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二00八年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培训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建筑[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建筑[2006]288号)我市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布局和国务院批准我市总体发展规划,一批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企业从自身发展战略出发,纷纷在津投资设立法人企业。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中央驻津和外地优秀施工企业在本市投资注册公司,同时允许其它企业依法备案从事经营。
现就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凡不具备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条件的外地总承包企业,允许采取分公司备案的方式办理进津备案手续。
外地总承包企业分公司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表(网上下载,并应当进行网上填报);2、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总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总公司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5、总公司授权委托书;6、在津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一级总包企业不得少于 300 ㎡,二级总包企业不少于150㎡);7、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存款凭证;8、市农业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开户证明;9、进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社会保险凭证;10、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一次性备齐,且人数不得少于资质标准的20%)。
对于资料齐全的,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颁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
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按分公司进行备案,执行按项目备案管理方式。
二、外地进津总承包企业在津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允许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二级资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4•【字号】建筑[2008]1226号•【施行日期】200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建筑[2008]1226号)各区县建委、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施工企业: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文件精神,为今年年底和元旦、春节期间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农民工问题的突发事件,确保这一时期的社会稳定,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启动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完善应急组织机构(一)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各区县建委以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为基础,完善应急工作机构;各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集团(总)公司及本市建筑总承包二级以上和专业一级资质的单位也应组建应急工作机构,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并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保障措施到位,落实各项制度,及时掌握、通报突发事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2008年12月22日前各区县建委、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各集团公司应将应急工作机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和应急预案一并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
本市建筑总承包二级以上和专业一级资质的企业先报至企业办公所在地区县建委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区县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汇总后于12月22日前报至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中心。
各单位应急工作机构成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
(二)应急机构保障措施各单位应急工作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值班场所、固定电话、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工作人员应配备手机,并保持全天24小时开机状态,有条件的单位配备专用车辆和录音、录像设备以便快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留存音像资料。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保持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1.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
总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控股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直接实施管理。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3.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总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
总包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企业及时清退。
二、明确劳务企业用工管理责任1.劳务企业应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津建筑函〔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市建委关于开展天津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津建筑函〔2016〕50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和施工企业:为了不断提高我市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逐步实现建筑工人自有化、产业化和职业化,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开展天津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工种和等级根据企业需求,选定首批职业培训和考核的工种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架子工、混凝土工、模板工、起重工、管工、电工、挖掘机司机、测量工、防水工、木工、焊工、油漆工、装饰装修工、材料物理试验工等共16个工种。
等级分为:初级和中级。
二、报名条件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均可参加相应工种、等级的职业培训和考核,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
三、培训方式建筑工人职业培训采取统一培训或自主培训方式。
统一培训由市建委按照“统一职业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学计划”的原则,组织发动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课程包括:安全生产教育、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课时不少于40课时(5天)。
自主培训由建筑业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四、考核发证市建设系统考核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统一组织考核和发证工作。
考核采取试卷考核和实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包括理论知识、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
统一培训和自主培训应经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五、培训考核费用培训考核费用以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测算并经市物价局核定备案的数额为准。
浅议强化农民工管理与培训对施工企业的重要作用
2年 2(第期 0 第期 总 9 ) 1 2 2
浅议 强化农 民工管理与培训对施工企业的重 要作用
杨 竹
( 天津第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城镇化建设的不断
加快 , 农村富余劳动 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不断增长 。 这既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设 的步伐 , 同时又能缓解农村
呈上升趋势, 主要原 因是建筑企业劳动强度 大, 工作 环境恶劣, 社会对建筑从 业人 员的歧 视 , 里 从 影响
了年轻一代农 民工进入建筑业务工。 建筑行业的农民
工还有一重要特点是, 它以男性 为主 , 主要是 由于女
性难 以承受建筑业的高强度作业。 女性建筑农民工多
数是男『 筑农 民工的妻子, 们跟随丈夫到建 筑工 蝗 她 地务工, —方面 挣钱养家, 另—方面是为了照顾丈
浅 议强化 农 民工管理 与培训对 施工企 业的重要 作用 l
杨 竹
建 筑农 民工培训停留在政 策层面 , 以落到实处 。 难 问
领导机构, 明确职 责, 形成网络, 立健全工作制度。 建 形 成进城 农民工 的教育培训由各职能部门和相关组织 齐抓共管 的局面, 为进城农民 工教育培训工作 的开展
筑行业教育: 明确 ̄}l J l 的地位, 培训资金投入 , 定各参 规 与单位 的责任和义务; 对农 民工培训 的相关机构建设
,
理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 益的又一有力举措。 它既提高
了项 目管理水平, 又减少了劳动纠纷, 同时也维护了 农 民工的合法权 益。 劳务实名制管理 , 是现场精细化 管理 的成功模式。 主要是劳务管理 ‘ 统一” 即 《 七 , 专
经费来源和 运作等也做出法律规定 。 另—方面, 各级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09•【字号】建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筑[2004]212号)各局、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从4月1日起对全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制度。
2004年3月31日前,所有在津从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雇佣农民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为每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
