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反思:宪政主义对管理主义的批判 公共行政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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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学的宪政主义就是从宪法和法律出发,试图改变 公共行政学缺乏规范标准的困境。其思想核心是从宪法和法 律出发,按照社会契约的逻辑,推导出行政行为的应然模式 。
公共行政学史
如果宪法和法律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的具体体现,那 么,解读何种公共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就将直接为缺 乏规范标准的公共行政找到一个相对明确的指导标准。
公共行政学史
8.2 宪政主义的主要观点
如何在具体、复杂的公共行政中,尤其是在遇到两难困境 时,找到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就成为贯穿公共行政学的一 条重要主线。宪政主义认为,对于公共行政学中存在的价值 冲突,其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寻找公共行政价值上的支点, 从而使对价值的判断摆脱各说各话的境地,并形成一个相对 具体、可靠的判断标准。
公共行政学史
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也是一个典型的碎片化例子。
碎片化给行政体制带来了直接影响。这些由立法机关安插在政府 部门的独立部门,往往可以通过部门内的法务部或外包咨询机构, 将相关草案直接发函或转发给国会。在许多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 件甚至直接由国会中的相关委员会的雇员来草拟制定。
无论是总统(或其他层级的行政首脑),还是国会(或其他层级 的立法机关),都不能像理想模型那样全权控制整个政府行政过程 。正如中国的俗语所言:“不怕县官,就怕现管。”由于真实世界 中行政权力的碎片化,行政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更多地掌握在各个部 门或相关的机构中。
宪政主义者认为只有承认这点才能认识真正的行政世界,否则, 使可能是闭门造车地假想出一个与私人部门类似的政府部门。
公共行政学史
8.3.1 宪法与“公共行政原则”的确立
莫伊(Ronald C Moe)等人的“公共行政原则”是宪政主义 公共行政研究的典型代表,其核心思想是,在面对政府管理规定 时,不能无原则地判断哪些是繁文缛节,哪些符合企业家精神。
即流程再造不能无原则地进行,而需遵循公法所奠定的“公 共行政原则”,包括: (1) 政府部门管理的目标是执行国会和民选代表通过的法律; (2) 总统是行政权力分支和武装力量的最高长官,对法律的执行负 有责任; (3) 行政权力分支在面对公民和职员,以及在设定行政规范和实质 标准时,复审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程序问责;
公共行政学史
本章重点
1 宪政主义的思想渊源 2 宪政主义的主要观点 3 宪政主义的“公共行政原则” 4 宪政主义的现实主张 5 宪政主义的启示
公共行政学史
8.1宪政主义的思想渊源
8.1.1宪政主义的内涵 宪政主义有时会被当成非管理主义的代名词,但在美国公共 行政学中,宪政主义有非常具体的含义,它通常会直指宪法和 法律,即使谈及公共行政的价值,也是针对宪法和法律所蕴含 的价值。
公共行政学史
8.3.2 “公共行政原则”与管理主义原则的不同
“公共行政原则”实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忠实履 行法定职能的保证。这些原则显然不能等同于低效科层制的原则 ,但管理主义改革以及公民在长期的公共行政实践中已经将这些 原则视为理所当然且不加重视。这种想法误以为办事效率就是政 府行政的全部,却没有想到,在宪政主义公共行政那里,尽管政 府付出了效率下降的代价,但这些代价换回来的却是责任明确、 权力可控的行政。
公共行政学史
按照传统公共行政理论,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要清 晰,下级只有执行上级命令才能提高效率。但是,当上级为 了自身政治利益命令下级不勤奋工作,下级却因为过于勤奋 地完成分内工作而被总统以不服从命令为由解雇,这种矛盾 到底该如何解决?
