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理论的局限与发展
行政权力的授权与限制
行政权力的授权与限制行政权力的授权与限制是现代社会治理中一项至关重要的议题。
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政府作为执行国家意志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主体,必须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一定的授权和限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从授权和限制两个方面探讨行政权力的本质和运行机制,旨在深入理解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行政权力的授权是现代国家意志的体现。
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确保其行为合法。
授权通常是通过选举机制实现的,即公民通过投票选举代表来组成政府,进而将行政权力授予政府。
这一过程体现了普通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和能力,从而实现了政权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行政权力的授权还体现在法律的设立和授权委托的机制上。
立法机构通过颁布法律,明确了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序和条件。
行政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委托,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
这种机制保证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行政机构滥用权力或越权行使职权。
然而,即使行政权力受到授权,也不能无限制地行使。
行政权力的授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权力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约束,如行政机关的程序规定、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等。
这些限制确保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行政权力的运行还受到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制约。
行政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和问责等手段,对行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权力。
司法机构则负责对行政机构的决策和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社会舆论和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评价也是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制约因素。
公众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获取信息,对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提出质疑和抗议。
这种监督和评价形成了舆论压力,迫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和透明地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传统规范研究的局限
行政传统规范研究的局限引言行政传统规范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领域,旨在探讨行政传统规范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影响。
然而,这项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本文将对这些局限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1. 数据质量问题在行政传统规范研究中,数据质量问题是一个常见的局限。
由于行政传统规范的本质,这些规范常常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难以量化。
研究人员面临收集和分析这些非结构化数据的挑战,可能导致数据的不准确性和主观性。
此外,行政传统规范通常是基于个别案例或经验,缺乏大样本和全面的数据,从而限制了研究的可靠性和普适性。
2. 缺乏理论框架行政传统规范研究往往缺乏明确的理论框架,这也是其局限之一。
在缺乏理论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可能过于泛泛而谈,难以形成有深度和可操作性的结论。
缺乏理论框架还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解释和推广不稳定,无法为行政管理实践提供实质性的建议。
3. 研究范围的限制行政传统规范研究往往受到研究范围的限制。
由于行政传统规范的多样性和地域性,研究结果可能仅适用于特定的组织、地区或文化背景。
这种局限性可能限制研究结果的外推性,使得研究在跨文化和跨国比较中的泛化性大打折扣。
4. 忽视行政变革和创新行政传统规范研究往往忽视了行政变革和创新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行政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需求。
传统规范可能无法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而研究忽视了这一点。
因此,行政传统规范研究需要更多地关注行政变革和创新对规范的影响,以更好地指导行政管理实践。
5. 方法论的局限性行政传统规范研究在方法论上也存在一些局限。
传统的研究方法如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可能无法全面捕捉到行政传统规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需要探索和采用更多样的研究方法,如深度访谈、实地观察等,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行政传统规范的本质和影响。
结论行政传统规范研究在探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研究人员应重视数据质量、理论框架、研究范围、行政变革和创新以及方法论等方面的局限,并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克服和完善。
当前我国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反思
当前我国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反思授权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了立法效率,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其运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
一、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授权范围不够明确在一些授权立法中,授权的范围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被授权机关在立法时缺乏明确的界限,容易出现越权立法或者立法不足的现象。