其中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在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本市施工企业在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分别办理上述业务,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合同,地址为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3月底前,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的施工企业,不准在本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实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是防止新的拖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主要措施,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从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三月九日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四年元月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将其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分包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和检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其承包范围内对施工活动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2004]212号)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第八条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第十一条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7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证金性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二、收取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三、收取主体: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收取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其中: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四、收取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为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为30万元。
五、收取程序1.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2.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于2009年5月1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进津备案时,需将保证金存入市施管站指定账户。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一)申请启动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7•【字号】建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开展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筑[2008]356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约30余万人,分布在全市近1700个在施工地之中。
农民工群体具有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多样化、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部分企业对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薄弱,加上建筑物本身具有公共活动空间的性质,容易给各种敌对势力和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混入施工现场进行破坏活动。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做好我市迎奥运和达沃斯论坛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防恐怖分子藏匿施工现场,确保社会和谐安定,市建委决定从5月4日起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和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专项检查活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全市所有建筑工地,专项检查内容是各施工现场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总包项目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建筑业农民工身份管理的通知》(建筑[2007]242号)文件、落实我市建筑业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农民工身份实名制管理、农民工考勤记工管理以及农民工实名制备案信息网络上传等情况。
具体如下:(一)实名制管理制度1.自即日起,全市施工企业(含进津企业)必须为所有农民工统一制备实名制胸卡(胸卡格式见附件1)。
胸卡必须注明农民工姓名、照片、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程名称、从事工种和证件有效期等。
2.总包项目部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工种专业队伍全部登记入册,随时掌握各专业队伍的农民工增减情况,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的信息。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将裹胁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六名包工头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的通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将裹胁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六名包工头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建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将裹胁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六名包工头清出我市建筑市场的通报(建筑[2007]125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2007年,我市在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连续出现两起不法包工头以解决农民工工资为由,多次裹胁农民工到国家机关集访,要挟政府,恶意讨薪,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利益,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现对两起事件通报如下:一、2007年元月5日,曾在和平区人才科技大厦工程的江苏籍包工头洪立师、李俊林、张盼干3人,在总分包企业已完成工程结算和支付的情况下,裹胁50名农民工到市委门前集访,以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恶意索要分包款,并多次扰闹市清欠办,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2007年元月16日,西青区天祥工业园厂房工程的湖北籍包工头王海军、石能友和陈相和3人在工程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不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组织和带领40名农民工到市政府集访,围堵建委机关,冲击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打骂工作人员。
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市[2006]292号)的精神,这两起事件均为恶意讨薪,为肃清不法行为,现决定将洪立师、李俊林、张盼干、王海军、石能友和陈相和6名不法包工头及其劳务队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任何施工企业不得雇用以其为首的劳务队伍;对已经雇用的在施项目,立即结算清场。
如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仍在使用其劳务队伍,将对雇用企业进行处罚。
同时,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完善工程计量和工程结算,不得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和包工头,不给不法人员可乘之机。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作用,原则上每季度首月第二周组织召开市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建筑业“同舟计划”,加强对区县工作指导;进一步畅通渠道,听取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农民工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结合今年我市在建施工面积和建设项目情况,制定下达《2016年各区县建设项目参保指导性指标》(详见附件1),到年底力争实现90%以上建筑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报上月全市建设项目参保情况;每季度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总队反馈参保项目基金征收明细;加快完善建筑业参保经办信息系统和协议银行收费专户管理,及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方便总承包单位办理施工手续;将各协议医疗机构开展建筑业工伤农民工医疗救治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依法从快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建筑[2008]408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方案的通知(建筑[2008]408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广泛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天津建筑市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充分展示农民工的工作成就,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弘扬正气,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尊重农民工的氛围。
依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社办发[2008]74号《关于开展天津市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分配我市建设系统评选优秀农民工12名,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1个,给予评选表彰。
现将《天津市建委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实施此项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评选范围:1.在本市有承建项目的所有建筑企业所属的一线外来农民工(不包括外地进津不满一年的企业)。
2.参加评选的农民工必须是与企业建立了正常的劳动关系,并且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评选农民工条件:1.参加评选的农民工必须年满18周岁,进城务工或在当地转移就业,兼顾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的从事建筑业的劳动者。
2.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起到表率和模范作用。