对此,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并没有太多谈及。一种合理的逻 辑是,在上下级命令服从和工作描述之间存在更高的行政伦 理指标,可以用来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于是 ,同样源自对民主代表制及其现实的反思,宪政主义在公共 选择理论的小政府药方和新公共行政理论的大政府药方之间 提出了另一种思路,同时也对管理主义提出了直接批判。
公共行政学史
同样,当美国学界使用“宪政主义”一词时,其通常暗含有 探讨具体宪法所蕴含的价值,以及宪法价值与宪法制定过程对 实际公共行政制度与实践的影响两个重要主体。
应该说,公共行政学的宪政主义有着悠久的传统。与欧洲大 陆传统国家不同,美国作为一个新大陆国家的建立奠基于理性 协商与思考,也即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性辩论的产物。因此,宪 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成为整个国家公共合法性的根本来源,是公 民对国家社会契约的具体象征。
公共行政学史
8.3 宪政主义的“公共行政原则”
由于宪政主义理论试图重塑公共行政中的宪法和公法基础, 以及在这些基础上派生出的行政价值规范,因此,重新发现和审 视宪法和公法中指导公共行政实践的价值原则,就成为宪政主义 非常重要的一步。宪政主义希望通过重新发现这些规范价值,使 公共行政对于价值的探讨既超越选举政治本身固有的不稳定性, 也超越只关注行政效率的自我限缩。
如此,总统以及行政分支在组织管理上的权威和责任都会受到相 当的冲击,传统的对于政府行政的想象和组织设计也不再符合现实 的行政模式。
公共行政学史
8.2.3 宪政主义的具体批判:行政体制碎片化
对于政府部门的问责在碎片化中不断分散和弱化,而对行政问 责的弱化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企业家精神、组织行为学模型等的 倡导下又被进一步弱化。
这个价值的支点自然而然就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因为 这些是公民通过代议制以及建国者通过协商等方式确立的, 是社会契约的具体体现。因此,所有公共行政中的价值本质 上不应该与宪法所蕴含的价值相冲突。
公共行政学史 宪政主义的主要议题
其一,美国的宪法价
值支持的是一个理性
VS
化的权力集中的行政
体制,还是鼓励分权
这就使得公务员并不能像私人企业主对待自己企业一样大破大立,鼓 励公务员像企业主一样行动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同时破坏了对公民与 公务员的保护。
公共行政学史
8.1.3 宪政主义的基本假设
宪政主义者认为,在具体行政中出现的种种两难处境,其 实质是公共行政的价值冲突,并随之形成了对于行政行为合 法性的挑战。尽管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公共行政不断 采用新的手段与方法,但行政效率的提高却并不足以解决规 范层面的合法性危机。其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02
美国宪法是以制约权力滥用为出发点的 ,而非简单地追求效率。对行政权进行 过度解制,会把宪法所致力抑制的对权
力滥用的恐惧重新释放出来。
03
有效问责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之一,而碎 片化的行政模式导致问责困难,也使得 宪法和公法的精神难以落实。
公共行政学史
8.2.3宪政主义的具体批判:行政体制碎片化
私人部门中所设想的清晰的权力责任链条在政府现实行政中并不 存在。
公共行政学史
宪政主义认为,必须超越管理主义的原子化,一个政府部门 的财务、人力、信息管理等业务不应割裂开来讨论,也不应急于 再造行政流程,而应该找到更根本的判断政府行政合理与否的标 准。可见,宪政主义尝试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重新将碎片化的 行政系统整合起来,并明晰真正适用于政府的“公共行政原则” 为区别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公共行政原则,本书用加引号的“ 公共行政原则”来表述宪政主义的“公共行政原则”。
可能; (7) 权力和责任可以清楚落实到具体的行政人员身上;
公共行政学史
