不可。

就书证所记载的人的思想而言,通常将其分为二个部分进行审查判断,一是书证是不是制作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制作人亲笔签名、盖章或内容是否被伪造、涂改。

这部分所要解决的是属于书证的形式证明力问题,即书证应当具有一定的形式才能证明书证所记载内容是制作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效力。

二是书证内容是不是与待证事实有关,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

这部分所要解决的是属于书证的实质证明力问题,即书证的内容是否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效力。

完整的书证既应具有形式证明力,也应具有实质证明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书证制作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较低、或书证存放环境不好或他人的恶意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有部分书证存在形式或内容或二者均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从而出现瑕疵。

就书证的载体而言,如果书证的载体在书证形成后遭到人为的或客观原因的坡坏而使书证载体缺损,也可能造成书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完整,从而出现瑕疵。

同时,因书证的收集程序违法也可能造成书证在诉讼中被排除,从而丧失证据效力,因而,收集书证的程序违法也应视为一种书证瑕疵。

因此,书证从形式到内容到程序都可能出现瑕疵。

书证的瑕疵可能影响到书证的形式证明力的有无和实质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影响到书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在诉讼中被运用,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

纵观世界各国对书证的各方面立法,多数国家都将书证置于规范书证的理想状态下予以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书证可能出现的种种瑕疵及其审查判断则未涉及。

本文拟就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瑕疵书证的含义、特点及分类瑕疵书证是指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因外在原因造成书证自身的形式或内容与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的书证。

就这一定义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其一、瑕疵书证的瑕疵是相对于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而言的。

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是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一方面,从书证本身的构成角度来看,法律要求作为证据的书证是规范书证,即既具有完整的形式又具有完整的内容的书证。

如果书证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则影响到法官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确认,因此,书证是否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完整的内容成为法官判断一种书证是不是规范书证、是不是存在瑕疵的标准之一。

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都属于书证瑕疵。

另一方面,从书证作为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如果书证的收集不符合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则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法官判断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又一标准。

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的书证都是瑕疵书证。

其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不应成为衡量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

一方面,我们对证据的合法性考察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上来考察的,即一种证据的制作、收集是不是按照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是不是有违反诉讼法的行为。

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体法调整范围,与程序法无关。

因此,虽然都是在讲合法性,但诉讼法律对书证的合法性要求与书证内容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不能将书证内容的不合法视为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时的证据瑕疵。

另一方面,我们对书证瑕疵的考察是从审判的角度来进行的。

在三大诉讼中,形成于诉讼之前的书证内容都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角度来看,内容不合法应看作是书证的一种瑕疵,因为这一瑕疵的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政行为无效,所追求的利益无法实现。

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来看,书证内容的违法是其故意追求犯罪的结果,而不是书证的一种瑕疵。

从法官审判的角度来看,书证内容的违法所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并不影响书证作为证据所应具有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资格。

内容违法的书证可能恰好成为支持一方诉讼主张、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

因此,书证内容的违法不应被看作是书证的瑕疵。

其三、瑕疵书证形成瑕疵的时间是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

有二种情况:一是在书证形成过程中出现瑕疵。

如制作书证时当事人未签名、盖章或用字、用语错误等。

二是在保管过程中出现瑕疵。

如保管人因保管不慎而导致书证被腐蚀、损坏等。

如果书证的瑕疵是在书证被庭审质证以后才出现的,虽也是瑕疵,但这种瑕疵已对庭审质证时书证原有的真实性、证明力及法官对其的审查判断并无影响,因而,不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

其四、瑕疵书证出现瑕疵的原因多种多样。

既有书证制作人的原因,如制作人疏忽大意未签名、盖章或因文化水平较低而用字、用语不当等。

也有他人原因,如书证在被他人保管时被涂改。

还有其他的原因,如书证存在时间过长被氧化、腐蚀而造成部分字迹不清等。

其五、瑕疵书证所出现的瑕疵可归纳为三种表现:第一种是书证的形式存在瑕疵,如未签名。

第二种是书证的内容存在瑕疵。

如书证内容发生歧义或书证部分内容已被毁损、灭失等。

第三种是因违法收集而形成的瑕疵。

与规范书证相比,瑕疵书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瑕疵书证大多存在于私文书中。

与私文书相比,公文书可以称得上是规范书证。

由于“公文书是由国家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者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部门或者人员在其职能范围内,按照规范的方式制作的文书。

”不仅制作公文书的主体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制作水平和制作经验,而且公文书有较为固定的程序和格式,因而,公文书在形式上一般不会出现瑕疵。

同时,公文书在正式形成时,要经过多层审核、校对,以保证内容的真实、合法,因而,公文书在内容上也一般不会出现瑕疵。

与此相反,私文书虽然通常是制作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书内容具有真实性,但私文书的制作人通常是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不高、制作文书的经验匮乏的普通公民,且私文书“在制作上没有特殊要求,制作的程序简单”,随意性较大,因而,在形式上也就容易出现瑕疵。