例如,某些授权规定中使用了“一定范围”“相关领域”等较为宽泛的表述,使得被授权机关在理解和执行授权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授权期限不够清晰部分授权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授权的期限,导致授权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这既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过长的授权期限可能会使被授权机关产生依赖心理,降低其主动创新和提高立法质量的积极性;而过短的授权期限则可能导致立法工作的仓促和不连贯,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对于授权立法的监督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方面,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和程序,难以对授权立法的全过程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参与度不高,缺乏畅通的渠道和有效的反馈机制,使得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被授权机关的立法能力参差不齐被授权机关在立法能力方面存在差异,有些被授权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人才,导致所制定的法规质量不高,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此外,不同地区的被授权机关在立法理念和水平上也存在差距,可能造成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不平衡和不协调。
(五)授权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不足在授权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相对较低。
公众对授权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导致立法难以充分反映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和意愿。
这不仅影响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可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不认同和不遵守。
领导者授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领导者授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近日,新版三国热播,让人看到了不一样的三国,不一样的诸葛亮。
诸葛亮可谓是一代英杰,其超人的智慧和勇气无不被后人赞叹。
然而,他却因日理万机,事事躬亲,终因操劳过度而英年早逝,留给后人诸多感慨。
诸葛亮虽然为蜀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但蜀汉仍最先灭亡,这与诸葛亮的不善授权不无关系。
试想如果诸葛亮将众多琐碎之事合理授权于下属处理,而只专心致力于军机大事、治国之方,“运筹帷幄,决胜千里”,又岂能劳累而亡?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想到两个人物,马谡,不懂授权,所托非人,诸葛亮最后虽有空城计的妙计却也回天乏力,魏延,不得授权,蜀国最后的良将,子午谷奇谋,蜀国最后一统天下的希望啊。
而在在一个现代化的企业中,作为管理组织的主要领导者,不可能亲自去实施一切计划。
因此在某些领域和方面,如果他不想像诸葛亮一样劳累死的吧,他必须把权力下放给某些下级,也就是我们说的授权。
授权即是领导者通过与下属和员工共享相关信息,并让其控制影响员工绩效的因素,给员工和下属更多自主权的过程,通俗地讲就是领导者根据情况将某些方面的权力和责任授权给下级。
授权,它是一门艺术,需要管理者很好地把握分寸,来保证正确授权和合理遥控。
否则,很容易走入授权的误区,而且应验了:为何没有一开始就做对,众多的授权难题困扰着领导者。
产生众多授权问题都是源于领导者受到自身以及环境的影响,以致在授权中犯下了不正确的心理倾向:授权不足或授权过度。
能否搞好授权的关键是领导者能否清除自身主观心理上的障碍,也即是控制自身。
而现实生活中存在越权型与疑人型两种领导类型。
前者表现为:(1)、太自信,认为自己最高明,让别人干总是不大放心。
(2)、死抢住权力不放,认为权力一下放,就要指导与检查部下的工作,这样做太麻烦。
(3)、下放权限,让下属多做些工作,必然要对这些人进行训练,而这样做要占用领导人的时间,并加重他的负担。
(4)、没有勇气进行智力投资,使下属更好地发挥作用。
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西方行政学说》十年期末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西方行政学说》十年期末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库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11.古利克总结的POSDCORB职能中不包括(C)。
C.控制12.里格斯认为,(ABCD)是影响一个国家公共行政最主要的生态因素。
A.经济因素B.社会因素C.政治构架D.沟通网络和符号系统13.新公共行政学认为,行政组织中存在着以下运作过程(ABCD)。
A.分配B.整合C.边际交换D.社会情感14.德鲁克认为,为了实现减少工作人员跳槽这一目标,可以制定以下策略(ABC)。
A.修改工资报酬制度B.改善物质环境C.通过谈话了解原因15.奎德认为,政策分析的必要性可以从(BD)得到说明。
B.决策失误D.决策机构的低效2022年7月试题及答案11.法约尔的管理五要素不包括(C)。
C.决策12.怀特的人事行政思想十分丰富且比较具体,主要表现在(BCD)。
B.人才选拔问题C.职务的晋升问题D.职位分类一分级与工资的制定问题13.霍哲从绩效管理的视角提出,构成一个全面改进政府公共部门绩效的综合模型的关键性概念不包括(B)。
B.追求效率14.在林德布洛姆看来,社会政治过程所包含的基本形态不包括(D)。
D.控制体制15.公共治理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过程是一种互动的过程。
在这种互动过程中,政府与其他社会公共机构建立起的合作伙伴关系主要包括(ACD)。
A.系统的协作关系C.主导者与职能单位之间的关系D.组织之间的谈判协商关系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11.西方行政学的理论渊源包括(ABC)。
A.西方近代史上的政治学B.君主制时代德国、奥地利两国的官房学C.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形成的行政法学12.人们在处理公务时只应考虑(ABD)。
A.合理性B.合法性D.有效性13.古利克总结的POSDCORB职能中不包括(C)。
C.控制14.在林德布洛姆看来,渐进决策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D)。
A.积小变为大变原则B.按部就班原则D.稳中求变原则15.法默尔透过后现代主义的透镜,从(ABC)等方面对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局限性进行了闸释。
行政授权理论之反思与重构——走出理论与现实困境的一种认知尝试
行政 法 学 中的行政 授权 与行 政委 托是 两个 不
权) 仅指法 律 法 规 授权 , 不 是行 政 主 体 的授 权 , 而 行政 机关 只能 进行 委 托而 不能授 权 。多数 观点 大
Vo . 9 No 4 I1 .