(8) 问责制要求政府职能和任务须由政府职员或政府雇用的下属机 构执行; (9)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违反政府组织原则的特例存在 ,但必须保证政府职能可以实施,同时法定的问责要求可以得到 落实; (10) 行政绩效可以通过常规和专门管理法规的检查和管制来达到 保留高效部门和减少冗余部门的目的。
公共行政学史
事实上,与企业管理不同,政府行政往往很难确定一个纯粹 、单一的组织目标。即使在组织目标相对单一的政府部门,究 竟其为了提高组织绩效,可以牺牲多少相关群体的利益,这都是 难以回答的问题。对一个群体来说的“繁文缛节”可能在另一 个群体看来就是“性命攸关”的法律保障。
公共行政学史 宪政主义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总结
在讨论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之前,我们先回顾 一下第6章中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举的例子。他认为,基于 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政府会产生许多危机: “司法部部长是 总统的下属,司法部及联邦政府的所有雇员都是总统的雇员 。下属雇员不遵守总统的命令就会被免职,检察官工作太勤 奋,忙于可能不利于总统的事,也会被总统免职。”
公共行政学史
其一,规范层面对合法性的判断并不能通过实证行为进 行测量或计算。
其二,公共行政中的价值冲突并不能像管理主义所希望 的那样通过具体的法定规章制度或合同形式明细化,并外包 给私人部门。
其三,公共行政的值冲突也不能简单地追随即时社会 舆论,因为舆论变化是非常快而不确定的。
公共行政学史
可以说,宪政主义为理解和处理公共行政理论及实践中 所普遍存在的价值冲突打开了一个可能的窗口。更重要的是 ,由于其观点在于解释宪法的精神,这样的认识论路径尤其 得到解释学、后现代主义等一系列意图挑战现有学术权威的 流派的支持。因此,公共行政的宪政主义研究也得到了很大 推动,并成为公共行政学的重要理论分支。
公共行政学史
第8章 反思: 宪政主义对管理主义的批判
公共行政学史
本章导言
行政效率的提高并不足以解决规范层面的合法性危机。 在公共行政理论研究或具体实践中,公共行政都必须进行价 值判断与选择。因此,如何在具体、复杂的公共行政中,尤 其是在遇到两难困境时,找到判断是非对错的选择标准,就 成为贯穿公共行政学发展历程的一条重要主线。
公共行政学史
8.1.2 宪政主义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总结
公共行政学的宪政主义发展直接源于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 驳。
新公共管理运动打着企业家精神和去除繁文缛节的旗号,使 得大量对政府行政进行限制的法律法规遭到剧烈攻击,这些法 律被认为严重伤害了政府行政的活力,因此需要对政府行政进 行解制(deregulation),即对提高政府效率无帮助的法律限制 都应删改或取消。在此过程中,政府行政被描绘成与企业管理 并无本质差别。
并强调自主性的体制。
其二,对于公共行政 价值的判断主体也有 激烈辩论,这主要在 于对于宪法所规定的 三权分立的民主意涵 的解读。
公共行政学史
8.2.2 宪政主义的理论基础
公共行政学史
01
宪政主义认为公共行政在理论上 就有别于企业管理,不存在没有 附加条件、可以横跨公共或私人部 门的一般管理原理。
公共行政学史
“合法性”一词因此并不仅仅是“正确或好”的书面表达方 式,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宪法精神的判断与解读。这使得美国 对于合宪性、合法性的讨论有非常具体的条文可供解读,并在 各个历史时期对具体公共行政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宪政主义以及相关的法律路径包括许多针对具体判例的分析 ,这些分析对美国公务员的日常实践,尤其是在判断公共行政 伦理冲突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问题一
在企业家精神的倡导 下,公民、公务员、 政务官都陷入了巨大 困惑中:究竟哪些法 律限制是冗余的?
问题二
哪些法律限制是不能 逾越的,一旦逾越组 织的绩效就会失去其 公共性,或达不到原 本的组织目标?
问题三
这其中的判断 标准究竟是什 么?
