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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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指导的用语
在国际上,非处方药在品牌和标识物上有 着自己独特的象征,如品牌应尽力统一,同时 重视不断创新的提高知名度,以便在连锁店销 售,同时也以品牌作为保护自己产品的措施。 标识物应能明显区分该药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 处方药使用。标签应以正常人能理解的文字表 述,甚至加以图解,以便消费者凭标签便能正 确使用非处方药。因此,人们在识别非处方药 时一般可从其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 指导的用语中得以辩认。
第一讲
处方药(POM) 非处方药(OTC) 甲类 乙类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OTC
甲类非处方药
OTC
乙类非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是指须在执业药师 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是指可由消费者自 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非处方药。
一、POM与OTC分类管理的由来
古埃及太阳神荷露 斯(Horus)的眼睛
一张催吐剂的 处方,1780
我国第一批非处方药西药为23类165个品 种,中成药有160个品种,但每个品种的药 物都含有不同的剂型。 如目前世界OTC的主要类别有以下6种: 解热镇痛药;镇咳抗感冒药;消化系统药; 皮肤病用药;滋补药;维生素、微量元素 及添加剂。 而下列几类药物可能经转换后上市成为 OTC:止喘药,口服避孕药,肌肉松弛药, 心血管药(不包括钙拮抗剂)和抗感染药。
在上万种中、西药品中,哪些能作为非 处方药,不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 行决定的,而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 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根据 “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 便“的遴选原则,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理[1999]198 号文件予以公布。
处方药
疾病类型 疾病诊断者 取药凭据
非处方药
病情较重、需要医生确诊 小伤小病或解除症状 医生 医生处方 患者自我认识和辨别,自我选择 不需处方
主要取药地点 医院药房、药店(甲类) 超市、药店(乙类) 剂 量 较大 长,医嘱指导 较小,剂量有限定 短,有限定 品牌
服药天数
品牌保护方式 新药保护、专利保护期
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出非 处方药标签的7项内容有:
(1)产品名称; (2)生产商、包装商或分发商的名称、地址; (3)包装内容物; (4)所有有效成份的INN(国际非专利药物通 用名)名称; (5)某些其它组分如乙醇、生物碱等的含量; (6)保护消费者的注意事项及忠告性内容; (7)安全、正确使用该药品适当的用药指导。
如美国的处方药均要注明“联邦法规 定无医生处方禁止调配”(Federal Law Prohibits Dispensing Without Prescription),而非处方药标签上应有 “适应的用药指导”(Adequate Direction foruse),
非处方药制定实施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均有药品目录公布,以供查阅。但非处方药目 录并非一成不变,每隔3~5年国家监管部门对 OTC药进行一次再评价,并予以公布,确保OTC的 有效性和安全性。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大 量上市,对每一种OTC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有 的处方药不太可能成为非处方药,但经过改变剂 型或减小规格剂量后也可能变成 OTC,也就是说 把那些性能更优良,更安全有效的非处方药增补 进去,淘汰一部分过时的非处方药。
宣传对象
广 告
医生
不可上广告
消费者
批准后,可上大众媒介或广告
非处方药均来自处方药,多是经过临 床较长时间考验、疗效肯定,服用方便,安 全性比处方药相对要高的药品。但疗效的比 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些处方药的疗效 很好,但由于安全性问题或使用不方便等原 因不能作为非处方药,另外 , 一些新上市的 药品,虽然疗效很好,但尚缺乏较长的考察, 安全性未定,也不能作为非处方药。一般就 上市的处方药需经过 3 - 5 年的考察才能转 为非处方药。
世界上的所有实行POM和OTC分类管理制
度的国家均严格规定处方药不得对公众做广
告宣传,但允许其产品信息在医学工业学术
杂志上传播。我国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
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
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而其他国家对非处方药面向公众做广告 的限制也各有不同,如美国、英国、德国、 新西兰等国允许非处方药广告,而意大利、 西班牙、法国等对可报销的非处方药及使 用处方药品牌的非处方药不允许做广告, 除此以外的非处方药则需有认可证书方可 做广告。近来,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 局允许处方药做电视广告,但必须有“该 药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的用语。
1906 联邦食品和药物法案(FFDA),州际贸易禁止的.掺入次级 品和贴错标签的药品 1914 Harrison麻醉品法案,麻醉品容器需要有印花封条 1937 万能磺胺事件,以二甘醇(抗冻剂)为溶剂的抗生素,107 人死亡 1938 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不需医生处方的药 品” 1951 Humphrey-Durham修正案,处方药类别/ 非处方药物 1962 孕妇镇静剂(反应停)事件 1962 Kefauver- Harris 修正案,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1972-1983 OTC药品遴选/规范 1991 FDA组建OTC评审办公室/ 非处方药顾问委员会
我国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 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经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共同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 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 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 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