A u s 06 gu t20
行 政授 权 理 论 之 反思 与重 构
走 出理 论 与现 实 困境 的一 种认 知 尝试
耿 宝建
( 汉大学 法学院 , 北 武汉 407) 武 湖 3 0 2
摘 要 : 政 授 权 是《 政 诉 讼 法 》 布 后 我 国行 政 法 学 界 广 泛 使 用 的一 个 概 念 , 现 有 观 点 在 理 论 上 难 以 行 行 颁 但 自圆其 说 , 无 法 指 导 实 践 , 反 已 经 严 重 影 响 了 立 法 、 法 和 司 法 。行 政 授 权 的 本 质 是 行 政 职 权 的再 也 相 执 分 配 。行 政 机 关 授 出 自身 职 权 的前 提 是 法 律 规 范 的规 定 , 不 能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在 有 法 律 规 范 规 定 的情 但 况 下 , 可 以授 出职 权 , 政 授 权 能 否 成 立 还 取 决 于 授 权 法 律 规 范 必 须 合 法 。 一个 合 法 的 授 权 法 律 规 范 就 行 必 须 具 备 三 项 基 本 条 件 , 此 基 础 上 才 能 正 确 定 义 行 政 授权 和 界 定 其 内涵 。 在
组织 行使 的法 律制 度[ 。行 政机 关是不 可 能授 权 2 ]
韦伯行政管理理论的局限性
韦伯行政管理理论的局限性韦伯行政管理理论是20世纪初德国学者韦伯提出的一种关于行政管理的理论,对于后来的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韦伯认为,行政管理是一种理性的、等级制的组织形式,它需要按照规范和程序来进行管理,通过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划分来实现管理的目标。
然而,韦伯行政管理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不仅限制了该理论的适用范围,也影响了行政管理实践的效果。
本文将分析韦伯行政管理理论的局限性,并探讨如何克服这些局限性,促进行政管理的改进和创新。
一、理论的抽象性与理论的现实性之间的矛盾韦伯行政管理理论是一种抽象的、理论性的描述,它从宏观的角度对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然而,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和挑战往往是具体的、复杂的,需要具体的解决办法。
因此,韦伯行政管理理论在指导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无法覆盖所有的具体情况和问题,也无法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
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实践经验和具体的分析,来制定具体的管理策略和措施。
二、理论的僵化性与理论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韦伯行政管理理论是一种固定的、静态的描述,它把组织和管理看作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结构,认为组织和管理的方式应该是固定的、不变的。
然而,在现实的行政管理实践中,组织和管理往往是动态的、变化的,它需要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适应和调整。
因此,韦伯行政管理理论在指导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无法应对变化和不确定性,也无法提供灵活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实践中,需要根据时代和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以适应变化和不确定性。
三、理论的理性化与理论的非理性之间的矛盾韦伯行政管理理论是一种理性的、正式的描述,它把组织和管理看作是一种理性的、规范的行为,认为管理的决策和行为应该是理性的、规范的。
然而,在现实的行政管理实践中,人的行为往往是非理性的、非规范的,它受到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行政管理的授权
行政管理的授权行政管理的授权是指政府委托行政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特定的行政职能和责任的行为。
这种授权通常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等目的而进行的。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的授权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组织形式,它能够使得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管理的授权,并分析其优势和挑战。
一、授权的类型行政管理的授权可以分为明确授权和隐式授权两种形式。
明确授权是指政府明确将某项行政职能授予特定的行政机构或者组织。
这种授权通常以法律、政策、协议等形式来明确规定,给予授权机构一定的权力和责任。
明确授权可以增加行政机构的独立性和责任感,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同时,明确授权也能够避免行政机构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隐式授权是指政府未明确规定但默许某个行政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某项行政职能和责任。
这种授权通常是基于行政机构的专业能力、经验和社会影响力而进行的。
隐式授权能够更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和政府变化,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然而,隐式授权也容易导致行政机构的权力滥用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需要政府进行监督和约束。
二、授权的优势行政管理的授权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提高行政效率:通过授权,政府能够将相关的行政职能交给专业化的行政机构或者组织来承担,提高行政效率。
授权机构通常具有更灵活的决策和执行机制,能够更快速、精准地响应社会需求,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2. 优化资源配置:授权能够将政府的有限资源更合理地分配到各个行政机构或者组织中,避免冗余和浪费。
授权机构通常更了解相关领域的特点和需求,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 完善管理体制:通过授权,政府能够将行政职能下放或者委托给不同层级的行政机构或者组织,形成多层次的管理体系。
这有利于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行政改革和创新,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行政授权_精品文档
行政授权摘要: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权力,将部分行政职能和权限委托给授权对象,使其能够代表行政机关执行行政任务和处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本文将介绍行政授权的概念、种类和特点,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概念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将一部分行政职权和权限授权给受托方,使其能够代表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授权是以法定的方式进行的,授权对象有权限代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并对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种类行政授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型。
一般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将某一类行政权限委托给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在行使此类行政权限时有自由裁量权。
特别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将某一具体的行政事项委托给特定的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在行使此项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授权机关的具体要求执行。