公共行政学史
更重要的是,人们以及社会的观点是会改变的,舆论和社会认识中的 “繁文缛节”或许不久就会反转并被认为非常重要。即使在一定时期内 ,对摒弃一些“不必要的”法律有极强的呼声,如果公务员真正像企业 家一样逾越这些法律,他们就会处在舆论反转以后对其违法行为“秋后 算账”的危险之中。
这使得美国公共行政出现了一个悖论:一方面,管理主义的 改革方针不断强调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强调民营化、分权和将 政府业务外包给高效率的私人部门;另一方面,致力于向私人部 门学习的分权和外包,在政府部门中却造成了碎片化的结果,使 得政府的实际行政与组织命令链越来越脱离传统管理学所假设的 组织结构管理主义。
公共行政学史
8.3.1 宪法与“公共行政原则”的确立
(4) 对于政策和法律执行的问责依赖于从总统、部门领导到基层各 环节的权力范围的明晰; (5) 政策和项目目标应和立法保持一致,并具有合理的测量标准及 可行性; (6) 政策(或政策评估)、行政权威、行政资源之间法定责任协同 一致,可以使法定目标的实现变得
公共行政学史
如果宪法和法律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的具体体现,那 么,解读何种公共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就将直接为缺 乏规范标准的公共行政找到一个相对明确的指导标准。
公共行政学史
8.2 宪政主义的主要观点
如何在具体、复杂的公共行政中,尤其是在遇到两难困境 时,找到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就成为贯穿公共行政学的一 条重要主线。宪政主义认为,对于公共行政学中存在的价值 冲突,其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寻找公共行政价值上的支点, 从而使对价值的判断摆脱各说各话的境地,并形成一个相对 具体、可靠的判断标准。
公共行政学史
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也是一个典型的碎片化例子。
碎片化给行政体制带来了直接影响。这些由立法机关安插在政府 部门的独立部门,往往可以通过部门内的法务部或外包咨询机构, 将相关草案直接发函或转发给国会。在许多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 件甚至直接由国会中的相关委员会的雇员来草拟制定。
无论是总统(或其他层级的行政首脑),还是国会(或其他层级 的立法机关),都不能像理想模型那样全权控制整个政府行政过程 。正如中国的俗语所言:“不怕县官,就怕现管。”由于真实世界 中行政权力的碎片化,行政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更多地掌握在各个部 门或相关的机构中。
宪政主义者认为只有承认这点才能认识真正的行政世界,否则, 使可能是闭门造车地假想出一个与私人部门类似的政府部门。
公共行政学史
8.3.1 宪法与“公共行政原则”的确立
莫伊(Ronald C Moe)等人的“公共行政原则”是宪政主义 公共行政研究的典型代表,其核心思想是,在面对政府管理规定 时,不能无原则地判断哪些是繁文缛节,哪些符合企业家精神。
即流程再造不能无原则地进行,而需遵循公法所奠定的“公 共行政原则”,包括: (1) 政府部门管理的目标是执行国会和民选代表通过的法律; (2) 总统是行政权力分支和武装力量的最高长官,对法律的执行负 有责任; (3) 行政权力分支在面对公民和职员,以及在设定行政规范和实质 标准时,复审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程序问责;
公共行政学史
本章重点
1 宪政主义的思想渊源 2 宪政主义的主要观点 3 宪政主义的“公共行政原则” 4 宪政主义的现实主张 5 宪政主义的启示
公共行政学史
8.1宪政主义的思想渊源
8.1.1宪政主义的内涵 宪政主义有时会被当成非管理主义的代名词,但在美国公共 行政学中,宪政主义有非常具体的含义,它通常会直指宪法和 法律,即使谈及公共行政的价值,也是针对宪法和法律所蕴含 的价值。
公共行政学史
8.3.2 “公共行政原则”与管理主义原则的不同
“公共行政原则”实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忠实履 行法定职能的保证。这些原则显然不能等同于低效科层制的原则 ,但管理主义改革以及公民在长期的公共行政实践中已经将这些 原则视为理所当然且不加重视。这种想法误以为办事效率就是政 府行政的全部,却没有想到,在宪政主义公共行政那里,尽管政 府付出了效率下降的代价,但这些代价换回来的却是责任明确、 权力可控的行政。
公共行政学史
按照传统公共行政理论,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要清 晰,下级只有执行上级命令才能提高效率。但是,当上级为 了自身政治利益命令下级不勤奋工作,下级却因为过于勤奋 地完成分内工作而被总统以不服从命令为由解雇,这种矛盾 到底该如何解决?
