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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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灵活、富有弹性的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提出申请,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无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条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

进行健康经检查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实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书面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籍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室批准。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凭交费凭证注册,由教务处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未经注册,不能取得新学

期的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上选修课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所学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记分单、学生成绩总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的学习成绩总表和学生出国成绩证明中的各科成绩,仅以最终成绩登录。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由学校档案室留存一份。

第九条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测验等。期中考核和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等形式。理论考核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实践技能考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课程成绩考评应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考试课成绩一律用五等十

一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教师阅卷时课程按百分制记分,再由教务处折合成相应等

绩点和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成绩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 D- 1.0

<60 F 0

考查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五级记分,再由教务处折合成

相应等级、绩点和学分。五级记分和相应的百分制、成绩等

级、绩点具体规定如下:

等级百分制成绩等级

绩点

优95 A 4.0

良85 A- 3.7

中75 B- 2.7

及格65 D 1.5

不及格45 F 0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环节)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

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环节)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修读课程(环节)的总学分数,即得该学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即: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绩点=

Σ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考勤、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等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校医务室或区、县及以上医疗单位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安排一次缓考。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补办申请缓考手续,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按旷考处理。旷考者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该课程(环节)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见《上海科技管理学校考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学生上课(环节)实行考勤(考勤办法见第三十六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该课程(环节)必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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