三、特点行政授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进行授权,否则授权行为将被违法;2. 权力转移: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权力委托给授权对象,授权对象有权利代表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权力;3. 有限性:行政授权是有限制条件和限制范围的,即授权对象不能随意扩大或滥用授权的权力,必须按照授权机关的具体要求执行;4. 权责统一:行政授权中,授权对象行使行政权力时需遵循授权机关的指导和要求,并对行使行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5. 可撤销性:行政授权具有可撤销性,即行政机关随时可以撤销对某个授权对象的授权,重新收回相关行政权限。
四、应用与影响行政授权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广泛应用,并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1. 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授权使得授权对象能够更加灵活、高效地处理行政事务,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行政决策的层级,提高了行政效能;2. 促进社会创新:行政授权能够鼓励授权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创新和试错,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3. 加强行政监督:行政授权要求授权对象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从而能够加强对授权对象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4. 增加行政透明度:行政授权要求授权机关对授权对象的授权行为进行公开、透明化处理,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
行政授权的理论与实践
行政授权的发展策略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行政授权的范围和程序 提高行政授权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监督和问责 加强行政授权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加强行政授权的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行政授权的实施
行政授权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机遇: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为行政授权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工 具
确定授权范围:根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权限。 制定授权计划:根据授权范围和权限,制定详细的授权计划,包括授权对象、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 实施授权:按照授权计划,将相应的权限和职责授予被授权者。 监督和评估:对被授权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授权计划履行职责。 调整和优化:根据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对授权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授权的效果和效率。
YOUR LOGO
行政授权的理论 与实践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添加目录标题
行政授权的基本 理论
行政授权的实践 应用
行政授权的监督 与评估
行政授权的发展 趋势与展望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行政授权的基本理论
行政授权的定义
行政授权监督的方式与途径
内部监督:通 过内部审计、会监督等方
式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通 过法律手段, 如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等方
式进行监督
绩效评估:通 过绩效评估, 如目标管理、 绩效考核等方
式进行监督
行政授权的评估标准与方法
评估标准: 合法性、 合理性、 公正性、 效率性、 效果性
行政授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 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
行政授权是指政府将部分行 政权力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 行使的行为。
浅议行政授权的立法
浅议行政授权的立法本文通过以上分类将对我国行政授权立法的总体情况有一初步的了解,但是立法实践往往是复杂的,我们不能以一概全,而应继续探索发现,以求对其有更新地认识。
我国行政授权立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行政授权立法的正当性经得住实践的论证,已经成为现今社会的一种通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与发展,我国的行政授权立法迅速地发展起来,贯穿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极大地贡献,受到了政府与理论界的重视,但是在制度确立与发展中,关于这种制度的弊端,人们也有不少的议论,主要质疑集中在授权立法对权力机关立法权的冲击和授权立法的滥用上,基于此,人们认为应当严格限制行政授权立法,甚至有学者提出“授权立法利弊得失皆有,两相权衡,弊大于利,得小于失。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应当集中行使,减少或避免授权分散。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免有点极端化,目前,行政授权立法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实,我们所要关注的不应再是它的存废问题,而应该是如何发挥其优越性,克服其存在的弊端,从而让其更好地执行。
但是纵观我国的行政授权立法,我们发现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授权立法的立法理念缺失行政授权立法理念缺失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授权立法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立法性,同时又要考虑到授权性,行政授权立法应当有立法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但是在立法实践中,一些法规、规章内容缺乏科学性,概念模糊,逻辑性差,有的甚至包含了大量道德的、笼统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一些行政机关不考虑出台的法规、规章是否符合本地的实际状况,盲目跟风出台相关法规、规章,造成了法制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不论是对授权机关还是受权机关,行政授权立法都是职权行为,所以授权者和立法者都应当谨慎负责对待,但是现实立法中行政机关往往寻租部门利益,有利握权、无利授权、该授不授、该立不立现象时有发生。
2.行政授权立法相关授权事项规定不明确这主要是从授权立法的实际操作层面来分析的,主要表现为现实立法中授权理由不明确,授权范围和应遵循的原则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授权期限和授权标准规定,授权立法程序混乱、过于简单、缺乏立法程序的严肃性,授权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够规范、不够明确或者过于弹性,如法条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受权机关在授权的情况下“应当”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
行政授权理论的局限与发展