对此,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并没有太多谈及。一种合理的逻 辑是,在上下级命令服从和工作描述之间存在更高的行政伦 理指标,可以用来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于是 ,同样源自对民主代表制及其现实的反思,宪政主义在公共 选择理论的小政府药方和新公共行政理论的大政府药方之间 提出了另一种思路,同时也对管理主义提出了直接批判。
公共行政学史
同样,当美国学界使用“宪政主义”一词时,其通常暗含有 探讨具体宪法所蕴含的价值,以及宪法价值与宪法制定过程对 实际公共行政制度与实践的影响两个重要主体。
应该说,公共行政学的宪政主义有着悠久的传统。与欧洲大 陆传统国家不同,美国作为一个新大陆国家的建立奠基于理性 协商与思考,也即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性辩论的产物。因此,宪 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成为整个国家公共合法性的根本来源,是公 民对国家社会契约的具体象征。
公共行政学史
8.3 宪政主义的“公共行政原则”
由于宪政主义理论试图重塑公共行政中的宪法和公法基础, 以及在这些基础上派生出的行政价值规范,因此,重新发现和审 视宪法和公法中指导公共行政实践的价值原则,就成为宪政主义 非常重要的一步。宪政主义希望通过重新发现这些规范价值,使 公共行政对于价值的探讨既超越选举政治本身固有的不稳定性, 也超越只关注行政效率的自我限缩。
如此,总统以及行政分支在组织管理上的权威和责任都会受到相 当的冲击,传统的对于政府行政的想象和组织设计也不再符合现实 的行政模式。
公共行政学史
8.2.3 宪政主义的具体批判:行政体制碎片化
对于政府部门的问责在碎片化中不断分散和弱化,而对行政问 责的弱化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企业家精神、组织行为学模型等的 倡导下又被进一步弱化。
这个价值的支点自然而然就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因为 这些是公民通过代议制以及建国者通过协商等方式确立的, 是社会契约的具体体现。因此,所有公共行政中的价值本质 上不应该与宪法所蕴含的价值相冲突。
公共行政学史 宪政主义的主要议题
其一,美国的宪法价
值支持的是一个理性
VS
化的权力集中的行政
体制,还是鼓励分权
这就使得公务员并不能像私人企业主对待自己企业一样大破大立,鼓 励公务员像企业主一样行动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同时破坏了对公民与 公务员的保护。
公共行政学史
8.1.3 宪政主义的基本假设
宪政主义者认为,在具体行政中出现的种种两难处境,其 实质是公共行政的价值冲突,并随之形成了对于行政行为合 法性的挑战。尽管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公共行政不断 采用新的手段与方法,但行政效率的提高却并不足以解决规 范层面的合法性危机。其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02
美国宪法是以制约权力滥用为出发点的 ,而非简单地追求效率。对行政权进行 过度解制,会把宪法所致力抑制的对权
力滥用的恐惧重新释放出来。
03
有效问责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之一,而碎 片化的行政模式导致问责困难,也使得 宪法和公法的精神难以落实。
公共行政学史
8.2.3宪政主义的具体批判:行政体制碎片化
私人部门中所设想的清晰的权力责任链条在政府现实行政中并不 存在。
公共行政学史
宪政主义认为,必须超越管理主义的原子化,一个政府部门 的财务、人力、信息管理等业务不应割裂开来讨论,也不应急于 再造行政流程,而应该找到更根本的判断政府行政合理与否的标 准。可见,宪政主义尝试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重新将碎片化的 行政系统整合起来,并明晰真正适用于政府的“公共行政原则” 为区别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公共行政原则,本书用加引号的“ 公共行政原则”来表述宪政主义的“公共行政原则”。
可能; (7) 权力和责任可以清楚落实到具体的行政人员身上;
公共行政学史
(8) 问责制要求政府职能和任务须由政府职员或政府雇用的下属机 构执行; (9)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违反政府组织原则的特例存在 ,但必须保证政府职能可以实施,同时法定的问责要求可以得到 落实; (10) 行政绩效可以通过常规和专门管理法规的检查和管制来达到 保留高效部门和减少冗余部门的目的。
公共行政学史