3.爱岗敬业,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在本岗位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勇于开展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3.28•【文号】人社厅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号)部属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农民工工作要点一、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促进工资合理增长(劳资司、法制司负责)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争取尽快下发。
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向餐饮、商业、服务业等领域扩展。
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意见》,争取年底前下发实施。
将已发生和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对发生过工资拖欠企业的约束性监管和事前防范,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处理。
研究起草《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着力促进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生产一线的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
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五年覆盖计划。
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在未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使集体合同制度基本覆盖各类企业。
结合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重点在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使农民工工资成为集体协商的重点。
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研究,建立评估机制。
对全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对标准偏低的地区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督促各地区完成今年的调整任务。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劳资司、法制司负责)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人社部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下发的《2008年人事工作要点》(国人部发[2008]1号)、《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劳社部发 [2008]1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拟定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 4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次部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去年底分别召开的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继续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OO八年四月八日二OO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天津市建设管理会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会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建筑[2008]945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会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筑[2008]945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施工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及时、足额、顺利拿到工资,巩固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市建委决定从10月中旬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活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施工程项目工地,包括年内已竣工的工程项目。
二、专项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合同备案和合同履约情况;(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包括现场考勤制度、农民工实名制备案信息上传制度、劳务队长持证上岗情况;(四)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成企业自查、区(县)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三个阶段进行:(一)企业自查阶段(从10月25日至11月15日)1、各施工企业应当对照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总包项目部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在施工程自查,对各项目部被拖欠工程款数额,以及应支付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等情况一一摸底。
各总包项目部须于11月20日前,将本项目的自查表(见附件1)报送工程所在区(县)建委。
2、各施工企业应迅速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全面掌握本企业所有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务必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处置,并落实专人督促整改。
3、各省驻津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依照各自管理职责积极督促、指导所属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建筑[2008]870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建筑[2008]870号)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我市将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停止使用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临时执业证书替代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作为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和外地施工企业进津备案等管理的依据。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后,企业应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作为申办企业资质的相关依据。
其中,一级建造师对应原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原二级项目经理。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后,企业应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及建造师IC卡作为参加施工招投标的相关依据。
除了原有已中标的工程外,所有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后,外地施工企业应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作为办理进津备案的相关依据。
五、由于建设部尚未出台替代三级项目经理的人员执业资格,我市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暂不停止使用。
企业仍可持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作为申办企业资质、参加工程招投标的依据。
但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取得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只能担任工程副项目经理,工程正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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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二00八年天津市建筑业农
民工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建筑[2008]20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二00八年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筑[2008]203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五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〇〇八年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求,制定计划,切实安排好二〇〇八年农民工培训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二〇〇八年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安排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二〇〇八年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安排
2007年,我市以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为主线,扎实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全年累积培训农民工5万余人,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到50%,创建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以下简称农民工业校)216所。
按照全委工作安排,2008年在不断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培训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和深化农民工业校的建设,实现劳动技能培训与综合素质教育相结合,全面推动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素质再上新水平。
现将2008年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年完成建筑农民工技能培训5万人,其中本市培训机构完成2万人,劳务输出地及外省市在津培训机构完成3万人,建筑业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到60%。
(二)组织不少于5万农民工参加本市第二届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大赛。
(三)开办在施项目农民工业学500所。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安排
(一)抓住有利时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训办)负责组织和推动全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建委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抓好本区、县的建筑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各农民工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和考核工作,完善培训大纲,教材和辅导资料,建立培训档案等,市建筑技术职业培训学校要切实做好全市培训机构的业
务牵头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负责要认真履行对雇佣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责任。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