行政授权理论的局限与发展【摘要】行政授权理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对行政授权理论初步分析,发现行政授权理论的部分局限性,针对问题完善行政授权理论体系,提出行政授权理论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的观点。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授权;理论研究行政授权理论是研究行政授权的综合性理论,涉及权力来源、授权本质、外在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现有的行政法律理论体系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授权理论,发展行政授权理论对适应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政府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授权理论概述行政授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文件中一般表述为授权。
胡建淼教授在《行政法学》一书中,将行政授权定义为: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决定,或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授权性规定,有行政机关间接决定,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职权配置方式。
获得授权后,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对外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定性行政授权,是行政授权理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有学者认为,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决定是一种授权行为,其实无论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决定还是将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间接决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行政机关将固有的行政权力依法授给有关组织,实质还是“权力的转移”。
行政职权原本是立法直接赋予行政机关由其行使的专属权利,但是在特殊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及其他组织也能成为行政职权的独立行使着和责任承担者,表现为通过授权性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授予特定组织享有和行使。
所以,有学者认为行政授权理论不仅包括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有关组织的直接授权,还包括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的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后者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的行为效果,行政授权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转移。
二、行政授权理论的局限性该行政授权理论将行政主体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相分离,把我国行政法学的行政授权理论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领导研究的困境与超越
我国行政领导研究的困境与超越摘要:近些年来我国行政领导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基于行政领导方面的研究依然有所缺失,可以说我国对于行政领导的研究已经走入了一个瓶颈。
基于行政学角度对于行政领导的研究面临着理论和现实等诸多困境。
因此,我们通过对我国行政领导专题的研究,可以很好的得出我国未来对行政领导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行政领导;困境;创新所谓行政领导,就是政府公共行政过程中即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领导,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领导集体,为实现政府制定的各种目标,依法行使国家权利,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而实施的决策,指挥,控制,协调,监督等行政活动及其过程的总称。
我国行政领导研究从80年代就已经开始,可以说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的研究比较的完善。
但是,从行政学角度对行政领导的研究并不是十分发达。
尤其是近些年,对于行政领导相关专题研究好像走入了一个瓶颈,文章数量不少。
但是,优秀的文章不多。
一、现阶段我国关于行政领导的研究主要方面(一)关于行政领导者素质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是注重,行政领导该具备哪些素质,如政治素质,职业素质,文化素质,行政领导者的生理和心理素质。
大都是要求行政领导者必须要具备相关的素质,才能更好的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二)关于行政领导者的能力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注重,行政领导所必须有得能力,如科学思维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利益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危机处理能力。
这类研究一般着重于对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得出一个优秀或者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领导者应该具备哪些能力。
在面对一系列纷繁复杂的案例时,是如何体现这种能力的。
(三)关于行政领导方法和艺术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是探索一个行政领导如何处理好日常的公共事务,所谓艺术只被认为是一种方法的升级,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领导者的用权艺术,行政领导者的用人艺术,正副职领导艺术,行政领导者的处世艺术等等。
应用的研究方法也大都为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来解析行政领导的方法和艺术。
行政授权调研报告
行政授权调研报告行政授权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及背景行政授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权力下放给具体的行政机关或单位,让其代表政府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行政授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减轻政府负担、推动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等方面。
为了了解当前行政授权的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收集相关数据和意见,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及范围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范围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具体的行政执行单位,访谈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三、调研结果1. 行政授权的授权范围调研结果显示,行政授权的授权范围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社会管理、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