同时,其内容可能不具有合法性,在用字、用语上也可能出现词不达意或产生歧义的错误。

因而,私文书在内容上也容易出现瑕疵。

其二、瑕疵书证的证明力降低或消失。

对于规范书证而言,不管是公文书还是私文书,只要是规范的书证,各国法律均认可其具有完全的证明力。

对于不规范的瑕疵书证而言,由于书证存在形式或内容某一方面的瑕疵,从而使书证原有的真实性、关联性程度降低,其证明力必然下降,甚至根本就不真实、不合法,使其丧失证明力,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瑕疵书证的瑕疵程度与其证明力应成正比。

书证的瑕疵越多、程度越深,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就越低。

其三、瑕疵书证具有危害性。

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给法官审查认定书证的证明力及案件事实带来麻烦。

对于无瑕疵的规范书证,法官按法律的规定较为容易地确认其证明力。

如果书证存在瑕疵,在无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瑕疵书证证明力的确认无法可依,只能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自由裁断。

这无疑增加了法官对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和随意性,并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和审判结果带来不确定因素。

二是给当事人增加举证负担并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对于无瑕疵的书证,当事人免去了为证明书证的瑕疵而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法官也能根据该书证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划分当事人各自的实体权利、义务。

对于有瑕疵的书证,处在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必然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瑕疵的存在和反驳瑕疵的存在,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诉讼时间。

同时,由于书证瑕疵的存在,使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实体权利因书证瑕疵的影响而减少甚至落空,这可能使当事人的应得利益受损,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瑕疵书证可以从多个角度分类,但考虑到与本文的关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类:其一、从书证瑕疵是否影响其成为诉讼证据来分,可分为一般瑕疵和严重瑕疵。

一般瑕疵是指书证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书证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存在,并未使书证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

这种瑕疵既可能是形式方面或内容方面或诉讼程序方面的瑕疵,也有可能是形式、内容和诉讼程序都有瑕疵。

既可能是某一方面的瑕疵,也有可能是几个方面的瑕疵,如既未签名而内容又部分被涂改的书证。

严重瑕疵是指书证在形式或内容或诉讼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已使书证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已使该书证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如伪造的书证,采取刑讯方式获得的书证。

划分一般瑕疵与严重瑕疵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法官从瑕疵的程度来判断书证是否丧失了证据资格。

其二、从书证瑕疵的产生来分,可分为人为的瑕疵和非人为的瑕疵。

人为的瑕疵是指因人的原因而产生的瑕疵,如书证被伪造、司法人员违法收集书证。

非人为的瑕疵是指因客观原因而产生的瑕疵,如书证被腐蚀。

划分人为瑕疵与非人为瑕疵的意义在于便于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审查书证是否存在瑕疵。

其三、从书证瑕疵对实质证明力的影响来分,可分为对证明力有影响的瑕疵与无影响的瑕疵。

对证明力有影响的瑕疵是指书证的瑕疵使书证原有的实质证明力受到影响,与无瑕疵的书证相比,有瑕疵的书证证明力降低或消失,如书证部分内容被伪造、涂改或缺损。

无影响的瑕疵是指书证的瑕疵并未影响书证的实质证明力,如未签名。

划分有影响的瑕疵与无影响的瑕疵的意义在于便于法官对瑕疵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审查确认。

在立法上,书证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

司法实践中,书证运用极为广泛,大多数案件都有书证存在,甚至一些案件全是书证,且规范书证不多,因而,有瑕疵的书证在诉讼中被采纳为证据的情况非常普遍。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书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与其他证据相比,书证一旦形成,其内容不会变化,并能保持长久,且还可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即使存在瑕疵也容易被发现,“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即使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其特定的思想内容仍然能够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

二是因为被采纳为证据的瑕疵书证并未完全丧失证明力。

除个别瑕疵书证如伪造或无法辨认字迹的书证完全丧失证明力外,大多数有瑕疵的书证并未完全丧失证明力,只是因为瑕疵的存在可能使书证原有的证明力降低,但它仍具有证明作用,“只要它的客观载体未受到毁坏,或者毁坏在程度上并未影响到它所载有的文字或符号,而不会直接降低乃至减弱由于其特定的思想内容的传达所固定的证明效力”。

二、各国瑕疵书证证据效力的立法现状评析从各国立法来看,对瑕疵书证进行立法的国家不多。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书证瑕疵的原因很多,书证瑕疵的表现形式很多,法律上难以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

但有部分国家也对书证重大方面的瑕疵及其处理进行了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9条规定,证书有删除、涂改、增添或其他外形上的缺点时,其证明力应否全部或一部消失或减少,减少到何程度,由法院依自由心证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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