事实上,与企业管理不同,政府行政往往很难确定一个纯粹 、单一的组织目标。即使在组织目标相对单一的政府部门,究 竟其为了提高组织绩效,可以牺牲多少相关群体的利益,这都是 难以回答的问题。对一个群体来说的“繁文缛节”可能在另一 个群体看来就是“性命攸关”的法律保障。
公共行政学史 宪政主义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总结
在讨论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之前,我们先回顾 一下第6章中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举的例子。他认为,基于 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政府会产生许多危机: “司法部部长是 总统的下属,司法部及联邦政府的所有雇员都是总统的雇员 。下属雇员不遵守总统的命令就会被免职,检察官工作太勤 奋,忙于可能不利于总统的事,也会被总统免职。”
公共行政学史
其一,规范层面对合法性的判断并不能通过实证行为进 行测量或计算。
其二,公共行政中的价值冲突并不能像管理主义所希望 的那样通过具体的法定规章制度或合同形式明细化,并外包 给私人部门。
其三,公共行政的值冲突也不能简单地追随即时社会 舆论,因为舆论变化是非常快而不确定的。
公共行政学史
可以说,宪政主义为理解和处理公共行政理论及实践中 所普遍存在的价值冲突打开了一个可能的窗口。更重要的是 ,由于其观点在于解释宪法的精神,这样的认识论路径尤其 得到解释学、后现代主义等一系列意图挑战现有学术权威的 流派的支持。因此,公共行政的宪政主义研究也得到了很大 推动,并成为公共行政学的重要理论分支。
公共行政学史
第8章 反思: 宪政主义对管理主义的批判
公共行政学史
本章导言
行政效率的提高并不足以解决规范层面的合法性危机。 在公共行政理论研究或具体实践中,公共行政都必须进行价 值判断与选择。因此,如何在具体、复杂的公共行政中,尤 其是在遇到两难困境时,找到判断是非对错的选择标准,就 成为贯穿公共行政学发展历程的一条重要主线。
公共行政学史
8.1.2 宪政主义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总结
公共行政学的宪政主义发展直接源于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 驳。
新公共管理运动打着企业家精神和去除繁文缛节的旗号,使 得大量对政府行政进行限制的法律法规遭到剧烈攻击,这些法 律被认为严重伤害了政府行政的活力,因此需要对政府行政进 行解制(deregulation),即对提高政府效率无帮助的法律限制 都应删改或取消。在此过程中,政府行政被描绘成与企业管理 并无本质差别。
并强调自主性的体制。
其二,对于公共行政 价值的判断主体也有 激烈辩论,这主要在 于对于宪法所规定的 三权分立的民主意涵 的解读。
公共行政学史
8.2.2 宪政主义的理论基础
公共行政学史
01
宪政主义认为公共行政在理论上 就有别于企业管理,不存在没有 附加条件、可以横跨公共或私人部 门的一般管理原理。
公共行政学史
“合法性”一词因此并不仅仅是“正确或好”的书面表达方 式,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宪法精神的判断与解读。这使得美国 对于合宪性、合法性的讨论有非常具体的条文可供解读,并在 各个历史时期对具体公共行政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宪政主义以及相关的法律路径包括许多针对具体判例的分析 ,这些分析对美国公务员的日常实践,尤其是在判断公共行政 伦理冲突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问题一
在企业家精神的倡导 下,公民、公务员、 政务官都陷入了巨大 困惑中:究竟哪些法 律限制是冗余的?
问题二
哪些法律限制是不能 逾越的,一旦逾越组 织的绩效就会失去其 公共性,或达不到原 本的组织目标?
问题三
这其中的判断 标准究竟是什 么?
公共行政学史
更重要的是,人们以及社会的观点是会改变的,舆论和社会认识中的 “繁文缛节”或许不久就会反转并被认为非常重要。即使在一定时期内 ,对摒弃一些“不必要的”法律有极强的呼声,如果公务员真正像企业 家一样逾越这些法律,他们就会处在舆论反转以后对其违法行为“秋后 算账”的危险之中。
这使得美国公共行政出现了一个悖论:一方面,管理主义的 改革方针不断强调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强调民营化、分权和将 政府业务外包给高效率的私人部门;另一方面,致力于向私人部 门学习的分权和外包,在政府部门中却造成了碎片化的结果,使 得政府的实际行政与组织命令链越来越脱离传统管理学所假设的 组织结构管理主义。
公共行政学史
8.3.1 宪法与“公共行政原则”的确立
(4) 对于政策和法律执行的问责依赖于从总统、部门领导到基层各 环节的权力范围的明晰; (5) 政策和项目目标应和立法保持一致,并具有合理的测量标准及 可行性; (6) 政策(或政策评估)、行政权威、行政资源之间法定责任协同 一致,可以使法定目标的实现变得