其中经济管理是应用最广泛的领域,涉及到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
社会管理方面的授权则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
2. 行政授权的责任与权力调研结果显示,行政授权的责任与权力分配较为清晰。
政府将相应的行政职权授权给特定的单位或机关,责任明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减轻政府负担。
同时,行政执行单位也能根据授权范围行使相应的权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3. 行政授权的问题与挑战尽管行政授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能,但调研结果也显示,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行政授权过程中可能存在授权权限不明确的问题。
部分行政执行单位反映,由于授权文件的模糊性,可能导致授权单位和行政执行单位对于授权权限的理解存在差异,增加了工作协调的难度。
其次,行政授权涉及到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部分行政执行单位认为,行政授权应该配套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授权过程中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最后,行政授权可能会导致责任认定的不清晰。
一些行政执行单位表示,由于行政职权被划归到特定的单位或机关,一旦出现问题,责任的界定相对复杂,可能导致问题的解决困难。
四、建议与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1. 清晰明确授权权限。
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中国⾏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我国现有的⾏政主体理论虽对⼤陆⾏政法学和⾏政诉讼制度产⽣了卓有成效的影响,但是通过对中国⾏政主体制度的阐释以及中外之⽐较,不少学者指出了传统理论的不少不⾜之处。
概括其中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政主体理论内在的逻辑⽭盾第⼀,“⾏政主体”这⼀概念有许多模糊的地⽅。
到底哪⼀级⾏政组织、何时能成为⾏政主体值得研究。
通说认为⾏政主体并⾮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政主体,⾏政机关能否成为⾏政主体,主要是看其以何种⾝份从事活动。
当其以国家名义⾏使公共权⼒时,其⾝份是⾏政主体;当⾏政机关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民事主体。
即⾏政主体不是⼀个恒定的称谓。
这样看来,即使像国务院这样的国家最⾼⾏政机关也只是在某些场合下可以成为⾏政主体。
这种观点就显然还缺乏⾜够的说服⼒了。
第⼆,现有⾏政主体理论难以解决⾏政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问的衔接关系。
现有⾏政主体理论由于只将⾏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为⾏政主体,相应地,⾏政违法主体及责任主体也只能由此两类⾏政主体构成。
这样,从理论上推定,受委托组织和⾏政公务⼈员就不够格作为⾏政违法主体和⾏政责任主体。
但在有关⾏政责任的界定上,⼜扩⼤到“⾏政主体及其执⾏⾏政公务的⼈员因违反⾏政法律规范⽽应承担的不⼀致。
”由此,引起理论上的前后不⼀致。
因为⾏政主体即⾏政⾏为的主体,都只能归属于⾏政主体。
违法⾏为的名义及责任都应由⾏政主体承担。
但我国⽴法既为“⾏政主体”设定了⾏政责任,也为⾏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及其⾏政公务⼈员设定了⾏政责任。
(⼆)现有⾏政主体理论的学术功能局限从语⾔范畴⾓度着眼,主体与客体乃相伴相随的术语。
作为⼀个法律术语,主体与客体是相对⽽⾔的,有主体就必然有客体。
这很容易使⼈推理出接受⾏政作⽤的⼀⽅(相对⼈)就是⾏政客体。
在传统⾏政法学中,⾏政法律关系表现为⽀配与服从关系,“⾏政主体”观念甚为流⾏并为⼈们所接受。
⽽现代⾏政法则趋向于强调⾏政机关与相对⼈之间的平等,所以虽然有学者指出⾏政主体只是⼀个技术性的称谓,并不必然包含有特别权⼒关系的因素。
行政授权法律依据
行政授权法律依据篇一:什么是授权执法?非行政机关取得授权的依据有哪些?;授权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
一般来说,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行使,行政处罚法也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
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行政管理的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数量的增加仍赶不上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也日益增强,单靠行政机关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
客观上需要一些社会组织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
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于授权是将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该组织取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
因此,授权必须慎重。
行政处罚法将授权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将规章排除在外,就是出于慎重的考虑的结果。
篇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摘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是行政主体范畴之基本组成部分。
本文简要论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类型,并对授权行政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的区别进行简单比较,粗浅探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足,并如何完善这些局限性及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类型行政主体建议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渊源及特征(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概念及特征。
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1],在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的职权行政主体不同,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就是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2]行政授权也即是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突出特点,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的成立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是以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
行政公文中的授权与责任
行政公文中的授权与责任在行政公文中,授权与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运作效率和规范性。
授权是指主管领导或机构授予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某种权利或权限的行为,是一种委托行为,意味着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首先,授权在行政公文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授权,可以使公文的执行更加顺利和高效。
在行政公文中,授权主要体现在领导签发文件的权限和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权限上。
领导签发文件的权限要明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避免越权行使权力。
内部工作人员的权限也必须经过明确授权,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责任在行政公文中同样至关重要。
责任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在行政公文中,责任主要体现在文件的内容和执行过程中。
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责任分工,指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确保工作的落实。
执行过程中,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文件的执行到位,反馈工作情况和问题,及时解决。
此外,授权与责任的结合是行政公文工作的关键。
授权和责任是相互联系、互为支撑的关系,只有授权和责任相结合,才能确保行政公文的顺利执行和工作效率。
授权的合理性和明确性是责任的基础,责任的落实和执行是授权的保证。
只有合理授权,明确责任,才能有效推动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公文中,授权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规范授权和责任的落实,建立完善的授权和责任制度,确保公文工作的规范有序。
只有授权明确,责任落实,方能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的工作,为实现行政目标和推动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行政授权理论与实践研究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浙江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行政授权理论与实践研究STUDY ON THE AND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作者:XXX指导老师:XXX专业:行政管理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实习单位:XXXXXXXXXXXXXXXXXX二O一四年*月*日目录摘要 (1)ABSTRACT (1)1.前言 (1)2.行政授权概述 (2)2.1行政授权的概念 (2)2.2行政授权的种类 (2)2.2.1法定授权和意定授权 (2)2.2.2依据法律的授权和依据法规的授权 (2)2.2.3授权对象的不同 (3)2.3行政授权的基本原则 (3)2.3.1必要授权原则 (3)2.3.2有限授权原则 (3)2.3.3合法授权原则 (3)2.3.4专有权力不得授出原则 (3)2.3.5不得转授权原则 (3)2.3.6授权明确性原则 (3)2.4.行政授权的理论分析 (3)2.4.1我国行政授权的法律特征及范围 (4)2.4.2外国有关行政授权的基础理论的归纳 (4)3.我国行政授权存在的问题 (4)3.1缺乏完善的行政授权标准 (4)3.2授权主体和授出职权相脱离 (4)3.3行政授权程序制度贫乏 (5)3.4行政授权依据不统一 (5)3.5对行政授权的控制极为薄弱 (5)4.确立授权行政主体应遵循的具体原则 (5)4.1必要授权原则 (5)4.2有限授权原则 (5)4.3合法授权原则 (5)4.4程序正当原则 (5)4.5越权无效原则 (5)5.结论 (6)参考文献 (6)行政授权理论与实践研究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出现,原有行政权力的配置和分化己经不能满足公共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授权作为一种分权制度应运而生,纵观西方各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都可见行政授权的踪影。
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与局限
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与局限在行政法中,赋权法则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赋权法则的适用与局限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与局限。
一、赋权法则的适用赋权法则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只可以行使法律明文授权的权力,不得超越其授权范围。
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赋权法则从根本上确立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权,没有授权的权力是无效的。
这样一来,赋权法则有效地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倾向,保护公民的利益。
其次,赋权法则保障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经过公开程序。
这样一来,公民可以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以及依据何种法律规定做出决策,从而保障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最后,赋权法则使得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得到合法的实施。
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若超出其授权范围,将是非法的。
赋权法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合法地得到执行,维护了行政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二、赋权法则的局限赋权法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这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授权不明确、权限划分不准确以及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之上。
首先,行政机关的授权常常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含糊性,行政机关的授权范围常常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有可能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授权范围。
这给行政决策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权力的划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模糊与交叉。
不同法律规定授予的行政机关的权限有时存在重叠,或者存在空白。
这就给行政机关判断自己应当行使何种权力造成了困惑,会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是赋权法则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如果对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限定,就容易使得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变得过于宽泛。
这就带来了滥用权力的隐患,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法的决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授权理论的局限与发展
【摘要】行政授权理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本文对行政授权理论初步分析,发现行政授权理论的部分局限性,针对问题完善行政授权理论体系,提出行政授权理论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的观点。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授权;理论研究
行政授权理论是研究行政授权的综合性理论,涉及权力来源、授权本质、外在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现有的行政法律理论体系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授权理论,发展行政授权理论对适应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政府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授权理论概述
行政授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文件中一般表述为授权。
胡建淼教授在《行政法学》一书中,将行政授权定义为: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决定,或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授权性规定,有行政机关间接决定,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职权配置方式。
获得授权后,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对外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定性行政授权,是行政授权理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有学者认为,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决定是一种授权行为,其实无论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决定还是将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间接决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行政机关将固有的行政权力依法授给有关组织,实质还是“权力的转移”。
行政职权原本是立法直接赋予行政机关由其行使的专属权利,但是在特殊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及其他组织也能成为行政职权的独立行使着和责任承担者,表现为通过授权性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授予特定组织享有和行使。
所以,有学者认为行政授权理论不仅包括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有关组织的直接授权,还包括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自己的行政职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组织,后者据此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的行为效果,行政授权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转移。
二、行政授权理论的局限性
该行政授权理论将行政主体授权与法律法规授权相分离,把我国行政法学的行政授权理论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但仔细研究会发现,该理论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
(一)行政授权依据过于绝对化
首先,行政授权理论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授权完全建立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基础之上,过于绝对化。
只要法律、法规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便可将自身职权授出,而不区分此规定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做出这样的规定。
其次,据不完全统计,有关行政授权的称谓有10多种。
除了明确的“授权”之外,还有其他称谓。
例如:(1)“授权或委托”,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2)“授权委托”并用,如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罚款;(3)“决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4)有关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职权的规定,对行政职权的转移以“代扣”“代收”等词语笼统含糊地表示。
上述规定都符合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全都认定为行政授权的话,被“授权”主体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这种只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就可以授权的形式,人为的扩大了行政授权的范围,导致出现行政授权背离现实的结果,既与实践相脱离,又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误导立法和执法活动。
(二)行政授权理论欠规范化
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授权的形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就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往往这个时候就出现了授权不规范的现象。
行政授权必须是出于特殊的需要情况下做出的,在没有调查清楚必要性和授权主体条件时,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自身便利,自由裁量,就会出现授权不规范的现象:(1)授权过大或者权限不够,这样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不能有效的展开工作;(2)授权内容不明确,导致授权无效,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在实践中,往往没有一个规范的授权程序,程序合理是公正结果的保障,没有规范的程序,就不能保证公正的结果;(4)行政授权的形式也不统一,实践中大多口头通知、会议决定,内部文件等形式并存,没有一个信息公开的披露,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找不到正确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
三、行政授权理论的发展
显然此理论很多方面都亟待解决,行政授权理论不在于未能与立法、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而在于其未能反映出行政授权的本质,导致其无法指导实践。
行政授权理论的发展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顺行政授权法律依据,规范行政授权法律用语
行政授权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行政授权混乱的根本原因,行政授权的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规章,但是要对行政授权的法律依据做出限制,并不是只要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便可将自身职权授出,要审查行政授权的合法性和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限来进行授权。
另外对于法律规定中的用词也应规范化,明确授权和委托等相关概念的区分,分别建立各自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行政授权程序,加强行政授权监督
行政授权理论欠规范化,行政机关应制定合理的行政授权的程序,加强行政授权的监督。
首先行政授权之前要先调查,确定授权的必要性和授权者的资格,然后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受权者;授权者在做出授权决定之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最后制作授权决定书并公布授权书。
授权不是放权,授权者要加强对受权者的监督,加强权力机关监督、授权机关对受权机关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和对政府部门审查监督等。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1.
[2]耿宝建.行政授权新论_走出理论与现实困境的一种认知尝试[J].法学,2006,(4).
[3]张晓光.刍议行政授权几个周边问题[J].河北法学,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